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博弈策略性行为的产业组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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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
合作博弈策略性行
为的产业组织分析
董 锋
[摘 要]本文按信息条件将合作策略性行为分为默契合作策略性行为和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首先介绍了默契合作策略性行为的3种策略,然后分析了5种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的商业实践,最后对合作策略性行为的公共政策进行了评论。
[关键词]合作;策略性行为;产业组织
[中图分类号]F27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80(2006)07-0081-03
合作策略性行为是指厂商旨在协调本行业各家厂商行动和限制竞争而采取的一些行为。对于合作策略性行为的研究源于卡特尔合谋(collusion)理论。博弈论的引入使合作策略性行为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层次。本文按信息条件将合作策略性行为分为默契合作策略性行为和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并加以分析。
一、默契合作策略性行为
纳什(Nash,1951)认为合作行动是局中人之间某种讨价还价过程的结果,并且在这个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预期每个局中人都应该按照某个讨价还价策略来行动,以满足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准则,就像在任何其他的博弈局势中一样。
1.重复博弈与“富有的窘境”
重复博弈(超级博弈)是指同样的博弈重复多次,其中每次博弈称作阶段博弈(stage game)。重复博弈最重要的特征是阶段博弈之间没有物质上的联系,即后一阶段博弈的结构并不因前一阶段博弈而改变。但这并不意味着博弈的参与人观察不到对手的历史,相反,我们假定参与人在t时期的价格选择依赖于以前的价格选择历史。
无限期重复均衡就是使得T=∞。如果博弈局中的其他人在每个时期均生产古诺产量的话,那么最优产量就是古诺产量。所以每个参与人都生产古诺产量,显然是一个均衡解。但是参与人在重复博弈中的战略空间远远大于每一个阶段博弈中的战略空间。“重复博弈”会带来一些额外的均衡结果,这些均衡结果是在一次博弈中从来不会出现的。这正是分析重复博弈的意义所在。也就是说,当时期T为无限的时候,重复的古诺产量不再是惟一的均衡。
事实上,重复博弈理论在解释默契合作策略性行为方面存在着均衡过多的问题,即陷入了“富有的窘境”(embarrassment of riches)。无名氏定理揭示了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可能有无数多。事实上任何产出水平的组合只要是该产出水平下每一厂商的利润不低于在单时期博弈中所能赚取的最低利润,这一产出水平的组合就可以无限期重复。当然为了从这种富有的窘境中摆脱出来,现在也有很多研究将结果进一步精炼,以期更好地预测何种均衡将发生。
2.冷酷策略
冷酷策略(grim strategy)是指在重复博弈中,只要所有的人都采取合作的策略,那么就能一直合作下去,如果有一方背叛了合作,比如提高产量,那么合作就永远终止,所有的人对此行为加以惩罚,大家都提高产量。一寡头厂商背叛是一个触发点,在此之后,寡头厂商间都是不合作的,所以冷酷到底策略又称“扳机策略”。
3.胡萝卜加大棒策略
冷酷到底策略是通过一个严酷的威胁来维系合作的。如果任何一个参与人从合作的路径上偏离而采用背叛的策略的话,所有的参与人都用不再合作来惩罚背叛者。而胡萝卜加大棒策略(carrot and stick strategy)则是一个较为温和的策略。开始所有的垄断厂商都生产一个合作的低产量,相应地利润也比较高,但是一旦有某个厂商背离了这个策略生产高产量时,所有的厂商都调整为高产量去惩罚他。如果任何一个企业在惩罚期不惩罚(对于不执行惩罚策略的人给予惩罚是给予惩罚者的一个胡萝卜),惩罚期重新开始。如果没有企业在惩罚期不惩罚,合作期又重新开始。
二、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
明确合作策略性行为是指寡头厂商通过公开或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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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7期 总第145期
黑龙江对外经贸
HI J F 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T rade
N o.7,2006
Serial N o.145
的协议(书面或秘密会谈)来协调行为以使合作组织利润
最大化的一种行为。
1.共同成本手册与多产品定价公式
在寡头厂商明确合谋中,一个显而易见的难题是产品的异质性问题。这种异质性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同厂商的产品是不完全替代品,另一种情况是生产多种产品型号的厂商。
前一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避免的,厂商也已经习惯了制定产品差别化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合谋厂商可以使用共同成本手册来制定价格。产品是由零部件构成的,零部件一般是标准化的,厂商可以通过规定零部件的价格加总来计算产品的价格。使用共同成本手册的厂商保证了生产者价格基准的同一性,违反这一基准就被视为背叛行为。后一种情形可以用多产品公式定价法来解决。厂商可以协定一个基本单价价格,这个基本单元价格在合谋厂商间是通用的,价格的变动是同比例的。
2.转售价格维持(RP M )
转售价格维持通常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上下游价格控制关系。如果零售商不按供应商的建议价格销售商品,供应商就拒绝供货。理论界关于转售价格维持到底是一种制造商共谋还是零售商合作行为一直存在争议。
其中一派的观点是转售价格维持是便利上游制造商合谋的商业惯例。在制造商合谋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零售商的成本是不同的,那么市场上零售价格波动是由于制造商定价不同造成的还是由于销售商成本变化或零售加成额变化而造成的呢?这一般难以辨别。这样即使制造商制定了统一价格,背叛行为根本无从判别,因为一个厂商可以矢口否认,并推脱这是零售环节造成的,完全不是他的过失,但暗中却偷偷降价。转售价格维持通过消除价格波动使背叛行为易于察觉,因为它要求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一个底线。还有一方的观点是转售价格维持是下游销售商之间的合作行为。这时上游供应商成为实际上的监督人,一旦发现零售商有任何超越价格底线就停止供货,给予惩罚。
3.基点定价
基点定价实质上是解决了由于厂商所处地点不同所带来的合谋的困难。基点定价使总的交货价格等于交货
定价基点的通行市场价格加上从该地始计的运费,这样就防止厂商将折扣暗含在运费当中。
有些行业,寡头厂商在地理上是很分散的,如果运输费用比较可观的话,厂商间达成和维持合谋的协议执行就变得困难重重了。在基点定价下,离产地较近的顾客支付的价格通常要高于货品的价格加上实际运输成本,反之则低于该成本。
4.一致—竞争条款(meeting -com petition clauses )
现实中有两种一致—竞争条款。一种是“不一致就解除”条款,供应商与顾客间签订合同规定供应商将与竞争对手的价格一致,若不一致就解除消费者购买的义务,消费者就可以寻找更优惠的供应商。另一种“不解除”条款使得供应商对消费者的承诺以合同的形式保存下来,
但是没有解除的条款。
一致—竞争条款实质上是将顾客作为监督人,这种机制使得顾客有激励去监督和报告竞争对手的价格。这样价格偏离行为的察觉就容易多了,并且竞争对手率先降价的激励也没有了,因为这样他将失去所有的顾客。
5.价格领导
价格领导是指行业的价格变化总是由一厂商率先做出的。然后这个变化立即被其他厂商所采纳。价格领导解决了选择合谋结果的问题。领导者的价格就是合谋的价格。很多行业都表现出这种模式:一家或少数几家厂商正式决定价格,其他厂商则跟随,通常有几天的实践延滞。
在支配式价格领导的情况下,一家厂商因为自己的规模较大,顾客忠诚度相对于其他竞争者高、成本较低而把自己定为一个价格领导者,随后这个领导厂商的行动就如同在它的细分市场中的垄断者一样,把价格定在利润最大化的水平上。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领导厂商采取这个策略,是什么推动跟随厂商接受已确定的价格呢?在某些情况下跟随厂商是由于害怕低成本厂商的激烈报
复。支配型价格领导模型价格-产量结果如图1所示:
图1 支配型价格领导模型价格-产量
领导厂商生产产量Q l ,总产量为Q r ,跟随厂商则一共生产Q r -Q l 的产量。
在晴雨表式的价格领导中,一家厂商宣布价格变动,
并希望被其他厂商所接受,这个价格领导厂商不必是行业中的最大公司。他只是首先正确地对变化的需求和成本条件做出反应,从而使提出的价格变动能够被接受并且具有刚性。
三、合作策略性行为的公共政策在美国、加拿大和欧盟明确地限制竞争的协议都是违法的。美国的谢尔曼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限制贸易为非法。该法的着重点在于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厂商的协同作用如果阻碍了竞争就是非法的。任何厂商预谋或正式缔结的协议都会作为其犯罪事实认定的充分证据,而不管这一协定是否最终导致了市场势力。比如固定价格协议和划分市场范围协议都被认为是非法的。这些协议被认为明显严重损害了竞争。而另外一些合谋行为则需要调查进行权衡,看看这些行为是否出于正当的商业原因,如果协定比较合理并且效率提高抵消了对竞争损害的影响就不认为其是非法的。
当明确的合谋证据不易收集的时候,如何确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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