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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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郑价费[2003]4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3.09.08

【实施日期】2003.09.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新型合作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废止

郑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乡级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郑价费[2003]4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及《关于修订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527号)已先后转发给你们。现就我市乡级医疗机构医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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