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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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布部门】全国绿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为加快推进国土绿化事业,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精神和《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全绿字〔2009〕9号)规定,全国绿化委员会决定于2012年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比表彰保留项目评选周期、评比办法及评选条件根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规定,将2010年以前全国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合并统称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选周期确定为3年以上;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的评选周期确定为3年以上。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的具体评选条件执行全绿字〔2009〕9号文件《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

二、认真做好评选与推荐工作(一)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申报与推荐各省(区、市)、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全绿字〔2009〕9号文件规定的评选条件和本通知精神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选工作,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单位评选上来,宁缺勿滥。

同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选程序申报和推荐。

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单位,首先本单位要组织开展自查,确认各方面符合条件后,再按照评选程序向省、部门绿化委员会申报。

各省(区、市)、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申报的单位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检查。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6-2020年)》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6-2020年)》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
(2016-2020年)》
王恩苓;牛牧;许云飞
【期刊名称】《国土绿化》
【年(卷),期】2016(000)009
【摘要】为科学指导"十三五"时期造林绿化工作,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在认真总结"十二五"造林绿化工作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造林绿化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对《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并于8月10日印发各地、各部门(系统),要求各地、
【总页数】1页(P8-8)
【作者】王恩苓;牛牧;许云飞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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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30•【文号】全绿字[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林业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系统)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城乡绿化步伐不断加快。

但是,一些地方为加快绿化美化进程,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发展政绩,盲目攀比绿化速度和树木档次,大量移植大树古树进行城乡绿化,强求一日成林、一夜成景,搞形象工程。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浪费了物力财力,是形式主义、奢侈之风的典型表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微词甚多、深恶痛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抵制“四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树木移植的种种弊端,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树木移植特别是大树古树移植弊病多、害处大,违背树木生长规律,撕裂历史和文化传承,败坏社会风气,滋生绿化腐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一是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

大树移植不仅不增加森林资源,反而因为切根截冠减少了生物量,影响了生态效益发挥,降低了原生地的森林质量,甚至造成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长远看还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是一种典型的“挖肉补疮”、“拆东垒西”之举。

二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篇一: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化、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地方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进程,直接采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和经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毁林毁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为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三、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同时应当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主动提供有关技术服务,以提高采挖树木的成活率,巩固绿化成果。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六、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七、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

采挖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八、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收购的规定进行处罚。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杨柳飞絮治理工作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杨柳飞絮治理工作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杨柳飞絮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06•【文号】全绿字〔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杨柳飞絮治理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15〕1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地、各部门(系统)大力推进城镇造林绿化,栽培种植了大量杨柳树,为增加城镇绿量、改善生态环境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随着这些杨柳树逐步进入生殖成熟期,春季杨柳飞絮量增加,污染人居环境,影响居民健康,给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造成了一定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切实做好杨柳飞絮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杨柳飞絮治理工作的必要性杨柳飞絮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市民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飞絮容易飞入市民眼睛、鼻孔,引起不适甚至炎症,导致过敏人群皮肤过敏,刺激加重哮喘、慢性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

二是对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

飞絮经常堵塞汽车水箱散热片致使开锅熄火,也会遮挡行人和车辆视线,影响交通安全。

飞絮接触明火极易导致火灾,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三是干扰正常工业生产和科研活动。

飞絮会对仪器设备运转构成一定威胁,特别是影响精密仪器设备测量准确性等。

杨柳飞絮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对治理杨柳飞絮的呼声很高。

治理杨柳飞絮是建设生态文明、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康稳定的城镇森林生态系统,有利于传承城镇历史,丰厚文化底蕴,提升城镇品位,有利于打造宜居城镇,保护居民健康。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01]15号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01]15号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正文:----------------------------------------------------------------------------------------------------------------------------------------------------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古树名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绿色文物,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珍宝。

但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古树名木遭受破坏现象严重,数量急剧减少。

为保护好现存古树名木,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决定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为今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打好基础。

现将《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这次普查建档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查成果,请于2002处12月31日以前报送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的实际,制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古树名木普查建档的主要目的是:搞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管护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古树名木在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诸方面的价值;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厦府办[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计划的通知(厦府办〔2007〕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绿化委制定的《厦门市2007年度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确保2007年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三月一日厦门市2007年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计划(厦门市绿化委员会2007年1月10日)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至关重要的一年。

新时期我市绿化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继续保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良好态势,进一步提升绿化质量,确保绿化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各区、各部门要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意见,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全民义务植树、绿色通道建设、城乡绿化一体化和生态环境建设新局面。

2007年我市全民义务植树及城乡绿化工作总任务为:完成义务植树劳动工日70万个,植树250万株;新增园林绿地600公顷;完成生态风景林建设1.2万亩,新造幼林抚育2万亩、中幼林抚育间伐0.5万亩。

具体计划安排如下:一、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加快国土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战略措施,是提高全民族的绿化意识、生态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8.11【实施日期】2004.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各区建设局(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去年我市启动“企业绿色文化工程”之后,形式多样的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蓬勃开展。

为使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制订了《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在全市开展的绿地认养活动中予以执行。

开展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也弘扬了企业绿色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城市绿化之中,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绿地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的行为。

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厦门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厦门市人事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厦门市人事局党组关于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厦门市人事局党组关于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厦门市人事局党组关于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厦人党组[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厦门市人事局党组关于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厦人党组〔2007〕8号)局机关各支部,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中共厦门市人事局党组关于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组织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参与。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共厦门市人事局党组关于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省委《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我市人事编制系统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党员联系与服务群众工作意义的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和扩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客观要求。

各级领导、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执行党员联系和服务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以实际行动践行自己的入党誓言。

二、进一步明确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的目的要求开展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机关、和谐人事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以“当好三个表率、服务跨越式发展”主题活动为载体,通过建立和完善党员联系和服务制度,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为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中共厦门市委编办、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编办、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编办、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厦人[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厦门市委编办、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厦人[2003]51号)局、办机关各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为规范机关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市效能办[2002]021号通知要求,结合局、办实际,修改制定了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同时,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思想教育。

各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并落实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充分认识机关效能建设就是投资软环境,就是城市竞争力,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局、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刘育生为组长,林云婵为副组长,许晓斌、许加坤、郭碧莲、王明德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党委,郭碧莲为办公室主任。

三、严格考评制度。

局、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处室及事业单位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与干部晋级使用挂钩;加大投诉处理力度。

对群众的投诉信件、电话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逐件落实,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者;发挥特邀人事(编制)监督员、效能建设监督员作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局、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拟于7月份对各处室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传达教育、岗位责任制、AB角、互帮制度、服务指南、限时办结事项收件回执单、否定报备登记表以及处室机关效能建设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附:中共厦门市委编办、厦门市人事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二○○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中共厦门市委编办厦门市人事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一、岗位责任制(一)各处室要根据本处室的主要职责,对各项职能工作进行量化分解,按照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和职能不交叉、职责不越权、工作不漏项的要求,制定处室及每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订)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订)

【法规标题】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订)【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适用区域】厦门市【发布时间】2018-07-02【生效时间】2018-08-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2018年修订)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已于2018年6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依照规定权限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人[2000]01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0.02.12【实施日期】2000.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厦人(2000)014号)各区人劳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现将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时照此执行。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有关条款说明为有利于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文件),便于具体操作,特对应文中有关条款具体说明如下:一、第五条所称的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是指着重发展先进技术型工业、交通运输业、内外商贸业、金融保险业、旅游服务业、建筑房地产业、信息通信业等七大行业,促进第二产业中的电子、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的形成。

大力培植高新技术产业,在微电子、数字信息和通讯、汽车配套件、钨产品系列、新型材料、精细化工、海洋和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等领域有新的突破。

本条所指的引进对象不仅要符合上述产业发展方向,而且必须是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国家重点院校目录另附)。

二、第六条第五款曾到国外高等院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后,到国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工作两年以上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开展合作研究一年以上取得突出成果的留学人员,其身份认定和派遣由市人事局负责。

具体程序是:1、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向市人事局索取《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分别提交以下资料:留学生提供本人护照,国内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以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评估意见书,留学国中国使(领)馆的证明。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厦人[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人[2003]90号)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中处级及其以下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物资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二)有其他显著功绩的。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厦委组[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委组〔2007〕111号)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做好我市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闽委组通[2007]77号),结合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有关等次及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相关处室联系。

今后我市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我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市直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区直、镇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考核。

对市直机关正处(副局)级以上公务员、区直机关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86.06.12•【字号】厦委组[1986]094号•【施行日期】198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1986年6月12日厦委组〔1986〕094号)干部调配工作,是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管理干部的重要环节,是组织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干部队伍合理结构的重要措施。

只有调配得当,才能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以使在四化建设中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为了加强干部调配工作,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特区建设的需要,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干部调配作如下暂行规定:一、调配原则1.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

调配干部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和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宏观上控制,微观上搞活。

严格按规定的单位人员编制和企事业单位工人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

2.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

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人才需求出发。

切实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有计划地减少行政干部,增加高级技术人员和各行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3.合理使用、用其所长的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因才施用,专业对口的安排原则,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改变干部的专业岗位。

4.大胆培养、造就新人的原则。

加强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按照党的原则选拨任用干部。

二、调配范围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同级党委和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

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进行调配。

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干部、列入各级人事部门干部调配范围。

三、调配手续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引进、调动干部时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批办理。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3.07•【文号】全绿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全国林业和草原工作会议、全国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现场会议部署,推进实施《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全绿字〔2018〕5号),扎实做好2019年国土绿化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国土绿化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林草植被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系统修复的总体思路,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推动绿色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扎实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

落实《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6-2020年)》(全绿字〔2016〕9号)和2018-2020年营造林生产滚动计划,细化分解计划任务,加强督导调度,确保全年完成1.01亿亩造林绿化任务。

深入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京津风沙源和石漠化综合治理、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牢固构建“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加快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扎实推进规模化林场建设试点。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开展森林乡村建设,改善提升村容村貌。

推进森林城市和森林城市群建设,稳步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扩大城市生态空间,增加生态产品供给,恢复城市自然生态,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2•【字号】厦府办[2004]207号•【施行日期】200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2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委编办《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的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八月二日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的意见(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编办)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聘用合同制,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及《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厦府﹝2001﹞综9号),结合厦门教育系统实际,现就中小学校未被聘任上岗教职工(以下简称未聘人员)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各中小学校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鼓励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探索对未聘人员的各种安置途径,为他们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条件。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因本人原因不适宜聘任或因编制精简和岗位撤并而未被聘任的原在编教职工。

三、未聘人员安置办法(一)内部消化各中小学校可通过内部转岗进行安置。

如:从教学一线转到二线或安置工勤岗位;也可以通过创办社会服务实体等方法,对未聘人员进行转岗安置,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6.18•【字号】厦府[1993]综153号•【施行日期】199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的通知(厦府(1993)综153号1993年6月1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市政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下放权力,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工作下放审批权限。

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1.允许岛外各市属企业之间可在岛外范围内自行联系调配干部;岛内各市属企业之间亦可自行联系调配干部,并办理有关手续。

2.市属各全民企事业单位调配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用人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发商调函、调档,审查后直接报市人事局审批。

3.各企事业单位干部要求辞职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审批办理手续。

4.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减少办事中间环节,我市各企业可直接与我局各处室联系并办理干部调动、录用干部等有关事宜,以提高办事效率。

二、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1.我市国营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专业对口,本人愿意,应尊重企业的意见,优先给予保证。

2.同安县、集美区、杏林区所需的毕业生,从快给予审批。

三、关于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工作1.同安县所属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调配,由县人事局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2.同安县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工作,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笔试、评卷后,由同安县人事局自行审批录用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25•【字号】厦人[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人[2000]104号)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劳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二OOO年九月二十五日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发挥考核工作在公务员管理中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1、厦门市市直行政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2、厦门市区直、镇行政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市直正处(副局)级以上公务员、区直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另定。

二、考核内容公务员的考核要以其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

1、德:主要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

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等情况,以及思想作风、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

2、能: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知识水平、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创新进取以及适应本职位职责的口头、文字表达、公文写作等能力。

3、勤:主要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事业心和责任感。

4、绩: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绩效和贡献大小的实绩。

各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岗位职责,拟定出切合实际的具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要素及标准。

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厦人[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人〔2004〕92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了切实做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工作,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管理工作,规范户籍管理,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03〕142号)及《厦门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集体户口的工作意见》(厦公〔2004〕32号)的精神,本着方便群众、服务人才的原则,按照居民以"常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规定,结合人事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入户登记、迁移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集体户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主动申请设立集体户;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设立集体户的,公安户政部门应当予以开设。

第五条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引进的人员或接收的毕业生,要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应该落户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者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入当事人所在单位尚不具备开设集体户条件,本人在厦无合法固定住所亦无亲戚朋友可以挂靠户口的,可根据规定将户口挂靠在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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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布部门】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0.09.10
【实施日期】2010.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的通知
各区绿化委员会、人劳局、林业局(农林水利局),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223号)精神,提出我市评选
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评审机构
成立厦门市绿化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推荐工作。

由市绿化委员
会副主任、市市政园林局局长蔡允嘉担任组长,市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伟军,市人事局纪检组长温哲和市林业局副局长倪林祥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伟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友庆(市市政园林局组织人事处处长)、王亚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林勇生(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叶速辉
(市林业局造林处处长)、为办公室副主任。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1、全国绿化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曾获得省、部级或国家有关部门(系统)相关绿化
方面表彰的市、县、乡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等单位。

2、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曾获得“全国绿化奖章”或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系统)相关方面荣誉称号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国土绿化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中推荐。

在领导或参与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优先推荐。

3、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已经获得过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已获其它省部级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含)以上待遇的人员;厅局级(含)
以上干部及离退休人员。

(二)名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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