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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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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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刑事责任
《 刑 法 》 第 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容:
一、 新条例立法背景与历史沿革
二、
新条例六大亮点
三、 新条例争议和难点
亮点一:构建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预
a)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公布:美国每年约有25.1万 人死于医疗事故,占比9.5% b) 德国最大医疗保险公司AK公布:德国平均每年发生医 疗事故约19万起,致死约1.9万,2017年对医生人身 攻击发生288起,其中医生被殴打占25%
。
(侵权责任法》第七尧医疗损害贡任 《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 概念,对有效觯决医疗损害责任、充 分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统一医疗纠 纷的案由及其赔偿标准具有非常重要 的现实意义。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确立 了对医疗损害责任话用过错责任、讨错
《司法桴释》内容包括;医疗损杏 资 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贲任分配及具 体规贝小医疗损者责任纠纷案件中
第三十四条【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人可 以 委托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一) 鉴定专家不具有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事项鉴定资格的; ( 二) 鉴定机构不具有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范围而组织鉴定 的; ( 三) 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四) 依据法律、 法 规、规章规定,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于2009 年 12 月 2 6 目通 过,自 2010 年 7 月1日起施
2 0 1 7 年 1 2 月 1 4 日,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案件 的司法解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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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 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 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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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 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 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 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 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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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主要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规范
1.国家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2017年 版)(国卫办医发〔2017〕7号)
2.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卫办医政发〔2011〕 107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与护理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规范
1.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政发〔2009〕49号) 2.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 (卫医政发〔2010〕9号) 3.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卫医政发〔2011〕55号) 4.护理分级(WS/T 431-2013) 5.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WS/T 433-2013) 6.中风等13个病种中医护理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3〕59号) 7.促脉证(阵发性心房颤动)等20个病种中医护理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 函〔2014〕24号) 8.胃疡等19个病种中医护理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5〕61号) 9.护理人员中医技术使用手册(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5〕89号) 10.麻醉科护理工作职责及人员要求(试行) (国卫办医函〔2017〕1191号)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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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
是,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
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 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 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起草过程
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医疗纠 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 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等地调 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部门协调。在 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 防和处理条例(草案)》。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诊疗活
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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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早在2002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建立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处理与监督、事故赔偿等体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事故赔偿原则和标准的规定,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解决了大量的医疗事故纠纷。
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
据统计,2018年我国医疗机构的诊疗量是2.55亿人次,医疗纠纷有10.2万起。
但同时,医疗纠纷的鉴定问题也逐步凸显。
自2005年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长期并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鉴定的周期长、费用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不足,不能覆盖所有的案件,退鉴时有发生;另外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也已不再适用,非诉讼途径不是很顺畅,致使一些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化解,还引发了一些暴力伤医的案件。
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形式上保留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二元并存,并寻求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机构、管理机制、鉴定原则与规则,即由卫生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损害鉴定,授权卫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规定》,共同管理以及处罚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出台的意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行政部门在非诉阶段用来处理民事纠纷的一个依据,相当于生产领域里的安全生产法,其出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1完善了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强调以患者为中心,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突出多部门合作共治,将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突出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的第三方赔付和风险分担作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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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的亮点解读
《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 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 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 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 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8
新《条例》的亮点解读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 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 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 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严格考评,严格兑现)。
19
医疗质量安全制度
1、首诊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4、术前病例讨论制度;
5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6、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7、会诊制度;
8、查对制度;
9、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10、交接班制度;
11、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 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李克强总理签发2018年7月31日第701号 文件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2
前言
原《条例》实施十多年以来出现的各类问题,将制定一部 新的规范提上了议事日程,同时也具备了制定的基础。首先 是近十年医疗纠纷处理的国际经验提供了借鉴。二是部分省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三是医 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 基础。新《条例》确立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辅以医疗责任 保险分担风险的机制,强调医疗纠纷预防的重要作用,同时 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人民调解法》有效衔 接,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分开,行政处理与民事赔偿分立。
2018年最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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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 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 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 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 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 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 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 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 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 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 表人数不超过5人。 •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 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 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 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防
•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 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 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 业道德。 •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 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 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 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 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 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 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 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 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 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 承担责任。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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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布医疗广告或广告内容符合规定。
二、条例对院管理的助推作用
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1、促进医务人员加强专业技术水平培训学习,掌握其它医学相关专业 知识,如:法律法规、心理学、营养学、保健学等;
2、严格规范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杜绝不得有的行为。
3、提高诊疗操作技术水平,规范病历、处方书写及医患沟通技巧;
2、医患矛盾纠缠不清,医疗纠纷如影随形,其重要根源在于医学核心价值的迷失。不管在医师眼中, 还是患者心里,都走进了一个见“病”不见“人”的怪圈。患方误认为医学无所不能,可以让人“起 死回生”,只要进了医院就要把病看好。医方陷入技术崇拜,不遗余力地追求好设备、好药物,却忽 视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忘记了医疗起源于人类的同情心,因为有了爱才有了医疗、医院和医学。医 患双方在技术崇拜与互不信任困境中化“友”为“敌”,这是见“病”不见“人”错误理念结出的必 然恶果。 3、事前的风险控制强调了医疗安全,强调了医护人员的责任,强调要减少医疗风险的发生,就可以 尽量避免纠纷。在预防上强调了使用新技术前的评估和伦理的讨论,另外这次《条例》中还强调了医 患沟通的重要性,要履行告知义务,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选择权。
亮点3:「医疗事故的赔偿」更改为「医
疗纠纷的调解」
1、“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将会被“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所 替代,把“事故”变更为“纠纷”, “处理”变更为“预防和 处理”。 过去,只要在医院里死了人,人们就会说“某某医院 出了医疗事故”。现在采用“医疗纠纷”的说法更科学,因为 没有经过鉴定,谁也无权说是“及时填写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 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 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而在过 去,对于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规定比较模糊,仅要求“及时”填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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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 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 少纠纷。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 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 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 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 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 医疗 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 涵盖了所有医患 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 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 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调了医患双方在诊 疗活动中应当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 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释义】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 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释义】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 读
医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 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人民群众健康 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 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 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 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 会和谐稳定。 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
2018年版本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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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 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 总结:自2010年7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统一适用《 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医疗事故条例》被搁置。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 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 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 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 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 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 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 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 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 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 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医 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内容亮点祥细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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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目 录 03
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意义和要求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十大亮点 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内容祥细解读
第一部分
出台《条例》的意义和要求
(Background of the September 18th Incident)
出台《条例》的意义和要求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出台《条例》的意义和要求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的主要成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的主要成效。一是建立了医疗纠纷预防的制度体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建立健全了本机构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建立起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原《条例》对鉴定的组织、程序、鉴定专家、鉴定程序等 进行了明确的规范,确定了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地位。原《条例》出台后,医学会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体系,完善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操作流程,协助化解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三是确定了 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原《条例》建立了医疗事故赔偿机制,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 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赔偿,对赔偿的项目、原 则、计算方法、标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医疗事故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四是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法 律意识。原《条例》实施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断提高;原《条例》凸显了对患者权利的保护,为 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患者提高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五是强化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预防 与处理的监督和处罚职能。原《条例》及配套文件的出台,规范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 事故预防与处理方面的职责,并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加大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
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释义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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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 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
•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 调解工作。
• 【释义】本条建立了完善的医疗风险分 担机制。鉴于医学的不确定性,不论医疗 机构的技术水平高低,只要存在医疗行为 ,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 及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理性地面对风险 。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是分团散结风信险赖 、创造填挑补战损
•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 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 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 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 正。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 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 消除隐患。
•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加强对 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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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5年1月, 原卫计委向国务院报送了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 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向社 会公开 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 湖北等地调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 ,并进行了部门协调。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 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
五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纠纷处理
01至8条 09至21条 22至44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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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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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法汇团队医法汇
索引号:000014349/2018-00149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2018年7月31日
标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发文字号:国令第701号
发布日期:2018年8月31日
主题词:
注:此处需要明确的是,本条例只是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行政管理领域适用,其本质上属于行政法规。
在具体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过程中,医患双方均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
定。
2018最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最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7c38003e2bd960590c6775b.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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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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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 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 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 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 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 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 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 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 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 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 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 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 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 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 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 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 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 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 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 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 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 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 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 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 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 险。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 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解读:一、告知内容: • 1、病情;2、医疗措施;3、医疗费;4、告知要书面。建议住院病人 至少要有三次医患告知:入院、院中、出院。 • 二、“二特一术”告知: • 1、告知内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 1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常常遗忘); • 2、告知对象:患者 ;患者不能表达意志,告知近亲属。近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 • 3、抢救患者生命紧急情况:不能取得上述人员意见,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授权人负责批准。上述人员在现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意见 或者不表示是否进行手术。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 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 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 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 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 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解读:1、尸体检查务必书面告知,家属拒签要备注:告知时间 (到分钟)、地点、告知人姓名、在场人姓名等。2、制定书面告知模 板,让医生直接写,在出院小结病历上书写不规范。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 风险制定防范措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 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 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
一般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 纠纷解决途径
医疗鉴定
第四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 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2018版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解读
一、《预防与处理条例立法背景及 经过》
一、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 并施行,各级医疗机构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 告、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了医疗机构内 部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该条例实施近15年,很多规定存在与相关法律不一致 或相冲突的现象。 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 法 》第七章:医疗损 害责任。第一次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区别开来 ;第一次提出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即第五十四条: 患者 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 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 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 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 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 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 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 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 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 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 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 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 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 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 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 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 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 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 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 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李克强总理 签发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
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解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