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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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

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


9
110900100
110900101 110900102
110900200
床日
1109002001 1109002002
床日 床日
2011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新增项目
单位:元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普通病房要求外,加婴儿 床和紫外线消毒灯,婴儿床 上配备床垫、棉褥、棉被、 枕头、床单等。 床日 床日 药物及特殊一次 性消耗材料 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 科护理费加收30%。 含24小时室内有专业护士监 护,监护医生、护士严密观 察病情,监护生命体征;随 时记录病情,作好重症监护 记录及各种管道与生活护理 。 含24小时设专人护理,严密 观察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记特护记录,进行护理评 估,制定护理计划,作好各 种管道及生活护理。 指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 病等特殊传染病,含严格消 毒隔离及一级护理内容。 40 24 35 21 30 18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价 省 市 格 县 基 层 说 明
次 次 次 次
35 60 65 8
30 54 60 7
25 46 52 6
140100006
半小 时
20
18
16
一般住院病人限入院 或/和出院时记一次; 长期住院病人应视病 情需要分阶段进行评 估,每月不超过2次。
二、医技诊疗类 应患者需要提供医学 三维影像彩色图片的 加收30元(A3大小) 造影剂、麻醉、 含胶片及冲洗、数据存储介 高压注射器及其 质等 药品 均按 部位 计价 3T动态增强扫描在增 强扫描基础上加收75 元。
300 500 800
2103000052 临床操作的CT定 1 位 2103000052 临床操作的CT定 2 位
22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二00一年八月十日)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

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一直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也直接影响着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和就医体验。

在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是经过精心制定和不断调整完善的,旨在保障民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涵盖了丰富多样的项目,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检查检验、手术治疗、护理服务等多个方面。

在门诊诊疗方面,普通挂号费根据医院的级别和医生的职称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社区医院的挂号费相对较低,而三级甲等医院的专家号费用会稍高一些。

此外,门诊的诊疗费也会因病情的复杂程度和诊疗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比如,简单的病情咨询和初步诊断费用较为便宜,而需要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和特殊检查的诊疗费用则会相应增加。

住院治疗的收费标准则更为复杂。

住院床位费根据病房的类型(如普通病房、单人病房、VIP 病房等)和床位的设施条件来定价。

护理费也根据护理的级别(如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等)进行收费。

同时,住院期间的药品费用也是患者支出的重要部分。

河南省对于药品的采购和定价有着严格的管理机制,以确保患者能够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检查检验项目是医疗服务中的重要环节,其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常见的检查项目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都有明确的定价。

而像CT、磁共振、超声等影像学检查,其费用则根据检查的部位、设备的类型以及检查的复杂程度来确定。

例如,普通的头颅 CT 检查费用相对较低,而全身的磁共振检查费用则会较高。

手术治疗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手术的类型、难度和手术所使用的器械、材料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的。

一般来说,小型手术如阑尾炎手术、疝气手术等费用相对较低,而大型的心脏手术、颅脑手术等费用则较高。

此外,手术中使用的一次性耗材和植入性材料的价格也会对手术总费用产生较大影响。

在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时,河南省充分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要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使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1216
持续引流管冲洗 置管后注药 间断引流管冲洗 引流装置置管或更换 15.灌肠 灌肠
清洁灌肠
16.导尿
包括抽气、抽液
含一次性肛管 包括一般灌肠、保留灌肠 、三通氧气灌肠 包括经肛门清洁灌肠及经 口全消化道清洁洗肠 包尿一次性导尿和留置导 尿
引流瓶 药物、氧气 长效抗菌材料

30

4

10

10


50
1204000111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 包括深静脉穿刺置管术+测 中心静脉套件、测压
测压

套件

55
120400012 动脉穿刺置管术
PIU导管

40
120400013 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 含注射

20
1205
5.清创缝合
含麻醉费用
胶原蛋白材料
120500001 大清创缝合

50
120500002 中清创缝合
药品
每加一瓶
6
药物及特殊一次性消 耗材料
1201
1.护理费
120100001 重症监护 120100002 特级护理 120100003 Ⅰ级护理
120100004 Ⅱ级护理 120100005 Ⅲ级护理 120100006 特殊疾病护理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
含24小时室内有专业护士 监护,监护医生、护士严 密观察病情,监护生命体 征;随时记录病情,作好 重症监护记录及各种管道 与生活护理 含24小时设专人护理,严 密观察病情,测量生命体 征,记特护记录,进行护 理评估,制定护理计划, 作好各种管道及生活护理 含需要护士每15-30分钟巡 视观察一次,观察病情变 化,根据病情测量生命体 征,进行护理评估及一般 性生活护理,作好卫生宣 教及出院指导 含需要护士1-2小时巡视一 次,观察病情变化及病人 治疗、检查、用药后反 应,测量体温、脉搏、呼 吸,协助病人生活护理, 作好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 含需要护士每日巡视2-3 次,观察、了解病人一般 情况,测量体温、脉搏、 呼吸,作好卫生宣教及出 院指导 指气性坏疽、破伤风、艾 滋病等特殊传染病,含严格 消毒隔离及一级护理内容 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 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 护理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武价费字[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字[2006]23号)各区物价局、卫生局,武汉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了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的指示精神。

经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核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规范调整后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范围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本通知印发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在武汉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设的分院,按分院医疗机构许可证审批的级别执行。

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价格由医院自行制定外,也应认真执行规范后的医疗项目及相关规定。

严禁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突破规定价格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下浮(下浮幅度不限)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医药价格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和价格。

在住院部每个病区必须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供患者查询,免费向患者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每个药品、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单位、单价、金额),二级以上医院门诊部要建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还必须提供详细的门诊费用单据(同住院收费清单的要求),供患者查询医药价格,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2013年3月执行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单价1102002001住院诊查费床日6 110500001救护车费车次20 110700001病房取暖费床日3 110800001空调费(单人间)床日10110800002空调费(双人间)床日6 110800003空调费(三人间)床日4 110800004空调费(四人及以上)床日3 110900000医疗废物处置费日1.5 110900004急诊留观床位费日15 110900100普通病房床位费床日0 110900101普通病房床位费(单人间)床日22 110900102普通病房床位费(双人间)床日14 110900103普通病房床位费(三人间)床日9 110900104普通病房床位费(四人及以上)床日6 110900301干部病房(套间)床日40110900302干部病房(单人间)床日30 110900303干部病房(双人间)床日20 110900401母婴同室单人间床日35 110900402母婴同室双人间床日21 110900403母婴同室三人间及以上床日13 111100001门诊输液第一瓶8 1111000010门诊输液每加一瓶5 111100002门诊输液(小儿)第一瓶10 1111000020门诊输液(小儿)每加一瓶6 120100001重症监护小时6 120100002特级护理小时1.5120100003一级护理日12 120100004二级护理日9 120100005三级护理日7 120100007新生儿护理日10 120100008新生儿特殊护理次6 120100010气管切开护理日21 120100011吸痰护理次3 120100012造瘘护理次4 120100013动静脉置管护理次5 120100014一般专项护理项/次4 120100015引流管护理日5120200001抢救费日88 12020000101抢救费小时5.5 120300001氧气吸入小时2 1203000012呼吸机吸氧小时5.5 120400001皮下、皮、肌肉注射次2.8 120400002静脉注射次4.4 1204000021颈或股静脉穿刺加收次9.9 120400003心注射次7.7 120400004动脉加压注射次11 120400005皮下输液次5.5 120400006住院静脉输液第一瓶5.51204000060住院静脉输液每加一瓶2.2 1204000061静脉输血袋11 1204000062微量泵小时4.4 120400007住院小儿静脉输液第一瓶7.7 1204000070住院小儿静脉输液每加一瓶2.2 120400009静脉切开置管术次74.8 120400010静脉穿刺置管术次13.2 120400011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次59.4 1204000111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测压次66 1204000112人工中心静脉压测定次14.3 120400012动脉穿刺置管术次37.4120400013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组19.8 120500001大清创缝合次47.3 120500002中清创缝合次33 120500003小清创缝合次18.7 120600001大换药次27.5 120600002中换药次16.5 120600003小换药次5.5 120600004特大换药次47.3 120700001雾化吸入次6.6 1207000011压缩雾化吸入次14.3 120800001鼻饲管置管次9.91208000011鼻饲管注食次2.2 1208000012肠高营养治疗小时3.3 120900001胃肠减压日18.7 121000001洗胃次33 121100001一般物理降温次14.3 121100002特殊物理降温次25.3 121200001坐浴次1.1 121300001冷热湿敷次2.2 121400001持续引流管冲洗日28.6 1214000013置管后注药次3.3 121400002间断引流管冲洗次9.9121400003引流装置置管或更换次9.9 121500001灌肠次16.5 121500002清洁灌肠次33 121600001一次性导尿次11 1216000010留置导尿第一天11 1216000011留置导尿3.3 121700001肛管排气次7.7 121800001门诊项目局部麻醉费次4.4 121800002门诊手术室麻醉费次18.7 S110900001电动气垫床天7 S120400001静脉输注高氧液次35.2数字化摄影(DR.70 210103036使用数字化X线机加收次60 2103000011螺旋CT扫描(介于1-8层)部位220 2103000021螺旋CT增强扫描(介于1-8层)部位250 220100003眼科A超单侧20 220301001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部位80 220301002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每个部位60 220302001颅段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次90 220302005腹部大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次90 220302006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两根血管55 220302007双肾及肾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次130220302011腔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次110 220600004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次95 S220300001胎儿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次130 S220300002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彩超检查次130 S220700001实时三维超声检查次240 240100001人工制定治疗计划(简单.疗程45 240100002人工制定治疗计划(复杂.疗程100 240100003计算机治疗计划系统(TPS.疗程200 240200002专用X线机模拟定位疗程100 240200003专用X线机复杂模拟定位疗程300 240300001深部X线照射每野次8250102035尿液分析+镜检次8 250103001粪便常规次3 250104001胸、腹水常规检查次7 250104003脑脊液常规检查次7 250203020血浆凝血酶原时间测定项11 25020302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项11 250203030血浆纤维蛋白原测定项9 250203035凝血酶时间测定(TT.项11 250203070血流变检测次38 250301001血清总蛋白测定项5 250301002血清白蛋白测定项5250301010脑脊液总蛋白测定项5 250302001葡萄糖测定次7 250303001血清总胆固醇测定项5 250303002血清甘油三酯测定项5 250303004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项9 250303007血清载脂蛋白AⅠ测定项8 250304001钾测定项5 250304002钠测定项5 250304002钠测定项5 250304003氯测定项5 250304004钙测定项5250304005无机磷测定项6 250304010血清碳酸氢盐测定项7 250305001血清总胆红素测定项5 250305002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项5 250305005血清总胆汁酸测定项17 250305007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项5 250305008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项5 250305009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项7 250305011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项7 250305014血清胆碱脂酶测定项12 250306002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项13250306005乳酸脱氢酶测定项4 250306007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项4 250306011血同型半胱氨酸测定项102 250306014心肌标志物测定项65 250306015B型钠尿肽(BNP)测定次252 250307001尿素测定项4 250307002肌酐测定项13 250307005血清尿酸测定项7 250308004淀粉酶测定项11 250310053激素类及其它项55 250402044抗核小体抗体测定项45250402049抗组蛋白抗体测定项45 250402065抗着丝点抗体测定次27 250403001甲型肝炎抗体测定项15 25040300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项4 250403014丙型肝炎抗体测定项17 250403053梅毒密螺旋体抗体测定项19 250403097乙型肝炎五项次24 250403097乙型肝炎五项次24 250404011糖类抗原项65 250404021肿瘤标志物81 250404030甲胎蛋白AFP测定项55250501009一般细菌培养及鉴定项43 250501011血培养及鉴定项51 2501010182血细胞分析或血常规次20 2501020351尿常规自动分析次22 2502030661血浆D-二聚体测定次65 2504020351类风湿因子(RF.测定项18 2504030190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项17 2504030431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项15 2504030501肺炎支原体血清学试验项47 S250101001红细胞沉降率测定(ESR)项13 S250302001糖化血红蛋白定量测定项43S250401004C-反应蛋白定量测定(CRP)次38 270200001体液细胞学检查与诊断例34 270200002拉网细胞学检查与诊断例34 270200003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与诊断例68 270200004脱落细胞学检查与诊断例34 270200005细胞学计数例8 270300001穿刺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例68 270300005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每器官85 270300006截肢标本病理检查与诊断每肢、每指(趾)102 270400002快速蜡切片检查与诊断例85 270800004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术次128270800006显微摄影术每个视野25 310100001脑电图次28.6 310100003脑地形图次37.4 310100016腰椎穿刺术次93.5 310100019硬脑膜下穿刺术次140.8 3101000271神经阻滞治疗次23.1 310300007验光项4.4 310300029眼压检查次9.9 310300053裂隙灯检查次4.4 310401002纯音听阈测定次29.7 310401010声导抗测听次37.4310401015耳声发射检查次93.5 310402001鼻窥镜检查次112.2 3107010012常规心电图检查18.7 310701003动态心电图次112.2 310701018心率变异性分析次74.8 310701019无创阻抗法心搏出量测定次28.6 310701020无创心功能监测次56.1 310701022心电监护小时5.5 310701029床边心电图加收9.9 3109010040电子纤维食管镜检查次93.5 3109020050电子纤维胃、十二指肠镜检查次93.5311000040体外冲击波碎次467.5 340100002可见光治疗每个照射区9.9 340100007电诊疗00918.7 340100009低频脉冲电治疗每部位14.3 340100010中频脉冲电治疗次18.7 340100023牵引次33 410000001贴敷疗法每个创面7.7 420000001骨折手法整复术次234.3 430000001普通针刺10318.7 430000022穴位注射二个穴位28.6 470000005小针刀治疗每个部位66S310400001耳鼻咽喉部大换药次33 S310400002耳鼻咽喉部中换药次18.7 S310400003耳鼻咽喉部小换药次9.9。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郑政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10〕5号),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2.坚持公益性质,注重社会效益。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公益性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让人民群众从改革中得到明显的实惠。

3.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兼顾。

结合我市实际,用好现有的各项政策,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解决好改革中的各种问题,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价格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并对血液透析(净化)、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项目服务价格和材料费用进行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和规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执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降低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配血收费。

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医疗机构配血项目收费标准和储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净化)、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项目服务价格,具体规定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

四、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规范执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项目、分解收费及违规加收材料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和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1.01.09•【字号】武价费[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通知(武价费[200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341号)精神,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在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正式颁布前,我市不出台新的价格项目。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收集反映报市物价局、卫生局。

二00一年一月九日武汉市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就医难”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工作安排和“两转两提”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的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各项目价格均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降低部分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是省委省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的内容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降低医疗费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务必把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推迟执行降价规定。

三、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收费项目、随意加收材料费用变相涨价。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现象和不认真落实本通知降价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降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执行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反馈。

河南省医疗收费标准

河南省医疗收费标准

河南省医疗收费标准医疗收费是指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的医疗服务费用。

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合理。

河南省医疗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南省医疗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门诊医疗收费标准。

1. 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挂号费为5元/次,专家门诊挂号费为10元/次。

2. 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为10元/次,专家门诊诊查费为20元/次。

3. 治疗费,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的不同,治疗费用有所差异,具体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4. 检验费、放射费、手术费等,根据患者需要进行的具体检验、放射和手术项目收取相应费用,费用标准由医疗机构执行。

二、住院医疗收费标准。

1. 住院押金,一般病房住院押金为1000元/次,重症监护室住院押金为2000元/次。

2. 床位费,一般病房床位费为50元/天,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为200元/天。

3. 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根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的不同,收取相应的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执行。

4. 材料费、检查费、化验费等,根据患者需要进行的具体材料使用、检查和化验项目收取相应费用,费用标准由医疗机构执行。

三、特殊医疗收费标准。

1. 急救医疗费用,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患者急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具体标准由医疗机构执行。

2. 特需服务费,对于患者提出的特殊需求,如单间住院、特殊饮食等,医疗机构可以收取特需服务费,费用标准由医疗机构执行。

以上是河南省医疗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患者和医疗工作者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合理发展。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郑价费[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郑价费〔2006〕21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自2001年医疗机构全面推行计算机收费管理以来,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止,收费透明度逐年提高。

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督查医疗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通知》,结合"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的开展,联合督查组于2006年7月中旬起对20个市级医疗卫生机构、8个县(市)区属医疗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目前计算机管理系统已基本上覆盖了市属各医疗机构。

以计算机服务器为核心,向下延伸至物价科、财务、门诊收费、住院收费、各病区护士站、门诊触摸屏、住院触摸屏及部分大屏幕滚动屏,凡需要有医疗服务价格查询、收费的科室,医院均配置了计算机及物价收费管理软件。

市属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一律取消人工划价;科室填写收费编码,由计算机完成收费。

区属医疗机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设备陈旧、运行速度慢,需尽快完善。

县(市)属医疗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正常。

二、软件使用及收费管理系统的情况市直医疗机构HIS系统分别由新星软件、新益华软件、河南软件园、东软软件、豫星万能等六家软件公司提供,医保收费软件由东软软件公司提供,以上两个系统软件中均包含有医疗服务项目的维护、管理、查询、收费功能,并可提供详细的门诊药品明细清单、住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清单。

市属各医疗机构都能比较好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设置;同时对新增及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都能按程序对服务器内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及时更新或调整,物价科实行审核。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河南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河南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河南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是指在河南省境内,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的各项医疗服务费用的标准。

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公正。

下面将就河南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涵盖了诊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多个方面。

其中,诊疗费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挂号费、门诊诊察费等。

手术费是指患者进行手术治疗时,医疗机构收取的手术费用,根据手术的复杂程度和耗材的使用量而定。

床位费是指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收取的床位使用费用,包括一般病房、普通病房、重症监护室等不同类型的床位费用。

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则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进行的各项检查、化验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其次,河南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依据而确定的。

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资源配置等因素,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支付能力和社会公平。

在制定过程中,通常会进行市场调研、成本核算、价格评估等工作,以确保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次,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是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

河南省相关部门会对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得到执行。

对于违反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将会依法进行处理,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河南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医疗服务水平、医疗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变化等因素进行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相关部门会进行及时调整,以适应医疗市场的变化和患者需求的变化。

总之,河南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公正。

希望各医疗机构和患者能够共同遵守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促进医疗服务的健康发展。

关于规范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_马价费〔2010〕66号

关于规范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_马价费〔2010〕66号

除外内容
计价 价格 单位 (元)
说明
一 一般医疗服务
1 挂号费 2 诊查费
含为患者提供候诊 就诊设施条件、诊断
书、收费清单
注射、换药、取药、针灸、

1
理疗、推拿等按疗程收取一 次挂号费。初诊建病历及病
历手册收费不超过 0.5 元

1
3 取暖费 4 空调降温费
床日 床日
2
候诊、手术、检查治疗不另
2
收,按实际占床日收取
三、各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 度,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零差率销售;必须对现有库存药品进行全面 清点,并按进价公示、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省采购 价和我市确定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统一采购价格。
四、各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尤其是乡镇卫生院要 分别确定专人兼职做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健全财 务物价账目;建立药品价格变动台账,按时序分品种、分规格 等准确记录药品价格,实行动态监管。
皮下,皮内注射参照执行 静脉采血参照执行
静脉输液 小儿头皮静脉输

留置静脉针
大清创缝合 中清创缝合
小清创缝合 特大换药 大换药 中换药
含门诊拆线,包括外擦药 物治疗
小换药 鼻饲 洗胃
导尿
出诊费 副主任医师及以

含胃肠营养滴入 含插胃管、冲洗(含人工和 机器洗胃)。含一次性胃管
包括一次性导尿和留置导 尿
五、各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必须完善医疗服务价格 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分别设置“医疗服 务价格公示栏”和“常用药品目录价格公示栏”,公布本机构的 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常用药 品目录及价格,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等, 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郑价费[2003]49号

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郑价费[2003]49号

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

正文:
---------------------------------------------------------------------------------------------------------------------------------------------------- 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郑价费[2003]4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关于修订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527号)已先后转发给你们。

现就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省、市、县三级医疗服务价格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可执行同等价格;对省、市、县三级医疗服务价格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可在县级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下浮5%执行,下浮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尾数保留至角,角以下实行四舍五入。

二、各县(市)、区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对所辖的乡级医疗服务机构,在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之前,要逐一验收,严格把关,验收合格并到县(市)、区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

三、新的乡级医疗服务价格出台后,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各乡级医疗机构应认真做好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标准的明码标价工作,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卫生局
二00三年九月八日——结束——。

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汇总

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汇总
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编码 3108 310800001 310800002 310800003 310800007 310800010 310800011 310800012 310800013 310800014 310800015 310800016 310800017 项目名称 8.血液及淋巴系统 骨髓穿刺术 骨髓活检术 混合淋巴细胞培养 自体血回收 血液稀释疗法 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 输治疗 骨髓采集术 骨髓血回输 外周血干细胞回输 骨髓或外周血干细胞 体外净化 骨髓或外周血干细胞 冷冻保存 血细胞分化簇抗原 (CD)34阳性造血干 细胞分选 血细胞分化簇抗原 (CD)34阳性造血干 细胞移植 配型不合异基因骨髓 移植T细胞去除术 骨髓移植术 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术 自体骨髓或外周血干 细胞支持治疗 脐血移植术 脐血采集术 细胞因子活化杀伤 (CIK)细胞输注治疗 淋巴造影术 骨髓细胞彩色图象分 析 含药物加无血清培养基、体外 细胞培养;包括树突状细胞治疗 (DC) 导管 指严格无菌下体外细胞培养法 包括程控降温仪或超低温、液 氮保存 含采血、紫外线照射及回输 含保存 含骨髓复苏 指液闪技术体外细胞培养 管路套件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省 次 次 每个人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冷冻袋、细胞保护 次 剂 试剂、管路 次 40 50 200 100 80 50 1500 200 250 800 1000 3500 次 2000 包括体外细胞培养法、白细胞 分离沉降 含严格无菌消毒隔离措施;包 括异体基因、自体基因 含严格无菌消毒隔离措施;包 括异体基因、自体基因 指大剂量化疗后;含严格无菌 消毒隔离措施 含严格无菌消毒隔离措施;包 括异体基因、自体基因 次 供体 供体 次 次 次 脐血 脐血 次 次 次 3000 次 次 80 20 2550 68 17 1950 52 13 1500 2000 2000 100 2000 200 1700 1275 1700 1700 85 1700 170 1300 975 1300 1300 65 1300 130 价 市 34 43 170 85 68 43 1275 170 213 680 800 2975 格 县 原3108类项目价格全部废止,均按本文规定执行 26 33 130 65 44 28 975 140 175 560 650 2275 说 明

河南省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说明【模板】

河南省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说明【模板】

附件3
河南省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说明
一、《河南省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价格适用于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二、《调整方案》设财务分类代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8个栏目。

(一)财务分类代码
财务分类代码采用大写英文字母,A为挂号收入、B为床位收入、C为诊察收入、D为检查收入、E为治疗收入、F为护理收入、G为手术收入、H为化验收入、I为卫生材料收入、J为其他收入。

(二)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一般设为9位。

第1位为一级分类码,第2位为二级分类码,第3-4位为三级分类码,第5-6位为四级分类码,第7-9位为项目顺序码,第10位及以后为加收项目或派生项目识别码。

(三)项目名称
以国内现行医学教科书中规范的名称或我国临床习惯通用名称命名。

(四)项目内涵
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

项目内涵使用“含”、“不含”、“包括”三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
1、含:“含”表示在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收费。

2、不含:“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

—183 —
3、包括:“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五)除外内容
在规范项目时未列入的服务或药械、一次性医用耗材内容,如果提供这些服务或药械、一次性医用耗材,可在该项目价格基础上另行计价。

(六)计价单位
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用于计价的基础单位。

(七)说明
指对该项目计价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事宜。

—183 —。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市属各医疗机构:为积极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条件等具体情况,现就我市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凡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立项目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国家规范的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审核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认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申请立项。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作为新增项目开展服务和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二、改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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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郑价费[2003]4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3.09.08
【实施日期】2003.09.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新型合作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废止
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郑价费[2003]4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关于修订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527号)已先后转发给你们。

现就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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