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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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1. 引言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其应急响应能力,特制定本维护管理制度。

2. 责任与职责2.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 2.2 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3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人员负责具体的日常维护工作。

3. 维护管理内容3.1 人民防空工程的定期巡查与检测; 3.2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定期维护与保养; 3.3 人民防空工程演练与应急响应能力的培训与提升; 3.4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3.5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的更新与升级; 3.6 人民防空工程日常运行记录与数据管理。

4. 巡查与检测4.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巡查与检测工作,包括结构完整性、设备设施运行状态、通风与排水、电力供应等方面的检查; 4.2巡查与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4.3 对于巡查与检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上报相关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5. 设备设施维护与保养5.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人员应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 5.2 维护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理通风设备、检查灯具与电线、维护防火设施、更换滤芯等; 5.3 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人员、维护时间和维护内容,并保存至少两年; 5.4 对于发现的设备设施故障,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6. 演练与应急响应能力培训6.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的演练与应急响应能力培训; 6.2 演练内容应包括应急疏散、逃生途径标识、紧急救护等; 6.3 培训内容应包括人民防空工程设备的操作与维护、应急处置流程、危险品安全知识等;6.4 演练与培训结果应及时总结、评估和改进。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15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15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155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防办拟订的《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规划编制和统计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地产登记、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以下人防工程,除人防主管部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处分。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二)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

(四)依法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等多种形式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由投资者自行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珠海人民防空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珠海人民防空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人民防空建设,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提高本市的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与改革、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环保、国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商务、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卫生与计划生育、国有资产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城市执法、应急、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单位明确的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在市、区(功能区、工业园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并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所在区(功能区、工业园区)的人民防空经费预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珠府〔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部门、各单位职责第三章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第四章防空警报鸣响试验第五章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更新、搬迁、拆除第六章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八章附则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及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报知工具,包括防空警报器、控制和通信设备、专用线(电)路、频率、警报视频设备、警报设备工作间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市财政、建设、规划、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户外LED电子显示屏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各部门、各单位职责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市防空警报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组织技术培训。

(二)负责由市建设的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第一条为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隐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应急救援场所。

第三条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便利平时的经济建设、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努力提高仿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设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如下:(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及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首层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原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加建至十层以上的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四)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报建前必须向市人防办申请易地建设,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缴纳易地统建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建设防空地下室:(一)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二)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三)按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六)其他原因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推进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管理行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运行,落实防空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开放和限制1.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规定用于民防目的,除行使防空职责的机关和部队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转借他人使用。

2.私人可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使用地下防空室,不得改造或改变其构造及设施。

3.当人民防空工程涉及国家安全、行政管理、军事秘密等事项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执行相应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建立完善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采用责任明确、工作落实的方式,组织和实施防空工程周、月、季度、年度巡查、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保密工作,积极防范和遏制特殊时期防空安全事件。

3.对所有使用单位在使用、装修、装饰、安装固定设施前需进行安全检查,并从防范火灾、防漏水、健康环保、安全消防等各方面制定科学严谨的安全管理措施。

4.采取措施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防护,定期检查、修缮、更换老化设备设施,并对使用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使用单位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审核、监督和处置1.及时核查各防空工程的维修计划,对各项维修工作做到跟踪到位并记录台账。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执行,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3.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申请行政处罚,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五、附则1.人民防空工程铺有地暖或电线管道,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并按规定保养和维修。

2.对于一次性维修费用超出1000元的,必须经过审核、批准和备案。

3.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防空办公室所有,经修订后,须按程序报局机关备案。

本制度自颁行之日起实施。

《202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2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

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三)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工作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关于《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模板】

关于《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模板】

关于《**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自2004年《**市人民防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市人防工作取得明显成绩,人防工程建设初具规模。

近年,随着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国家的方针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办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正进行相应修订。

办法实施已十多年,现有规定不能满足我市实际需要。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投资主体不明晰,建设单位违法买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人防车位,导致小区业主与建设单位矛盾升级,纠纷不断;二是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维护管理责任不清晰,义务不明确,人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善;三是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及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训练需要根据新形势进行调整和重组;四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市民防空意识的教育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建设,提高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水平,应尽快修订办法。

二、主要参考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五)《**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三、草案修订过程2016年6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人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起草修订办法。

此次修订本着“依据现有法律,立足珠海实际,着眼人防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几次征求有关单位和各区人防办意见,充分借鉴广州、南宁等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邀请高校专家等对草案修订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先后两次印发各区和各部门征求意见,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重要问题说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十章68条,主要内容如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部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部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珠海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书

珠海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书

珠海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实行的“平战结合,为民造福”的方针,根据《珠海市人民防空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人防工程(竣工编号:)委托给使用管理,使用单位承诺落实以下责任:
一、人防工程是国防重要战备设施,按国家或省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处分。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防有关政策规定,平时接受辖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制定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防火和防汛安全制度及档案制度。

对维护不及时或不能使工程处于良好状态的,辖区人防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整改或收回使用权。

四、使用单位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珠海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接受对人防工程三年一次的审验,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

五、严禁拆除或损毁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因建设或使用
需要须对人防工程进行拆除和内部改造装修时,其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辖区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它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对损害和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有责任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并报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登记,重新办理《珠海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签订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书。

七、平时遇有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时或战时紧急状态下,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安排使用。

八、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造成的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辖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某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某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某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人防工程的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详细规划。

第十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公共设施;(三)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管理制度一、总则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民生工程,其平时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有效防护能力。

为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机构设立在各级地方政府,包括市级、县级、乡镇级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管理机构下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工程的不同方面,包括工程维护、安全监察、设备管理等。

3. 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具体管理层面,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管理职责1. 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制度和维护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2. 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3. 负责安排专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 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

6. 负责及时处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投诉和意见,确保工程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便民利民。

四、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和维护工程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和修复。

2. 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对工程设施的使用规定、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张贴和宣传。

3.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备和设施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防止恶性竞争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4. 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联络机制,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和应对。

5.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六、监督检查1. 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实施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2. 对发现的管理问题和隐患,要进行跟踪督促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七、奖惩措施1.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珠建消〔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珠建消〔2022〕2号各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市(区)质监站,城建档案馆,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人防防护设备施工单位,各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25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建式人防工程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相关执行日期界限划分如下:(一)2022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式人防工程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二)2019年5月2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式人防工程未完成的,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三)2019年5月28日前取得施工许可但结建式人防工程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式人防工程原则上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确因办理施工许可时未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纳入的,按原有规定验收。

二、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自觉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已通过审查的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降低技术标准,不得降低人防工程质量。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变更。

三、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粤建质函〔2019〕1255号、粤建质〔2021〕146号文件规定。

珠海市人防办服务事项(一)word精品文档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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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主办科室
工程科
法律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3、《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第二十五条
4、珠动字[2019]第03号
申报材料
1、《珠海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报建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磁盘一张)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3、《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第二十四条
4、珠动字[2019]第03号
申报材料
1、《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核表》(一式两份,加磁盘一张)
2、《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清单(报建)》(一份,加磁盘一张)
3、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文(原件复核,交复印件一份)
办理时限
缴费项目:缴费通知单(4个工作日),审批表(1个工作日)。
免缴费项目: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新建9层以下(含9层),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一次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收取。
2、按规定应建核6级(含核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收取。
3、按规定应建核6B级人防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收取。
依据:粤费E162号
行政许可(是、否)

珠海市人防办服务事项(三)
办理事项
珠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
适用范围
珠海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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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本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宣传、教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市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与改革、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环保、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卫生与计划生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市执法、应急、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 [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总体要求] 人民防空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人民防空权利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 [人民防空奖励]市、区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 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市、区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所在区人民防空经费预算。

第八条 [政府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市、区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一)人民防空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经费。

(二)公共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三)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和疏散基地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信息化、智能化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五)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六)人民防空训练、演练经费。

(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及检测工作经费。

(八)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九)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专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换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区政府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防空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社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或者易地建设费以及维护管理经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兼顾设防的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社会投资的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三)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组织人民防空训练及相关装备和器材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

(四)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经费,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五)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投资]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引进外资等多种投资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禁止利用外资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其他涉密工程。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保密]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当依法保守人民防空工程的秘密。

第二章防护重点第十二条 [防护重点]本市人民防空的重点是城区、镇和重要经济目标。

重要经济目标由市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方案的制定]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方案和实施计划,报请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批准并备案。

人民防空方案和实施计划应当根据形势发展适时修订,并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城际轨道交通地下部分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要求全线设防。

位于城市绿地、广场、道路等下面的单建式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且兼顾人防工程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0%。

地下综合管廊应当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建好的重要经济目标的要害部位、机器设施等采取防护加固措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市、区人民防空方案,制定防护方案及遭受空袭后的抢险抢修措施和行动计划,平时做好抢险抢修人员培训和物资器材的储备。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将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纳入项目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人民防空工程,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用地保障] 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建筑等设施的地面用地。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公共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和地下综合管廊落实防护需求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报建。

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报建相应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建设规模,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一条 [易地建设的条件]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总应建人民防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项目。

(二)受建设地段的地面建筑物或者地下管线等条件限制,防空地下室难以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受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受建设场地条件限制,防空地下室应建而不能建的部分。

(五)地块内已经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省、市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要求的,且人民防空工程布局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

(六)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二十二条 [易地建设费]经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另行制定。

易地建设费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纳入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易地建设费减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报建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减免易地建设费:(一)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建设项目,予于免收。

(二)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

(三)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减半收取;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予以免收。

(四)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及配套设施、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工程,予以免收。

(五)村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统建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六)经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七)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九)国家、省关于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其他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进行设计,并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和综合管廊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单独修建的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在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第二十六条 [工程档案存档] 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送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存档。

第四章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等多种投资形式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维护,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战时无条件服从人民防空需要,并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的平战转换工作,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服从安排。

第二十八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 本市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一)政府投资的公共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社会投资的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防护设施设备及风、水、电战时专用设备的维修更换,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装修、照明、消防、防汛、防护等设备以及平战结合的风、水、电等日常使用和保养,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使用维护的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并对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维护管理责任人做好平时的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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