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8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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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为了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管理施工生产技术的同时,管理好安全技术工作。总工程师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

四、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如土方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等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五、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特性较强的工程如:爆破、沉箱、沉井、烟囱、水塔以及拆除工程等,

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设计计(验)算和详图。

六、必须按照公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权限规定,按各部门、各人员的职责,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七、施工方案审批后,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由编制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审批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八、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分项作业负责人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持一份,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符合施工、安装和生产的具体情况,交底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九、施工现场架体、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项目安全员、施工安装负责人共同验收,确认符合标准、规范等要求,认真填写验收单,履行签字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十、各项验收单的填写必须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内容要量化。存在问题必须经整改后重新验收。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

一、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烟火。

三、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帐,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四、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五、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仓库。

六、储存易燃可燃有毒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须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七、库存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八、库房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消防器材。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一、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施工管理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安监站、公安局、

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二、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分公司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

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总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五、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六、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

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

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事

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调换

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

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

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

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职业禁忌症

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因设备、设施、工具

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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