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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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0.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己元从查
证。(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雇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31.唐朝的司法机关。
(1)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第一,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第二,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上报的疑难案件。
第三,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以参与重大案件
的审理。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
佐史。
3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和内容。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 年3 月11 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第一,共7 章56 条。
第二,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第三,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第四,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30.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一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体现了帝制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为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起到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为指导思想,加强传统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
律。
(l
(3) 以刑杀为威
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31. 明清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其职责与唐宋有所不同:
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掌复核;
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
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2)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清代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明清时期要求知县、知州、知府都要亲掌审判
32.«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附《暂(1)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一是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废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
二是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
(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
确定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从刑组成的新体系;规定主刑为死刑、元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据夺公权和没收。行章程》五条,主要特点:
30.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
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教化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
31. 唐朝的司法机关。
(1)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第一,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第二,刑部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第三,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
32.« 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与特点。
(1)«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因其确认了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又被称为"袁记约法" 0
(2)« 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
第一,取消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制。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 2分〉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
30.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3)"重其轻者" 。
31. 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规定:
(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贯以下杖七十,八卡贯则绞;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此外,明大话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刑法残酷,如"剥皮实草"。
3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特点:
(1)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职权;
(3)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历史意义:
(1)首次以根本大法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