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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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护网络安全,提高网络运行能力和保密水平,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使用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网络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网络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网络安全强度要求。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网络安全等级要求,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网络安全政策、规范和制度。
(二)实施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入侵检测与防范、数据加密、防火墙设置等。
(三)加强网络运维和管理,及时发现和修复网络漏洞和安全隐患。
(四)定期组织网络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五)保证网络设备和软件的正版授权,禁止使用盗版软件和非法破解工具。
(六)建立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上报网络安全事件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七)禁止未经授权的网络入侵行为,禁止传播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
(八)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采取加密和权限控制措施。
第五条不同等级的网络安全,具体要求如下:(一)一级网络安全等级要求最高,适用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系统、金融系统、国防系统等。
必须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配备专职网络安全人员,使用经过认证的网络设备和软件,并实现全面的物理隔离和逻辑隔离。
(二)二级网络安全等级适用于国家重要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系统、通信系统、教育系统等。
必须配备网络安全人员,实施安全事件监测和响应机制,对网络设备和软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升级。
(三)三级网络安全等级适用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基本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策略、系统和网络的定期检查和修复。
第六条网络安全等级由国家网络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审核,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等级评估和报告。
第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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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领导全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协调、监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所辖区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明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职责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第六条【等级划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三个等级: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和基本网络安全保护等级。
第七条【等级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按照等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和物理保护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级的划分和保护要求,由XXX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信息公开】XXX应当定期公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级保护情况和相关技术、管理和物理保护措施,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总则。
- 2 -支持与保障。
- 4 -网络的安全保护。
- 5 -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
- 13 -密码管理。
- 15 -监督管理。
- 17 -法律责任。
- 21 -附则。
- 23 -领导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卫。
涉密网络分级保护工作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相关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
密码管理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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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是指国家对网络安全的重要等级进行划分,并对不同等级的网络安全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法规规定。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加强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理解和实践。
首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各种网络攻击、数据泄露、信息篡改等事件层出不穷,给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于保障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网络安全等级的划分、各级网络安全的保护要求、相关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等。
在网络安全等级的划分方面,一般分为国家秘密网络、重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重要行业信息系统网络和一般信息系统网络四个等级。
不同等级的网络安全,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和保密措施,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再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全社会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最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的完善还需要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
作为网络空间的一员,每个人都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参与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环境。
同时,广大网民还应当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主动报告网络安全漏洞和风险,提出改进建议,为网络安全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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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指根据网络威胁情报、网络安全状况、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性和漏洞信息等因素,对网络进行分类、标记和保护的工作。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等级划分网络安全等级划分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划分标准进行。
根据网络对国家安全的重要程度,可以将网络划分为国家级网络、行业级网络和企事业单位网络。
国家级网络、行业级网络和企事业单位网络应当根据其功能和使用范围划分为基础网络、应用网络、管理网络和其他特定网络。
第三章网络安全等级标志国家对网络安全等级的分类标识应当采取统一的标志。
网络安全等级标志应当在网络设备、网络系统和网络应用中显著位置展示。
网络安全等级标志的实施具体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要求,采取适当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
部门应当对各级精密计算机、涉密网络和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安全评估。
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络安全防护、网络安全监测、网络安全预警和网络安全应急。
第五章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发现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网络安全控制和监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
第十六条网络安全检查应当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网络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________(一)未按照要求进行网络安全等级划分和标志的。
(二)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要求采取网络安全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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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支持与保障...................................... - 4 - 第三章网络的安全保护.................................. - 5 - 第四章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 - 13 - 第五章密码管理....................................... - 15 - 第六章监督管理....................................... - 17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21 - 第八章附则......................................... - 2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高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个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网络除外。
第三条【确立制度】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网络实施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
前款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第四条【工作原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按照突出重点、主动防御、综合防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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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支持与保障...................................... - 4 - 第三章网络的安全保护.................................. - 5 - 第四章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 - 13 - 第五章密码管理....................................... - 15 - 第六章监督管理....................................... - 17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21 - 第八章附则......................................... - 2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高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个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网络除外。
第三条【确立制度】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网络实施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
前款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第四条【工作原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按照突出重点、主动防御、综合防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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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是我国为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网络安全威胁,保障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关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的一些要点。
一、网络安全等级划分网络安全等级分为四个级别:一级表示特别重要信息系统,二级表示重要信息系统,三级表示一般信息系统,四级表示低级信息系统。
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会根据安全风险和重要性,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安全需求。
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需要满足相应的安全保护要求。
包括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组织要求等方面。
技术要求包括系统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管理要求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件管理、安全运维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组织要求包括安全责任分工、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三、网络安全等级评估网络安全等级评估是指对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
评估要求由国家相关机构进行,并根据评估结果将信息系统分配到相应的安全等级。
四、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规定信息系统的责任主体包括: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系统用户等。
网络运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主要责任,包括技术保护、管理保护和监督责任。
信息系统用户需要按照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护好自己使用的信息系统。
五、网络安全审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还规定了网络安全审计的内容和要求。
对于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安全事件处理情况等进行定期的审计,以确保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有效实施。
六、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支持为了提高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能力,国家将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和发展。
鼓励企业和组织建立网络安全研发中心,提供科研支持和技术支持。
同时,国家还将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总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网络安全、防范网络安全威胁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网络安全等级划分和保护要求,规定了责任主体和审计要求,提供了支持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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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设备、网络服务、网络信息、网络应用等网络安全,防止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网络欺诈、网络病毒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网络运营者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第四条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明确责任;(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技术创新,持续发展;(四)公开透明,共建共享。
第二章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五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根据网络系统的重要性和所处理信息的敏感程度,将网络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保护、二级保护、三级保护、四级保护和五级保护。
第六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对网络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
第七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三)网络安全检测和应急响应;(四)网络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第九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章网络安全责任第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包括:(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二)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安全;(三)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监测、预警、处置和报告;(四)配合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符合网络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用户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用户网络安全意识。
第四章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务院网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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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安全保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
第三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确保网络安全;(二)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突出重点,兼顾全面;(三)安全与发展并重,技术创新与安全管理相结合;(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保障网络安全。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要求第六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分为以下五级:(一)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轻微损害,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
(三)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四)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五)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其受到破坏后,将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极其严重损害。
第七条各级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要求如下:(一)自主保护级:采取基本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二)指导保护级:在自主保护级的基础上,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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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利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以规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网络安全。
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指根据网络威胁等级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网络安全等级划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阻击网络攻击、网络窃密、网络病毒和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四条对属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网络设施、网络服务、网络应用,应当按照其安全等级分类,并确定相应的网络保护等级。
第五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培训,配备专职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网络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六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采取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防范和抵制网络攻击和其他网络安全威胁。
第七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单位的网络安全应急响应与处理机构应当有足够能力进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
第八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单位应当对网络安全等级评估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修复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
第九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扫描,及时采取措施加固网络安全防线。
第十条对严重影响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行为,依法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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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工作,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三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分级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涉及的等级划分、评估认证、监测检测、防护应急等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国家、地方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等级划分第七条网络安全等级划分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和网络安全保护需求,结合信息系统和网络实际情况进行。
第八条网络安全等级划分应当从保护对象、危害程度、系统复杂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网络安全等级划分共分为国家安全等级、重大安全等级、一般安全等级和基础安全等级四个级别。
第十条国家安全等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国家信息等重要领域的网络和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等级适用于涉及重要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重要区域的网络和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一般安全等级适用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网络和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基础安全等级适用于个人、家庭等的网络和信息系统。
第三章评估认证第十四条网络安全等级的评估认证机构应当依据网络安全等级划分的要求,采用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评估认证。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等级的评估认证应当定期开展,涵盖对信息系统和网络的整体安全性、漏洞和风险评估等。
第十六条网络安全等级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评估对象,并纳入网络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中。
第四章监测检测第十七条网络安全等级的监测检测应当及时发现、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网络安全等级的监测检测应当针对各个等级的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不同的监测方法和手段。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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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条例》-工作原则
• (六)落实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 (七)依法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并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窃取、丢失和滥用; • (八)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落实防范违法信息大
量传播、违法犯罪证据灭失等措施; • (九)落实联网备案和用户真实身份查验等责任; • (十)对网络中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属地公安机关
《保护条例》-网络的安全保护
• 明确了网络运营者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条例》 规定开展网络定级、备案、测评、整改、自查工作,公安机关对 网络分级监督管理的职责及其在备案审核、服务机构管理、事件 调查、执法检查中的职责。
• 规定了网络的定级和备案要求。根据网络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 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 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 利益以及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 素,网络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如下表)。
• 第二十条【一般安全保护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
• (一)确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责任人,建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责任 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二)建立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制度,建立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系统安全 建设、系统安全运维等制度;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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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网络安全工作,保护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 国际合作,无障碍交流;4. 法治保障,安全有序。
第二章等级分类第四条等级划分根据网络安全威胁级别、网络安全风险程度、网络重要性等因素,将网络安全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1. 第一等级:极高风险,重要系统和设施;2. 第二等级:高风险,重要系统和设施;3. 第三等级:较高风险,一般系统和设施;4. 第四等级:一般风险,普通系统和设施。
第五条等级评估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网络安全进行等级评估,确定其所属等级。
第三章等级保护制度第六条等级保护责任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确定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单位。
第七条等级保护要求不同等级的网络安全,应根据其风险程度和安全需求,制定相应的等级保护要求。
第八条等级保护措施根据等级保护要求,实施相应的技术、管理和物理防护措施,确保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第四章风险评估和监测第九条风险评估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对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风险程度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风险监测建立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对涉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展开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对于提供重要线索或参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本条例未涉及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事项,可参照现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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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网络安全,应对日益增加的网络安全威胁,确保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信息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该条例旨在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对象、范围、要求和责任。
首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将网络安全等级划分为国家秘密级、商业秘密级和一般级三个等级,并要求实施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国家秘密级网络,要求采取最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严格的物理安全、网络防护、审计监控等。
商业秘密级网络则要求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数据泄漏等安全风险。
一般级网络则要求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账号密码等基本信息。
其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规定了网络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求其加强网络安全的监管,确保网络运行的安全和稳定。
对于网络用户,要求其加强密码管理、安全意识培养等,配合网络运营商的安全管理。
另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的要求。
要求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发现安全漏洞和风险要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
同时,要求建立网络安全评估制度,对新建网络和重点网络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达到相应的安全等级要求。
此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还加强了网络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监控中心,实时监控网络的安全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攻击和安全事件。
同时还要求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总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对象和要求,加强了网络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于保障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安全威胁也日益增加,相关部门和企业也要不断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提升,才能更好地应对网络安全挑战。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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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2018年6月27日,公安部发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护条例》”)。
作为《网络安全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保护条例》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适用范围、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提出了更加具体、操作性也更强的要求,为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条例适用范围《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
所有网络运营者都要进行对相关网络开展等保工作。
监管部门《保护条例》确立了各部门统筹协作、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所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
各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具体如下表:网络的安全保护网络定级定级步骤为: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认定级对象->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备案审查1)网络等级网络等级主要以网络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受破坏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中,对于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的情况,最高保护等级只到第二级。
《保护条例》将“会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信息系统应采取的保护等级提高到第三级,即使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这也是本条例重大变化之一。
2)网络定级《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
意味着系统使用前必须先定级。
与此同时,网络功能、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处理的数据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根据情况调整定级。
3)定级评审《保护条例》在定级阶段新增要求,第二级以上必须经过专家评审、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拟定安全保护等级、统一组织定级评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本月修正2023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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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引言网络安全是现代社会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议题。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国家和个人的网络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网络安全法规和条例。
在中国,促进网络安全的发展和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战略任务。
为了更好地提升我国的网络安全水平,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简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是中国政府依据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际网络安全发展趋势和我国网络安全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实施的目标是建立全面、系统的网络安全保护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维护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促进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和创新。
重要内容1.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明确了国家对重要网络基础设施的等级保护制度。
根据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国家将网络基础设施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网络基础设施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这样的等级保护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提高网络安全能力。
2. 网络安全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对网络安全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网络安全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主体,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安全事故的调查整改。
同时,网络安全运营者还需加强对员工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
3. 网络安全评估和审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强调了对网络安全的评估和审查工作。
网络安全评估是对网络基础设施的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安全等级和相应的保护措施。
而网络安全审查则是对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安全技术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通过网络安全评估和审查,国家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安全隐患,保障网络安全的运行。
4. 鼓励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和创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鼓励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创新。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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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按照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评定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的配置要求,分类确定网络安全等级。
第四条国家推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科技兴防、综合施策的方针,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等级评定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和管理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国家应加强网络安全实体建设,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网络安全。
第六条国家应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网络安全等级评定第七条网络安全等级评定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进行评估。
第八条网络安全等级评定应当根据网络信息系统的功能、业务和数据敏感程度等因素,对风险评估进行分类。
第九条网络安全等级评定包括自行评定和委托评定两种方式。
第十条网络安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资质,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实际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监督检查,保证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并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网络安全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网络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第十四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包括风险防制、网络安全防护和事件处置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和物理措施。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应当根据网络安全等级评定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和物理措施。
第十六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计划,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网络安全等级。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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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护网络空间安全和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网络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指依据风险评估和保护需求,将网络及信息系统划分为不同安全等级,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达到保护网络安全的目的。
第三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原则包括:1. 综合性原则:兼顾保护、实用和可行性。
2. 社会共治原则: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各自负责,相关各方共同参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3. 风险分级原则: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网络及信息系统划分为不同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
4. 法治原则:依法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合法合规。
5. 效益原则:在达到网络安全目标的前提下,保证资源利用的经济、高效和可持续。
第四条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根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护网络空间安全和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六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合理确定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明确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 网络权限管理2. 网络攻击和威胁的预防和应对3. 信息内容安全保护4. 数据安全保护5. 网络设备和系统安全6. 与网络安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演练7. 网络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八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由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评估、验证和认证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机构承担,确保评估和认证的公正、客观。
第十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推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措施或者未按照确定的安全等级执行保护措施的,由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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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支持与保障...................................... - 4 - 第三章网络的安全保护.................................. - 5 - 第四章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 - 13 - 第五章密码管理....................................... - 15 - 第六章监督管理....................................... - 17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21 - 第八章附则......................................... - 2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高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个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网络除外。
第三条【确立制度】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网络实施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
前款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第四条【工作原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按照突出重点、主动防御、综合防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保护、保密和密码保护措施。
涉密网络应当依据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结合系统实际进行保密防护和保密监管。
第五条【职责分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卫。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涉密网络分级保护工作,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六条【网络运营者责任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网络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自查等工作,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行业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本行业、本领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二章支持与保障第八条【总体保障】国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组织领导体系、技术支持体系和保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施纳入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统筹推进。
第九条【标准制定】国家建立完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投入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扶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重点工程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十一条【技术支持】国家建设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专家队伍和等级测评、安全建设、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持体系,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等。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教育与培训,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和技术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鼓励创新】国家鼓励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和技术防护,采取主动防御、可信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提升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
国家对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推广,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防范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风险。
第三章网络的安全保护第十五条【网络等级】根据网络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网络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
(一)第一级,一旦受到破坏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般网络。
(二)第二级,一旦受到破坏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的一般网络。
(三)第三级,一旦受到破坏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会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重要网络。
(四)第四级,一旦受到破坏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特别重要网络。
(五)第五级,一旦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极其重要网络。
第十六条【网络定级】网络运营者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
当网络功能、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处理的数据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变更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
第十七条【定级评审】对拟定为第二级以上的网络,其运营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在评审后报请主管部门核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网络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拟定安全保护等级,统一组织定级评审。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规范,结合本行业网络特点制定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定级备案】第二级以上网络运营者应当在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因网络撤销或变更调整安全保护等级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撤销或变更手续。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九条【备案审核】公安机关应当对网络运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对定级准确、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一般安全保护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一)确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责任人,建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建立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制度,建立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系统安全建设、系统安全运维等制度;(三)落实机房安全管理、设备和介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四)落实身份识别、防范恶意代码感染传播、防范网络入侵攻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五)落实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活动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网络违法犯罪的相关网络日志;(六)落实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七)依法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并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窃取、丢失和滥(八)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落实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违法犯罪证据灭失等措施;(九)落实联网备案和用户真实身份查验等责任;(十)对网络中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同时向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一条【特殊安全保护义务】第三级以上网络的运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确定网络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工作职责,对网络变更、网络接入、运维和技术保障单位变更等事项建立逐级审批制度;(二)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总体规划和整体安全防护策略,制定安全建设方案,并经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通过;(三)对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四)对为其提供网络设计、建设、运维和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五)落实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测预警措施,建设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平台,对网络运行状态、网络流量、用户行为、网络安全案事件等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对接;(六)落实重要网络设备、通信链路、系统的冗余、备份和恢复措施;(七)建立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并将测评情况及安全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八)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上线检测】新建的第二级网络上线运行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标准规范,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
新建的第三级以上网络上线运行前应当委托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等级测评,通过等级测评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三条【等级测评】第三级以上网络的运营者应当每年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发现并整改安全风险隐患,并每年将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的工作情况及测评结果向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安全整改】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等级测评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五条【自查工作】网络运营者应当每年对本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情况和网络安全状况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测评活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应当为网络运营者提供安全、客观、公正的等级测评服务。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机构应当与网络运营者签署服务协议,并对测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与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测评人员的安全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组织测评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网络服务机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第三级以上网络提供网络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监测、数据分析等网络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