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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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着力打造矩阵式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学校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新媒体公共账号管理,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APP客户端、QQ公众号、手机报、网络视频等新媒体,所指账号包括以武汉科技大学(含外文WUST及其缩写“武科大”)某院、系、所、中心、部、处及团学组织等名义开通的已认证或未认证的新媒体公共账号。为规范学校新媒体公共账号的建设和管理,开设公共账号并发布内容的各级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报备。
第二条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承担起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即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必须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第三条各单位新媒体平台主要发布校内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二章审批及报备
第四条任何个人严禁以武汉科技大学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五条新媒体的建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即新媒体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核后,向校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得建立运营。
第六条申办单位须在平台开通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第七条新媒体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各级新媒体平台应每年填写年度审查报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其注册网站关闭该帐号。
第八条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六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武汉科技大学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建设及管理
第十条建立新媒体平台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
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各新媒体平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口管理,各新媒体平台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官方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和现代教育信息中心,校团委负责各级团学组织新媒体信息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及隶属本单位的系、中心、科研院所、基地、团学组织等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各新媒体平台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与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联系协商处理,并向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或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注销账号,停止新媒体建设及运营;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1、新媒体建设运营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
2、新媒体建设运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新媒体账号的;
4、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党委宣传部根据学校各单位提供的备案信息,将已认证单位帐号纳入武汉科技大学新媒体群,为公共账号具体负责人建立交流群,逐步建设统一的推广、互动平台。
第十五条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单位,要加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新媒体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武汉科技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申请表
注:1. 此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党委宣传部、申办单位各留备案。
2. 账号名、管理队伍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