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解析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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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理解与应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理解与应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裁决案件的核心。

证据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相关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一、证据的概念和作用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案件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准确理解证据的概念和作用是正确应用证据规则的首要前提。

二、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是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被视为有效证据。

同时,证据的可信度也至关重要,法庭应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确定是否采信该证据。

1. 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采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例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法庭不会采纳此类证据作为审判依据。

2. 证据的可信度评估证据的可信度评估包括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据相关性和证据一致性等方面。

法庭应根据证据的来源、针对性、逻辑性、一致性等因素综合评估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判断证据是否具备足够的说服力。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确保案件审判公正的关键环节。

正确的证据收集和保全程序有助于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取证、勘验、检查和调查等方式进行。

法庭在收集证据时应坚持客观公正、权威准确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的保全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法庭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四、证据的提出与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正确理解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1. 证据的提出证据的提出是指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其中,品格证据作为对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明,往往在定罪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不同法系和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概念及重要性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证明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性格倾向等,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一)可采信的品格证据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可采信的品格证据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可采信的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的日常行为、社交关系、教育背景、工作表现、过去的犯罪记录等。

这些证据应当在相关、合法、可靠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和审查。

(二)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品格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对品格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合理评估。

(三)排除不当品格证据的规则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排除不当品格证据的规则。

例如,过去的不相关犯罪记录、污点证据等应当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此外,对于涉及被告人隐私、名誉等权益的品格证据,也应当谨慎审查,避免对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适用及案例分析(一)适用情形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可以在定罪和量刑阶段适用。

在定罪阶段,品格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帮助法官判断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等。

在量刑阶段,品格证据可以作为量刑参考因素,帮助法官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

(二)案例分析以某抢劫案为例,被告人具有长期盗窃前科,但在本案中未直接证明其参与了抢劫行为。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品格证据是一项关键因素,对审判过程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由于品格证据关系到被告人的名誉、社会形象以及公众对其的信任度,因此其使用和采纳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则和限制。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概述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被告人过去行为、性格、习惯等非直接针对具体指控的证据。

这些证据通常用于证明被告人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以及犯罪动机等。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采纳与否,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一)证据的采纳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采纳需遵循法定证据规则。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品格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要求品格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虚假或伪造的;相关性则要求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合法性则要求品格证据的收集和采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品格证据对案件审理有一定的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排除品格证据的使用。

例如,当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时,或者其真实性存在疑问时,法院可能会决定排除该证据。

此外,如果品格证据的采纳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公平偏见,法院也可能排除其使用。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应用现状及问题(一)应用现状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应用广泛。

一方面,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可能会提交品格证据以支持或反驳指控;另一方面,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被告人的品格。

然而,由于法律对品格证据的规则和限制较多,其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存在的问题1. 规则不够明确:当前刑事法律对品格证据的规则和限制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2. 证据真实性难以验证:由于品格证据往往涉及被告人的过去行为和性格特点,其真实性难以验证,容易导致误判。

刑事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确定何种证据可以被采信,以及如何评价证据的力量,在刑事立案、审判等环节都至关重要。

为此,我将从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两方面作为切入点,为您详细介绍。

一、刑事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是指证据从获取到使用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一般而言,刑事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审查、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传票、询问、勘验、搜查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

其中,必须注意的是,在进行搜查等强制手段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越权。

2. 证据的保存证据收集完成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保存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均需要有相应的保存措施。

3. 证据的鉴定证据的鉴定是为了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进行确认。

在此过程中,同样需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4. 证据的审查在放到诉讼程序中,需要进行证据的审查。

主要是为了确定证据是否是能够被使用。

同时也会对证据进行初步的证明力评估。

5. 证据的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审查,最终决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在采信证据的过程中,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和相信性。

二、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权衡证据时所依据的标准。

而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其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1. 书证书证是指当事人签发的或经过当事人认可的书面文件。

其在证明标准上相对较高,需要满足证据客观真实,不得有夹带个人想法,否则将会被排除。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证实刑事案件的事实的物品。

其证明标准比书证相对较低,但需要在取证(包括搜查等)时,确保物证来源的合法性,以免因此影响到其证明效力。

3. 口证口证是指特定的人的陈述,包括目击证人、专家见证等。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一、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主要内容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特点是什么?(一)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三、物证、书证如何应用?物证、书证的收集和运用。

物证、书证属于无意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它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物证、书证的运用应遵循原物、原件优先原则。

根据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一、证据规则总体原则
证据规则上的总体原则有两条,即:(1)原则上只有有效证据才具
有定罪的效力;(2)只有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据,才有可能被法院接受。

1、实证原则
实证原则是法律针对证据规范的根本原则,也是证据规则中最重要的
原则。

实证原则是指只有证据是真实有效的,才能被法院接受,才能实现
审判目的。

实证原则规定:法律要求审判机关在判决前必须通过合法了解,确定案件事实,排除正当怀疑,进而基于必要的、恰当的、充分的证据做
出正确和有效的判决。

实证原则旨在限制未经证实的假设,只有
accepable evidence才被认可,这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完全性和法律
的效力性。

2、证据标准
证据标准是证据规则的基础和核心。

证据标准是法定的、客观的、具
有权威性的,是对各种证据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提出的要求和规范。

只有符合该标准的证据,才能被法院接受,有利于案件的定罪。

(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对案件有据的要求。

2、关于证据的适用性、有效性、协调性的要求。

3、关于证据的危害性、合法性、实质性的要求。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获取1. 合法获取: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

2. 证据的保全: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可能有价值的证据,应当及时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收集: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的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2.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法庭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三、证据的运用1. 证据的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 证据的权衡: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对证据进行权衡,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3. 证据的公正性:法庭在运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证据的保密1. 证据的保密性: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外界,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证据的保管: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使用范围:证据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人文社科-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

人文社科-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二)合法取证规则合法取证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1、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

2、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

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

3、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

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

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

其中,品格证据作为对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明,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理论依据、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理论基础1. 品格证据的概念及作用品格证据是指证明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意志等因素,对于认定犯罪事实、判断被告人主观故意、量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 品格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对品格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平原则,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品格偏见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二是相关性原则,即品格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三是证明力原则,即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实践应用1. 品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调查、询问、鉴定等方式进行。

审查时,应当考虑品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因素。

同时,应当排除非法收集的品格证据,以及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品格证据。

2. 品格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应用在定罪方面,品格证据可以辅助认定犯罪事实,如被告人曾经的犯罪记录、习惯性行为等。

在量刑方面,品格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等因素,对于量刑的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被告人有良好品行记录的,可以酌情从轻量刑;而具有恶劣品行的,则应从严惩处。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存在的问题(1)品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平;(2)对品格证据的证明力评估不够科学,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3)对被告人名誉权的保护不够充分,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公正待遇。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五、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 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 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它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古老的证据规 则之一,主要适用于书证。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2条:文书、录音或照相, 应该提交原件,除非本法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4条:下列情况下,可以不 提交文书、录音或照片的原件:(a)原件遗失或毁坏;(b) 原件无法获得;(c)原件在对方掌握中;(d)文书、录音、 照片与案件中主要争议问题之间没有密切关系。
20.下列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 解的有哪些? A.某甲向其单位领导所作的关于其受贿的陈述 B.某乙在侦查过程中亲笔书写的“悔过书”, 陈述了其抢劫的事实 C.某丙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对同案犯某丁在他们 共同犯罪盗窃以外单独实施的强奸事实的陈述 D.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某戊时对其陈述的犯罪过 程的录音
三、证人特权规则
证人特权规则:是指具有特定身份或从事特定 职业的证人,有权拒绝作证。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权 夫妻之间的特权 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 神职人员与忏悔者之间的特权 情报人员的身份保密特权 记者关于消息来源的特权 保守军事和政府秘密的特权 关于政府选举的特权
课后参考文献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海峡两岸有何不同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确立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若干问题初探 论刑事证据审查的程序和规则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 证据与证据规则:司法公正的基础
课后练习
1、简述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 2、试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3、简述品格证据规则的含义。 4、何谓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 5、确立证人特权规则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6、何谓意见证据规则? 7、何谓最佳证据规则? 8、何谓关联性规则? 9、类似行为规则确立基础是什么? 10、为何要确立补强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法庭判断被告是否有
罪的基础。

因此,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规定了哪些
证据可以被接受,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证据。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
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首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被接受。

根据这
些规则,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被接受。

这意味着警方在获取证
据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这些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
不能被用于法庭。

此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规定了证据的可信度
要求,只有可信的证据才能被接受。

这意味着证人的证词必须是可
信的,物证必须是真实的。

其次,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了如何使用证据。

根据这些规则,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根据证据的规定使用证据。

这意味着法庭不
能随意使用证据,必须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理。

此外,刑事
诉讼证据规则还规定了证据的保密性要求,只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才能使用证据,否则证据将被视为无效。

另外,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规定了证据的保存和销毁要求。


据这些规则,警方必须妥善保存证据,以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使用。

一旦案件结案,警方必须按照规定销毁证据,以保护证人和被告的
权益。

总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规定了哪些证据可
以被接受,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证据。

只有遵守这些规则,才能保证
案件的公正审理。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2024年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候会出现瑕疵证据。

这些证据在形式上或实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对于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瑕疵证据的界定与类型(一)瑕疵证据的界定瑕疵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在形式或实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并非完全无效的证据。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全、鉴定等方面存在的程序性瑕疵或实质性缺陷。

(二)瑕疵证据的类型瑕疵证据的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收集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二是保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证据;三是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证据;四是其他形式或实质上存在问题的证据。

三、瑕疵证据补正的必要性在刑事诉讼中,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补正瑕疵证据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证据问题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补正瑕疵证据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的诉讼拖延。

最后,补正瑕疵证据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

四、瑕疵证据补正的规则与程序(一)补正规则针对不同类型的瑕疵证据,应当制定相应的补正规则。

一般来说,补正规则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重新收集或保全证据;二是补充相关证明材料;三是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四是其他合理的补正方式。

在补正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原则,确保补正后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补正程序瑕疵证据的补正程序应当明确、规范。

一般来说,补正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发现瑕疵证据;二是确定补正方式;三是进行补正;四是审查补正后的证据。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对补正后的证据进行核实和认定,确保其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有一定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规则是什么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规则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规则是什么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式发挥证明作⽤,它既是书证⼜是物证。

(3)证⼈证⾔证⼈证⾔是指证⼈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是犯罪嫌疑⼈、被告⼈、被害⼈以外的⼈,其陈述的是亲⾝感知的事实。

证⼈证⾔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这⾥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

(4)被害⼈的陈述被害⼈陈述是指刑事被害⼈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被害⼈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5)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被告⼈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供。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CONTENTS目 录“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质证方法示例010203引言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证据提示: 辩护律师的质证工作通常只能围绕诉讼证据或定案根据进行Pa r t01“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三性式”质证模式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0103 02笼统举证环境下“三性式”质证被迫流于形式辩论阶段:“请围绕案件的整体情况发表综合性意见。

”质证阶段:“请围绕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不要展开,详细的意见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再陈述。

”三性审查存在逻辑混乱混淆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杂糅了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

混淆了证据属性与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要求。

某些不合法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根据。

忽视了证据的法律风险和失真风险僵化的“三性”模式会出现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互为补充“的错误逻辑。

理论上的高标准与实践中的低标准乃至无标准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三性”模式,实际是以证据真实性为导向的证据审查方法。

例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审查证据能力的错误情况。

Pa r t0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根据证据能力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证据定案根据证明力对证据在事实和逻辑上提出的必要条件证据资格的判断证据排除规则(1)否定准的法庭准入资格(2)对那些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 证据排除于定案依据之外对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证据法往往会确立一种排除性的法律后果。

这种旨在排除证据法庭准入资格和定案根据资格的证据规则,称为“证据排除规则”。

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

证据能力:能够为法庭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证据能力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证明力包含两个侧面证明力判断真实性是对证明力所作的“定性”相关性是对证明力所做的“定量”“自由心证主义”“法定证据主义”证明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证明力的判断,属于经验问题和逻辑问题,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自由判断。

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研究

第30卷第4期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12月JOURNAL OF WUHAN METALLURGICAL MANAGER?INSTITUTE Vol.30No.4Deo.2020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研究尹琳(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所扮演的角色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基于间接证据的刑事诉讼也正在变得越来越广泛。

为了促进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用范围的拓展,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与分析。

首先对间接证据的基本定义进行了介绍,从中立性与条件性两方面分析了间接证据的特征,其次从作为定案补充依据、辅助发现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三个方面阐述了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价值。

最后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应遵循一致性、连续性与多要素三大基本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间接证据;适用规则;司法实践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890(2020)04-0033-03一直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直接证据往往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本性依据,这种司法原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性&但在信息时代,犯罪在技术方面也得以进一步提升,违法犯罪的隐蔽化与虚拟化特征愈发明显,所产生的直接证据数量逐步降低,甚至在许多案件中只存在间接证据。

在这样的背景下,若继续沿用传统的基于直接证据为核心的司法模式不利于案件事实的界定,因此,必须要转变传统思维,尝试通过间接证据的有效应用来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但间接证据与案情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基于间接证据的定罪量刑司法实践必须要正确把握间接证据的适用规则。

为了进一步提升间接证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效率,本文对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

一、间接证据的定义与特征(一)间接证据的基本定义间接证据是一个与直接证据相对应的概念,二者均属于证据,但是二者对案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效力则存在着显著的差别,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依据为证据与主要案情之间是否具备独立的证明关系,能够直接证明案情的被称之为直接证据,具体而言是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是否具有争议关系的证据,例如被害人、目睹人与知情人关于案情事实所做出的陈述[1]&而间接证据则是不能直接证明案情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要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正确证明案情,因此,间接证据往往又被称为旁证,在刑事诉讼中凡事与案情相关的证据大多都为间接证据&(二)间接证据的中立性由于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或证伪,因此,间接证据本身必须要具有完全的中立性,能够被应用于多种不同结果的证明。

《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真实性是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

其中,实物证据因其直接性、客观性等特点,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如何确保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成为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鉴真规则作为确保实物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进行深入研究。

二、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鉴真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实物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和确认,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审查等方面。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为确保刑事诉讼中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法律规定(一)鉴定人资格我国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鉴定人的资格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公信力,因此,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严格把关是确保鉴真规则实施的重要环节。

(二)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的出具等环节。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鉴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和审查。

(三)鉴定结论的审查鉴定结论是实物证据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

因此,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确保鉴真规则实施的关键环节。

审查内容包括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等方面。

四、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实践应用在刑事诉讼中,鉴真规则的实践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和管理,确保鉴定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二是规范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三是加强鉴定结论的审查和监督,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实物证据作为重要证据类型,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鉴真规则作为确保实物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其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内涵鉴真规则,是指对刑事诉讼中涉及的实物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和核实,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的一种制度。

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对实物证据的来源、收集、保管、鉴定等环节进行全面把控,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一)鉴真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实物证据的鉴定和核实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鉴真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鉴真规则的实践应用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均需遵循鉴真规则,对实物证据进行严格的鉴定和核实。

四、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存在的问题(一)鉴真程序不够规范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实物证据鉴真的程序尚不够规范,导致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二)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然而,当前我国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鉴定人员存在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道德观念淡薄等问题。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鉴真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受到质疑。

此外,对违反鉴真规则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也影响了鉴真规则的有效实施。

五、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一)完善鉴真程序规范应制定更加详细的鉴真程序规范,明确鉴定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提高鉴定人员素质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确立的证据原则(一)刑事诉讼证据和证据规则概述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

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相关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已经发生并且待证的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主体、对象、方法和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和采信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事实真相的过程。

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必须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就体现为诉讼证据规则。

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确定案件真实,公正处理诉讼,保障公正司法。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规则是通过立法预先设立司法诉讼活动的行为框架和衡量标准,通过明确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诉讼程序中再现事实的过程主要是借助证据规则来体现的,因此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程度直接关系案件原始事实状态的确切程度,并最终影响审判的结果。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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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王建武杨静证据规则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情况,需要司法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审查判断。

这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就是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虽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体地认识过程,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专章的八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收集、采用、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一般方法进行研究、归纳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学术界的观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全面取证规则。

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

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二)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

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

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

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

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

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

因此,对“引诱犯罪”笔者虽然不主张严格禁止,但在“引诱犯罪”的启动程序上,笔者认为应从严规范,从而使“引诱犯罪”成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的确切线索情况下,在经法定授权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查获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目的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

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因此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控方不得强迫被控告人开口,更不能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迫使被控告人作有罪陈述。

西方国家已普遍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确立为宪法原则。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3款把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确定为一项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行使又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要求司法人员不得强迫被告人回答问题,自证有罪,司法机关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结论,还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告知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利。

但沉默权的行使是否是绝对的呢?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已确立沉默权的国家中对沉默权的行使均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作为沉默权的例外,从而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该规则妨碍控方对犯罪的侦查活动和逃避法律追究。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是否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存在颇大争议。

笔者认为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不仅是国际条约的要求,也是加快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但结合我国的法治现状和司法实际,应当对沉默权的行使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

这些限制可以针对以下几类犯罪和具体情况: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类型的犯罪;贿赂犯罪;毒品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犯罪嫌疑人因与犯罪可疑物品和痕迹有关而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在犯罪现场而涉嫌犯罪的等。

对以上几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如拒不供述,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不利的推断。

二、刑事诉讼证据采纳规则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或控告人通过各种手段,调取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证据并以此为依据指控被告人,此时,被指控的被告人只是存在犯罪的嫌疑,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查清,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控方必须将获取的相关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出示和质证,法官进行认证后,才可依据认定的证据定案。

庭审中对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的过程,实质上是审查证据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遵循的一般原则便是证据采纳规则。

根据笔者的理解,结合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作法,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所收集和提取的证据,又叫做瑕疵证据,这类证据要么收集的程序、手段非法,要么形式、主体非法。

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非法的方法获取证据,然而非法证据获得后能否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态度。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肯定说,该观点认为,这类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了就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是违法否定说,该观点认为,这类证据是违法获得的,不应具有证据效力,即使是查证属实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区别对待说,该观点认为,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区别对待,对非法获取的口供,无论是否查证属实,均应当排除,非法获取的物证,不会改变物证的性质,只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是利益权衡说,这种观点认为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取舍,应根据取证的违法程度和对国家公共利益损害程度,兼顾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观。

以上各种观点,笔者认为各有利弊,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区别对待方法来确认证据的效力。

具体方法是:一、绝对排除法,对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证人证言、私自录音以及私人侦探和保安公司获取的各类证据应一律排除,因这类证据极大地损害了基本人权,其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往往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二、裁量排除法,即法官自由裁量。

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使用非法方法、手段获取的实物;以刑讯逼供为基础获得的其它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这类证据一般应采取相对地排除,并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

这主要是考虑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实际,如在证据能力上一味强调合法性,未免顾此失彼,因小失大,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考虑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

也就是要求法官把握好非法证据取舍的法律价值选择。

(二)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是指陈述在法庭以外,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或者由他人制作的讯问笔录,或者由他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转述,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一种口头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有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如侦查机关向证人所作的讯问笔录,证人在法庭转述或以动作表达他人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等。

这类证据在英美法系以及法国、德国、日本等刑事诉讼中都有专门规定,并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还规定了适用排除传闻证据的一些例外情况。

我国刑诉法中对此没有专门规定。

由于传闻证据是由他人转述或侦查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未当庭与被告人对质,法官又不能对证人察言观色,质辩其证言的真假,此传闻证据有可能在转述过程中发生偏差或错误。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传闻证据的陈述人到庭,经宣誓、具结或保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后,才可以作为证据,对陈述人未到庭的传闻证据一般都予以排除。

但传闻证据由于能证实案件的某些事实,在不采用传闻证据不能定案的情况下,各国对传闻证据的排除又确定了一些例外。

这些例外包括陈述人已死亡或下落不明的,陈述人在死亡或下落不明前所作的陈述;陈述人因身患严重疾病或不能排除的障碍不能到庭的;双方当事人认可同意采信的;在以前审判程序中已经宣誓、具结,或者保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陈述笔录;涉及个人稳私,受害人不愿意出庭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等。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对传闻证据的取舍所持有的以上原则。

(三)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是指证人陈述其从观察到的事实中所得出的推论。

意见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

包括普通证人意见和专家证人意见(或称鉴定人意见)。

在立法上,我国没有规定意见证据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该类证据一般不得采纳为证据,如证人说:“张某经常违章横过马路,这次一定是因闯红灯被车辗死的”,该证人说张某是闯红灯被车辗死的这一推测纯粹是证人的主观臆断,与张某经常违章过马路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如果证人的意见,是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或某一领域的专家意见则可以不作为意见证据予以排除:如未成年被告人的邻居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长经历、生活环境、平时表现的判断,证人对他人的身体外型如高矮、胖瘦、男女,精神状态的喜、怒、哀、乐等所作的描述,专家或者技术特长的鉴定人根据其观察到的事实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就可以不作为意见证据予以排除。

(四)证据出示规则。

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展示其掌握的诉讼证据材料的一项规则,这种规则英美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能够使控辩双方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确立对抗重点,明确辩论的焦点,它的优点是能够使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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