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资支付的效率和透明度,本办法制定。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活动。
第二条:工资支付方式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支付方式。
用工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工资支付。
第三条:工资支付时间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无故延迟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条目用工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明细中列明工资基本金额、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
工资支付明细应当明确清晰,便于农民工核对。
第五条:工资支付信息公开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农民工公开工资支付的相关信息,包括工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用工单位应当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用工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开立工资支付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安全。
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农民工使用工资支付账户。
第七条:工资支付记录用工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支付明细等。
用工单位应当确保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违规行为和处罚对于拖欠工资、虚报工资、无故延迟支付工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第九条:法律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享有维权的权利。
如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用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通过制定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可以有效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稳定。
同时,用工单位也应当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做到公平合理地支付工资,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种的农民工。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遵循合法、及时、足额、现金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六条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且支付日期应固定。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保障第八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监控系统等。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项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条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民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制定正式的管理办法之前,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公众咨询。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加强劳动关系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并明确工资支付义务。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际工资计算公式、工资结构及支付标准明示于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书面文本中。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资清单等形式,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工资支付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管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和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拖欠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 工资支付清单模板2. 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确立和变更劳动关系的协议文件。
2. 工资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的比例和项目。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执行。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示。
(二)每月工资支付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编制工资支付表。
(三)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表等相关支付凭证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备查。
四、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从事劳动并具有劳动报酬获得权的城乡劳动者。
第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及其合法权益,依法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有关信息,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准确和规范。
第五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告知工资支付情况,并向农民工发放个人工资支付凭证。
第六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便捷。
第二章工资支付档案第八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完整、及时、准确和保密。
第九条工资支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民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二)工资支付单、工资清单、工资表、工资明细等工资支付凭证;(三)绿色通道、中介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保证书、担保协议、按月支付工资方案等保障措施;(四)工资支付单位与农民工达成的其他协议和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资支付档案,对于涉及农民工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
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银行汇款、转账、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并在工资支付前告知农民工。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落实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不得将其支付责任转移到中介公司或者其他机构。
第四章工资支付时间第十四条工资支付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支付周期及其它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制定以下支付原则: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具体制定农民工工资标准的责任由协作队伍负责人,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1.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2.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3.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工资拖欠处理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
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提高企业信誉度和社会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包括直接雇佣或通过中介机构招用的农民工。
三、工资支付标准1. 工资支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工资标准应当明确,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工资项目应当公开透明。
3.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方便快捷,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实现。
四、工资支付时间1. 工资支付时间应当遵循约定,一般为月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结算周期。
2. 工资支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欠或者延迟支付工资。
五、工资支付管理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流程和责任部门。
2.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核对和统计,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农民工提出的工资异议或投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工资保障措施1. 用人单位应当购买劳动保险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工资保障,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权益。
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应对工资支付风险。
七、监督检查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2. 相关部门、工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都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处罚制度1. 对于拖欠工资、恶意拖欠工资、虚报工资、扣押工资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司法诉讼等。
2. 违法行为严重者,将列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严重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2. 本管理制度内容由用人单位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2篇)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一、背景与目标当前,我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欠薪、拖欠工资、违规扣款等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和用工单位的行为,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二、主体责任1. 政府部门责任:(1)制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政策和制度;(2)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违法行为;(3)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便于农民工维权。
2. 用工单位责任:(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及时;(2)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核算、计算、支付等具体流程;(3)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经营报告,并经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4)建立工资支付与储蓄卡绑定制度,防止工资以其他形式支付。
3. 工会组织责任:(1)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2)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等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研,监督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4. 农民工自身责任:(1)了解自身权益,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维权意识;(2)如遇到工资支付问题,及时向用工单位或工会组织反映,寻求帮助解决;(3)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行为。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工资支付监管平台(1)政府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及时收集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做到全程监管。
(2)用工单位每月都需在平台上提交工资核算表和工资发放明细,方便政府对工资支付情况及时监控。
2. 加强用工单位信用管理(1)建立用工单位信用档案,记录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和历史信用记录。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其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十六、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办法由XX铁路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八、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公司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包企业共同确认,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三、施工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施工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五、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建设资金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二、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企业必须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由XX公司和施工企业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
3.法律途径:如调解不成,农民工可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十五、农民工工资支付透明度
1.工资支付信息公开: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信息,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2.工资支付凭证:为农民工提供规范的工资支付凭证,便于其查询和核对工资支付情况。
本管理方案的实施,需要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以及与合作方的紧密协作。通过不断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体系,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与持续改进
1.改进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收集反馈,优化支付流程。
2.问题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3.创新实践:鼓励员工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中创新实践,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四、总结
本管理方案从工资支付原则、标准、流程、监督管理、争议处理、文化建设、技术创新、政策法规跟进、跨部门协作、外部合作、持续改进等多个方面,全面构建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体系。通过实施这一方案,公司将能够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同时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全体员工及合作伙伴应深刻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本管理方案,共同努力,实现工资支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工资支付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十一、合作方管理
1.签订合作协议:与分包商、供应商等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2.合作方监督:加强对合作方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3.联合惩戒:对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合作方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取消合作资格。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劳务企业管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单位关于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持劳务企业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有关要求、建筑业“营改增”行业背景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二)优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三)及时、足额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试用于XXXXX。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项目部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副组长:项目工会主席(党群协理员)成员:办公室、工程部、工经部和财务部负责人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分工(一)项目经理和党工委书记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二)项目工会主席(党群协理员)主持本项工作的实施,具体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工作,对工资发放流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工作日志,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全面、如实、负责的进行写实记录,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项目办公室负责劳务企业资质审核及农民工管理,收集农民工信息,建立农民工实名登记基本信息库,实时掌握农民工进出场时间。
(四)项目工程部按照《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每月对合格实物工程量收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善资料后及时移交项目工经部。
(五)项目工经部负责核实外协队伍资质,把握外协队伍工程业绩、诚信履约情况,清理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每月及时与工程部对接收方资料,并将验工计价资料交公司相关部门按流程审批,建立工程验工计价台帐,交项目财务列账。
(六)财务部负责劳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农民工工资拨付和发放监督工作。
对未能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提交拨付农民工工资资料的劳务企业负有指导、帮助的责任.(七)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精选)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精选)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农民工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等领域从事劳动工作的农民。
第四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支付给农民工的报酬。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月支付工资给农民工。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足额性,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工资支付方式,提供便利的工资支付渠道,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如实告知工资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及时通知工资支付变动情况。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制度和工资支付程序,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规范和有效。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算农民工的工资,并如实记录和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时间表,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工资支付,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工资支付风险防控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提供便捷的工资发放渠道,降低工资支付风险。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风险防控机制,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资支付的安全性和可控性,防止工资支付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及时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维权组织和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调查,及时介入并协助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三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章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第一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动纠纷调解协议的约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第二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或平台进行工资支付。
对于确实无法进行银行支付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运营商支付短信通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发放现金的,应当确保足额支付、及时发放,在记录上应当标明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地点、发薪日期和薪资数额等信息。
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的,应当保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及时将工资款项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农民工个人隐私,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向外泄露。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支付账号和支付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农民工知晓。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流程和责任人,并配备专门的工资支付人员或部门,负责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工资核算和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核算情况和支付明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核算,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支付核对,核对支付金额与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异议处理机制,接受农民工对工资支付情况的投诉和申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处以罚款;拒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招用农民工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场所。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合法合规。
2、按时足额原则保证农民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领取工资。
3、实名制管理原则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登记,建立人员信息档案,准确掌握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4、专款专用原则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工资支付流程1、考勤记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对农民工的出勤情况进行每日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等。
2、工作量核算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对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定期核算。
3、工资计算根据考勤记录和工作量核算结果,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农民工应得工资。
4、工资审批工资计算表需经过项目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审批,确保工资计算准确无误。
5、资金准备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工资支付表,提前将资金足额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工资发放通过银行代发或现金发放的方式,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本人手中,并要求农民工签字确认。
五、监督与检查1、内部监督企业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外部监督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六、责任追究1、对于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等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理机制1、当出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解决。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制造等行业对农民工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一、管理办法(一)实名登记制度施工单位或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档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种、工作时间等。
实名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无误。
(二)劳动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重要条款。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持一份。
(三)工资核算制度建立规范的工资核算制度,根据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质量等因素,准确计算其应得工资。
工资核算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农民工的监督。
(四)工资支付方式优先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于无法通过银行代发的,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并要求农民工签字确认。
(五)工资支付周期明确工资支付周期,原则上应当按月支付,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特殊形式的,支付周期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保证措施(一)资金保障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预算的一定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足以支付工程项目中所有农民工的工资。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确保施工单位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监督检查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抽查。
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提供劳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工单位,以及农民工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用工。
第三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工资款项足额支付给农民工。
第五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情况及时通知农民工,并出具工资清单,确保工资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档案,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第二章工资结构和核算第七条工资结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等。
各项工资由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商议确定且明确列入劳动合同。
第八条工资核算应当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工作小时数和工作质量进行,不得存在剥削、拖欠、克扣工资行为。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核算制度,明确工资核算方式、计算规则和绩效评估标准。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核算工资,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农民工参预审查。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程序包括工资计算、工资审核、工资发放和工资记录等环节。
第十二条工资计算应当依据正常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并按照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工资审核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工资发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确保工资款项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工资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数额、发放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督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协助解决工资支付争议。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督机制,接受农民工的监督和检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三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在城市建设、农业生产等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权益保障,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规范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确保农民工按时获得工资,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过程,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管理主体和责任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
2. 用人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周期和工资计算方式;加强与劳务派遣机构、工资支付银行等的合作,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3. 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农民工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资支付的问题。
4. 工资支付银行:负责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合作,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工资及时、准确地支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加强支付安全管理,防止工资被挪用。
5. 农民工自身:应保持对工资支付管理的关注,及时提出工资支付问题,维护自身权益;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参与工资支付管理评估,提高工资支付管理的透明度和效力。
三、工资支付管理流程1.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事项。
2. 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农民工应支付的工资信息,劳务派遣机构核实后与用人单位确认。
3. 劳务派遣机构与工资支付银行合作,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专用账户。
4. 用人单位按规定周期将应支付的工资转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同时将工资明细通知劳务派遣机构。
5. 劳务派遣机构核对工资明细,并将工资明细通知农民工本人。
6. 农民工通过个人工资账户查询到账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管理原则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实时监控、足额支付”的原则。
二、专户设立(一)开户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二)专户名称专户名称统一为“_____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三)专户标识开户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对专户进行特殊标识,确保资金往来清晰可查。
三、资金缴存(一)缴存比例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数额,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拨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二)资金来源人工费用应当从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缴存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资金缴存凭证留存备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缴存情况。
四、工资核算与发放(一)工资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台账,准确核算每名农民工的应发工资数额。
(二)发放方式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三)发放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应当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明确工资的构成和支付情况。
2023年修改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2023年修改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义务和权利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扣或克扣工资。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有权了解工资计算的依据。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无故延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非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计算和支付的程序和标准。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程序和标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第九条工资支付的程序和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歧视劳动者。
第十条工资支付的程序和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的程序和标准应当与劳动者的劳动量、质量和效益相适应。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的台账和记录,并保存至少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者对工资支付问题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会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劳动者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对拖欠或者无故延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予以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辞退、降职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或者无故延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拒不限期支付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支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
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第八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必须由协作队伍所挂靠公司的盖章;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报项目部备案。
第九条保障措施
一、项目开工前,农民工工资按工程款的10%做为工资保证金(中铁六桥隧人(2009)51号文件规定)存入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预防拖欠情况发生。
二、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队伍驻地进行公示。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三、每月30日前,各项目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报表及时报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汇总各项目发放情况后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组织机构
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两级机构管理。
公司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部,各项目部相应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人、成员1人,在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的整体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职责
一、公司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全面工作。
二、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1、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
2、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各项台账。
3、、及时上报劳务队伍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
4、、负责本项目劳务队伍的考核、考评工作及进场劳务队伍资质认定,上报准入资料等工作。
5、、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队伍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迎接公司及集团公司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要求
一、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配备的电脑、照相机等必要
办公设备,以使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项目部按要求做好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影像资料并保存。
三、协作队伍必须配备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纳入年度协作队伍考核及项目部评先争优工作。
第四章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实行项目部和写作队伍双向考核。
第十四条项目部考核。
一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对项目部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内容
1、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有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且人员配齐,办公设备配全。
2、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基础资料齐全,两个台帐建立清楚。
对协作队伍的人员,工资发放,拖欠情况等问题底数清淅。
3、工资发放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
4、协作队伍积极配合,建立和谐高效的用工关系。
5、协作队伍有专人管理农民工工资底数清,资料全,发放及时。
能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保证施工生产顺利完成。
三结果:年终评先。
第十五条协作队伍考核。
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拖欠情况纳入年终劳务队伍信誉考核,做为劳务队伍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对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各项考核资格
达标的,建议评为A级(优秀);对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切有不稳定因素存在的,建议评为B级(合格);对个别队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理由发生闹事、纠纷的,建议评为C级(不合格),纳入六局黑名单。
2、考评结果年终在公司公示栏里公示。
第五章责任追究
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是桥遂公司今年以来新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项目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执行迟缓,措施不力,人员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责任双向追究。
第一,追究项目党政主要领导责任;视情况对项目部进行年终评先及期薪兑现挂钩。
第二,追究协作队伍的责任;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闹事,围攻项目部或到当地政府部门上防事件的项目,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恶意拖欠闹事的队伍,年终信誉考核评价直接降为C级【不合格】上报局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党、政领导主抓,重视此项工作,关系到协作队伍稳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和谐、高效的用工关系,保证施工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的大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日执行,中铁六局桥隧人[201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