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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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

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苏政办发[2000]55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5号2000年6月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省房改领导小组二000年五月)省政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机制,现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政策,民主决策;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新老有别,前后衔接;合理负担,公平公正。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住房制度的转变。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货币分配的形式是:逐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发放住房补贴。

三、为加快企业住房分配新制度的建立,对新老职工采取不同的住房补贴方式。

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的办法,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企业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六、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个人凭消费凭据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

七、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八、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9.28•【文号】国办发[2000]64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为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制定本基本规范。

一、政企分开与法人治理结构(一)政企分开。

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

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学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为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在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以下


管理费
,

贷 款利息
3 呢
城 镇居 民 日 益 增 长 的住 房 需 求
(二)
中心 运 作
的原 则
,
银行 专户
财政监督,”Fra bibliotek7项因 素
,
利 润控 制在
,
深化 城 镇 住 房制 度 改 革 的 停 止 住房 实 物 分 配
;
,
加 强 住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工 作

要 采取 有 效 措 施
取 消各 种


,
培 育和规范住房 交易市场 ( 十一 ) 按照 盯 国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房 实物 分 配
,
房供应 政 策

最 低 收 入 家庭 租赁 由
;
币化 治区

具 体 时间
步 骤 由各 省


政府 或 单 位 提 供 的 廉 租 住 房
中低 其他
城镇住 房 制度 改 革 的决 定 》 ( 国发
19 9 4 〔 〕4 3
则 ( 一 ) 深 化城镇 住房 制度改革的 指 导思 想 是 社会 化
, :
( 五 ) 全 面推 行 和不 断 完 善 住 房 公积 金 制度
新建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出 售 价 格
,

9 1
9
年底
,
职工 个
实 行 政 府 指 导价 确定

按 保 本微 利 原 则
稳 定 推 进住房 商 品 化
( 八 ) 调 整 住房 投 资 结构
,
重点
,
房建 设

,
现 就白关问题 通 知如 下 指 导思 想

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19•【文号】教发[1998]23号•【施行日期】1998.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计财)司(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积极支持下,教职工住房建设和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教职工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任务仍很艰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各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步伐。

鉴于教师住房工作的特殊性,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通知》精神,巩固教职工住房工作的成果,促进城镇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

多年的实践也充分证明,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

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按照本地区房改的部署,抓紧并深化城镇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认真执行国家房改各项政策。

通过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停止实物分配住房,逐步实行住房分配的货币化等改革措施,争取使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在2000年左右进入良性循环。

二、要继续巩固和发展城镇教职工住房改革和建设工作的成果,努力完成教职工住房建设“九五”规划。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据反映,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

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二、关于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企业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处理。

在《通知》施行以后,老职工因职级晋升而产生的级差补贴,计入成本(费用)。

三、关于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问题企业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出售公有住房,并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2002]45 号)和建设部、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措施。

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特困企业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确有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又十分突出,因此,要采取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解决弱势群体住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以加快解决特困企业职工住房问题。

二、市区内特困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特困企业是指简单维持生产、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工资,或处于停产、半停产、不能生产状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自有土地是指特困企业于2002年12月底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自有生活用地。

三、特困企业申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须填写《特困企业认定表》,提供近3年年度审计报告、土地使用权证和企业住房状况,由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经市房改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改办为其办理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手续。

特困企业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提交特困企业认定表、市政府同意建房批示意见、集资建房名单、集资建房全额资金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模版

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模版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第三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继续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院新建(购)住房及腾退旧房均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同时为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xxxxxx在京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住房补贴第五条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分为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第六条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下列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4.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建筑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二)职工下列情况住房面积的核定:1.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2.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3.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关于企业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意义

关于企业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意义

关于企业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化的推进,已逐渐形成商品房为主导、保障性住房为辅助的住房供应体系。

房产在居民家庭财富中占有很大比重,中低收入阶层居民如果长期无房,就有可能加剧贫富两极分化。

保障性住房在稳定居民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此外,国有企业也肩负着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任,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既可以让职工安心工作,又可以降低职工生存成本,增加幸福感,提高企业凝聚力。

本文从我国发展企业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背景、企业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措施、我国政府部门多渠道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方式、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的路径探讨四个方面进行阐述,论证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发展企业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背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城镇采取了福利化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住房需求,各单位对住房统一管理,统一分配,职工只象征性缴纳很少的租金以支付房屋维修和管理的费用。

l978年到1991年,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提高租金、销售公房是各地普遍采用的主要改革方式。

从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住房制度市场化成分还比较弱,保障性更强。

1991年至1997年,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与此同时,政府也正式提出了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这一文件的出台,代表着住房实物分配时代的终结。

2000年,建设部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各地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进行福利分房[1]。

二、我国政府部门多渠道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方式城镇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以来,房地产业飞速发展,由于住房市场化过度,广大中低收入层城镇居民已买不起房。

2007年开始,我国采取多渠道解决居民住房的问题,具体如下:1.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八大政策出台 国企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解决

八大政策出台 国企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解决

八大政策出台国企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解决国有企业可自行组织危改、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同意住房困难职工出售非成套公房使用权……昨天,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市总工会、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提出八项政策措施,为解决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拓宽了渠道。

政策1国企职工可申请廉租房政策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按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市国土房管局房改方案处处长程建华介绍说,2001年8月21日市政府批准实施《北京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

考虑目前收入监管系统不健全,对居民的收入审核有相当难度,起步阶段将廉租对象限定在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城镇优抚对象家庭。

按廉租办法规定,解决困难的方式,包括货币配租、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这个文件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将企业廉租家庭明确提出,以便落实住房解困。

政策2支持国企自行组织危改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危旧房改造,改善企业职工住房条件。

政策解读:程建华介绍说,这项规定是一个突破。

同意企业作为危旧房改造的组织主体,而且单栋或多栋危旧房也可以组织改造。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危改项目所在区危改办批准,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成片危旧房屋或单栋(含多栋)危旧楼房进行改造,并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政策。

而且要将改造范围内非本企业单位职工住户统一纳入危改范围,与本单位职工政策一致。

另外,单位土地、房屋等原始资料丢失的,国土房管、危改等部门核实后应尽快办理有关危改手续。

政策3企业可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或者组织职工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政策解读: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原则上已不再允许单位自建职工住房。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

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国企解决职工住房2003

国企解决职工住房2003

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市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促进首都社会稳定,结合我市企业深化房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国企职工住房解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有利于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做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各区县、总公司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根据十六大精神、中央9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企业深化房改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促进首都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国有企业职工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按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危旧房改造,改善企业职工住房条件。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危改项目所在区危改办批准,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成片危旧房屋或单栋(含多栋)危旧楼房进行改造,并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政策。

要将改造范围内非本企业单位职工住户统一纳入危改范围,与本单位职工政策一致。

单位土地、房屋等原始资料丢失的,国土房管、危改等部门核实后尽快办理有关危改手续。

••••三、对于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资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对于没有自用土地的企业,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可以参加住宅合作社,采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1998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8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12月31日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为做好房改新老政策的衔接,1998年10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部门不再审批新建住房立项计划,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征土地自建住房,财政部门不再拨款新建、新购住房。

此前已报批立项或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可按照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执行。

停上实物分配住房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16〕13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16〕13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16〕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顺利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制,妥善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现将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改制企业的存量住房在经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单位产权登记,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市房改部门审核后可向职工出售。

出售时,按我市1999年的房改政策处理,职工购买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一次性付清房款给予应付房款15%的折扣,工龄每年每平方米给予折扣4.25元,现住房每平方米给予折扣4.92元。

二、三层以下(含三层)的住宅楼不属危房的,除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近期内不需改造或征收,并且与办公、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分得开的,在办理单位房产登记后,可向职工出售。

成套住房的出售价格按本文的第一条规定办理;无独用厨房、卫生间的不成套住房(包括三层以上不成套住房)的出售,其共用的厨房、卫生间面积应按规定平均分摊到每一购房者并按面积计算房款,楼梯间及其他共用面积按户分摊但不计价,不成套住房的出售价格按本文第一条规定价格的90%出售。

现有的平房不出售。

三、改制企业现有的住宅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

职工购买全额集资所建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按建房的实际造价结算付款,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我市超标加价的规定付款,之后获得全部产权。

职工购买集资所建住房按房改房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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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建房改[200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政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

各企业应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当地区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行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中的单位资助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七)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本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凡符合《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

对无房和房未达到规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

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
定。

住房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在关原则,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

(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进入住房新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

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已经取消单位建房的地区,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赂职工收取建房费用,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十三)对合作建房和单位自建住房给予政策扶持。

住宅合作社进行的合作建房和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

(十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

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五、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不断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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