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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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三清单编制说明

信用三清单编制说明

信用三清单编制说明一、数据清单填制说明1、单位基础信息表、信息事项表填制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1部分:数据清单编制指南》。

b5E2RGbCAP2、“双公示”事项目录中包含的许可及处罚信息事项应全部纳入数据清单,其中“行政许可信息”纳入资质类,“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监管类,数据字段默认按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

p1EanqFDPw3、涉及“双公示”事项,信息事项表中相关字段填制规则如下:“双公示事项”字段需勾选是;“公开属性”默认为公开;“有效期限”行政许可默认为长期、自然人行政处罚默认为2年、法人行政处罚默认为5年;“共享范围”默认为区域共享。

DXDiTa9E3d4、对于没有列入“双公示”目录中的信息事项应继续保留在数据清单中,数据字段建议按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

二、行为清单填制说明1、单位基础信息表、行为事项表填制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2部分:行为清单编制指南》。

RTCrpUDGiT2、按照国发33号文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要求,制修订本单位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行为分类标准。

3、行为清单“信息事项”应匹配到数据清单“信息事项”。

三、应用清单填制说明基础信息表、应用事项表填制应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全过程信用管理要求第3部分:应用清单编制指南》,具体填报要求如下:5PCzVD7HxA1、应用单位。

指在行政管理业务工作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名称。

若填写单位简称,应按DB31/T 968.1-20XX附录C提供的标准简称填写。

jLBHrnAILg2、部门名称。

仅区级政府根据区内行政机关名称进行填写。

3、单位类别。

指应用清单责任单位所属大类,可分为市级行政部门、区级政府、中央在沪单位、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xHAQX74J0X4、应用类别。

指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管理业务分类,可分为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评优、资金支持、录用晋升。

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33号)、《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X政办发〔X〕4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信用联合奖惩”)的规划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X年,建成与我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基本构建起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以规章制度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抓手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基础体系不断健全。

基本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全面融合。

形成“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

——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等制度,完善触发实施机制、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联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按照重点突破、逐步完善、巩固提升的原则,将信用联合奖惩率先用于政务管理领域、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服务业行业,选取重点领域进行先行先试,形成成功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领域推广。

二、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一)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

落实《X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和《X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X〕51号),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整合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联合惩戒对象承诺书

联合惩戒对象承诺书

联合惩戒对象承诺书
尊敬的监管部门:
本人/本单位(以下简称“承诺人”)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所有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诚信经营:承诺人将秉持诚信原则,公平竞争,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信息披露:承诺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信息,不隐瞒、不误导。

四、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人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整改落实:对于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承诺人将立即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六、接受监督:承诺人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七、后果承担: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八、承诺期限: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承诺人完全履
行完毕上述承诺事项为止。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本承诺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控制

行政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控制

行政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控制作者:孙媛来源:《湖湘论坛》2022年第02期摘要:行政失信联合惩戒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一种,应与失信惩戒区分开来。

从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整体视角观察,行政失信联合惩戒是一种集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为一体的信用信息应用方式。

从行政失信联合惩戒的动态运行视角观察,其是由发起部门、信息部门、实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复杂运行机制。

针对行政失信联合惩戒多机关、多程序、多行为的特征,从祛除行政行为形式化的新行政行为角度思考,可将其分解定性为多阶段行政程序中连贯程序构造的复数行政行为和多阶段行政行为。

虑及行政失信联合惩戒三特征导致权力失范的负面效应,有必要适用权、名、责相统一和过惩相当原则实施实体性法律控制,适用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实施程序性法律控制。

关键词:联合惩戒;法律控制;多阶段行政行为;多阶段行政程序;过惩相当原则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码:1004-3160(2022)02-0039-14一、问题的提出2014年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下文简称《规划纲要》)将失信惩戒机制定位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并划分出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失信惩戒类型。

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详尽的指导。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49号文》)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提出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的高要求。

在上述文件的指引下,国家和地方层面的信用规范如雨后春笋般出台,围绕着失信惩戒更是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体系①。

不同于西方国家采用市场主导的信用建设模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依靠政府推动,继而失信惩戒也以行政性失信惩戒为核心,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失信惩戒发展相对滞后。

威海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威海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4.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5.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6.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7.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9.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0.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27.价格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8.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29.消防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30.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31.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32.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33.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3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35.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11.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12.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13.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14.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15.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
16.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
17.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38.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
39.慈善捐助领域失信责任相关主体
40.城市管理违法建设失信主体
具有评先选优和行业红名单认定等职能的部门
3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补助补贴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1.失信被执行人
2.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
3.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13.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14.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15.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序号
实施部门名称
奖惩措施
措施类别
对应国家备忘录
对应法律及政策依据
1
省委
组织部
鼓励党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
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优秀青年志愿者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0
作为企业参加全国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
激励措施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1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第二十四、第三十三、第五十三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市场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X发〔2016〕33号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X国办发〔2019〕35号X《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行为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评估组织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修复、退出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保护权益、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名单的认定列入第五条【认定职责】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属地分级管理。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审慎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列入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被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

附件1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第十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相关定义第四条遵循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第六条社会共建第七条区域合作第八条大数据技术应用第九条信用监督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第十条相关定义第十一条遵循原则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第十三条目录管理第十四条平台建设第十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第十六条市场信用信息来源第十七条信用信息披露第十八条信用信息共享第十九条信用信息查询第二十条信用信息查询范围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查询途径第二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禁止行为第二十四条制定实施办法第三章信用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五条信用联合奖惩第二十六条信用奖惩措施清单第二十七条守信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第二十九条严重失信名单认定第三十条严重失信双重责任第三十一条失信惩戒遵循原则第三十二条一般失信惩戒措施第三十三条严重失信惩戒措施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实名登记制度第三十五条信用主体知情权第三十六条个人隐私保护第三十七条失信信息查询期限第三十八条异议申请与处理第三十九条失信信息修复第四十条失信信息撤销第五章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一条信用产业发展第四十二条行业政策第四十三条信用服务机构合规经营第四十四条信用报告制度第四十五条信用记录和产品使用第四十六条行业自律第四十七条行业奖惩第六章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四十八条个人诚信建设第四十九条政务诚信建设第五十条扶贫领域信用建设第五十一条生态文明领域信用建设第五十二条信用承诺制度第五十三条诚信宣传教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责任第五十五条处罚标准第五十六条其他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建委落实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

城建委落实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
市稽
查站
杨星宇陈康康
65770828
3
发改财金〔2016〕
1001号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市安
监局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市城建委
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市城建委
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市稽
查站
杨星宇陈康康
65770828
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市建筑质监站、市政站、市安监站
李文慧
82608250
9
发改财金〔2016〕
2641号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市财
政局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2.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市安
监站
肖涛
85759944
4
发改财
〔2016〕
1467号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市城建委
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市稽
查站
杨星宇陈康康
65770828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发〔X〕33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53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17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是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的具体举措,建立以惩戒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依靠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牵头单位:县网信办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二、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县级行政管理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

县网信办为全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单位。

牵头单位:县网信办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三、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步伐(一)建立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市级、县级有关部门间互联互通,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

依托互联网,启动“信用X”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服务,逐步实现与“信用X”网站对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综合执法领域“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综合执法领域“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综合执法领域“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湖政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综合执法领域“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0〕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努力构建科学、系统、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实现放管并重、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营造我市良好营商和社会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综合执法重点领域内,统筹联合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全面形成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机制,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精准监管力度,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和商务成本,提升执法监管的公平性、高效性、规范性。

有效减少部门重复执法的扰民问题,保障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赶超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履职。

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监管职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个监管环节依法有序进行。

(二)坚持高效协同。

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以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带动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构建高效协同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三)坚持以人为本。

践行人性化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坚持普法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注重释法说理,强化有针对性的跟踪服务和指导,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总结其他工作总结范文.doc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总结其他工作总结范文.doc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总结-其他工作总结范文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总结2018年,谯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亳信用办〔2018〕23号)、《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抓紧推进近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皖信用办〔2018〕4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开展汇报如下:一、2018年主要工作(一)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推进信息双公示工作。

根据《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关于及时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的通知》(亳信用办〔2018〕2号)文件精神,区信用办加强协调,各部门联动,全力做好信用信息和“双公示”信息的报送工作。

制定印发了2018年版区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谯城区2018年“双公示”目录,各部门严格按照目录和格式等标准规范报送数据信息的。

并印发了1-12月份的通报,把每月各部门推送的数据量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和统计。

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完善基础数据库。

1-12月份谯城区向市信用平台推送信用信息110.8万条,总量位居三县一区第1位;双公示信息72.8万条,位居三县一区第2位,截止12月份共报送案例111条,占三县一区案例报送量的第一名。

为我区进一步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加强信用监管,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1、建立健全联合奖惩反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联合惩戒备忘录。

依托市级文件制定印发了关于在部分重点领域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共计5个相关文件。

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和实施联合惩戒的目录、条件、措施等内容。

2、实施“红黑名单”制定及认定。

根据《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亳信用办〔2018〕43号)梳理了区直各部门制定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填报了“红黑名单”制度清单统计表。

信用联合激励工作制度

信用联合激励工作制度

信用联合激励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是指对诚信主体给予政策支持、优惠待遇等激励措施,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

信用联合激励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二、信用联合激励的对象和条件(一)信用联合激励的对象1. 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守信主体):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2. 自然人(以下简称守信个人):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自然人。

(二)信用联合激励的条件1. 守信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未被依法处罚;(2)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3)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4)其他符合条件的守信行为。

2. 守信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未被依法处罚;(2)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3)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4)其他符合条件的守信行为。

三、信用联合激励措施(一)政策支持1. 守信主体在享受国家、地方和行业优惠政策时,予以优先支持。

2. 守信个人在享受国家、地方和行业优惠政策时,予以优先支持。

(二)优惠待遇1. 守信主体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时,予以优先办理。

2. 守信个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时,予以优先办理。

3. 守信主体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竞争性活动时,予以加分或者优先考虑。

4. 守信个人在参加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竞争性活动时,予以加分或者优先考虑。

(三)重点领域支持1. 对守信主体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给予支持,鼓励其创新发展。

2. 对守信个人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给予支持,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四)信用修复1. 守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纠正错误,完成信用修复的,恢复其信用等级。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一、奖励措施为了激励个人和企业积极履行信用义务,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我们将采取以下奖励措施:1.信用积分奖励:根据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给予相应的信用积分奖励,可在一定范围内享受优惠服务。

2.优秀信用形象标识: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优秀信用形象标识,提高其社会信誉。

3.政府项目支持:对信用状况优秀的个人和企业,优先支持其参与政府项目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4.社会荣誉奖励:对信用状况优秀的个人和企业,给予相应的社会荣誉奖励,提高其社会认可度。

二、惩戒措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个人和企业积极履行信用义务,我们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信用积分扣减: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个人和企业,扣减相应的信用积分,降低其信用评级。

2.限制享受优惠服务: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和企业,限制其享受优惠服务,促使其改正失信行为。

3.政府项目限制: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和企业,限制其参与政府项目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促使其加强信用建设。

4.社会曝光与惩戒:对严重失信的个人和企业,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曝光和惩戒,提高其失信成本。

三、信用信息共享为了促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同时,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信用信息收集与共享,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联合激励与约束为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我们将建立联合激励与约束机制。

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共同推进个人和企业积极履行信用义务。

同时,加强跨部门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奖惩效果。

五、信用修复机制为了给失信个人和企业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将建立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

在一定期限内,失信个人和企业可通过履行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修复完成后,可恢复相应的信用权益,并解除相关限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泸市府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61号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新城)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6日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信用泸州”建设步伐,建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1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披露、退出、申诉、修复,以及对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主体实施联合奖惩、督促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

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

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

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

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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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3
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4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39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市税务局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0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1
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
株洲海关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市财政局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7
失信被执行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8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市统计局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9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联合激励
4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3出入境检验ຫໍສະໝຸດ 疫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株洲海关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
21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市民政局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2
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3
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序号
联合奖惩对象
发起单位
对应备忘录
性质
1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市税务局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3
环境违法“黑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
联合惩戒
27
失信企业
市市场监管局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8
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联合惩戒
29
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33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34
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市财政局
《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35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市市场监管局
联合惩戒
24
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5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
人民银行株洲中心分行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6
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0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1
海关失信企业
株洲海关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2
涉电力领域“黑名单”
联合惩戒
18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联合惩戒
19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市文旅广体局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0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36
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市财政局
《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37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株洲海关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38
优秀志愿者
团市委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
联合惩戒
30
电子认证服务行业联合奖惩对象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联合激励
31
慈善捐赠领域联合奖惩对象
市民政局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联合激励
32
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科技局
《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4
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备忘录
联合惩戒
5
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6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联合惩戒
15
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6
拖欠工资“黑名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7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责任人
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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