复旦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复旦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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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
行)
(2018年11月27日复旦大学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和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或教学服务工作中,因个人过错而违反教学规程、管理规章或岗位职责、教学保障或安全规则等,造成扰乱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任课教师、以及各级教学管理与服务人员。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其情节、造成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分别为:
一般教学事故,教职工因行为过错对教学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严重教学事故,教职工因行为过错导致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
重大教学事故,教职工因行为过错导致严重扰乱教学秩序,对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
第五条处理教学事故属于学校教学行政管理职权。
复旦学院(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作为校级教学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调查本系统开展教学活动中出现的教学事故,提出事故认定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
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复旦学院、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医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监察处、校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业人员,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补充教学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
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复旦学院。
第七条发现教学事故后,学生和教职员工应当向所属单位(院系所、部门)或相应的校级教学管理部门报告。
接报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影响,避免事态发展,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了解事故详情,如实填写并上报《复旦大学教学事故报告表》。
第八条确认发生教学事故后,校级教学管理部门应当
在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责任人所属单位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对事故提出等级认定和处理的建议,报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
由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依据《复旦大学教学事故认定标准》进行。
第十条结合教学事故情节及其认定情况,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对事故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对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提醒或诫勉谈话,扣发绩效。
对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扣发绩效。
对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扣发岗位津贴或绩效。
第十一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应给予处分的,由校级教学管理部门商请人事处提出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其中,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报请教育部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情节轻微,并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改正错误,或挽回影响、避免损失的,可以免予处理。
对于一年内再次发生教学事故的,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均存入事故责任人的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对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学校依据《复旦大学单位工作业绩考核与年度综合奖励性绩效分配实施方案》,扣除相应的教学绩效奖励,并视情况对单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降低年度考核结果档次。
第十五条学校聘请的参与组织和实施教学、参与教学管理和服务保障的非在编人员或校外人员,对教学事故应当承担责任的,根据双方约定,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复旦大学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2.复旦大学教学事故报告表。
复旦大学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复旦大学教学事故报告表
注:须同时附上事故责任人的书面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