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合集下载

论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经常居所地认定

论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经常居所地认定

论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经常居所地认定谭龙剑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201620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中对“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存在刻板僵化、内容模糊、操作性差的问题,进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困境。

经常居所地的认定应从“结合客观居住行为与主观居住意思两个维度、综合考量“生活中心”、合理鉴别 “1年以上”持续期间、特殊主体”四个具有操作性的方面进行整体衡量。

关键词:经常居所地;惯常居所地;生活中心;特殊主体经常居所地与个人权利义务的设定有着密切联系,它与国籍、住所地等传统连结点相比较,真正实现了与特定时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时期)、特定地点间的紧密联系。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融合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属人法上国籍与住所的冲突,采用经常居住地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

在《法律适用法》施行前,我国属人法的连结点主要以国籍为主,《法律适用法》则在属人法领域几乎全部采用了经常居所地。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了自然人经常居所地认定的标准,但缺因这一认定标准内涵不明为法律适用带来了新的困境。

一、《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适用法》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领域第一部单行法,纵观其52个条文,其中有25条以“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属人法领域有17条,而却未出现一次住所地法。

从中可以看出,经常居所地业已替代国籍和住所地主义,变成我国属人法最重要的连结点。

不仅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与人格权的准据法为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也将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连结点,并辅之以国籍国。

另外,债权方面也运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

虽然经常居所地已成为《法律适用法》最主要的连结点,但《法律适用法》对经常居所地的内涵并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对经常居所地进行了表述,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和“生活中心”作为考察要素,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满足上述要素一些特殊情况予以排除。

最高院司法观点:当事人提供证据互相矛盾,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最高院司法观点:当事人提供证据互相矛盾,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最高院司法观点:当事人提供证据互相矛盾,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权威观点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第一,偶尔离开经常居住地,如探亲、休假等并不构成“连续居住”的中断。

第二,在当事人提供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出现矛盾时,应按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必要时可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依法确定“经常居住地”。

权威案例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23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陶灵刚与张萍在2018年5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因履行《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及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上述协议管辖的规定。

因此,本案应由原告即张萍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故原则上张萍的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即为其住所地,如其存在经常居住地,则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居住轨迹的司法解释

居住轨迹的司法解释

居住轨迹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

居住地就是居住的地方。

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经常居住地。

不满一年的地方当然就叫临时居住地或暂住地。

银行异地客户开户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银行异地客户开户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银行异地客户开户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银行异地客户开户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客户在开户时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
2. 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提供的证明文件,如居住证、房屋租赁协议、水电费账单等;
3. 银行通过与客户交流、核实信息等方式了解客户的居住情况;
4. 客户在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流水、交易记录等,以及账户管理中的异常情况。

银行在认定客户是否为异地客户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如果客户在异地居住时间较长且符合银行相关规定,银行可能会将其视为异地客户。

进城务工人员确定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规定与证据

进城务工人员确定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规定与证据

进城务工人员按城镇户口确认的相关规定与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我们在进行一些民事行为时,特别是在参与一些损害赔偿等诉讼过程中,经常需要提交能证据自己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而所谓的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一、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我们可以利用的证据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二、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证据,我们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经常居住地”应如何理解

“经常居住地”应如何理解

“经常居住地”应如何理解“经常居住地”这个概念,即常住地,是指个人一年中在某一个地点居住的时间超过183天。

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税收法律术语之一,主要用于家庭、福利、社保、税收等各类政策的确认和适用。

在现代社会,经常居住地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也有较大的人文意义,对于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影响。

首先,从法律角度,经常居住地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社会保障法律都以经常居住地为认定标准。

例如,对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通常以税收居住地为征税基础,因此经常居住地就成了认定个人和企业纳税地的重要标准。

同时,在社会保障领域,例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福利津贴等方面,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也非常重要,关系到公共福利的分摊和利益的享受。

其次,从人文角度,经常居住地也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概念。

经常居住地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也对日常交往和人际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在经常居住的城市或社区里,个人会形成一些生活圈、社交圈以及其他活动圈。

这些圈子不仅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彰显地方文化和社会风貌的重要标识,让个人和集体在文化和人文方面产生更深层次的共鸣和交流。

影响经常居住地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个人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成员的情况。

个人的社会背景决定了他的生活和工作的方向以及所需的人际关系。

在选择经常居住的地方时,通常会考虑是否有亲友在此处居住,因为对于许多人来说,亲友的陪伴和支持是最重要的。

此外,也需要根据个人的工作和家庭需求考虑选择住处的位置,例如选择离工作、学校等地点近的居住地方。

第二,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是选择经常居住地主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个人的经济实力和工作所需决定了他能否选择物价较高的城市或社区居住,以及是否可以享受到城市的各项便利设施和服务。

同时,经济因素也决定了个人家庭生活的舒适程度和质量,比如住房面积、旅游度假的消费水平等。

第三,文化因素。

关于公证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关于公证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关于公证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非户籍所在地(非住所地)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情况已成为常态。

依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时,可向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然而在公证实践中,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宽泛,对于一些实际问题缺乏针对性,容易引起业内各种认知冲突。

因此,笔者欲就此问题阐述一些自己的观点,提出来供业界同仁参考。

一、现行法律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经常居住地”的解释作出如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公证申请人,我国《公证法》提的是“自然人”,而《公证程序规则》提的是“当事人”,而均未提“公民”,这是因为公证申请人不但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无户籍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而公证中涉及“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应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理原则。

实践中,公证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常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既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同时又规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的区域范围,即地域管辖的受理标准。

例如某地公民到其他城市工作,但未迁移户口;还有些人根本没有户口或暂时无户口,如现役军人、超生子女;如某些出国人员,户口已注销;如某些已经毕业但尚未落户的大学生;再如还有很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长期在中国居留等等;对于上述人员,如公证机构让他们回到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国籍国申办相关公证既不方便,也是不可行的,而当地公证机构也难以对某些公证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与认定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与认定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与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与认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与认定愈发重要。

一份可信的居住证明能够帮助你享受到很多权益和福利,如医疗保险、教育机会和公共设施等。

本文将介绍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与认定的相关概念、程序及其重要性。

一、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在进行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和认定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一个人在一个固定的住所居住并处理个人日常生活的地方。

这个住所可以是自己的房子、租赁房屋、父母或其他亲戚住处,或者是宾馆、招待所等其他住宿场所。

经常居住地一般由住房的使用情况、居住时间、财产所在地、文化教育、社会交往等因素决定。

同时,一个人也可以有两个或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例如在一个城市工作但在另一个城市有家庭成员,那么这个人就有两个经常居住地。

二、什么是经常居住地的证明?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就是针对个人经常居住地的证明,证明某人在某处居住的时间,以及该居住地是否是其长期居住地或者业务所在地等情况。

在证明中,通常会包括个人的个人信息、居住时间、地址、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

三、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为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都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认定居住地。

不同的认定机构和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个人在搬迁时应当事先咨询相关机构。

目前,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主要由以下机构进行: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为居民户籍的主管单位,其对常住人口居住地的认定是最重要的。

在这里,居民可以通过申请户口、开户行卡等方式来获得居住证明。

2.社区:社区属于基层政府组织,其应负责居住地的基本治理工作,包括居住证明的认定。

社区作为近期居住地的管理单位,通过居住证明表、房屋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方式认定该居民的居住情况。

3.工作单位:在某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员工,应提交由其工作单位签署的住房证明,证明居住地为工作单位或租住的房屋。

四、居住证明的重要性居住证明作为人们居住的有效证明,不仅是社会保障的基础,更是满足公民需求的重要条件。

国际私法经常居住地的适用

国际私法经常居住地的适用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有关“经常居所地” 的认定过于严格、缺乏合理性。司法解释第15 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 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 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显然, 该规定对于如何认定经常居所需要同时满足两 个条件:1年的评估期和生活中心的地。
中国对自然人经常居所地认定标准的法 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5 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 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 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通则意见》第9 条: 公民离开住 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为经 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 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 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 所。
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给予了法 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同时 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法官也不 是必须认定为该自然人的经常居 所地。那么也就是说,上述两个 条件并不是认定自然人经常居所 地的唯一标准。
• 二、
• 采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作为自然人民事权 利能力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很难得到其他国 家的承认与执行。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条约 中,尽管经常居所地法律多有运用,但海牙 国际私法会议一直拒绝去界定经常居所。这 种做法的目的是让经常居所远离技术性的界 定,避免僵化地适用这一概念。在欧盟,在 确定一个人的经常居所上,居住的期限和连 续性,与该人及其居所有关的人身和职业联 系等,均应被考虑。而当事人的居住意图更 是权衡的重要因素。
国际上的界定
在国际私法冲突上存在系属公式, 其中有一个是属人法,它的区分就 是看当事人的国籍,没有国籍看住 所,没有住所看经常居住地。自然 人的住所有冲突,看跟案件有最密 切联系的住所或最后的住所为准。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与认定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与认定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与认定【案情】2020年10月20日,原告某公司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程某。

按照管辖规定,本案应当由程某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对程某居住地的认定问题上,产生了不同意见。

某公司提交的2020年10月19日加盖A区公安局人口信息资料专用章的《居住证信息证明》显示,自2018年7月14日第一次于A区登记居住以来,程某的居住地址发生了多次修改、延期登记,并于2020年7月10日注销登记,同年7月14日又在A区的另一地发生修改登记。

A区法院立案后,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附上2020年11月3日加盖B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情况说明》。

该说明中载明,程某2019年以前长期在外做生意,自2019年年底以来,一直在位于B区的该村居住生活,未外出经商。

该份管辖权异议由被告自B区寄出,且程某明确表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为B区。

【分歧】关于本案属于A区人民法院管辖还是B区人民法院管辖,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居住证信息证明》显示程某自2018年7月起一直居住在A区,直至原告起诉时并未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以认定其已经在A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公安部门的居住信息明显存在矛盾,且该《情况说明》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信息证明》。

故应由A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居住证信息证明》系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人员定期采集形成,并不能完全证明当事人长期的、连续的居住情况;而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则明确表明了当事人自2019年年底以来连续的、稳定的居住情况。

在证明力问题上,《居住证信息证明》由于其采集方式的片面性,与村委会《情况说明》相比证明力较弱,足以推翻《居住证信息证明》。

故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为合适。

【评析】显然,上述两种观点是在对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信息证明》和村民自治组织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证明力的对比之下而产生的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由于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原告出具的《居住证信息证明》信息相互矛盾,故而对上述两份证据究竟采纳何者,确实对本案管辖权之归属会有影响。

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男女双方在原来户口地领的结婚证,后在另一城市生活多年,有的甚至买了房,那么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是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证明目前所住的地方是其经常地呢?
如果一方出示以下证据的,可以认为为证明经常居住地:
1、房产证;
2、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所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租房合同或房东的证言加上房东的房产证;
5、一方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6、工资卡;
7、完税凭证;
8、社会保险交纳情况等。

以上证据,有的可以单独作为证据,有的必须联合一起出示。

-1 -。

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3篇)

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3篇)

第1篇一、引言经常居住地,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关系到个人权益的保护,还涉及到法律关系的确立、诉讼管辖、户籍管理等众多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经常居住地的概念、认定标准、法律意义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详细阐述。

二、经常居住地的概念经常居住地,是指个人在某一地区居住时间较长,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合法性的居住地。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常居住地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个人的居住地。

居住地应当是个人经常居住的地址,如住宅、租赁房屋等。

2. 户籍登记的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籍登记应当以个人的居住地为依据。

居住地应当是个人长期居住的地址。

3. 诉讼管辖的依据: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经常居住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

4. 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其中,劳动者居住地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居住地为依据。

三、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1. 居住时间:个人在某一地区居住时间较长,一般以连续居住满一年为标准。

居住时间应当是连续的,不得中断。

2. 居住稳定性:个人在某一地区的居住应当具有稳定性,不得频繁更换居住地。

3. 居住合法性:个人在某一地区的居住应当合法,不得占用他人房屋、非法租赁房屋等。

4. 居住连续性:个人在某一地区的居住应当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

四、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意义1. 个人权益保护:经常居住地是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依据。

在涉及个人权益的法律关系中,如离婚、继承、抚养等,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适用法律的依据。

2. 法律关系确立:经常居住地是确立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在涉及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适用法律的依据。

3. 诉讼管辖:经常居住地是确定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

证明经常居住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证明经常居住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证明经常居住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文/杨琨京都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见多了“怎么证明你妈是你妈”这种新闻,读者在看到本文题目时可能会疑问,这又是哪个无良机关搞出来的幺蛾子?其实不然。

经常居住地是自然人在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时非常重要的概念。

本文拟对经常居住地的含义及重要性、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证明效力等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经常居住地的含义及重要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很多人选择离开家乡来到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工作。

所以,越来越多的案件中会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确定经常居住地有什么用处呢?最直接的好处就是能够节约你的诉讼成本。

以笔者为例。

笔者的户籍所在地是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目前在北京上学工作快要十年了。

假设笔者被别人起诉了,如果案件在贵州相关法院审理,那么每次开庭笔者都需要向单位请假并且花费不菲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如果案件能够在北京相关法院审理,显然能够节省很多成本,对笔者是比较方便的。

这也是法律规定一般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因。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统计学结论按照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条文在实务中总是干巴巴的,怎么证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呢?诉讼中应当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呢?从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中应该能够总结出一些规律。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选取了流动人口较多的北京地区法院(原本想统计北上广,工作量太大作罢)、判决作出时间为2016年、审级为二审(即生效判决)、关键词为经常居住地的裁定书共644份,作为研究的判例库。

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证明简介经常居住地证明是一种用于证明公民在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文件。

该证明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如申请银行信贷、报考高等学府等。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申请这份证明呢?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

申请流程步骤一:开具证明需要的材料首先,我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我们要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

2.小区物管出具的该住所真实存在的证明。

3.交纳一定的证明费用。

步骤二:选择申请方式经常居住地证明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线咨询办理,另一种是到户口所在地物业服务公司办理。

线上申请将需要的材料扫描成电子格式后,通过官方网站在线申请或发送邮件到相关部门,等待审核。

选择线下申请时,我们需要选择我们户口所在的区县的民政局,并准备好必备材料。

申请时,我们需要手写认证回执,在回执上留下联系方式,对方审核后即可得到经常居住地证明。

有些地区还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事先网上咨询或者直接到当地户口所在物业服务中心进行了解。

步骤三:等待审核无论是在线还是线下申请,我们都需要等待审核。

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证明便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在户口所在的物业管理站领取。

如果未通过审核,可以进行理论上的修改。

申请注意事项在申请经常居住地证明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供准确无误的个人资料,尤其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这将有助于快速审核和办理。

2.缴纳适当的材料费用,以保证审核顺利进行。

3.提交充分、准确、准确的住房凭证,以证明我们的居住地是真实合法的。

此外,为了能够及时取得这份证明,我们可以提前咨询相关科室工作时间、审核指南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证明申请的顺利进行。

在申请到证明之后,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经常居住地证明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证件,需妥善保管,并注意防止丢失和盗用。

2.使用证明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违法使用,否则将会受到严惩。

3.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有效期因地而异,且一般都不是无限期的,因此我们需要注意证明的有效期,及时申请新的证明,以免出现过期等问题。

关于经常居所地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经常居所地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定期报告与分析
定期对监控结果进行报告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为改进经常居所地确定工作提供参考。
3
调整策略与措施
根据监控结果和实际需要,对防范措施和策略进 行调整和完善,提高经常居所地确定的法律风险 防范能力。
05
未来经常居所地确定的发展趋 势与展望
未来经常居所地确定的发展趋势
01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跨国人口流动更加频繁,未来经常居所地的确
损失等风险。
法律风险识别
通过分析经常居所地确定过程中的 各个环节,识别可能存在的法律风 险,如证据不足、程序不当、适用 法律错误等。
法律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确 定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为制 定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与实施
制定防范措施
根据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完善证 据收集、规范程序操作、准确适用法律等。
确定经常居所地的原则
01
02
03
客观真实原则
确定经常居所地应以客观 真实为原则,确保所确定 的地点是个人实际居住、 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稳定居住原则
经常居所地应是一个相对 稳定的居住地点,而不是 临时或短暂的居住地。
法律事实原则
确定经常居所地应基于法 律事实,如户籍、居住证 、房屋租赁合同等。
确定经常居所地的标准
关于经常居所地确定中的几 个问题
汇报人: 2023-12-21
目录
• 经常居所地定义与重要性 • 经常居所地确定的原则与标准 • 经常居所地确定中的常见问题
与解决方法 • 经常居所地确定中的法律风险
与防范措施 • 未来经常居所地确定的发展趋
势与展望

经常居所地的判断标准

经常居所地的判断标准

经常居所地的判断标准
经常居所地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判断经常居所地的主要标准,具体规定可能会因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更新而变化。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和准确的信息。

经常居住地证明法律规定(3篇)

经常居住地证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经常居住地证明,是指个人或单位在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其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经常居住地证明的定义经常居住地证明,是指证明个人或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在其居住地居住、生活、工作或经营的事实。

该证明主要用于以下法律事务:1. 办理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身份证明;2. 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民事登记;3. 办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不动产登记;4. 办理子女抚养、赡养等家庭关系登记;5. 办理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事项。

三、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此条规定了自然人住所的确定原则,即住所为户籍所在地,但经常居住地可作为住所的替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审核其经常居住地,并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此条规定了户口登记机关在审核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时,需要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四)经常居住地证明。

”此条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提交经常居住地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经常居住地证明。

”此条规定了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提交经常居住地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此条规定了办理社会保障时,需要提交经常居住地证明。

常驻地的法律规定(3篇)

常驻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常驻地,是指个人在某一地区居住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地点。

在我国,常驻地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常驻地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现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常驻地的概念1. 常驻地的定义常驻地是指个人在某一地区居住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地点。

在我国,常驻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家庭住所:指个人与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住所。

(2)单位住所:指个人因工作需要,长期在单位所在地居住的住所。

(3)租住住所:指个人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住所。

2. 常驻地的特点(1)稳定性:常驻地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来源。

(2)合法性:常驻地的设立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唯一性: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常驻地。

三、常驻地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二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房屋租赁、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第五条规定:“公民的户口登记,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

”(2)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户口登记,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常驻地的实施现状1. 户籍管理我国实行户籍管理制度,公民的户口登记以常驻地为主要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会根据公民的居住地、工作地等情况,对其户口进行登记和变更。

2. 房屋租赁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是常驻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标准的认定
一、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可以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二、对于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一年以上的受害人,如果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的受害人,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有关费用:
1、国营农场的居民;
2、在城镇从事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
3、居住在城镇,到农村承包企业的人员;
4、担任城镇企业经理、董事或者管理人员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不论该企业的所在地在农村或者城镇;或者居住在农村,在企业有固定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土地被征用,依靠政府补助和务工收入生活的人员或者农村居民的土地被依法收回,依靠补偿收入以及打工生活的人员;
6、在城镇从事工、商业活动一年以上的人员;
7、虽然到城镇从事工商业活动时间不满一年,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据生活经验可以判断受害人在城镇工作不会低于一年的人员;
8、其他难以认定为农村居民的人员。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理解及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决定,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激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4月3日
一、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二、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