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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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规范体系中最核心的部分。

2、特征:公认性、普遍性、基础性、约束性

1)、公认性:对所有(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约束力的原则

形成:自下而上

各国公认= 一致认可,而是绝大多数

达到公认程度的情形:

A、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则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

B、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后在实践中逐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C、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的规则。

** 联合国大会决议:内部效应

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外部效应

2)、普遍性

A 、由法律原则的本质属性决定

B、不是仅在个别领域中运用的具体原则或个别原则,应是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3)、基础性

A、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B、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国家主权豁免: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没有管辖权

主权原则——国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

如:在别国经营的公司,要交两份税款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事裁判权:在一个国家内,对于外国人在当地的犯罪,不接受东道国的法律审判,而由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领事馆外交官自行处理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附属国(对外主权减等)

西方:保护国

欧洲小国,如圣马尼诺自愿让渡部分主权外

C、判断其他国际法规则效力的标准

4)、约束性

来源于公认性

来源于基础性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强行法: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选择、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1937年菲德罗斯学理上引入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法理上引入

*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强行法不一定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

1、17世纪至20世纪初:倡导、传播和形成时期

1648年《威斯特法利亚和约》最早确立了“主权国家平等原则”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

1793年法国《人权宣言》

2、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步形成时期

1899年和1907年荷兰海牙两次和平会议

列宁《和平法令》(国内法)“民族自决”“和平共处”

1928《巴黎非战公约》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今:发展成熟时期

《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

(1)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5)对联合国依宪章的行动予以集体协助原则

(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之原则

(7)不干涉内政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1、主权:国际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权力

特征: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

●主权的内涵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

1577 博丹主权在君

格劳秀斯主权独立————国内法

1762 卢梭主权在民

二战后,一致承认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际法

●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2、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

3、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

➢国家之间的交往必须以互相尊重、彼此平等为基础

➢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4、表现:

1)、各国应互相尊重主权

2)各国具有平等的国际法律人格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制度——承担国际安全事务,责任——权利

●加权表决制度主要在经济领域

基础票、加权票(花钱买)

实质:实质平等,而不是形式的平等。

会造成主权不平等吗?

●各国之间无相互管辖权

平定者之间无管辖权——国家豁免原则

1991年中国拒绝美国送达请求案

●在国际礼节中各国对等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1、内政:凡是在本质属于国内管辖的本质,均属于内政的范畴

1)、国际法上的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2)、判决标准

A、本质上是属于国内管辖

B、是否符合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

2、干涉:指一国以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手段迫使他国在某些内政事项上接受自己的立场或意志的行为

积极干涉消极干涉

特征:

●目的是希望按被干涉国的意图行事,从而实现干涉国的国家利益

●干涉的对象都是被干涉国的内政事务

●干涉的性质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3、互不干涉内政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任何借口、以任何方式介入别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将自己的立场、意志或社会制度强加于别国。

1793年法国宪法首次规定

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首次以条约形式肯定(法理上)

三、不适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依据:《国际联盟》“冷却条款”

《巴黎非战公约》“禁止战争”

《联合国宪章》“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国际法原则宣言》“互不侵犯原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1、概念:是指受到外国奴役、殖民统治、外国占领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西方:只要是民族就可以独立。

2、发展:

(1)、人民主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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