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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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度假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第二章评定标准第四条旅游度假区评定等级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 地理位置及环境;2. 旅游资源丰富程度;3. 服务设施完备程度;4. 管理水平;5. 安全保障措施;6. 旅游度假区声誉。

第五条一星级旅游度假区应满足基本服务设施需求,提供基本旅游服务。

第六条二星级旅游度假区应在一星级的基础上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设施,提供一定的旅游活动内容。

第七条三星级旅游度假区应拥有较好的地理环境、丰富的旅游资源,需提供多样化的旅游服务和丰富的旅游体验。

第八条四星级旅游度假区应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卓越的服务水平,提供高品质的旅游服务和活动。

第九条五星级旅游度假区应为一流的旅游度假胜地,服务设施完备,管理精湛,能够为游客提供豪华、奢华的旅游享受。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评定周期为三年一次。

第十一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度假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等级标准的旅游度假区,应当及时通知整改,如情节严重者,可暂停其等级评定资格。

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文档为《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草拟,具体内容以最终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度假区规章管理制度

度假区规章管理制度

度假区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度假区的管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保持度假区环境的整洁和安静,特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度假区内的所有游客和工作人员,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第三条度假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章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游客在度假区内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管理制度,文明游览,自觉维护度假区的秩序。

第二章游客行为规范第五条游客在度假区内应当自觉遵守游客行为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扰乱公共秩序,大声喧哗,打闹嬉戏,影响他人休息或游览。

(二)在度假区内乱丢垃圾,毁坏公共设施,污染环境。

(三)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如攀爬禁止区域、越界玩耍等。

(四)在度假区内吸烟、喧哗、酗酒、吵架等损害度假区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游客在度假区内不得进行商业活动,擅自摆摊设点,进行广告宣传等行为。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度假区内设置有警示标志或警示牌的区域属于禁止区域,游客不得未经授权擅自进入。

第八条游客在度假区内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当冷静处理,遵照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第九条游客在度假区内应当注意防范盗窃、失窃等行为,不得将贵重物品、现金等财物留在无人看管之处。

第十条游客在度假区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安全防范,遵守各项公共安全规定。

第四章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游客在度假区内应当爱护环境,不得随意乱扔垃圾,要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游客在度假区内不得损坏花草树木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游客在度假区内应当妥善利用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挪动、损坏公共设备设施。

第五章管理制度执行与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本规章管理制度而受到警告或纠正的游客,度假区管理单位有权采取警告、劝阻等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情节严重、多次违规的游客,度假区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停止入园、暂时禁止入内等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游客,度假区管理单位有权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旅游度假区的等级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等级评定第二条旅游度假区的等级评定依据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核:1. 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

2. 服务质量:包括餐饮住宿、导游接待、旅游景点的规模和质量等。

3. 环境质量:包括旅游度假区环境卫生、生态环保等。

第三章等级划分标准第三条旅游度假区按照等级划分标准进行评定,分为5个等级,包括: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第四条五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完善,服务质量卓越,环境质量优良,能够提供高品质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五条四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服务质量较好,环境质量较好,能够提供良好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六条三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一般,服务质量一般,环境质量一般,能够提供普通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七条二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较差,服务质量一般,环境质量一般,能够提供一般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八条一星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差,服务质量差,环境质量差,无法提供良好的旅游度假体验。

第四章等级评定程序第九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 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向旅游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2. 旅游部门组织评委进行评定现场考察;3. 评委根据考察结果,提出评定意见;4. 旅游部门根据评定意见,决定等级评定结果,并下发等级证书。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度假区的监管工作,督促其按照等级要求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六章惩罚与奖励第十二条对违反等级管理办法的旅游度假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符合等级要求、提供优质服务的旅游度假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旅游部门所有。

《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旅游经济区域。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按其旅游资源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分为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开发区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发展计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二)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四)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二)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条件、资料。

第九条新建省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书面说明。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旅游景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游客的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国家级旅游景点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旅游景点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并由国家旅游局认定的旅游景点。

第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章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旅游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是专门的管理部门,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团队,负责景点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景点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景点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游客权益保障第九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确保游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保护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景区环境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实行生态旅游,推动绿色旅游。

第五章票务管理第十六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制定合理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务透明公正。

第十七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游客进行登记和身份验证。

第十八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系统的票务销售渠道,保证游客的购票权益。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及时监测景区内的安全情况。

第七章文明旅游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倡导文明旅游,杜绝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设立文明导游队伍,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第二十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文明素养。

度假村行政管理制度规定

度假村行政管理制度规定

度假村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度假村的行政管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提高度假村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度假村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行政处罚、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度假村行政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在依法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度假村的正常运营。

第四条度假村行政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法制的原则,促进度假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度假村行政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管理效能。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度假村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度假村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确保度假村的行政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度假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度假村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的领导,维护度假村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条度假村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滥用职权或泄露度假村的机密。

第十一条度假村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认真处理游客的投诉和意见,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度假村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度假村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免予处罚。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知被处罚人,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十五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特别注意保护游客的权益,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度假村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在度假村的安全。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游泳安全等方面。

第十九条度假村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条度假村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各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与变动。

第八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将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和数量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国家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

国家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

国家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国家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是对旅游度假区进行评定和认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旨在提高旅游度假区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要求旅游度假区的自然环境要优美,空气清新,水质清澈,植被茂盛,动植物资源丰富。

其次,旅游度假区的基础设施要完善,包括道路交通、酒店住宿、餐饮娱乐等配套设施。

同时,还要求度假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齐全,包括医疗卫生、安全保障、旅游咨询等服务。

此外,国家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还要求度假区的文化底蕴要深厚,要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人文资源。

度假区要有独特的文化特色和传统民俗,能够吸引游客进行文化体验和交流。

同时,度假区还要有丰富多彩的旅游活动和项目,如登山、徒步、滑雪、水上运动等,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在评定标准中,还要求旅游度假区要有良好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度假区的宣传推广工作也要做得到位,要有吸引力的宣传策划和营销活动,提升度假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最后,国家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还要求度假区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旅游氛围,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保护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当地居民和社会和谐相处。

总的来说,国家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是对旅游度假区进行综合评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旨在提高旅游度假区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度假区要在自然环境、基础设施、文化底蕴、管理服务、宣传推广和社会环境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才能获得国家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评定。

希望各地旅游度假区能够按照评定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的品质和水平,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度假体验,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度假区管理制度

旅游度假区管理制度

旅游度假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度假区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旅游度假区内的旅游景区、度假村、酒店、旅游用车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为了管理方便,可以设立相关委员会、管理部门等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度假区基本管理原则第四条旅游度假区遵循“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五条旅游度假区要依法规范经营,合理布局,合理引导游客流量,保障游客权益。

第六条旅游度假区要加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设施设备,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旅游度假区要加强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章旅游度假区安全管理第八条旅游度假区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九条旅游度假区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旅游度假区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旅游度假区内的突发事件能够得到有效应对和处置。

第四章旅游度假区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旅游度假区要依法经营,合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

第十二条旅游度假区要加强人员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旅游度假区要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效率,提供更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五章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旅游度假区要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定期进行环境检测,保障旅游度假区周边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旅游度假区要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倡导游客爱护环境,共同维护旅游度假区的整洁。

第六章旅游度假区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旅游度假区要制定服务管理细则,建立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七条旅游度假区要加强游客投诉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游客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旅游度假区要营造和谐的服务氛围,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七章旅游度假区法律法规遵守第十九条旅游度假区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旅游度假区要保护知识产权,禁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度假区的管理制度

度假区的管理制度

度假区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度假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度假区的管理机构1.度假区管理机构由度假区管理委员会领导,设立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安全保障部、服务品质部、景区规划部、营销推广部、财务部,各部门负责度假区的各项工作。

2.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由度假区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领导负责制定度假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度假区的健康发展。

三、度假区的安全保障1.度假区的安全保障部负责度假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确保游客在度假区的安全。

2.度假区的安全保障包括人员安全、设施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安全保障部要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度假区的安全。

四、度假区的服务品质1.度假区的服务品质部负责度假区的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培训员工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2.度假区的服务品质包括接待服务、导游服务、餐饮服务等方面,服务品质部要加强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服务,提升游客满意度。

五、度假区的景区规划1.度假区的景区规划部负责度假区的景区规划工作,包括景区布局、景点建设等方面,制定景区建设规划,推动度假区的发展。

2.度假区的景区规划要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注重景区的特色和品质,提升景区的吸引力,推动度假区的可持续发展。

六、度假区的营销推广1.度假区的营销推广部负责度假区的市场营销工作,制定营销策略和计划,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提升度假区的知名度和口碑。

2.度假区的营销推广要注重市场定位和目标群体,加强与旅行社、景点合作,提升销售业绩,推动度假区的持续增长。

七、度假区的财务管理1.度假区的财务部负责度假区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预算和报表,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经营状况,确保度假区的财务状况稳定。

2.度假区的财务管理要注重成本控制和效益分析,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提升度假区的经营效益。

八、度假区的综合管理1.度假区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度假区的发展。

旅游度假区管理制度

旅游度假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游客服务管理制度1 总则1.1 为加强xxx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景区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度假区可持续性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度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xxx。

1.3 度假区的发展应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建文明、和谐景区,强化以人为本的宗旨,利用旅游景点宣传金源文化,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1.4 旅游景区按照国家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要求,推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1.5 景区内从业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1.6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7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8度假区对导游人员及度假区内的游乐项目、餐饮、商品等从业人员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1.9度假区的工作人员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制度。

2 游客接待管理制度2.1 总则2.1.1 各景区应制定游客接待程序化文件,明确接待服务的规范及程序。

2.1.2 游客接待服务包括:验票处问讯服务、游客物品(行李和车辆)保管、导游服务及有关表演、安全、景区交通、环境等项服务。

2.2 问讯服务2.2.1 景区应在验票处等位置设立问讯处,负责游客的咨询服务。

2.2.2 咨询人员应经过充分的培训,熟悉景区相关信息,对于不能准确回答的问题,应明确告诉游客其他的问讯渠道。

2.2.3 咨询人员应掌握的知识至少应包括:2.2.3.1 景区的基本情况;2.2.3.2 景区的主要活动及时间;2.2.3.3 景区的交通情况,餐饮、购物的有关信息;2.2.3.4 景区周边情况、酒店及入住标准等。

最新版《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最新版《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最新版《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最新版《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最新版《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有序运营和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际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区域范围及其核心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确定。

第三条(区域功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国际旅游度假区整合周边旅游资源联动发展,建成能级高、辐射强的国际化旅游度假区域和主题游乐、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业零售、体育休闲等产业的集聚区域。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拟订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政策;(二)参与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开发保护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区域内的土地前期开发,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事项;(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四)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日常管理事务;(五)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应急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六)统筹协调区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执法、驻区服务等工作;(七)指导区域功能开发,促进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八)组织起草区域内的消防、建设工程、市容景观、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标准化建设;(九)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游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旅游度假区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地旅游度假区的等级评定和管理。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的目的是根据旅游度假区的硬件设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评定其等级分类,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旅游度假环境。

第四条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负责对旅游度假区的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标准第五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标准包括硬件设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三个方面。

第六条硬件设施方面的评定标准包括旅游景区面积、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基础设施建设、交通便利程度等。

第七条服务质量方面的评定标准包括旅游服务设施的数量、质量和完备度、旅游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水平等。

第八条管理水平方面的评定标准包括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安全管理、旅游信息公布和管理等。

第九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评定标准综合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第三章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程序第十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程序包括申报、初评、复评、终评四个环节。

第十一条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接受旅游度假区的申报,并组织初评。

第十二条初评合格的旅游度假区将进行复评,复评合格后才能进入终评。

第十三条终评合格的旅游度假区将被确定为相应的等级,颁发等级证书,并进行定期复评。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1。

附件1: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申报表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旅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 硬件设施:指旅游度假区内的建筑、交通设施、生活设施等物质设施。

3. 服务质量:指旅游度假区提供给游客的服务的质量水平,包括服务设施的数量、质量和服务人员的态度和技能水平等。

4. 管理水平:指旅游度假区对规划、安全、信息公布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结束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1。

度假营地工作制度

度假营地工作制度

度假营地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度假营地的工作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度假营地。

1.3 度假营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人员管理2.1 度假营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尊重游客。

2.2 度假营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3 度假营地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4 度假营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合格员工进行处理。

三、游客管理3.1 度假营地应当建立健全游客管理制度,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3.2 度假营地应当根据游客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确保游客的满意度。

3.3 度假营地应当定期对游客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游客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4 度假营地应当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对游客的投诉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游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安全管理4.1 度假营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2 度假营地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及时进行整改。

4.3 度假营地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急救药品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4 度假营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急救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有效的处置。

五、环境保护5.1 度假营地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5.2 度假营地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确保营地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5.3 度假营地应当加强对废弃物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5.4 度假营地应当鼓励游客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提高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

度假区管理制度汇编

度假区管理制度汇编

度假区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度假区的管理秩序,维护度假区内的安全和环境,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度假区内所有工作人员和游客,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安保人员、服务人员以及所有前往度假区消费和游玩的游客。

第三条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四条游客在度假区内应遵守度假区规定,文明游玩,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五条度假区内禁止携带违禁物品和危险品,一经发现,立即通报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度假区管理人员要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并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游客有一个愉快的度假体验。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度假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执行,如有需要修订,须经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章游客管理第八条游客进入度假区需购买门票或者提供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军官证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有家长或监护人陪同。

第九条游客需按照度假区规定的游玩时间和区域进行游玩,不得擅自闯入禁止区域。

第十条游客应自觉排队等候,不得插队,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者打闹。

第十一条游客禁止在度假区内乱扔垃圾、破坏植被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游客在度假区内发现异常情况或者遇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求助。

第十三条游客因个人原因受伤或者遗失贵重物品,度假区管理人员将协助进行寻找和处理,但度假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度假区内设置安全岗位,对游客进行安全检查,并定时进行安全演练。

第十五条度假区内设置紧急出口和逃生通道,游客在发生火灾、地震等灾害时,需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尽快疏散。

第十六条度假区内禁止酗酒、吸烟、赌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报警处理。

第十七条度假区内禁止私自搭建帐篷、篝火等设施,一经发现,将予以拆除和罚款。

第十八条度假区内禁止滞留过夜,所有游客需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度假区。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度假区将对游客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提倡节约资源、减少垃圾排放。

第二十条度假区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2019年国家旅游法新规定-推荐word版 (21页)

2019年国家旅游法新规定-推荐word版 (2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国家旅游法新规定【新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文旅资源发〔2019〕143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12月20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度假休闲旅游发展水平,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承担。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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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9年版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
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
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
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度假休
闲旅游发展水平,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
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具体
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承担。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
日常管理,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申报
工作。

第七条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
(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五)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六)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七)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八)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十)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第八条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
(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总览图等)、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
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综合满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内容;
(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和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书;
(六)文化和旅游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
(三)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对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暗访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答辩环节,确定公示名单;
(五)对确定的公示名单,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认定公告。

第十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
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

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
级标识、标牌。

第十一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
旅游部备案。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管理和复核。

原则上每3年进行
1次全面复核。

第十三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
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整改期限届满后,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

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
查验收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鼓励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
服务,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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