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问题案例分析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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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集锦

【问题】如何看待官员道歉现象?官员道歉存在什么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表明,政府管理机构与官员并不必然是公正无私的“道德人”,有可能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特征。因此,一个道德再高尚的政府在遇到麻烦的时候,都会尽量避害趋利,都想尽量最大程度地化解责任,而道歉就是化解责任的公关方式之一。

“道歉既不伤害道歉者,也不伤害接受道歉的人。”古罗马政治家、哲学家塞涅卡较为生动地概括了“道歉”带来的好处。对官员道歉这现象进行分析,有助于各级官员更好地执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大众。

道歉,是公民意识逐渐提高的体现。公民参与是衡量现代社会政府治理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公民美德和公民责任是公民获得公民资格的前提条件,如果缺少必要的公民道德和公民责任,那么就不成为公民了。官员作为公民的一员,有必要为自己错误的施政行为或权力范围内的各种不作为或损坏人民的行为,向人民和社会道歉。这体现了公民意识的提高和官员官德的提高,为政治民主进步提供了更强大的动力。

道歉,是官员思想解放的体现。以民为本,不仅是建设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更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曾几何时,官员们已经习惯了处在金字塔的顶端,囿于我国现有的行政运行制度和政治伦理,官员即便不作为也依旧我行我素,对“道歉”讳莫如深,让他们俯下身段向社会、民众鞠躬道歉认错,本身也是官员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表现。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和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改革,它们共同促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随着社会力量的不断成长,面对来自社会的民意压力,如果官员继续保持僵化的思维模式和治理模式,势必使自己为时代潮流所抛弃。道歉认错是官员解放思想民本意识的真实体现。

道歉,是以道德制约权力的体现。道歉,不仅是社会主流观念达成共识的一种美德,更是基于和谐意识和道德良知的社会价值取向。任何国家权力除必须有法律依据外,还需要有道义基础和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撑。一方面,权力持有者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责任心,是其合理行使权力、保证权力良性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另一方面,一旦权力持有者行政不作为或者施行恶政,社会就会发挥道德伦理的强制力即道德舆论力量的制约作用,迫使其履行道德义务,或受到道德的惩罚,是以德治官、以德制权,用道德约束官员权力,以规范掌权者的行为,使权力行使者为政以德,以德服人。

道歉,是官员问责方式的体现。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实现者和维护者,当公共利益受损时,向社会道歉,其实就是正视矛盾,向公众承认自己工作的不足,向公众承诺改进工作的决心,是对自身管理职责的一种尊重,也是理性看待自己过失,严于律已、敢于担责的表现。其行为本身就是社会民主的一大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问责可以赋予民众以更大的政治空间,有利于构建政府权力与责任间的关系,使二者达到平衡。并且,向公众道歉的举措,有利于在短时间内缓解民众的不满情绪,避免事态的激化;同时,在时间和空间上为政府应对矛盾赢取一个缓冲期,对解决好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问题二:

在对积极意义上的道歉进行分析后,我们再看看道歉存在的消极或者是有待完善的一面。如作秀道歉、洗责道歉、缺位道歉、被迫道歉等等你方唱罢我登场,民众有了“道歉疲劳症”,亟需对其弊病进行分析。

一是重视政府内部系统的“道歉”。虽然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可是官员的升迁奖惩来自于”组织”,因此,官员在职权范围内出现”失误”,更重视政府内部系统的”道歉”。因为此种道歉直接关系着官员晋升,所以,道歉措词的拿捏、道歉分寸的把握、道歉态度的表露、道歉场合的选择、道歉方式的甄别等等,都会让出现“失误”的官员煞费苦心。此时道歉已沦为对权力的追逐而不是对“失误”的问责。

二是无法上升为政治意义上的道歉。目前,官员道歉整体状况仍然处于自发与非制度化的阶段。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一套基于官员职位、职权、职责一致性基础上的、运行自如的现代政府问责的制度化

体系。现行的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规章,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这些规章在问责的尺度、对象、结果等方面形式多样,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当官员出现失职导致重大失误或事故时,对其问责事宜是带有浓重“人治”色彩的同体问责,全系“组织”的一念之间,全建立在领导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的。如此局面也就造成,失职官员的道歉仅仅在私德意义上存在,无法上升为政治意义上的道歉。

三是道歉有时流于形式。目前,很多道歉从内容到程序缺乏规范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而评价的结果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有时候流于形式。就当下看,先前的不少道歉,大多基于官员自身的责任意识,仅取决于领导者的自省和觉悟或者是迫于社会舆论,这样就使得道歉流于形式,以至于形式大于内容,不少道歉过后,“失误”依旧没有改进。流于形式的道歉,不利于责任政府的建立,也不利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与政治伦理。并且,道歉太多而过错又未见解决,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公众也会逐渐失去信心,对政府公共政策的信任包括对政策制定机制的信任和政策绩效的信任也将会降低。

四是道歉有时并没有成为提高管理水平的正面措施。一些官员或政府出现失误后,不是将道歉作为提高管理水平的正面措施,而是作为消极防御的手段,当某一方面问题成堆,引起社会强烈反应时,才出面道歉,谋求改正,因而总是陷于被动。虽然一些官员也知道,民众的不满是压制不了的,压得了一时,压不了一世,但他们总是漠视民众的需求,不把民众利益放在心上,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试图将民怨压制住。更有甚者,以道歉柔性地选择回避而不是勇敢地直面责任。

五是成为某些官员逃避责任的“避雷针”。一些政府或官员向社会道歉,只是政府问责中一个表层姿态。如果没有相应的督查、追惩措施,“道歉”可能异化为别有用心者逃避责任的烟幕弹,问责的作用也将大打折扣。在中国古代,当老百姓对某些贪官污吏发生信任危机时,历代统治阶级往往使用“避雷针”原理进行处理,即用其他名声较好的清官来取代这些贪官。于是,老百姓的怨恨和愤怒就会通过“避雷针”——那下台的贪官传到地下去了。故此,道歉沦为某些官员公关“作秀”的方式和职能部门“规避责任”的工具。一些道歉是假,害怕上级追究是真;一些道歉不是基于没有解决好人民利益问题而反躬自省,而是害怕自身利益受损,是在实践一种规避责任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力。

六是道歉主体不太明确。问责的责任体系一般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部门职能交叉,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行政首长的正副职之间、行政官员之间的职权和职责划分模糊,出现了权责不清,或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权力和责任不平衡、不对称的现象。什么情况下需要道歉,什么职级的官员出来道歉,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形式道歉,公开道歉以后怎么办等等,都未形成制度,走向规范。同时,包括道歉的主体、道歉的客体、道歉的条件、道歉的表达方式、道歉的期限、道歉后的相应追责措施等一系列规范也很不完善。

事实上,我们过去也常常单纯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待道歉官员的行为,把他们的道德动机作为评价他们的道歉行为的唯一依据,从而对于他们的道歉行为表现出大度的宽容和理解。太多的事实也表明:喧嚣如斯,问题依旧。官员们公开道歉的价值何在?显而易见,精彩的罪己式“道歉”,仅能说明领导对问题重视了。“公开道歉”不是根治症结的良药,形成有组织的公共舆论压力和社会道德强制力,监督官员承担政治和道义责任,迫使其克服行政不作为现象才是猛药。

【问题】:怎样看待少数政府官员在特定场合讲错话?

一方面,要对其有正确的认识。有人认为这是不可容许的。因为在不少人看来,政府官员天生就不能犯错,讲了错话就是犯了错,这是不可原谅的。这种见解中包含着一个假设,即政府官员总是对的。其实政府官员也是普通人,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认识也有其个性的一面,他们不可能是真理的化身,不可能总是对的。一旦某个政府官员在面对公众质询和媒体采访时,出于各种原因讲一些错话,只要不是本质性的重大错误,就不应当轻率地、简单地被处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讲了错话的政府官员进行严肃批评,让他们在认识错误后,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公众也应调整心态,给他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另一方面,还要秉持严肃的态度,决不能一味姑息和听之任之。公众人物讲了错话,就应当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评论和批评。对于具体的政府官员来说,讲了错话,就应当主动承认错误,就应当在已经产生不良影响的范围内采取措施消除这些影响,并且要以此为鉴,加强政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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