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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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04.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9月13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范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等活动,提高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起到了极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2018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就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作出明确部署和要求。

为做好上述两个文件在气象部门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国气象局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

中国气象局2019年4月17日《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9月13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范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等活动,提高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起到了极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气象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气象法》的规定,气象行政处罚有明确的处罚决定依据和裁量权。

为了统一行政处罚的标准和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指导标准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权进行规范和指导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标准:1. 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违法行为根据其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不同级别,严重性不同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2. 违法行为的后果:对于因违法行为引发的事故、灾害等后果,应适当加重处罚力度。

同时,也要考虑到违法行为者是否存在自首和补救的情况,对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的,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3. 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对于那些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引发广泛关注的违法行为,应严格处罚。

对于存在社会责任感、能够自我纠正并积极披露错误的违法行为者,可以适度减轻处罚。

4. 违法行为的故意性和过失性:对于故意违法行为者,一般应给予较重的处罚。

对于过失违法行为者,可以适度减轻处罚力度。

5. 违反气象法律法规情节累积:对于多次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给予较重的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者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并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加重处罚力度。

以上为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一些指导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帮助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违法行为时进行判断和决策,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在裁量权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气象行政处罚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的一项重要行政处罚措施。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策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指导标准十分重要。

首先,针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应该根据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严重性不同的违法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力度。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9)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9)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9.04.04•【文号】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二○○九年四月四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收集证据。

”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
3. 气象方面的部门规章(22部,有效17部):
• 1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2 气象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 4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6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7 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 • 9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2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 13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14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15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16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17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决定 • 18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19 气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订决定 • 2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2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22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三、气象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1.气象事业发展的保障法律制度 ——明确了气象事业的性质:基础性公益事业 ——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 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 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 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艰苦 贫因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气象台站建设和运行。
(三)部门规章28部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5.《气象设施管理办法》 6.《气象探测管理办法》 7.《空间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管理办法》 8.《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9.《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10.《气象预报员资格管理办法》 11.《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12.《气象影视节目制作管理办法》 1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管理办法》 14.《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管理办法》 15.《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办法》 16.《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 18.《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共15件)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共15件)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共15件)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共1项)许可项目(1):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37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项目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3、《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6、《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气象局办公室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气象局执法标准: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安装防雷装置的,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单位:桐梓县气象局序号类别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等级适用条件种类和幅度一探测环境保护类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贵州省气象条例》第30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省气象条例》第11条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用传播设施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管理行政处罚

气象管理行政处罚

气象管理行政处罚气象是在自然界中进行多种天气现象观测、预测和分析的学科领域,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重大。

为了确保气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气象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相关部门设立了气象管理行政处罚制度。

一、行政处罚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气象管理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戒,保障气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气象管理行政处罚实行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和程序。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要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偏离法定处罚幅度。

3. 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适当,不能过重或过轻。

4.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且有效,以起到威慑作用,防止违规行为的继续发生。

二、气象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况根据气象管理行政处罚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涉及到气象管理的违规行为可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用于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和教育,增强违规者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2. 罚款:对违规行为造成一定社会经济损失的可被处以罚款,具体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进行评定。

3. 暂停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严重违规行为或者多次违规行为可暂停或吊销相关资质证书,以确保违规者无法从事相关气象管理工作。

4. 责令整改: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并采取适当的整改措施。

5. 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处罚程序和权力运行气象管理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具体的程序和权力运行如下:1. 立案调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将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2. 通知听证:对于调查核实属实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通知违规者进行听证,听取其申辩意见。

3.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调查核实和听证情况,相关部门将作出符合实际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违规者。

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雅鸣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一、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项。

(二)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二、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八条中的“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删除第八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

(三)删除第八条第五项中的“证明”。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五条中的“书面”。

(二)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身份信息”。

四、对《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土地符合建设用地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二)删除第六条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项中的“代理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条文顺序相应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气象行政执法相关问题探讨

气象行政执法相关问题探讨

管理论评气象行政执法相关问题探讨张永录(郑州市气象局河南郑州450005)摘要:气象行政执法是气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气象事业发展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因此,气象行政执法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阐述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涉及案件较多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提出雷电防御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雷电防御,气象行政执法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0引言依法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能 够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 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 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加 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组织管 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 构的重要社会管理职责。

防雷减灾工作是涉及社会公 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对“资源气象、公共气象、安全气 象”理念的实践,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 会”思想的具体体现。

要做好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必须 较全面地了解气象执法业务的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 政处罚时应遵循的原则、对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要 求以及证据的收集、执法文书的填写及法律文书送达 等方面的要求。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雷电防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1996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23 号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气 象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国家及地方一 批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雷电防御的法 律法规陆续出台。

1.2部门行业行政法规2009年3月31日以来,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关 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第21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7.11.04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4令 《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第25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管理办法(修订冤》、中国气象局第29号令《新建扩建改 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等一批行业气象行政法规相继出台,这标志着气象 行业行政法规的日益完善。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河北、吉林、江西、湖南、广东、重庆、青海等省(市)气象局:现将《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总体要求,本着先试先行,逐步完善,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

执法能力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维护法律法规威严的重要手段。

全国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局监督、市局为主、县局配合,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气象行政执法体系。

当前,气象事业发展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不断壮大公共气象服务和强化社会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需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气象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围绕《气象法》的贯彻实施,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明显加强,气象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逐步建立,气象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的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为依法发展气象事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还面临着许多不适应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些执法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等没有完全落实,气象部门的许多社会管理职能无法落到实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由于受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制约,目前行政执法的趋利性比较突出,与部门利益关系紧密的法律制度执行力度大;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没有完全分开,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违反法定程序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责任制不够落实等;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机构重权轻责、权责脱节以及有的执法人员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自由裁量畸轻畸重等问题。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3.0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气象工作实际,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及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气象设施和环境保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气象数据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6月组织成立起草组,对现行有效的气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气发〔2016〕50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气发〔2016〕50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气发〔2016〕50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改革开放以来以本部门名义印发的涉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截止到2015年底应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政策性文件共计43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气象局2016年7月13日中国气象局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1气办发〔201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2气办发〔2011〕57号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3气预函〔2005〕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众气象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4气测函〔2007〕199号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小区广播发布服务工作的通知5气发〔2009〕30号关于印发《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6(82)国气办字第012号关于发布天气预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82)国气办字第016号关于对发布天气预报有关规定的补充说明8国气业发字(1987)第104号国家气象局关于重申发布天气预报有关规定的通知9国气候发[1991]1号关于下发《气候资源管理大纲(试行)》的通知10中气候发[1996]4号关于下发试行《气象信息产品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1气候发[1996]4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新闻、信息媒介天气预报归口发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2关于下发《公开发布气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气发〔2004〕206号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14国气装发(1989)20号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15国气装发[1990]19号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气装发(1990)7号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气象技术装备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7国气装发[1991]28号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18气装发[1992]113号关于印发《地面气象仪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国气装发[1993]3号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技术装备列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中气装发[1994]8号关于继续加强气象技术装备管理的通知21气装发[1995]020号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出厂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2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23中气候发[1997]7号关于下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科技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4中气候发[1994]15号关于加强施放庆典氢气球服务安全管理的通知25中气候发[1995]16号关于重申加强庆典氢气球服务安全管理的通知26气装发[1998]10号关于认真做好防雷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27防雷办发[1998]16号关于贯彻实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8中气装发[1998]16号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中气法发[1999]13号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气象科技服务和科技产业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的通知30中气法发[2000]8号印发《关于加强气象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31中气法发[2001]9号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关于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的通知33气法函[2002]18号关于组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甲级资质书面评审的通知34气发[2002]215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的意见》的通知35气法函〔2003〕57号关于印发《施放气球培训考核大刚》(试行)的函36气办发〔2003〕39号关于印发《向媒体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37气发〔2004〕186号关于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38气发〔2004〕126号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39气发〔2006〕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40气发〔2007〕268号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1气发〔2009〕92号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42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气象依法行政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43中气函〔2011〕192号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结束——。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19.04.22
•【文号】气法函〔2019〕25号
•【施行日期】2019.04.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法规司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的通知
气法函〔2019〕25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福建、陕西省(市)气象局,气象中心、信息中心、卫星中心、探测中心:
为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气象信息化、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实际工作需求,将《气象数据元卫星气象》等46项标准项目纳入2019年第二批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2019年第二批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2019年4月22日。

气象法律、法规讲稿(一全)

气象法律、法规讲稿(一全)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气象法》
9.气象信息播发 广播、 电视、 报纸等安排专门时间或者版面、 A : 广播 、 电视 、 报纸等安排专门时间或者版面 、 每天播发或刊登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B :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 作的气象预报节目质量 C : 媒体传播气象信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 的适时气象信息, 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 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 D : 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 , 应当提取一部分支 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气象法》
1.《气象法》的效力 气象法》 (1)空间效力:A:领域:领陆(陆地、岛屿、领 空间效力: 领域:领陆(陆地、岛屿、 土延伸部分)、领水(内水、领海)、 )、领水 )、领空 土延伸部分)、领水(内水、领海)、领空 B:管辖的其他海域: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大陆 管辖的其他海域:专属经济区(200海里、 海里 200海里 海里) 架(200海里) (2)时间效力 2000年 A:2000年1月1日生效 B:不具有溯及力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气象法》 6.气象探测资料的规定 6.气象探测资料的规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A: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应当进行气象探测的任 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 务、适时向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B : 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汇交气象探测 资料方面的义务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气象法》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气象法》 收取加工费的提供和使用: 企业、 D : 收取加工费的提供和使用 : 企业 、 事业单位经 营性活动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 营性活动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收取成本费和补偿 性资料加工处理费。 性资料加工处理费。 不收费提供: 为各级党委、 E : 不收费提供 : 为各级党委 、 人民政府及其防灾 减灾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减灾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 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 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3.06.18•【文号】气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气发[2013]55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8日召开的中国气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国气象局2013年6月18日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国气象局职能配合、《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国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康福祉、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一流的气象保障。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忠于职守,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改革创新、规范高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中国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并代表中国政府、中国气象局进行外事活动。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五条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副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违反气象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气象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气象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气象是天气、气候的变化及其规律的科学研究,其对人类生产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而对于气象数据、预报等信息的保密、发布和准确性管理,是国家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维护国家气象信息的安全,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和服务社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多项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构成违法行为1、泄露气象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35条规定:“禁止泄露国家秘密和气象工作机密,泄露国家秘密和气象工作机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辞退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发布虚假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虚假事实,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规定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止发布虚假事实的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3条规定:“气象服务单位和个人在气象服务中,不得虚假预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气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气象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等,限制从事气象服务相关业务的处分。

”3、私自使用气象雷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41条规定:“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或者私自使用气象雷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违法行为的处罚1、泄露气象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气象工作机密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书面谈话告诫。

如果泄露国家秘密和气象工作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给予撤职、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如果所泄露的气象数据已经涉及到犯罪活动,则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2、发布虚假预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发布虚假预报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止发布虚假预报的活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3条的规定,气象服务单位和个人在气象服务中,不得虚假预报,如果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发布虚假预报,则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则可以吊销气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气象工作人员资格证书等,限制从事气象服务相关业务。

中国气象局解读《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中国气象局解读《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中国气象局解读《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2.11.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国气象局组织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2009年第19号令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办法》已经2022年7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庄国泰签署中国气象局第42号令,公布了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办法》于2000年4月出台,2009年作了部分修改。

《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气象行政处罚活动,依法惩处各类气象违法行为,保障和促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行政处罚制度建设及实施提出新的要求。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程序、执行等制度作了较大修改,《办法》中与之相对应的条款和内容已经不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修改。

同时,气象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积累了一些新经验,需要结合实际对《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修订内容《办法》共五章、五十四条。

此次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对外公布,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管辖和实施一是删除原《办法》关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气象资料违法行为的管辖规定。

二是增加对大众传播媒介违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行为的管辖权规定。

三是完善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明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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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实施时间: 2009年05月01日中国气象局第19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二○○九年四月四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收集证据。

”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逾期未提出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法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

”八、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九、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

”十、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十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

”十二、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气象主管机构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删除第四十一条。

十四、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上级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后30日内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十五、删除第四十八条。

十六、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气象行政处罚的执法文书,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定。

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十七、删除第五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同一个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四)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一)对违反《气象法》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其审查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二)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第十三条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对超出管辖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气象主管机构主管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并按照规定填写案件移送书。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时,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笔录;(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气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现场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气象主管机构的名称,并由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而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第十八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将罚款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上缴本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九条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整理案卷、归档,并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二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收集证据。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气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对立案的气象违法案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认可后,签名或者押印。

第二十四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或者押印。

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后,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级气象法制机构审查。

无气象法制机构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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