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可行性与配套措施
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248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养制度;另一种观点则是完善论,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劳动教养虽有缺点,但其通过劳动教育、劳动改造的人不计其数,对于可教养人员的改造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现阶段尚应保留,并加以完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就认为:“现在的问题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如果简单地把劳动教养废除,就会存在一个真空,因为我们劳动教养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上屡教不改但客观上罪行又很轻微的,即所谓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刑法构不上,治安处罚又太轻,达不到矫正行为人恶习的目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也认为:“目前社会治安环境不好,在新的制度设计没有出台前,不宜盲目废除劳教制度。
”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现行存在着弊端是时代发展下的必然结果,每种制度规范都应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改革、完善,而劳动教养制度对社会的成效,贡献之大是值得考量的。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尚需革除那些落后的规定,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十不准”,“不准留长发、胡须”“不准随意谈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等等。
参考文献:[1]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M].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156.[2]刘刚,董瑜.劳动教养制度的进步与完善[J].载《政法论丛》,2000(1).等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研究方盛龙(衢州市菁才中学,浙江衢州)【摘要】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收集、研读、归纳,进而分析了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并提出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相关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对策青少年群体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和接班人,是科技兴国的根本动力。
青少年体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未来国民整体水平,关系到国富民强的兴衰。
从1979年“中国儿童青少年身体、心理、机能和素质的研究”开始,我国先后于1985年、1991年、1995年、2000年、2005年和2010年共组织了6次大规模的学生体质与健康调查,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为动态观察和研究青少年体质与健康特征及变化规律,以及为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
近年来,随着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于2024年被废止。
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劳教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对被教养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保护不到位,给予被教养人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这与现代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不相符。
劳教制度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了人权侵犯的集中表现。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原本制定和执行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权力,将劳教制度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维稳手段使用,通过随意行政拘留来限制人们的言论和政治自由。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再次,劳教制度存在司法不公问题。
由于劳教是行政拘留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这种情况下,决定是否执行劳教的标准容易受到执行机关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因人而异,司法不公成为劳教制度的一大短板。
此外,劳教制度也存在改造意义不大的问题。
劳教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旨在改造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很多研究表明,劳教制度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成效较小,与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不成比例。
相比之下,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康复辅导的刑罚方式,如社区服刑和康复矫治等,效果更加明显。
最后,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更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进步和方向的正确。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
总之,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人权问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改造意义不大以及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等。
中国劳教制度分析和对策

中国劳教制度现状,根源探析及应对之策12307110404 唐睿蝶自然科学试验班12307130320刘云技术科学试验班12300120104徐黎彤法语系一.劳教制度的现状1955年开始至今,劳动教养作为制度已经存在了近一个甲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它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和对社会稳定的副作用正受到学界与大众的密切关切。
劳动教养美其名曰通过劳动对人进行思想改造,但那些被关在劳教所的人们是否真的通过劳动受到了教育,提高了思想觉悟?“劳教”真的是劳教?让我们来看看一个发生在马三家劳教所的真实案例。
一位从马三家劳教所逃出的叫刘玉玲的人叙述了她在劳教所的真实经历。
小号:惩戒室的俗称。
有多种形制,最窄的面积不到4平方米,稍大的约6平方米。
没有光线,日夜靠电灯照明。
没有窗户,有一透气窗。
如果关上,呼吸会有窒息感。
另外,由于不能自由上厕所,吃喝拉撒都要在这个空间中完成。
包夹:一种劳教所内特有的监护制度。
对于被严管的劳教人员,管理者安排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全时段监视控制,一同起居、劳动、休息,控制其行为并汇报其表现。
包夹者也会参与对被包夹者的体罚。
卡齐:劳教所里的教育方式俗称。
全体学员每天下班后到教室,在小板凳上坐齐,背诵劳教人员行为准则。
时间为一到二个钟头。
有时关小号者会单独被要求坐小板凳反复背诵行为准则,直到无法支持。
大挂:使用手铐将人固定在床、墙壁、门等物体上,拉伸四肢,或者将身体悬挂起来,使当事人承受超越其生理极限的重力或者张力。
老虎凳:一种用于长时间限制体位、姿式的椅子,铁制,有搭扣用于固定人的手脚,使其无法坐直亦非全然弯腰,长时间乘坐可造成肢体磨损伤害。
死人床:用于对绝食劳教人员灌食的专用床。
铁制,皮革面,两侧有多道搭扣和布索,可以从头到脚控制人体,使其不能反抗。
臀部有一方形铁铸口,为排泄孔。
绝食者下身或全身衣服被脱,灌食与便溺均在床上,被缚时间从数小时至数日不等。
这些都是她们日常生活中都要接触到的东西。
而且劳教警察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无人管辖,便更加肆意虐待她们。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劳部发[1994]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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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正文:---------------------------------------------------------------------------------------------------------------------------------------------------- 劳动部《关于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1994年11月22日劳部发[1994]464号)国务院法制局:为了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建国以来的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结果是:有效的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9件,需要修改的13件,应予废止的26件。
请对应修改和废止的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核。
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清理表┌──┬──────────┬────────┬──┬──┬──┬──┐│序号│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发布有日期│继续│需要│应予│废止│││性文件名称││有效│修改│废止│或修││││││││改理││││││││由│├──┼──────────┼────────┼──┼──┼──┼──┤│一│有效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9件)││││││├──┼──────────┼────────┼──┼──┼──┼──┤│(一)│行政法规(21件)││││││├──┼──────────┼────────┼──┼──┼──┼──┤│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1949.12.23 │有效││││││办法││││││├──┼──────────┼────────┼──┼──┼──┼──┤│2│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1951.10.19 │有效││││││几项办法││││││├──┼──────────┼────────┼──┼──┼──┼──┤│3│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1.31│有效││││├──┼──────────┼────────┼──┼──┼──┼──┤│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有效││││├──┼──────────┼────────┼──┼──┼──┼──┤│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1956.5.25│有效││││││规程││││││├──┼──────────┼────────┼──┼──┼──┼──┤│6│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1963.9.28│有效││││││办法││││││├──┼──────────┼────────┼──┼──┼──┼──┤│7│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有效│││││││1982.2.13│││││├──┼──────────┼────────┼──┼──┼──┼──┤│8│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有效│││││││1982.2.13│││││├──┼──────────┼────────┼──┼──┼──┼──┤│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有效│││││││1982.4.10│││││├──┼──────────┼────────┼──┼──┼──┼──┤││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国发[1983]141号││││││10│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1983.9.12│有效││││││规定││││││├──┼──────────┼────────┼──┼──┼──┼──┤│11│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国发[1986]77号│有效││││││暂行规定│1986.7.12│││││├──┼──────────┼────────┼──┼──┼──┼──┤││国务院对《关于实行技│国发[1987]100 号││││││12│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6.6 │有效││││││的批复││││││├──┼──────────┼────────┼──┼──┼──┼──┤│1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国发[1987]105 号│有效││││││防治条例│1987.12.3│││││├──┼──────────┼────────┼──┼──┼──┼──┤│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 号令│有效│││││││1988.7.12│││││├──┼──────────┼────────┼──┼──┼──┼──┤│15│国务院关于《工人考核│国函[1990]52号│有效││││││条例》的批复│1990.6.23│││││├──┼──────────┼────────┼──┼──┼──┼──┤│1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国务院第66号令│有效││││││规定│1990.11.22 │││││├──┼──────────┼────────┼──┼──┼──┼──┤│17│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第81号令│有效│││││││1991.4.15│││││├──┼──────────┼────────┼──┼──┼──┼──┤│18│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国发[1991]33号│有效││││││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6.26│││││├──┼──────────┼────────┼──┼──┼──┼──┤│19│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国务院第110 号令│有效││││││规定│1993.4.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国务院第117 号令│有效││││││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 │││││├──┼──────────┼────────┼──┼──┼──┼──┤│2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国务院第146 号令│有效││││││间的规定│1994.2.3 │││││├──┼──────────┼────────┼──┼──┼──┼──┤│(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有效││││││(28件)││││││├──┼──────────┼────────┼──┼──┼──┼──┤│1│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1956.5.31│有效││││││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中│1957.7.13│有效││││││的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3│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情│1962.8.8 │有效││││││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五│││││││4│单位《关于防止矽尘危│1963.2.9 │有效││││││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5│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1963.3.30│有效││││││定││││││├──┼──────────┼────────┼──┼──┼──┼──┤│6│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78.12.7│有效││││││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7│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国发[1979]100 号│有效││││││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1979.4.9 │││││││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8│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1980.10.7│有效││││││育结构改革的报告││││││├──┼──────────┼────────┼──┼──┼──┼──┤││关于妥善解决边防海岛│││││││9│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国发[1981]17号│有效││││││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子│1981.6.5 │││││││女入学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国发[1981]147 号││││││10│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1981.9.25│有效││││││后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11│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1981.10.17 │有效││││││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国发[1983]85号││││││12│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1983.5.18│有效││││││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国发[1983]142 号││││││13│干教师、医生、科技人│1983.9.12│有效││││││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国办发[1984]33号│有效│││││14│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1984.3.25│││││││工队伍素质的意见的通││││││││知││││││├──┼──────────┼────────┼──┼──┼──┼──┤│15│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国发[1984]97号│有效││││││毒工作的决定│1984.7.18│││││├──┼──────────┼────────┼──┼──┼──┼──┤│16│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国发[1985]2 号│有效││││││资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1.5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制定国营建│国发[1985]20号││││││17│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1986.2.6 │有效││││││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18│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国发[1986]26号│有效││││││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2.18│││││├──┼──────────┼────────┼──┼──┼──┼──┤│19│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国发[1987]53号│有效││││││产管理的紧急通知│1987.6.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办发[1989]11号││││││20│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的通│1989.2.16│有效││││││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发[1989]25号││││││21│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1989.3.6 │有效││││││益挂钩的意见││││││├──┼──────────┼────────┼──┼──┼──┼──┤│22│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国发[1990]28号│有效││││││的通知│1990.4.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别│││││││23│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1990.6.5 │有效││││││问题的通知││││││├──┼──────────┼────────┼──┼──┼──┼──┤│2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6.15│有效││││││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25│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国发[1992]36号│有效││││││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1992.6.24│││││││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26│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国发[1993]54号│有效││││││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1993.7.21│││││││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27│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国办发[1993]69号│有效││││││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1993.10.18 │││││││通知││││││├──┼──────────┼────────┼──┼──┼──┼──┤││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国发[1994]9 号││││││28│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1993.10.18│有效││││││知││││││└──┴──────────┴────────┴──┴──┴──┴──┘续上表┌──┬──────┬────────┬──┬──┬──┬──────┐│序号│行政法规及│发布日期│继续│需要│应予│废止或修改│││国务院规范││有效│修改│废止│理由│││性文件名称││││││├──┼──────┼────────┼──┼──┼──┼──────┤││需要修改的行│││││││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3件)││││││├──┼──────┼────────┼──┼──┼──┼──────┤│(一)│需修改的行政││││││││法规(9件)││││││├──┼──────┼────────┼──┼──┼──┼──────┤││中华人民共和│││││部分内容不能││1│国劳动保险条│1953.1.2 ││修改││适应当前经济│││例│││││形势的需要,││││││││故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2│国劳动保险条│1953.1.26││修改││同上│││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工人退休│国发[1978]104 号││││││3│退职的暂行办│1978 ││修改││同上│││法││││││├──┼──────┼────────┼──┼──┼──┼──────┤││国务院关于转│││││其中第44、││4│发公安部《劳│国发[1982]17号││修改││63条应予废│││动教养试行办│││││止,因其内容│││法》的通知│││││已被《劳动法││││││││》代替│├──┼──────┼────────┼──┼──┼──┼──────┤││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安全监察暂行│││││已执行了10││5│条例│国发[1982]22号││修改││多年,需根据││││1982.2.6 ││││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国营企业招用│国发[1986]77号││││在内容和适用││6│工人暂行规定│1986.7.12││修改││范围方面需要││││││││修改、完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第34号令││││建立和完善科││7│调查程序规定│1989.3.29││修改││学合理的事故││││││││处理制度│├──┼──────┼────────┼──┼──┼──┼──────┤││企业职工伤亡│国务院第75号令││││││8│事故报告和处│1991.3.1 ││修改││同上│││理规定││││││├──┼──────┼────────┼──┼──┼──┼──────┤││全民所有制企│││││第3、14、││9│业招用农民合│国务院第87号令││修改││16、27条│││同制工人的规│1991.7.25││││需根据《劳动│││定│││││法》加以修改│├──┼──────┼────────┼──┼──┼──┼──────┤│(二)│需修改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4件)││││││├──┼──────┼────────┼──┼──┼──┼──────┤││关于工业、基│││││停工津贴有必│││本建设、交通│││││要规定,但此││1│运输企业工人│1957.7.9 ││修改││文件中的规定│││职员停工津贴│││││已经过时│││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筑安装│││││非施工期间工│││企业工人、职│││││资待遇有必要││2│员在冬季非施│1957.11.14 ││修改││规定,但此文│││工期间的工资│││││件中的规定已│││待遇的规定│││││经过时│├──┼──────┼────────┼──┼──┼──┼──────┤││国务院关于严│││││部分内容已不││3│格执行《工人│国发[1981]164 号││修改││适应当前经济│││退休退职暂行│1981.11.7││││形势的需要,│││办法》的通知│││││故应修改│├──┼──────┼────────┼──┼──┼──┼──────┤││关于进一步落│││││第1、3条应││4│实外商投资企│国办发[1988]20号││修改││根据《劳动法│││业用人自主权│1988.5.5 ││││》加以修改│││的意见││││││├──┼──────┼────────┼──┼──┼──┼──────┤││应予废止的行│││││││三│政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的行│││││││(一)│政法规││││││││(4件)││││││├──┼──────┼────────┼──┼──┼──┼──────┤││中华人民共和│││││已被《外商投│││国中外合资经│国发[1980]199 号││││资企业劳动管││1│营企业劳动管│1980.7.26│││废止│理规定》(劳│││理规定│││││部发[1994]││││││││246 号)代替│├──┼──────┼────────┼──┼──┼──┼──────┤│2│工资基金暂行│国发[1985]115 号│││废止│适应当时情况│││管理办法│1885.9.24││││,自行失效│├──┼──────┼────────┼──┼──┼──┼──────┤││国营企业实行│国发[1986]77号││││已被《劳动法││3│劳动合同制暂│1986.7.12│││废止│》代替│││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国务院第41号令││││││4│业临时工管理│1989.10.5│││废止│同上│││暂行规定││││││├──┼──────┼────────┼──┼──┼──┼──────┤││应予废止的国│││││││(二)│务院规范性文││││││││件(22件)││││││├──┼──────┼────────┼──┼──┼──┼──────┤││政务院关于各│││││将被新法代替││1│地厂矿对于法│1950.7.31│││废止││││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关于建筑业实│││││已被国务院第│││行八小时、小│││││146号令《││2│礼拜工作制度│1956.6.8 │││废止│关于职工工作│││的规定│││││时间的规定》││││││││代替│├──┼──────┼────────┼──┼──┼──┼──────┤││关于新厂委托│││││适应当时情况││3│老厂培训职工│1956.6.8 │││废止│,自行失效│││的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已被国务院第│││在城市坚持8││││废止│146号令《││4│小时工作制的│1960.12.21 ││││关于职工工作│││通知规定│││││时间的规定》││││││││代替│├──┼──────┼────────┼──┼──┼──┼──────┤││国务院批转劳│││││适用期已过,│││动部提出的关│││││自行失效│││于搬迁企业单│││││││5│位职工工资和│1966.1.8 │││废止││││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理││││││├──┼──────┼────────┼──┼──┼──┼──────┤││国务院批转国│││││适用期已过,││6│家计委关于清│1979.4.16│││废止│自行失效│││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法││││││├──┼──────┼────────┼──┼──┼──┼──────┤││国务院批转中│││││适用期已过,│││国人民银行关│││││自行失效│││于改变系统人│国发[1979]287 号││││││7│员编制、劳动│1979.12.12 │││废止││││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摘录)││││││├──┼──────┼────────┼──┼──┼──┼──────┤││关于解决上海│││││适应当时情况│││交通运输问题│││││,自行失效││8│的会议纪要中│国办发[1981]38号│││废止││││有关装卸工人│1981.4.2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国│││││适应当时情况│││务院关于国营│││││,自行失效││9│工业企业进行│1982.1.2 │││废止││││全面整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10│格制止企业滥│国发[1982]58号│││废止│同上│││发加班加点工│1982.4.8 │││││││资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劳│││││适用期已过,│││动人事部关于│││││自行失效│││一九八三年企│国发[1983]65号││││││11│业调整工资和│1983.4.14│││废止││││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国营企业│国发[1984]55号││││││12│发放奖金有关│1984.4.14│││废止│同上│││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适应当时情况│││家经委等五个│││││,自行失效││13│部门关于改善│国发[1986]39号│││废止││││纺织、丝绸工│1986.3.26│││││││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的通知││││││├──┼──────┼────────┼──┼──┼──┼──────┤││中共中央、国│││││适用期已过,│││务院关于认真│中发[1986]9 号││││自行失效││14│执行改革劳动│1986.4.18│││废止││││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关于志愿兵、│││││适应当时情况│││义务兵退出现│国办发[1987]17号││││,自行失效││15│役到地方工作│1987.3.18│││废止││││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与《劳动法》│││转发劳动部、│││││相抵触│││人事部《关于│国办发[1988]20号││││││16│进一步落实外│1988.5.25│││废止││││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国发[1989]31号││││适用期已过,││17│强工资基金管│1989.3.30│││废止│自行失效│││理的通知││││││├──┼──────┼────────┼──┼──┼──┼──────┤││关于一九八九│││││适用期已过,│││年全国劳动模│国办发[1989]46号││││自行失效││18│范和先进工作│1989.9.25│││废止││││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关于一九八九│││││适应当时情况│││年国营企业工│国发[1989]83号││││,自行失效││19│资工作和离退│1989.12.19 │││废止││││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国发[1990]59号││││││20│体所有制企业│1990.10.22 │││废止│同上│││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1│关于煤矿连续│1992.5.3 │││废止│同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关于修│││││已被《劳动法│││改《国营企业│││││》代替││22│实行劳动合同│国务院第99号令│││废止││││制暂行规定》│1992.5.18│││││││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结束——。
摒弃劳教制度是实施宪法重要步骤

摒弃劳教制度是实施宪法重要步骤近年来,我国一项重要的立法工作就是摒弃劳教制度。
此举被视为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步骤,因为劳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宪法所强调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公义原则。
以下将从法律、伦理和实践三个方面对此进行说明。
首先,法律层面上,劳教制度的存在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的宪法和刑法中,都规定“任何人不得不受非法的拘禁或处罚”。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实行了劳教制度,将许多人被非法关入劳教所并接受苦役之极端惩罚。
这种做法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并违反了宪法对于个人自由权和公民权的保障。
其次,伦理层面上,摒弃劳教制度是符合我国传统伦理和社会公义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传统价值观注重责任、尊重人权和平等,并反对将囚犯置于不人道的处罚之下,如同对儒家的仁义道德、道家的自由自然和法家的公正法治等诸多思想体系都反对虐待人类的结果。
我们也可以从国际传统伦理准则来了解摒弃劳教制度的必要性和正义性。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所有人“均应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而劳教制度显然违背了这一准则。
所以,摒弃劳教制度,不仅符合我们自己的传统文化和社会伦理,也符合国际标准和道德规范。
最后,实践层面上,摒弃劳教制度是切合实际的选择。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我国的社会问题逐渐多样化,反映在刑事法律中更加重视与人权的维护保障。
然而,旧的劳教制度无法完全解决这些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这些问题,因为它利用权威控制措施而非法律威慑效应,反而导致个人权利的受损,劳教人群从上到下来讲都可能伤害到,尤其是容易被冤错的人群,此种制度的存在只会增加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摒弃劳教制度是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步骤,更是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道德标准的必要选择。
通过立法实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因此,我们应该拥有更加明确的认识,为此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困境

201 2.3
政 府 誓 理 案 圈
我 劳 教 制 的 律 境 国 动 养 度 法 困
李 燕
( 西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广 西 桂 林 5 10 ) 广 4 0 4
[ 摘 要 】 我 国现 行 的 劳 动教 养 立 法 存 在 很 多 问题 ,本 文从 立 法语 言 、 立 法 体 系以 及 立 法 内容 ( 主
关于劳动教养,学界已经对其产生历史、发展过
一
个 问题—— 劳动教养中存在的立法语言问题 。
程、性质和存废等问题进行了很多讨论。对于这一严
面对其进行规范为本文之核心。
在本案中,关于邹某是否属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
重影响公民人身 自由的行政行为而言,如何从立法层 象 ,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 劳动教养是限制公民
① 本 文 案例 均选 自 《 大 法 宝— — 司法 案 例库 》 北 。
判决撤销劳动教养决定。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服,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的理 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案中关于邹某是否属于劳动教养对象之问题即为第
[ 收稿 日期]21 — 3— 0 02 0 2
[ 作者简介] 李燕 (96 ,广西师 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 学2 1 17 一) 01级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居某市。2 1 年 8 5日晚,邹某和朋友在某歌厅唱 00 月
民, 家居农村前往上海市经商,在上海有其居所 , 也 并非流窜到城市作案的人,所以原告不属于劳动教养
的对象。 ”而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 一审法
歌,因口角,邹某及朋友殴打高某。经鉴定 ,高某构 成轻微伤。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对邹某予 以刑事拘留, 由于邹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8 2 某市公安局 月 7日 某分局报请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要求对邹某劳动教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治安管理,对一些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管理和教育,采取强制劳动、娱乐、文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的制度。
该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它面临着诸多的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现状、问题和改革进行探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清朝的醇政时期,当时有关部门依据旧式刑法,对流浪汉、乞丐、妓女等社会最底层的人进行强制劳动,以维护治安。
此后,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成为治理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教养制度也得到了沿用和发展。
1957年,《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条例》颁布,规定了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时限等。
此后,中国多次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完善了思想教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罪犯进行优待也逐渐成为了刑罚制度的一部分。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截至2013年,中国仍然保留了劳动教养制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对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劳动教养,并且可以将劳动教养作为刑罚的替代方式。
在劳动教养期间,罪犯必须按时按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接受志愿教育、文化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
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但是它也面临着许多争议和质疑。
一方面,一些罪犯在劳动教养期间遭到了虐待和不公正对待。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会导致公权力滥用、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判定标准不够明确。
处在治安管理范围内的罪犯和轻微违法现行行为的判定,目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导致了大量的误判和误关。
2. 社会监管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社会监管,但是由于社区、单位和监狱等机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劳动教养的监管不足,罪犯也有可能在劳动教养期间逃跑或者搞破坏。
3. 人权保障不够。
劳动教养制度有时候没有正确处理人权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其侵犯了罪犯的人权,增加了罪犯的痛苦和不满意。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2.09.20•【文号】公通字[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2]49号2002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建立以来,为了做好劳动教养工作,公安部、及有关部门相继制发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各个不同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施行后,以前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协调,有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代替。
为此,公安部对历年来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废止部分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公安部单独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公安部主办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对公安部内设机构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3)。
四、上述47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适用。
五、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此前公安部和有关部门已明确规定废止的30件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汇总印发(见附件4)。
附件:1.公安部单独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2.公安部主办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3.公安部内设机构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4.公安部和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深刻解读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深刻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发布,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学者李庄对此向新浪网友进行独家解析。
废除劳教制度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劳教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超越了法律的制度,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以维稳名义进行的劳教制度实际上破坏社会稳定的。
很多经历过冤假错案的人需要上访、需要伸冤。
曾经我们的劳教制度是针对罪行轻微、卖淫、盗窃、诈骗等行为的,但现在被劳教的人当中这部分所占比重已经非常少了,更多的那些有苦无处诉的人。
表面上的和谐背后是民间积蓄的大量的对政府的不满、对司法的不满。
劳教制度就如同一个社会的高压锅,当积蓄了大量不满之后,必然会找到其他的出口,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访民的正常上访是这个“高压锅”的排气阀,应该受到保护。
我在重庆所看到的,就是把大量不构成犯罪的人都送进了劳教所,这其中要包括了大量的警察。
另一方面,劳教制度比刑法还要可怕,很多人在关在劳教所两、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劳教本身就是一个法外之罚,废除劳教制度是回归了司法本身。
死刑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逐渐减少的趋势。
只有伊朗、阿富汗等国家还保留了非常残酷的死刑方式,例如绞刑、石刑等等。
我一贯是主张废除死刑的,但与此同时,我也主张不能一步到位地废除死刑。
因为死刑不仅仅承担了惩罚犯罪的功能。
犯罪人除了激情犯罪之外,还存在蓄意犯罪,死刑对这部分行为会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所以我主张逐步废除死刑,现阶段应该保留对极端暴力和重大贪腐的死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对此,北京大学教授穆光宗为新浪网友独家进行解析。
决定的出台在国家层面迈出了值得肯定的一步。
从微观上来说,对个体家庭的影响很大,从宏观上来讲,对国家社会的影响有限。
劳教制度的弊病与司法化模式的探析

劳教制度的弊病与司法化模式的探析【摘要】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存在与现今法律相冲突、适用的过程中任意性强、程序上漏洞百出且缺乏相应监督机制的种种弊端,但该制度也有它不可忽视的必要性,为社会治安做出不可替代的贡献,因此劳动教养制度不应绝对废止,而应当在保留的基础上将其司法化,在人民法院内部另设治安审判庭,审理劳动教养案件,同时加快立法步伐,制定配套措施,在对象、程序、监督机制上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使其与时俱进,再放光芒。
【关键词】劳动教养;弊病;司法化;措施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病劳动教养最初的宗旨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社会动荡之时“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和“安置就业”。
[1]建国以来,这一制度确有其贡献先后收教300万余人,教育转化率达到90%,成绩是可以得到肯定的。
[2]但与此同时,劳教制度不可忽视的弊病备受瞩目、社会舆论指向公安部门等执法机构的根源所在。
(一)劳动教养的性质模糊、对象不明确现今社会劳动教养的判决的适用有大的随意性,这源于劳动教养的性质本身模糊不清。
劳动教养到底属于刑罚、行政处罚还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种处罚措施目前没有定论,因此在面对裁决的管辖、权限、目的、方式、程序等一系列问题时弹性的空间很大。
再者虽然国务院1982年1月21日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第九条和第十条中对于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予以规定,但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该条文的解释之灵活,足以使该项制度沦为公安机关进行打击报复的工具。
(二)没有订立法律加以规制,违背法治原则劳动教养制度以剥夺被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为执行方式,但《立法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明确地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
但我国现行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和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3个文件组成。
劳教制度

本文共有11894.5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目录第一篇:劳教制度第二篇:中国劳教制度第三篇:劳教制度被废止第四篇:废除劳教制度之我见第五篇:劳教制度改革路在何方正文第一篇:劳教制度劳教所死法千百种,制度为何不死政发学院09公管090107003付媛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特定的政治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至今已走过了近五十年的风雨历程。
本文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与弊端进行阐述,结合现状事实浅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必要性。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监督,法治,人权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萌芽、发展到成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1956年这一阶段是新中国初始建立的时期,政府着重改造社会“渣滓”和旧社会妇女,被收容的对象大都是旧社会遗留下的散兵游勇、乞丐、灾难民以及小偷、妓女和贩毒或吸毒者及惯偷和诈骗者。
为妓女治愈性病、帮助妓女转业、保证妓女不转为暗娼,成为当时转化妓女工作的主要指导方针政策。
以1951年11月到1958年的上海为例,7513名妓女和街头暗娼先后接受了教育改造,她们全部转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旧上海的娼妓制度被铲除。
第二阶段:1956年至1957年1956年,党中央清查出暗藏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反革命分子10800多名,对其中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留用的人员处理成了难题——放到社会上会增加失业人口;继续留用又有风险。
为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于是将他们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改造教育,由国家发给一定工资。
此阶段的劳动教养对象是根据政治需要,确定什么样的人应该被劳教。
1956年,党中央专门就劳动教养发出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筹办一个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此后,各省市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办起了劳动教养。
第三阶段:1957年至今195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成立。
当时的法制环境是国家没有出台《刑法》,因此刑事政策上需要一个对应性的措施;劳动教养对象单一,仍主要限于内部肃反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只有轻罪不够判刑的其他坏分子。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导读:本文是关于劳教制度正式废止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
“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
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
“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2012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试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试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摘要:劳动教养是公安机关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具有违法或者其他情节的人采取强制劳动的行政处罚措施。
我们认为,该劳动教养制度是特定的时期和场合下国家建立的一项行政制度,在现今的体制内,有悖中国国情的发展,应予以改革,同时,国家应统一劳动教养和刑罚制度,完善国家刑罚体系,打击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进步。
关键词:劳动教养、改革、完善一、劳动教养立法本意和现行劳动教养政策的背离国务院1957年8月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1982年1月21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制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章依据,从立法本意上看,现行的劳动教养对象已经和立法设置的劳动教养对象相背离。
从劳动教养的劳动场所和目的设置看,现行的劳动教养更接近于劳动改造,而不是统一的劳动教育。
1、劳动对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劳动教养对象为:(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
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摘要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
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从目前来看,我国劳动教养法规不够完善,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予以废除。
但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废除,应客观地分析,它自产生以来,为我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做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是根据政治经济及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而产生的。
由于《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罚较轻,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如不实行劳动教养,极有可能成为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后备力量,无论对于失足者的挽救,还是对于社会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
四十余年来,它已成为我国治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尚很难被其它制度所取代。
尤其在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异常严峻,劳教人员构成越来越复杂,99年底又开始收容“法轮功”劳教人员等现实面前,必须进一步加大劳动教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更大程度地发挥劳动教养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而不是简单地加以否定。
总之,随着中国加入WTO,劳动教养面对的是日渐全面开放的社会,这既是机遇,但更是挑战。
因此,在制定过程中,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现行的劳动教养法规进行科学的扬弃,使它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能够更好地教育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监督和制约作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社会稳定。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
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我国劳动教养法的渊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实施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276348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d4.png)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1995年2月8日)建国40多年来,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广大干警克服各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依法教育改造了一大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为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很大贡献。
近几年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制度(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推行分类关押、分级管理、分类施教的办法;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对劳动教养人员重在教育,立足挽救,把劳动教养所办成教育、挽救他们的特殊学校。
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完备法制的需要,在收容、管理方式、教育措施等方面,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要按照加快建设、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教养所。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财力情况,重点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市建设四所现代化文明监狱,在上海、广州、杭州市建设三所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所。
为了加强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司法部可以在上述重点建设的监狱、劳动教养所中各选两所,作为部、市合办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所。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监管措施,它最早于1957年由政府颁布实施。
在过去几十年里,这一制度曾是中国维持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一种手段,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争议。
在中国进行大规模改革开放后,这一制度也受到了严重的质疑,最终在2013年被废除。
本文将探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时间及其影响。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是2013年3月1日。
在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版,同时也废除了《劳动教养条例》。
这一举措被视为是中国政府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的重要一步。
此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于完备,具有更成熟、更严密的法律保障体系。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正式的司法程序,对有些被学习者进行不人道的威胁和惩罚,进一步剥夺了他们的自由。
同时,这一制度也容易受到部分地方政府和权力机构的滥用,有些人因些违反了规定,被冤枉在此种制度下,这也是导致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物化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治安上的不稳定,特别是在一些计划经济转型艰难的地区。
他们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将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使社会治安面临更大的压力。
特别是政府目前缺乏与此需要相匹配和适应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公共安全更加脆弱和不牢靠。
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一个例子是推行更加严格的刑事立法,遵守人权保护的法律草案已被提出,逐步创立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公民规范行为和公共秩序建设。
此外,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制定严格的反恐法律,并加强反恐能力的培训和改善。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着社会维稳工作。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是2013年3月1日。
尽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会使治安面临一些挑战,但中国政府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
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创设至今已经近五十年,是我国独有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
虽然这一制度在社会实践中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劳教制度本身又存在难以克服的制度性缺陷,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故劳教制度的存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止一.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我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0年肃反运动中,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
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基于维护政权稳定的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率的一些人进行劳动教养。
1957年全国人大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直接导致了1957~1958年全国大办劳教所,使得各地被教养人数激增。
文革期间劳教被终止,劳教人员一部分被释放,一部被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服刑。
文革结束后劳教制度得以恢复,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制度,但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劳教制度在尚无系统刑法典的情况下对维护当时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效果明显。
1980年1月我国刑法典生效,劳教制度并未被废除而是作为刑法典外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对于维护和巩固行政权,解决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特殊人员的就业问题,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采用强制性劳动改造的方式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的主要手段。
二.劳动制度的废除2012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彻底的废除劳教的呼声。
劳动教养制度之兴废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浅谈劳动教养制度之兴废泗县县委党校高级讲师:徐家金摘要:劳教制度的兴废成为近年来专家和学者讨论的话题,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这一藩篱的废止是中国法制社会的进步。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将成为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劳动教养废止改革构想社区矫正正文: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核心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关于改革决议的亮点自然少不了,其中劳教制度的废除,赢得了海内外的交口称赞,这一决定凝聚了胡温与习李两朝的智慧和努力,标志着中国在制度层面正逐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
但就在大家欢呼的同时,让人不禁想起了习总书记的话‚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的‛,而倒逼的代价往往异常沉重,就拿劳教制度的存废来说,多少有名无名的生命在长达57年的历史中,任其摧残摧毁,或许连无情的数字都已无法承载。
仅仅这几年,因劳动教养而导致的法外迫害案件,便数次挑动世人的神经,如任建宇、彭洪、谢苏明、黄成城、戴月权、方洪为代表的重庆系列劳教案,湖南永州唐慧劳教案,辽宁营口80岁老兵刘春山劳教案等,几乎全是莫须有便遭主政者的打压。
而2010年4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荷花坑劳教所人员董雄波连续十天劳动没有休息,最后死如骷髅的惨状,更是让野蛮人都感到汗颜。
据《正义网》报道,2003年时,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干警职工10万多人,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
几乎达到了每一个地级市就有一处劳教所的规模。
而据司法部数据,截至2008年,全国有350个劳教所;重犯率超过40%;劳教人员平均每天劳动超10小时,远高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日均劳动时间不高于6个小时。
一、劳动教养制度概论㈠背景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从1951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逮捕、拘留了几百万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刑,相当数量的人被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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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不完 全统 计 , 自劳 动教养 制度 建立 以来 , 全 国累计 劳动 教 养 近 5 0 0万 违 法 人 员 。总 体 上 看 , 劳 动教 养制 度无 论 是 在 新 中国 成立 之 初 , 还 是 在 改革 开 放进 程 中 , 都 为巩 固新 生政权 、 维 护治 安秩
收 稿 日期 :2 0 1 3— 0 4—3 0 作者简介 :徐凯 , 男, 新疆伊犁人 , 西安政 治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
2 0 0 9年 中央政法 委将 违 法 闹访 者列 入劳 教对 象 。
式 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 , 属于行政处 罚手段。 劳动 教养 制度 在 我 国经历 了半 个 多 世 纪 的发 展 , 为巩 固 国家新 生 政权 , 维 护 社会 稳 定 发 挥 了积 极 作用。 劳动教 养制 度形 成 于上世 纪 5 O年代 , 当时 中
劳 动教 养 制 度 从 法 律 意 义 上 始 于 1 9 5 7年 。
1 9 5 7年 8月 1日,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七 十 八 次 会 议 批 准 《 关 于 劳 动 教 养 问 题 的决
妥 推进 劳 动教 养 制 度 的废 止 , 应 是 当前 重 点 研 究
Oc t . 2 01 3 Vo I . 3 2 No. 5
网络出版 时间 : 2 0 1 3—1 0—1 1 1 9: 5 5
网络出版地址 : h t t p : / / w ww . c n k i . n e t / k c m s / d e t a i l / 3 4 . 1 0 4 5 . c . 2 0 1 3 1 0 1 1 . 1 9 5 5 . 0 2 0 . h t m l
议, 并 屡屡 被推 向舆 论 的风 口浪 尖 , 劳 动教 养制 度 废 止 已经 不可 避免 。如 何寻 求对 策 , 有 效分 子 的指 示》中首 次 提 出
对“ 反革命分子 和其他坏分子 ” 实行劳动教养 的 政策 。 1 9 5 6年 , 中共 中 央 发 布 了 《 关 于 各 省 市 立 即筹 办 劳动教 养机 构 的指示 》 。
废 止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的 可 行 性 与 配 套 措 施
徐
( 西安政治学院 , 陕西
凯
西安 7 1 0 0 6 8 )
摘
要 :5 0多年来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 国家 的安全稳定发挥 了积极作用 , 但也存在与立法精神相矛盾 , 与刑罚 比例
不平衡 , 制约监督不 完善 的弊病 。随着被 劳动教养人员数量 大幅度减 少 , 针对 违法行为 的法律法 规不断完善 , 政法机关
的问题 。
一
定》 , 该决定将适用对象定位 为“ 游手好 闲、 违反
法纪 、 不 务 正 业 的 有 劳 动 力 的人 ” 。1 9 7 9年 全 国
、
劳 动教 养 制度 的形成 、 发 展及 积极 作 用
人大常委会颁布《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 的补充规 定》 , 明确 了劳动教养制度 限制 和剥夺公 民人身
・
8 4・
安庆 师范学 院学报 ( 社 会科学版 )
共 中央仿 效苏 联 做 法 , 在 开 展 肃 清 暗藏 反革 命 分 子运 动 中 , 针 对清 查 出来 的 罪 状 较轻 不 够 判 刑 条 件 的反革命 分 子 和 其他 坏 分 子 , 政 治上 不 适 宜 继 续 留用 , 又 不 能放 到社会 上 去增加 失业 , 而采取 了 类 似 的劳 动 教 养 措 施 。 1 9 5 5年 , 中共 中 央 在 《 关
驾驭社会 治安局势能力不断提升 , 使废止 劳动教 养制度可 行性 日益显现 。要 严格控 制审批 、 逐步 清理在所 劳动 教养 人
员, 适时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 及时填补其废止后的法律空当。
关键词 :劳动教 养制度 ;废止 ;可行性 ;配套措施 中图分类号 :D 9 2 6 .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3—4 7 3 0( 2 0 1 3 ) 0 5— 0 0 8 3—0 5
2 0 1 3年 1 O月 第3 2卷第 5期
安庆 师 范学 院学 报( 社 会科 学版 )
J o u na r l o f An q i n g T e a c h e r s C o l l e g e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自由的时 间 。1 9 8 2年 , 国务 院 转 发 公 安 部 《 劳 动
劳动 教养 就 是 劳动 、 教 育 和培 养 , 简称劳教 , 是 国家对 一些 有违 法 和轻微 犯罪 行 为但 又不 构成
刑事 处罚 的人 员 , 所 采 取 的 以强 制劳 动 为 主要 形
教养试行办法》 , 2 0 0 2年公安部发布 了《 公安机关 办 理劳 动 教 养 案 件 规 定 》, 这 四个 文 件是 劳 动 教
养制 度 运行 的 主要 依 据 。1 9 9 0 , 1 9 9 1年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通过 的《 关 于 禁 毒 的决 定 》、 《 关 于 严 禁 卖 淫 嫖娼 的决 定》 等, 又 增加 了对 吸 毒成 瘾 、 卖 淫 嫖 娼 人员 实 行 劳 动 教 养 的 规 定 。2 0 0 5年 公 安 部 将 赌博 、 淫 秽 物 品 相 关 行 为 纳 入 劳 教 调 整 范 围。
党 的十八 大作 出全 面推进 依 法治 国重 大 战略 部署 , 要求 完善 中国特色 社会 主 义法律 体 系 , 进 一 步 深 化司法 体 制 改革 , 今 年初 召开 的全 国政 法 工 作 会议 上提 出将 进一 步 推进 劳教 制度 改革 。 劳动教 养 制度在 中国存在 5 6年 , 近年 饱受 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