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理论与实务教学全套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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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设计法
确定保险金额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丧葬费用 医疗费用 抵押贷款 其他必须偿还的债务 子女教育费用等 遗属生活费用 其他应付突发事件费用 等等 人寿保险设计法的着眼点是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他适 用于设计各种寿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这种设计人寿保险保险金额的方法存在与投保人交费能力 不协调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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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 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 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 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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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普通个人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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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亡保险(一)
一、定期死亡保险 (一)定期死亡保险的概念
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一定 期间内死亡,保险人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责任的 人寿保险。 适用对象: ❖ 收入不多但经济负担较重的家庭主要成员 ❖ 短期内急需保险保障的特殊工作者 ❖ 合伙公司中的合伙人或其他公司中的重要人员 ❖ 商业或银行信用关系中的债务人
若受抚养者将这笔保险金存入银行或作其他投资,且 年度投资收益率为5%,则这笔保险金每年的投资收 益额为230 000元(460 000×5%=230 000元)。
再考虑460 000元投资本金的使用,受抚养者所获得 的年度净收入不会低于预期净收入(30 000元)。
因此,受他抚养者原来的经济来源未因提供者的死亡 而立即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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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价值理论(一)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休伯纳(S.S.Huebner)教 授在1924年提出了生命价值理论,即生命价值等于 其工资收入扣除个人生活费用以后所剩余部分(将 来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
在家庭财务管理中,如果使用人寿保险对生命价值 进行管理,当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时,他 的生命价值就可以得到补偿,这就保证了他为受抚 养者的挣钱能力的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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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价值理论(三)
假如某人现年35岁,已婚且每年可为家庭提 供的净收入30 000元(注:为了简便起见,假 设他的年收入在预期工作寿命期间不变),退 休年龄为65岁。如年利率为5%,则每年末支 付1元、支付期限为30的现值是15.37元。 因此,该人的生命价值是:
30 000×15.37=461 100(元)
按照生命价值理论,一个人应该有两种遗嘱:即传 统的处理去世后财产的财产遗嘱和遗赠他的生命价 值的生命遗嘱,也就是一份人寿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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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价值理论(二)
与财产遗嘱相比较,生命遗嘱具有许多优点: 毋须遗嘱检验;没有遗产管理费用;不会延迟 清算;不必公布遗产;避免继承人之间的诉讼; 享受税收优惠;等等。 估计一个人生命价值的简单方法是:首先, 估计某人预期工作寿命期间的年平均收入;其 次,从年平均收入中扣除税收、保险费和本人 的生活费用,得出可供受抚养人使用的余额 (预期净收入);再次,确定该人距离退休年 龄的年数;最后,使用一个合理的贴现率算出 该人在预期工作寿命期间的预期净收入的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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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保险业务
普通财产保险(企财、家财、利润损失险)(标的:
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海洋)
财产及
运输工具保险(车、船、飞机)
有关
工程保险(建、安、机器损环险)
利益)
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
特种财产保险(航天、核电站、海上石油开发等)
财产保险业务
责任保险 业务
公众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按照“生命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一)
在生命价值法中,就是以该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461 100元为依据确定其购买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
如果这位35岁的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60 000元左右 的人寿保险,那么,在其退休前的30年间,任何时侯 遭遇保险事故而导致死亡,受抚养者都可以获得460 000元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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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命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二)
事实上,生命价值法也存在一些重要的缺陷:首 先,生命价值法中的预期净收入是难以准确预计 的,误差很大;其次,生命价值法中忽略了一些 重要收入来源,如社会保险、企业员工福利等; 最后,生命价值法中很难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因此,生命价值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但是,对大多数人来说,按照生命价值法确定人 寿保险金额时,其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是有保证的。 生命价值法的着眼点是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预期 净收入,较为适用于设计死亡保险合同的保险金 额。wk.baidu.com
(标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非寿险业务
信用保险 信用与保证 保 险业 务 保证保险
(标的:信用风险)
保险业务
健康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标的:人的身体) (标的:人的身体)
人寿保险 业务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标的: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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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投保
超额投保,是不定值保险的一种情形,即保 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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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亡保险(二)
(二)定期死亡保险的特点 保险期限较长 保险费率低廉 纯保障性,无储蓄利益 具有财产保险的共担性 保障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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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亡保险(三)
(三)定期死亡保险的性质 可续保性 可转换权 重新投保 保费豁免与转换权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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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亡保险(四)
(四)定期死亡保险的种类 普通定期寿险 可转换及自动续期定期寿险 家庭收入保障保险 保额递减定期寿险 保额递增定期寿险 其他模式定期寿险(如以被保险人平均余命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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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 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 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 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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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费率
均衡费率,即在整个缴费期间都保持不变的 费率形式 均衡费率的实质是使投保人在保单早期实际 承担的保险费率超过他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率 (自然费率,即与死亡率的变化相一致的年费 率),而达到一定年龄之后,其实际承担的保 险费率低于他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率(自然费率)
险期限和以被保险人到达65岁为保险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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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亡保险(五)
二、终身死亡保险 (一)终身死亡保险的概念
终身死亡保险(终身寿险),是指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终身提供死亡保障的人寿保险。 (二)终身死亡保险的特点 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生给付 保险费率高于定期寿险的费率 保障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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