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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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选题。
1.卫生法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律现象则是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
卫生法的本
质、理论、实践。
2.卫生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认可,强制实施,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
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狭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广义: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宪法,其他如:艾滋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卫生管理。
3.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卫生法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是否溯及既往的效力。
空间效力:卫生法在哪些
地方有效。
对人的效力:卫生法对哪些人有拘束力。
4.卫生法律救济的方式:司法救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救济:卫生行政机关对自己造成侵害。
包
括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5.卫生行政复议概念: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的环节,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做出答复的一种法律制度。
6.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期限:60日
7.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处罚决定不服、资质变更撤销不服、侵犯其合法经营权、违法集资等、申
请证书没有依法办理、没有履行合法法定职责。
8.下列有关卫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9.卫生法的关系主体: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有:A、国家机关B、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C、自然人。
10.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一切可以被人控制兵称为
全力义务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如药品。
2、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想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务、人格和身份利益如科学发明、商标、专利。
3、行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如诊治行为。
医患法律关系的客体:医方为病患提供的医疗行为。
11.卫生立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2.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1、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2、是依法行医,发展卫生事业的需要。
3、是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
4、是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
13.下列处于国际卫生条约的是?《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品公约》
14.我国卫生立法体制采取的是:一元两极多层次
15.卫生法的实施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的遵守(卫生守法的主体、遵守的范围、遵守的内容)
16.卫生法制定的特征:权威性、职权性、程序法定性。
17.关于药品广告的描述:
18.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设有100张床位以上的,哪一级是审批机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9.特殊药品描述:
20.终止职业活动多少年可注销执业医师证?
21.卫生行政执法体制中属于国家监督机关的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22.卫生行政执法的效力有:主体有:
2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程序的情形是:
24.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罚款数目是:
25.医师在职业活动的义务:一、诊疗义务:强制诊疗的义务、诚信义务、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转诊的义务。
二、注意义务。
三、说明义务。
四、紧急救治义务。
五、制作保存病历资料的义务。
六、保密义务。
26.床位100张以上向哪一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
校验期:3年?不满100张向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期:1年。
27.医疗广告不得含有:
28.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中并有法律依据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是:【对公民:50元以下的罚款】、【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
29.简述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有哪些?P22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4)因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判断题。
1.有关机关对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作的解释是不是卫生法的渊源。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
种立法解释(T)。
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严格从法理上来看(F)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卫生法在哪些地方有效。
3.违法分为作为:不该做的做了。
不作为:该做的没做。
4.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违反卫生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包括:
违反卫生法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
有卫生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5.卫生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中的第三人。
6.卫生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不需要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
7.参加职业医师考试资格的条件:高等学校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试用期满1年。
8.医师的治疗权包括哪些?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疗处置权。
9.个人在第三方机构上,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疗身份不清楚是互联网医疗行为存在的问题之一。
(T )
10.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拆建超过一年视为歇业。
(T )
11.中医药法的性质从法律渊源判断属于:
12.医院诊所卫生院是我国卫生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
(T )
13.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分类: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
每级分为临床、中医、
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14.舆论和法律监督属于我国的非国家机关监督。
(T )
15.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不服的必须申请卫生行政复议。
(T )卫生行政复议是否是
提起卫生法律诉讼的必经程序?不是
16.纵向的卫生法律关系指的是: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17.卫生行政法规公布后60天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F )30天
18.卫生法律案一般经2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F)3次
19.卫生法的作用:1.通过卫生立法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2.通过卫生立
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20.医疗机构起名:识别名称+通用名称。
六、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5小题,共计15分)
1、医患关系:医疗过程中,由医务人员与病患及其家属所构成的一种在尊重彼此、目的一致的前提下,既冲突又相互协调的双向社会关系。
2、互联网医疗行为: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医疗诊疗、咨询服务以及经过审核、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邀请执业医师开展的医疗咨询服务的统称。
3、卫生执法:
4、食品安全: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5、试验性医疗行为:指新的医疗方法或医疗技术于动物试验成功后,初期试用于人类伤病之治疗、矫正、预防,而其疗效尚未经过证实或尚无完全成功把握的医疗行为。
5、医疗器械: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
件。
6、新药:未曾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已上市销售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7、中医药:包括汉族少数民族中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即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8、医疗物品损害责任:
9、医院: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具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住院或门诊病人实行诊疗活动,达到防病治病、保障人体健康目的的医疗机构。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4小题,共计20分)
1、医师的义务:
一、诊疗义务:强制诊疗的义务、诚信义务、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转诊的义务。
二、注意义务。
三、说明义务。
四、紧急救治义务。
五、制作保存病历资料的义务。
六、保密义务。
2、我国民族医药发展的基本特征:
3.简述医师的说明义务免除的情形?P78
1.法律规定的给予医师强制治疗权的情形。
如在戒毒或特殊传染病(如SARS)治疗过程中,医师可不经说明和患者的同意,采取一定的强制隔离和治疗手段。
2.危险性极其轻微并且发生的可能性低。
例如注射会导致皮肤红肿,这是一般的医学常识,无须医师说明。
3.由于情况紧急无法取得患者方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医务人员可以实施救治措施
4.若将真实情况告知患者,以患者的知识程度与心理态度,可能导致患者产生绝望的心理及抗拒治疗等不良反应,可以不向患者本人说明,但此时应向家属说明
5.患者自愿放弃,明示医生不用履行说明义务。
4. 简述医疗行为的特征。
P91
1.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
2.医疗行为具有不确定性
3.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
4.医疗行为具有合作性
5.医疗行为具有公益性
5.简述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6分)P11
1.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和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有关资质、资格、执业等证书变更、终止、注销、撤销决定不服的。
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卫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合法权利的法定职责,卫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其他法定情形。
6.简述医疗行为的分类。
(6分)P94
1.诊疗性的医疗行为和非诊疗性的医疗行为
2.主导医疗行为与辅助医疗行为
3.具体性医疗行为与抽象性医疗行为
4.合法医疗行为与非法医疗行为
5.临床性医疗行为与实验性医疗行为
6.契约医疗行为和非契约医疗行为
7.简述执业医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6分)P38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8.简述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6分)P113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患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9. 简述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主要任务(6分)P65
1.积极吸收和利用中医药及现代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渗透与融合,深入探索中西医的结合点。
2.广泛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特别是针对目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疑难疾病,提出中西医结合的新理论、新方案和新方法。
3.加强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揭示中西医结合防病治病原理,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创新
4.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社会和学科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
5.建设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显著、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中西医结合医疗、科研基地。
6.建立和完善具有中西医结合特点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和疗效评价体系等技术标准规范,加快信息技术在中西医结合领域的广泛应用,整体提高中西医结合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小题,共计15分)
1.李某,女,40岁,身体健康。
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3000米处的超市购物,途中,被一辆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到附近的三甲医院救治。
经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
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的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
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问:结合该案例谈谈医疗事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这是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职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3.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4.主观心态是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
5.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应当是引起医疗损害的原因。
不属于医疗事故,1.该情况属于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2.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3.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违法行为。
4.患者失去生命不是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的。
5。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2.张某于2月15日至2月21日在某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预缴住院费人民币3000元。
医院于2月20日对张某行“右甲状腺包块次全切除术”及“颈部包块切除术”。
2月21日,张某被宣布临床死亡。
张某未结算医疗费。
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张某符合过敏性休克,肾脏等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和张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家属和医疗机构产生纠纷,认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问: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院是否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责任?为什么?
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不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因为经鉴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和张某的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要医方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必须是诊疗行为(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七、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1小题,共计10分)
1.只需要一部手机app基层医院通过申请就能实现远程大医院的会诊,那么请结合互联网+谈谈你的看法?
答:多种形式互联网医疗的开展对于减轻大医院门诊负担、便利患者就医、缓解看病难及推动分级诊疗政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与之相应的法规发展滞后,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具体表现为有关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准入、对医师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的限制、互联网+医疗中的法律主体和法律责任、有关医疗信息的管理。
这些问题在目前法律中都稍显混乱,我国至今对互联网+医疗尚未立法。
我觉得如果不从法律上去解决这些问题,任由其发展的话,势必会造成一种行业乱象,比如你不知道回答你问题的人究竟是否为执业医师,你的医疗信息也很可能被第三方获取用于它途。
但总体而言互联网+医疗是一种时代进步科技发展的表现,解决了上诉问题,它依旧不失为一种新式的医疗手段。
2.根据所学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内容,结合实际谈谈实践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有何建议?
答:人体器官移植为代偿受者相应器官因疾病而丧失功能,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
而我国器官移植存在的法律问题围绕如何解决器官来源主要包括:1、人体器官是否可以买卖。
2、公民是否有提供器官的义务。
3、什么情况下采集器官是合法的; 4、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获取尸体器官。
关于完善器官捐献法律的几点建议:
1、参照美国的做法建立尸体器官捐献制度可以提高尸体器官捐献率。
2、放宽活体移植亲缘关系的限制、遗体器官捐献条件,在器官移植资源紧张的今天是十分重要的。
3、严禁器官商业化。
商业化必然造成行业乱象及社会问题。
4、各地由于发展情况的差异,各自的政策标准不一,迫切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规定,对各省工作的开展起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也弥补开展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的不足。
5、建立条例明确对捐献者的殡葬优惠政策和对其家庭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