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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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各专业对工学交替、校企合作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学校将对各专业实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校企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等情况。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第二条《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制度(细则)》,是每年度衡量和考评各专业工学交替、校企合作工作的主要依据;此外,各专业应在每学年的年初向学校上报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年末上报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的考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旨在督促和鼓励各专业紧紧抓住当地的经济发展的脉搏,积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体现办学特色,培养出适应行业和当地经济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各专业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各专业校企合作工作的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

说明:优秀的要求是在达到合格要求的基础上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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