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电动车管理规定公布修订版
7月1日电动车新规内容
7月1日电动车新规内容7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电动车管理规定,这将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注册和使用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电动车续航里程要求提高。
新规定规定,从7月1日开始,电动车续航里程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即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不得低于300公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得低于105Wh/kg。
这一提高续航里程的要求,旨在保证电动车能够满足日常用车需求,提高电动车的使用便利性和市场竞争力。
二、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
新规定规定,各地政府要加大力度推动充电设施建设,确保公共充电设施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同时,要鼓励企业、物业和单位等建设私人充电设施,提高电动车充电便捷性。
此举旨在解决电动车充电难的问题,推动电动车的普及和发展。
三、电动车销售和注册管理要求改变。
新规定规定,电动车的销售和注册都需要满足相应的要求。
销售方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电动车销售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购买电动车的消费者需提供相关材料和身份证明,并办理注册手续。
这一规定旨在规范电动车销售和注册过程,提高交易安全性和管理效能。
四、电动车使用安全要求提高。
新规定规定,电动车使用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并加强安全意识。
驾驶电动车需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严禁醉酒驾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
同时,电动车车速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严禁改装电动车电机和动力系统。
此举旨在保障电动车使用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
总的来说,新的电动车管理规定在续航里程、充电设施建设、销售和注册管理以及使用安全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为电动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配合执行新规定,通过持续创新和改进,进一步提升我国电动车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影响力,推动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实现。
同时,广大电动车用户也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电动车出行环境。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本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管理原则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形成安全使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操作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质量和市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建设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前,将产品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能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
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告知消费者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注意事项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第八条通行管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超速、载人等违法行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九条停放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地方,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三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海口市公安局通告-加强路面交通管理
海口市公安局通告-加强路面交通管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海口市公安局通告-加强路面交通管理为了加强路面交通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洁净海口、爱我家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查处下列交通违章:
1、机动车辆违章停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一律采取拖走车辆或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强制措施,除罚款外,违章记分2分。
2、营运车辆乱停上下客的,除罚款外,一律吊扣驾驶证(一个月),违章记分3分;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违章记分6分。
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争道抢客的,除罚款外,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违章记分3分。
3、在市区内坚决取缔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拖拉机。
特此通告
海口市公安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2023修正版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1. 电动自行车:指配有电动驱动装置,具有运载人员或者装载物品功能,以蓄电池为能量来源的非机动车辆。
2. 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指本文所列的规范和要求。
三、注册和登记1. 任何人在三亚市购买或使用电动自行车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和登记。
2. 申请注册的人必须提供自己的姓名、和住质等必要信息,并缴纳一定的注册费用。
3. 注册和登记时,需要携带有效的联系明和购车发票等相关证件。
四、车辆要求1. 所有电动自行车必须通过合格的检测才能上路行驶。
检测费用由车主承担。
2. 车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和销售,不得擅自改装或超过额定载重和速度限制。
3. 车辆必须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五、驾驶规则1.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且驾驶证和注册证明必须随身携带。
2. 需要通过行车道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在指定的方向上行驶,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3. 晚上行驶时必须打开车辆灯光,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 不得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六、停放规定1.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时,应选择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或者其他禁止停车的地方。
2. 停放时,应将车辆靠近路边,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3. 不得长时间停放在公共场所,否则将被交通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七、安全教育和宣传1. 三亚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2. 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应向购买者提供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指南。
八、违规和处罚1. 对于未注册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将处以罚款并收缴车辆。
2. 以超速、乱穿红灯、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的电动自行车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海口市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4 加 装 音 响 、 高 音 喇 叭 最
高可罚 2 万元
该 《 , 办法》 中规定 ,对违反
规定 生 产 、销 售超 标 电动 自行 车 的 ,由质监 、工 商部 门按 照 各 自
法所 得 ,处销 售 车辆 货值 等 值 以
市 道 路 未划 设 非机动 车 道 的 ,应 当组织 有关 部 f ̄ 学划 设。 -4 ]-
对此 , 《 办澍
中规定 ,电
上 3倍 以下 的罚款 ;情 节严 重 的 ,将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
业执 照 。 电动 自行 车 及超 标 电动 自行 车 未 取得 行驶 证 、号 牌 或 临 时通 行 许 可 、临 时号 牌上 道 路 行
购等方式 回收超标 电动 自行车。 此 外 ,在 该 办法 施 行 前购 买 的 电动 自行 车 、 超 标 电 动 自行
驾驶 ;搭 载人 数 不得超 过 1人 。 禁止 使 用 电动 自行 车 、超 标 电动 自行 车 进 行 营业 性 客 运 输 , 违 反该 规 定 ,将 由 交通 行政 主 管
《 法》 规定 ,海 口市政府 办
及 其 有 关部 门应 当将 非 机 动车 道 路 建 设纳 入城 乡建设 规 划 。在 新
建 、扩 建 、改建 城市 道 路 时 ,应
当划 设 非机 动 车道 。 已建成 的城
生 交通 事 故 、产 生 电动 车 乱 象 的
重 要 原 因。
职责分工 ,将依 法没收车辆和违
自该 办法 颁布 之 日计 算 ,期 限届
海口市明确规定电动车通行规范
海口市明确规定电动车通行规范
佚名
【期刊名称】《摩托车技术》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针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混乱问题,《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车需登记上牌后方能上路行驶,同时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则:电动自
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年满16周岁;上道路行驶应随车携带行驶证,有非
机动车道的,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总页数】1页(P55-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69.72
【相关文献】
1.“一带一路”引领电动车产业多元、创新、规范、绿色发展——第十七届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纪实 [J], 姚鑫
2.海口市电动车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J], 吴秋云;陈月;王帆
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修订)》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 [J],
4.关于发布IC卡道路运输证应用技术规范等13项交通行业标准和核子密湿度仪等4项交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及废止汽车客运站卫生标准等60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J],
5.上海:规范地下空间用地审批作相关明确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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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将建立电动自行车严管重罚工作机制
整 改措施 , 包括 建立 电动 自行 车严管 重罚 的工 作机 制 , 完 善 建 立电 动 自行 车严 管重 罚工 作机制 , 视违 法情 节轻 重 、 危 害 通行 保 障和增 设机非 隔离设 施 、 过街通 道等 。 后 果大 小等 要素严 格执 法 , 严 厉处 罚 : 二 是研 究完 善执勤 执
2 0 1 2年 《 海 口市 电动 自行 车管 理办 法 》 正式 实施 , 海 法 管理 模式 , 采取 定点 执勤与 巡逻 管控 相结 合的 方式 , 实行
口市 首次 将 电动 自行 车钩制度 : 三 是 立 即 摸 排 电 动 自行 车 通 行 条 件 现
打手机 、 超限载 物等 交通违 法现象 。 制” , 社 会协管 共治 , 强化 对电动 自行车交 通违法 人员的 宣传 海 口市公 安交 警支 队分析致 使 电动 自行车 交通 违法 严 教 育 , 公开曝 光交通违 法行为 , 营造 良好 的舆论 宣传氛 围 ; 六
重的原 因 : 一 是严 管重罚 力度 不够 : 二是路 面执 勤管 理模式 是 研究 电动 自行 车科技 管理描施 , 如用非 现场方式 抓拍 电动
传 教育 力度不 够 。
动 自行车注册 上牌管 理工作措施 , 强化 电动 自行 车注册服 务 力度 , 有效完善 电动自行车上 牌注册 的条件 。
针对电 动自行车违 法的乱 象 , 海 口市公安交警 支队将 采
海口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doc
海口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近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在海南省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经表决获得通过,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按照这一《办法》,海口市所有的道路,包括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都会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而电动自行车也将不能在机动车道上占道、逆行。
《办法》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批,并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占道、逆行是海南一道大煞风景的城市景观,尤其让岛外游客感到惊讶和不安。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占道、逆行这条规定在立法听证会上曾引起了最激烈的争论,最终该规定得以保留下来。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元罚款。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300 元罚款。
同时,《办法》明确,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处300 元罚款;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 元罚款。
《办法》明确,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办法》还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营运,规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绿色发展、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配件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协调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2]1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 2011年 12月 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 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口市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海口市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货运的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健全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运输企业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对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曝光和抄告的驾驶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
第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每个运输企业应至少设立 2个宣传橱窗和 1块永久性固定宣传标牌;长期摆放交通安全展板、悬挂交通安全横幅;在营运车辆上张贴交通安全车贴;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内设安全规章制度、交通事故警示教育挂图、交通安全宣教书刊、各类宣传品等。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海南省海口市几大部门建议如何管理电动车
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电动车带来五大交通问题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孙豫鲁在人大代表论坛上表示,电动自行车是城市交通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它的管理是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经阶段,但目前电动自行车给海口市带来了五个方面的交通问题。
一是交通违法严重。
主要有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超员乘坐、闯红灯,甚至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等。
二是机非混行突出。
目前海口市部分道路如国贸区、蓝天路等路段均没有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无路可走”,只能走机动车道。
尤其是路口没有安全等待区,造成路口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现象十分突出。
三是安全性能严重超标。
设计时速达到40公里/小时,相当于摩托车的速度,没有脚踏板,体积大大超过摩托车,搭载三四人,违反国家标准,刻意追求“机动化”指标,降低电动车安全系数。
四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缺乏安全驾驶培训,增加安全隐患。
据统计,2007年海口市电动车交通事故死亡2人,2008年增至13人,占全年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13.5%,2009年截止8月就达到了10人,超过去年同比数的16%。
五是交通事故赔付问题难以解决。
电动车均未购买第三者保险,当事人之间经常因赔付问题纠缠不清,投诉不断,不利于社会稳定。
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时速20公里为机非区分门槛时速多少属于电动自行车,这一直是社会争论的问题。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高平在28日的人大代表论坛上建议,将时速大于20公里且通过认证的电动车纳入摩托车范畴管理。
高平说,国家认证委去年发布了《关于修订<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首次把电动车纳入3C强制性认证,明确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时速大于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否则禁止生产、销售。
高平表示,国家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分为否决项目、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
否决项目包括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包括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具有脚踏行驶功能等。
海口市电动车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海口市电动车管理的思考与建议吴秋云;陈月;王帆【摘要】电动车自面世以来,一直受到广大群众的青睐.但由于存在种类繁多、立法空白、管理措施欠缺等原因,电动车的定性及其合法性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文章阐述了我国关于电动车(不包括电动汽车)的管理情况、各地电动车管理模式、海口市电动车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等,以期提出规范海口市电动车管理的建议,为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在改善交通秩序方面迈出重要一步.【期刊名称】《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5页(P111-115)【关键词】电动车;管理模式;立法【作者】吴秋云;陈月;王帆【作者单位】海口市法制局,海南,海口,570312;海口市法制局,海南,海口,570312;海口市法制局,海南,海口,5703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随着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城市交通日新月异,各种新型交通工具也在不断面世。
近年来,全国各大中城市相继实行“禁摩”,加之汽油价格不断攀升增加了机动车的使用成本,电动车①电动车是指以电力为驱动,或以电力为能源的车辆。
作为一种经济实用、方便快捷、操作简易的新型交通工具,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已经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在电动车使用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有关电动车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尤其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定性及其合法性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全国不少大中城市针对电动车已经实施了或禁或限的政策。
海口市作为国际旅游岛的省会、中心城市,必须研究制定符合其发展的电动车管理对策,及时出台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法规,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本文从电动车(不包括电动汽车②由于电动汽车目前尚处萌生状态,国家及各地对其均无具体规定,且其从功用、通行条件、通行规则等各方面看,其与其他种类电动车存在根本区别,故本文未将其纳入研究范围。
)规范管理入手,对电动车及其在现实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在借鉴有关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寻求海口市电动车管理的最佳模式。
海口电动车八不准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海⼝电动车⼋不准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对于海⼝电动车⼋不准及处罚标准是什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海⼝市电动车“⼋不准”交通规范:
⼀、不准靠道路左侧⾏驶
违法⾏为名称:没有⾮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靠车⾏道右侧⾏驶的
罚款标准:30元
⼆、不准逆⾏
违法⾏为名称:⾮机动车逆向⾏驶的
罚款标准:50元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驶
违法⾏为名称:⾮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驶的
罚款标准:50元
四、不准闯红灯
违法⾏为名称:⾮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的
罚款标准:50元
五、不准搭载⼈数超过1⼈
违法⾏为名称:驾驶电动⾃⾏车搭载⼈数超过1⼈
罚款标准:50元
六、不准在驾驶电动⾃⾏车时接打电话
违法⾏为名称:驾驶⾮机动车时⼿中持物的
罚款标准:罚款30元
七、不准超限载物
违法⾏为名称:⾮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罚款标准:罚款30元
⼋、不准安装遮阳伞或在⾏驶的时候⼿持遮阳伞
违法⾏为名称:驾驶擅⾃改装的⾮机动车罚款或驾驶⾮机动车时⼿中持物的,
罚款标准:分别50元或30元
下列四种⾏为将导致电动车拖车处罚:
①闯红灯
②逆⾏
③乱停乱放
④占⽤机动车道⾏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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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模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促进交通安全,保障行人和车辆通行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能为动力,装有一个或者多个电动机,可供行人骑乘、推动的车辆。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归车主所有,但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六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方可在市区范围内公开上路行驶。
第七条非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注册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二)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品牌、型号、颜色、车架号等;(三)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注册应当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后颁发电动自行车登记证明。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证明应当随时携带,未携带证明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被盗、丢失或者报废的,应当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申报注销。
第十三条持有其他地区登记注册证明的电动自行车,经审查符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和要求的,可以办理转移登记。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区域和时间段内行驶。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设机动车道的,可以在道路右侧白线内行驶。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头盔,且不得载人。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的要求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人道和非机动车道。
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0•【字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3.0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或者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公安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车辆与驾驶员管理第六条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
经检验合格,车辆所有人凭车辆的有效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车辆号牌应当按规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不得遮盖。
第八条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需要改装的机动车,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改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指定改装厂。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车型车色或改变车辆主要技术参数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机动车行驶年限、行驶里程、损坏程度或者能耗、排污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报废。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规定(2002年修正)-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规定(2002年修正)正文:----------------------------------------------------------------------------------------------------------------------------------------------------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规定(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根据2000年12月2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9月23日《海口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再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客运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及其他三轮机动车。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行为的查处,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中止违章车辆运行,并对违章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个月不接受处罚的,将违章车辆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对被中止运行的车辆,应当妥善登记保存,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第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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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电动车管理规定公布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海口电动车管理办法公布驾驶超标车将罚千元9日,历时1年多备受争议和期待《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公布,该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后附《办法》全文)。
翻开《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及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
记者看到,正式公布的《办法》内对许多之前备受争议的项目做了一定修改,如: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之前规定的70周岁及以上老人不能驾驶没有被纳入《办法》;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之前的年龄限制被取消,此外对行驶时速也做了相关规定。
据了解,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1年10月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
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八条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
《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
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
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
质监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的来历凭证;(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
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