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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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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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一原文【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1999〕19号【颁布时间】1999-12-19【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法律适⽤范围第⼀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的合同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适⽤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的合同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合同成⽴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或者履⾏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合同发⽣的纠纷,适⽤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法院确认合同效⼒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的合同,适⽤当时的法律合同⽆效⽽适⽤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再审,不适⽤合同法。

⼆、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实施之⽇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施⾏之⽇超过两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条合同法第五⼗五条规定的“⼀年”、第七⼗五条和第⼀百零四条第⼆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四条第⼆款的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才⽣效,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仍未办理批准⼿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效;法律、⾏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效的,当事⼈未办理登记⼿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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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最高立法机关确定的一部法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合同法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社会主要矛盾的法律基础。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各条款的具体解释和适用的文件,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

目前,《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多个文件,这些文件细化了《合同法》的规定,并给出了具体的适用细则。

根据主要的三个司法解释,本文将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或者价款时,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则对方可以按照欠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加倍要求支付违约金。

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缺失提供了解决方案,保障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其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授权代收违约金,若未能按期支付,对方可以委托收款人要求支付。

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当一方无法有效催收违约金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取,减轻了当事人的工作负担。

最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在合同中承诺为对方提供担保时,当对方丧失了对担保人赔偿权的诉讼请求权利时,担保人可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担保人的权益,当被担保人丧失追偿权时,担保人有权主张免责,避免了不公平对待。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发布,为我国合同法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具体解决方案,保障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还需要不断完善司法解释,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的解决。

同时,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也需要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中立公正,才能确保合同法的正确适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精编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一-word范文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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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2024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2024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2024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适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当事人最后一方表示同意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合同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电子技术手段在合同中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的除外。

第七条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八条合同的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重大误解;(二)显失公平;(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对方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与归纳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与归纳

合同法司法解说一的解读与概括一、法律合用范围不溯既往为原则,旧无特定应重新(第一条);订立执行两时段,执行纠葛依新律(第二条);合同效劳之确认,从旧还需从有效(第三条);违纪无效系特指,国家法例和法律(第四条);新法从前已终审,此刻再审不重新(第五条)。

二、诉讼时效技术合同产纠葛,诉讼时效两年期,新法从前超一年,依新求诉不支持(第六条)技术出入口合同,诉讼时效四年期,新法从前超两年,权益相同不保护(第七条);不变限期不该变,清除延伸中断止(第八条)。

三、合同效劳赞同登记才奏效,未予办理无效劳,登记奏效未手册,未办无碍拘束力(第九条);限制特许严禁令,有违合同方无效,除此即便超范围,不以无效来办理(第十条);四、代位权提起代为权诉讼,四个条件同具备:合法到期非专属,怠行权益是中心(第十一条);专属债权由法定,代为主张不建立(第十二条);怠于履行怎样断,拒债弃权是重点,对此抗辩谁举证,次债务人为首选(第十三条);管辖被告住处地,主债应列第三人(第十四、十六条);诉主在先诉次后,同一法院可管辖,前一判决奏效前,代位之诉应中断(第十五条);财富保全可申请,财富担保相对应(第十七条);针对债务人抗辩,被告可向原告提,针对债权提异议,建立起诉应驳回(第十八条);次债务人若败诉,诉讼花费由其担(第十九条);代位诉讼若建立,被告直接偿原告,清账完成皆脱责,债权债务均消灭(第二十条);央求任超某一债,高出数额不支持(第二十一条);央求低于次债务,债务人可另案诉,代位之诉审结前,另案之诉应中断(第二十二条)。

五、撤除权被告应为债务人,管辖当属对方地,得益受让当事者,诉中应列第三人(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原告央求获支持,行为自始即无效(第二十五条);原告差旅律师费,此诉特定被告担(第二十六条)。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权益义务转让后,执行合同生纠葛,权益义务受怀疑,出让者列第三人(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七、央求权竞合原告作出选择后,更改应在开庭前,管辖异议若建立,驳回起诉有依照(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类型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从事____工作。

2.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1.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____元/月。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工作指令。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英文对照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英文对照

Interpretation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art One)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December 29, 1999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Interpretation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art On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FaShi [1999] No.19 法释(1999)19号”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s Interpretations of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art One)" is adopted at the 1090th Session of the Adjudication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Dec ember 1, and is promulgated now,this law will be effective as of December 29,1999。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和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合同权益。

第三条以下情形视为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非自愿行为的;(三)违反公序良俗的;(四)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禁止恶意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方式和解除期限。

但是,当事人不得对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合同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棘手情况和损害增加;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留现状并防止损害恶化。

第九条对于已经完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确认履行的合同,不得撤销或改变。

第十条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或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公正地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或者裁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得以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等相等或更高的法律效力作为违反合同条款、变更合同约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以具备可执行性的形式达成共识,并在履行合同时保持联系,及时对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沟通解决,确保合同能够有效履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尽到诚信义务,积极履行合同,共同维护合同权益。

第十五条本解释适用于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

其他相关的问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解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解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具备基本三要素:当事人名、标的和数量,合同一般即视为成立。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合同签订三形式,口头、书面和行为。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读:悬赏声明可构成合同。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解读:本条没明确认定合同签订地的目的和背景,实际上合同签订地主要在于争议管辖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地时才有其法律价值,此条规定会出现合同的签订地的认定,虽然明知实际签订地点,淡也按合同约定地点。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解读:合同签署三方式:签字、盖章或手印。

本条“手印”应为指纹印迹,而非人名章。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基于具体事实和实践经验,对合同法予以解释和开释的行为。

主要包括对合同法规定内容的判断,对
合同法规定方法的应用,对合同法适用程度的界定,以及在合同关系确认
过程中对合同成立条件的理解和分析等。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
为了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由于合同法司法解释影
响合同订立和履行,司法解释具有时代性和现实性。

司法解释将改变合同
文本、法规、历史和社会变迁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促进合同法的灵活发展
与持续完善,为民事活动的正常交易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合同法解释一(合集3篇)

合同法解释一(合集3篇)

合同法解释一(合集3篇)篇1: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1999年公布实施,主要是为了知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适用。

本次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的效力以及代位权和撤销权五个方面,下面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全文。

一、法律适用范围二、诉讼时效三、合同效力四、代位权五、撤销权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一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制定。

在《民法典》合同编实施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民法通则意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等旧的司法解释,并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前,依法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实体性规定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阐述《民法通则意见》第2条关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规则等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

对于程序性规定的精神,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第23条等与《民事诉讼法》及相
关法律不冲突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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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英文对照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英文对照

Interpretation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art One)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December 29, 1999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Interpretation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art On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FaShi [1999] No.19 法释(1999)19号"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s Interpretations of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art One)" is adopted at the 1090th Session of the Adjudication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December 1, and is promulgated now, this law will be effective as of December 29,1999. Pursuant to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the "Contract Law"), and with a view to facilitating the proper adjudication of contractual disputes, we hereby promulgate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s of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by People''s Courts: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I.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Law 一、法律运用范围Article 1 Where a suit is brought to a People''s Court in respect of a dispute arising out of a contract formed after the operative date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shall apply; where a suit is brought to a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People''s Court in respect of a dispute concerninga contract formed before the operative date ofthe Contract Law,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herein,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in effect at thetime shall apply, provided that if the law in effectat the time did not provide for such matter, therelevant provision of the Contract Law mayapply.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集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解释一原文

合同法解释一原文

合同法解释一原文【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1999〕19号【颁布时间】1999-12-19【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关键信息项:合同/协议双方合同/协议目的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权利与义务合同/协议有效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保密条款合同解除知识产权通知条款其他事项合同/协议书内容:合同/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目的本合同/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___(具体项目或事项)的合作内容、方式、责任和权利,确保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明确的约定,以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3.1 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同意在_____________(项目/活动)中进行如下合作:(详细描述合作内容及方式。

)3.2 交付要求(列出具体的交付内容及标准。

)3.3 付款条款(详细说明付款金额、方式及时间。

)3.4 时间安排(列出关键日期和阶段性任务。

)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

甲方需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并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应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成果。

乙方有权获得合同中规定的报酬,并要求甲方提供协助。

合同/协议有效期本合同/协议自_________(开始日期)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结束日期)。

如需延续或修改合同,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违约责任6.1 违约定义一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2 违约处理违约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_________(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

如未纠正,守约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争议解决方式7.1 争议协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仲裁若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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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
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
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
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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