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材料技术要求和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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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材料技术要求和验
收规范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2.1.2生铁验收规范
2.1.2.1生铁的验收应凭供方质量合格证明和本公司理化部门的成分化验单进行验收,硅、锰、硫、磷均作为验收指标,含碳量也应化验,但不作为验收指标。
2.1.2.2化验取样方法
a)验证试样的代表批量以供方来货生铁重量为批。
b)从生铁堆上取样时,按批量大小在铁堆上均匀分布若干个取样部位,每个部位采取完整的一块生铁作为一个试样。具体取样份数,按下列原则确定:小于30t取三块,30~100t每增加10t多取一块。
c)无论取几个样块进行化验,化验结果应符合同一个铁号及相同的组、级、类,有一个样块不合格,应视为整批不合格,要作退货处理。
废钢
2.2.1范围:适用于冲天炉熔炼铸铁调整成分用碳素废钢
2.2.2废钢技术条件
a)废钢应是45号钢以下的普通碳素钢,其化学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C: ≤; Si:~; Mn:~; p:≤; S: ≤
b)废钢中不允许混有高锰钢、轴承钢、不锈钢、硅钢片,灰口、白口球铁。
c)废钢表面不得有严重的锈蚀和油污及泥砂、否则将扣除1%~3%杂质。
d)废钢中不得混有弹壳,密封管头和其它易燃品。
e)废钢长度在(30~260)mm之间,其厚度应≥3 mm。
2.2.3废钢验收规范
验收时可根据上述技术条件在卸车时凭目测全部检查,凡符合上述技术条件的即为合格,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各类铁合金
2.3.1范围:适用于冲天炉熔化灰铸铁作为合金元素,调整化学成分用。
2.3.2硅铁合金技术条件(摘自GB2272—87)
2.3.2.1牌号及成分应符合如下规定:
牌号为75A—A 成分:含硅量(72~80)%、锰:<%、铬<%、铝<%;
2.3.2.2硅铁浇铸厚度:FeSi75锭不得超过100 mm,硅的偏析不大于4%。
2.3.2.3硅铁按同一牌号组批,但含硅量波动范围不超过3%。
2.3.3锰铁合金技术条件(摘自GB3795—1996)
2.3.3.1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牌号为65 C,成分:含锰量~%,硅≤%,磷≤%硫<%,含碳量左右。
2.3.4各类铁合金验收规范
各类铁合金均凭供方质量证明书,注明其种类及成分进行验收。
铸造焦炭
2.4.1牌号ZJI(摘自GB8729—88)
2.4.2技术条件
铸造用焦炭符合下列条件:块度:>80mm;水分:≤5%;灰分≤10%;挥发分≤%;含硫≤%;固定碳≥84%;碎焦(<40mm) ≤%。
2.4.3验收规范
a)验收依据:焦炭应凭供方质量证明书及理化部门化验单进行验收,其块度、灰分%、挥发分%、硫分%、水分%都是质量验收指标,指标达不到ZJI级别时,不能作为该级的验收。
b)取样规定:试样的选取以每10t焦炭作为一个单位(堆),在各个不同的部位取样三个,其块度不得小于50 mm,然后将每个样进行破碎、筛分、化验。
c)其它规定:入厂的焦炭必须按同一产地、同一级别作为一批进行验收。
石灰石
2.5.1适用范围,适用于熔炼铸铁用石灰石。
2.5.2石灰石技术条件
冲天炉用石灰石应符合以下要求:氧化钙>50%;二氧化硅<4%;块度在30~50mm之间。
2.5.3石灰石验收规范
凭供方质量合格证明材料验收,但对同一产地来的石灰石在入厂时如在外观上没有不同之处,使用车间也未反映问题,可不做化验,具体有定点的石灰石免检。
注:石灰石表面应干净无泥砂及其它附着物、颜色单纯、断面洁净无杂质。
耐火材料
2.6.1适用范围:适用于冲天炉修炉、修包用耐火材料
2.6.2技术条件
2.6.2.1粘土砖的性能指标
a) 耐火砖形状尺寸列于表2
b)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2 冲天炉用耐火砖规格
表3 粘土砖的性能指标
2.6.2.2粘土质耐火土
a)按理化指标分为:耐火度高的≥1580℃,耐火度低的 1350~1380℃。
b)各种耐火土,其含水量应不大于10%,其重量的95%以上应通过筛孔尺寸为的铸造用试验筛。
c)粘土外观应为白色或灰白色。
2.6.2.3焦宝石
冲天炉用焦宝石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l2O3≥42%;Fe2O3≤%;CaO、MgO、NaO、K2O含量<5%。
2.6.2.4焦粉
为黑色或深褐色,应按粒度大小分开放,一种1~2 mm者,一种小于1 mm者。焦粉含土量不应大于5%。
2.6.3耐火材料验收规范
2.6.
3.1验收依据
对进厂成型耐火材料应凭供方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及形状和尺寸外观检查合格单验收。对粉状耐火材料仅凭供方质量合格证明材料验收。
2.6.
3.2取样方法及判定原则
对成型耐火材料可以从不同位置任抽5件,若合格品不少于4件,即视为该批合格,对粉状耐火材料从不少于10袋中抽取试样,筛分合格者即为合格品。
原砂(造型用)
2.7.1原砂的各项技术条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原砂技术条件(摘自GB9442—1998)
2.7.2原砂验收规范
铸造用原砂以二氧化硅的含量作为验收依据。含泥量就符合表1的规定,主要粒度组成集中率大于85%以上,角形系数不作为验收依据,但应在牌号中注明。
2.7.3化验取样方法
a) 由质检部门任意在同地批量的1%中平均选取。散装原砂的平均样品从离边缘和表面200~300mm的各角及中心部位选取,袋装原砂的选取至少不少于三袋中选取,其总重量不得少于5kg。
b) 由理化部门从送来的样品中采用“四分”法分取重量不少于2 kg进行检验分析。
c)若分析结果不符合原砂技术条件则可作退货处理。
石英砂(手工制芯用)
2.8.1石英砂技术条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石英砂技术条件
2.8.2石英砂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