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 cpv -资产评估基础-章节讲义0603-订立业务委托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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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讲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第三节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含义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人订立的,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形式

评估委托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规定。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评估目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表述明确、清晰。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评估基准日。

5.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用途、评估结论的使用时效及报告的摘抄引用或披露。

6.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7.评估服务费总额或支付标准、计价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资产评估服务费未包括的与资产评估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内容及承担方式。

8.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9.签约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解决的方式和地点。

10.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

11.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评估服务费是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评估服务费可以约定为服务费总额,也可以约定为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通常适用于按提供服务时间收取费用的情形,例如,约定参与资产评估项目的相关级别人员的单位工时收费标准,最后按确认的服务工时结算。

协商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规模和资产分布情况;

(2)评估机构拟投入的人力资源、耗费的工作时间以及不同人力资源的综合成本;

(3)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4)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在收费条款中,还需要约定评估服务费的支付时间。

评估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特征、委托人信用等因素,约定委托人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评估服务费。基于投入成本的进度考虑,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评估服务进度,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评估费。

比如可以约定在评估专业人员开始现场调查、提供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正式评估报告等节点,委托人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评估服务费。

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无法左右委托人经济行为的进程,也没有承担保证经济行为按期实现的义务,因此评估服务费的支付不应当与委托人经济行为是否完成相联系。

有的评估执业准则(比如美国的USPAP)就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声明,完成业务所获得的报酬与完成业务以后的事项无关。在相反的情况下,接受“额外”的报酬也被认为有违职业道德。

订立评估委托合同时尚未明确的内容,评估委托合同签约方可以采取订立补充合同或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作出后续约定。

(新增)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内容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例如:

约定对应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进行评估;

约定不履行现场调查等必要的评估程序;

约定随意指定(或舍弃适用的)评估方法、指定评估结果等,

使评估合同成为资产评估机构不遵循评估法规的依据。

(新增)【例6-1】国内上市的A公司,拟收购境外的B公司全部股权,委托C资产评估公司为该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以下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部分重要内容:

(1)由于被评估企业B公司的核心资产是其在当地的矿资产,为保证本次资产评估结论的可靠性,本次资产评估应当以资产基础法的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分析:通过合同指定评估方法及评估结论确定方式,取代了评估专业人员在履行程序后依据专业判断选取适用评估方法的权利和责任,属于不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2)本次资产评估的专业服务费,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订立7日内支付合同款总额的20%,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7日内支付50%,提交正式报告7日内支付15%;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股权收购合同,A公司将在股权收购合同签署7日内支付评估合同款总额的15%,并同时支付25万元专项奖励金;如果A公司与B公司未能就收购达成协议,A公司不再支付剩余评估合同款。

分析:将评估服务费支付与经济行为是否实现直接挂钩(包括奖励和扣费),限制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保持独立性,属于不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新增)对于资产评估目的,2017年9月修订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将原《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八条“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修改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表述明确、清晰”。允许双方在合同里约定评估目的不同的一揽子评估业务。

例如,某客户拟先将某标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再剥离其中与亏损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最后将标的企业剥离后的资产整体注入某公司。这三个经济行为的目的并不一样,基准日也有差异,但拟委托同一个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服务。委托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在一个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服务进行一揽子安排。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订立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实务中,评估机构可以对授权内部人员和分支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情形,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加以规范。

评估实务中,如果因委托人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关注未及时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可能产生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对客户的履约及诚信能力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价,通过法律允许的必要形式取得客户对其先行开展评估业务的请求或确认依据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评估实践中,司法鉴定或其他特殊业务建立评估委托关系所采用的文书并不一定使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形式。

(新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规定,对于司法执行中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评估业务,人民法院通过询价评估系统向所确定的评估机构发送评估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对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准则规定,以其他形式建立委托关系的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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