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票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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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票报销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因公出差乘坐的国内机票及国际机票做出如下报销规定。

一、国内机票

1、凡使用电子客票的,报销时需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为单联机打发票,票面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刷序号、旅客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签注、航程、承运人、航班号、座位等级、日期、时间、客票生效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免费行李、备注、票价、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其他税费、合计、电子客票号码、验证码、连续客票、保险费、销售单位代号、填开单位(盖章)、填开日期、查询网址。

2、事先未取得《行程单》的,可在机场值机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打印时间可以选择在航班起飞前或起飞后的7天内,只允许打印一次,不可重复打印。有效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士兵证/军官证、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或公安机关出示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3、无法取得《行程单》的,可凭航空公司或代理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和《电子行程确认单》一并报销,单独发票无《电子行程确认单》不予冲账或报销。

4、乘坐飞机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机场建设费、保险费等,随同有效机票一同报销,不能单独报账。每航班机只报销一份保险费,购买多份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只能按一份保险报销。

5、个别机票如果标有“此联与登机牌一同构成报销凭证”字样,请乘机人妥善保管好登机牌,报账时同机票一同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二、国际机票

1、在国内购买国际机票,报销时须附《行程单》原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2、在国外购买国际机票(含往返),报销时须附:支付单据、《行程单》原件和护照复印件。在国外购买并支付外汇的国际机票,按购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金额,以人民币支付。

201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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