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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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

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

《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引言•不同地区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不同行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结论和建议01引言指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及相关法规、办法和规定等,对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业绩进行规范、准确、及时、完整的反映和监督的制度。

会计制度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税收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税法会计制度与税法概述1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来源23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标不同,导致二者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存在差异。

目标差异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处理经济业务时遵循的原则不同,导致二者在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存在差异。

原则差异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所属的法律体系不同,导致二者在法律形式、程序和操作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差异掌握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实践中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影响。

熟悉相关案例的处理方法和操作流程。

提高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的认识和理解,为实际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案例分析的目的和意义02不同地区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03欧洲会计制度与税法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欧洲联盟税务指令》为例,分析其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特点。

不同地区会计制度与税法概述01中国内地会计制度与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例,分析其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特点。

02美国会计制度与税法以《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和《联邦会计准则公告》为例,分析其历史沿革、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特点。

某房地产企业因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导致所得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中国内地某跨国公司因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导致跨国投资税收筹划失败的案例分析。

美国某银行因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案例分析。

欧洲具体案例分析1对我国的启示23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税法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和改革,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统一。

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DOC 86).docx

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DOC 86).docx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综合案例分析部分税务代理人员于2002年1月20日受托为B市宏大公司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经过审查,获得如下资料:一、企业有关情况宏大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情况良好。

2001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400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1000万元,房屋、建筑物6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00万元),在职人员610人(其中生产人员500人),主要生产不锈钢丝帘线。

其他有关情况及说明1、本例中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2、核定该企业销售税金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核算按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

各月“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均为贷方余额,并按规定结转至“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2002年1月20日,“应缴税金”各明细科目及“其他应缴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无余额。

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企业2001年帐已结,损益表中全年利润总额为3763万元。

因上年度亏损,税务机关同意本年度不预缴所得税,于年末终了后45日内一次申报缴纳,然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汇算清缴。

结帐时,企业仍未提取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有关数据如下表项目金额项目金额主营业务收入18000 营业利润3577.98主营业务成本12000 投资收益180.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0 补贴收入15主营业务利润5850 营业外收入80其他业务利润500 营业外支出90营业费用740 利润总额3763管理费用870 所得税0财务费用1162.02 净利润37634、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适用3%的征收率5、审核企业有关帐册资料,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差错和纳税调整项目除下列提供的资料外,其他均无问题,视为全部正确。

6、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7、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

【老会计经验】税会差异与所得税避税的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税会差异与所得税避税的案例解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税会差异与所得税避税的案例解析一、案例介绍
1995年8月,安然外部审计公司安达信向安然推荐Tanya项目。

安达信注意到,安然1995年从石油和天然气的股票出售中获得了巨额的资本利得,因此建议构造Tanya来抵销部分资本利得,以减少应税收益。

起初,该项目考虑采用潜在的坏境负债,但是,安然没有此类负债,于是采用递延薪酬和退休后福利义务。

4个月后,安然董事会通过了此项目。

1995年12月。

安然将计税基础为18 854万美元的两张公司内部承兑票据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安然管理公司。

其中一张期限为20年,计税基础为12 084万美元;另一张期限为10年。

计税基础为6 770万美元。

作为此项转让的一部分,安然管理公司也以合同的方式承担了安然6 770万美元的递延薪酬义务,以及大约12 080万美元的退休后医疗、寿险和行政人员的死亡福利义务,合计18 850万美元。

作为两张承兑票据的交换,安然获取了安然管理公司新发行的全部20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

这些优先股包括一份5年期的看跌期权和一份6年期的看涨期权。

持有者有权选举安然管理公司的6名董事。

这些优先股代表了安然管理公司4万美元的;争权益,其计税基础为18 855.5万美元。

约等于两张承兑票据的计税基础(下文中:降优先股的计税基础视作18 854万美元)。

1995。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一)税务确认收入早于会计确认的【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20年12月28日签署一份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款100万元,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增值税专票随货移交给乙公司;甲公司负责送货上门,乙公司货到验收合格立即付款。

甲公司在2020年12月29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票,并且装货发运,在2020年12月31日就送到乙公司;但是因为元旦放假,乙公司是2021年1月3日才验收货物,乙公司1月4日就支付了货款。

假定该批货物的成本为70万元。

问题:甲公司对上述业务2020年和2021年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解析:1.甲公司2020年会计处理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判断,由于在2020年12月31日商品的控制权没有从甲公司转移给乙公司,因此会计上暂时不能确认收入。

借:合同资产-乙公司70万元应收账款-乙公司13万元贷:库存商品7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2.甲公司2020年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案例2-1】中甲公司销售货物,满足税法规定收入确认,因此需要在2020年确认应税收入。

(2)增值税:由于已经先开票,应在开具之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甲公司2020年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由于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税务处理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二者在收入与成本都存在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由于满足《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说明规定:“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因此应通过“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先调整收入,就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调整,详见表1-1:第二步:就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整,详见表1-2。

会计与税法差异案例分析

会计与税法差异案例分析

捐赠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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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3、不符合规定的折扣、折让
税法规定: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875号 )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 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 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 税法:须确认确认收入,符合条件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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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类调整案例
4、投资收益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2)权益法
❖ ①、持有期间收益
❖ C 股票股利(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 会计:不作账务处理,但要登记增加的股份数。
❖ 税法:按《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 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 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符合条件的免税!
❖ ①持有期间收益
❖ a 期末投资收益确认:
❖ 会计:按被投资方实现的损益通过调整(按被投资方各项可辩认资 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收益与损失。
❖ 税法:不确认被投资方损益变动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 b 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处理
❖ 会❖
借:应收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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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类调整案例 3、折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2)、折旧会计与税法差异案例 甲公司2008年12月外购运输汽车一辆,单价100万元,残值率为
10%,会计上按3年折旧。2010年重新估计残值率0%,税法上按4年 折旧。2010年会计折旧与税法差异分析。
2009会计折旧为100×(1-10%)÷3=30万元 2010年会计折旧为(100-30)÷2=35万元 2009/2010年税法折旧为100×(1-10%)÷4=22.50万 元 纳税调增35-22.50=12.50万元

会计经验: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案例1]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工资还是福利,有诀窍.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入福利费科目还是工资科目呢?很多人说,当然是福利费啦.也有人说,如果记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怎么办?段老师提醒您,只要我们将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是可以纳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福利费计算基数的.段郎解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只要职工食堂经费符合34号公告的规定,即使会计将其记入了职工福利费,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调整为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呢.[案例2]营改增以后,广告宣传费应当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公司签了一份户外广告合同,广告公司开了一张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小慧左看右看,不知道这6个点的票能不能抵税.段老师提醒您,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广告公司,6个点的票没问题;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小慧的公司,那就是广告公司销售户外广告牌了,这个时候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分开,广告业务按6个点,销售户外广告牌应当按17个点.段郎解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部分现代服务业(三)文化创意服务.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注意,如果广告公司将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卖给了小慧的公司,合同中一定要分别注明广告牌的价款和广告费的标准,这是分别索取发票、核算和纳税的主要依据呢.【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有一个词叫税会差异;有一个说法叫以税法为准;有一个习惯就是,会计记账时也要问税法怎么说.段老师提醒您,不要走进这样的习惯和误区.会计记账和以税法为准,是两码事. 当会计记账的时候,我们的唯一依据是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而不是税法;当税务申报的时候,我们的唯一依据是税法,这个时候如果遇上了税会差异,以税法为准,因此就有了纳税调整.千万不要将两码事混成一码事哦!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3)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3)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3)案例52017年10月1日主体与客户订立了一项合同,以1300元的价格向客户出售产品A、B、C和D。

主体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A商品、B产品、C产品的单独售价分别400元、250元、750元。

主体经常的单独出售三项产品,同时,主体也经常以600元的价格将产品B和产品C一同出售。

另外,主体向不同客户出售产品D的价格差异范围较大(自200至500不等)。

主体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向客户转让了产品A和产品D,11月向客户转让了产品B,12月向客户转让了产品C。

会计处理第一步,识别客户合同:略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转让产品A、产品B、产品C、产品D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时)1300元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新收入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案例一:固定资产折旧差异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而税法中只接受直线法。

某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100,000元、使用年限10年的机器设备,每年折旧率为10%。

根据会计制度,该公司每年计提折旧10,000元(100,000元/10年),并在利润表中体现。

然而,根据税法,公司只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0,000元。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计提折旧的时间点和数额不同,导致了税前利润和应纳税额的差异。

案例二:存货计价差异根据会计制度,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FIFO)、加权平均法或特定成本法进行计价,而根据税法,只接受FIFO法进行计价。

某公司在年末通过加权平均法计价存货,结果得到了30,000元的存货成本。

根据会计制度,公司将30,000元作为成本呈现在利润表中。

然而,根据税法,公司需要按FIFO法计算存货成本。

如果公司实际使用的存货出售顺序与FIFO法不同,就会导致存货成本的差异,进而影响到税前利润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三:准备金差异根据会计制度,公司可以根据风险和未来不确定因素计提适当的准备金,以应对潜在的损失。

然而,根据税法,只能扣除已发生并且可以明确的损失。

某公司根据会计制度计提了50,000元的坏账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客户违约风险。

根据会计制度,该准备金将反映在利润表中,降低当期纳税额。

然而,根据税法,只有在发生坏账损失后才能扣除,因此这部分准备金在税法层面无法扣除,导致纳税额的差异。

案例四:研发费用资本化差异根据会计制度,公司可以选择将研发费用立即列支,或者资本化并在未来多个会计期间摊销。

然而,税法中只允许研发费用立即列支。

某公司决定将研发费用资本化,总共200,000元,预计在未来10年内摊销。

根据会计制度,公司将以每年20,000元的摊销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

然而,根据税法,公司需要将全部200,000元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从而产生了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新旧准则衔接下税会差异案例解析

新旧准则衔接下税会差异案例解析

新旧准则衔接下税会差异案例解析一、案例导入。

咱们先来看个小例子哈。

就说小甲公司,这是一家生产型企业。

在旧准则下呢,它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那是比较简单粗暴的,一直用直线法折旧。

比如说它有一台大型设备,买的时候花了100万,预计能用10年,也没有啥残值。

那按照旧准则下的直线法,每年折旧就是10万(100万÷10年)。

然后呢,新准则来了。

新准则里说,有些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用直线法不太能准确反映真实情况。

小甲公司研究了一下,觉得这台设备其实前几年用得特别狠,后面就慢慢轻松了,所以想改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

这一改可就热闹了,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一年折旧就得是20万(100万×2÷10)。

二、会计处理。

1. 旧准则下。

小甲公司每年的会计分录都是:借:制造费用10万。

贷:累计折旧10万。

这是很常规的操作,简单明了,按照既定的直线法计算折旧,然后把折旧费用分摊到制造费用里,因为这设备是用于生产的嘛。

2. 新准则下。

第一年:借:制造费用20万。

贷:累计折旧20万。

这里就和旧准则不一样了,按照新的折旧方法,折旧金额变成了20万。

那这对小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就有影响了,利润表上的成本增加了,净利润就会减少。

三、税务处理。

1. 税法呢,可不管你会计上怎么折腾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像加速折旧有规定的范围等),一般就得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才能在税前扣除。

2. 那对于小甲公司来说,在税务上,不管它会计上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多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只能按照直线法折旧的10万来扣除。

这就产生差异了。

假设小甲公司当年的利润总额是100万(不考虑其他因素)。

在会计上,按照新准则折旧后的利润是80万(100万 20万)。

但是在税务上,应纳税所得额是90万(100万 10万)。

四、差异影响。

1. 暂时性差异。

这个差异就是暂时性的。

为啥呢?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虽然前期会计折旧多,税务折旧少,但是到了后面,会计上的折旧会慢慢变少,而税务上一直是直线法折旧。

【会计实务】案例解析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财税处理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会计实务】案例解析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财税处理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会计实务】案例解析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财税处理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案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手机销售商店,所有由该店销售的手机,甲公司书面向客户承诺:手机自售出起一年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负责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三包服务);此外,在此期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例如手机进水)等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甲公司也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该服务不能单独购买)。

假设甲公司2019年度实际销售手机收入3000万元,税额390万元,手机成本2500万元。

2019年实际发生质量保证服务支出8万元,其中包含2018年度所售手机三包服务支出6万元。

2019年按照销售额的1%预提质量保证服务支出费用(三包)。

对于额外的免费维修服务,与甲公司类似的企业有单独销售,市场公允价格为手机售价(不含税)的0.8%。

2019年度售出的手机,截至12月31日共发生因客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故障维修支出3万元,预计2020年度还会支出3万元。

甲公司从2019年1月1日开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问题:甲公司2019年度的财税处理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解析:(一)会计处理案例中,甲公司的承诺包括:销售手机、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以及额外免费维修服务。

甲公司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由于客户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提供的额外免费维修服务,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服务,尽管其没有单独销售,该服务与手机可明确区分,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在该合同下,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有两项:销售手机和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其各自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甲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手机销售分摊:3000×1/(1+0.8%)=2976.19万元额外免费维修分摊:3000×0.8%/(1+0.8%)=23.81万元1.售出手机时:借:银行存款3390.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976.19万元合同负债——免费维修23.81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0万元同时结转手机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2500万元贷:库存商品2500万元2. 额外的免费维修服务:借:合同履约成本——免费维修3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3万元由于截至12月31日,承诺的一年服务期限尚未达到,所以2019年度确认的免费维修服务“合同负债”尚不能转化为收入,支出只能暂时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新租赁准则税会差异调整案例

新租赁准则税会差异调整案例

新租赁准则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租赁准则(IFRS 16)对企业的影响已经逐渐显现,其中一个突出的影响就是在税务处理方面出现的差异。

在旧准则下,租赁费用被确认为租赁费用或租金支出,在新准则下,租赁合同会被资本化成为租赁负债和租赁资产,从而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申报。

税务部门往往有专门的税务策划人员,他们会根据不同的税法和法规来进行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

由于新租赁准则的实施,税务部门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来处理与租赁相关的税务差异。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展示新租赁准则税务差异调整的过程:某公司在过去的一年里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根据新准则,公司需要将该租赁合同资本化并计入负债表和资产表中。

合同期限为5年,每年的租金为10万元。

根据新准则,公司需要按照租金流的现值计算出初始计提的租赁负债和租赁资产。

在税务方面,根据税法规定,租金支出是可以在利润表上进行抵扣的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额。

由于新准则下租金被资本化,导致了租金支出无法在当期进行抵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税务差异,公司需要对租金支出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在税务申报时能够合理地获得抵扣和减免。

公司需要将资本化的租赁负债和租赁资产从财务报表中剔除,换算为租金支出。

然后,根据税法规定的抵扣标准和规定,对租金支出进行重新计算,确保公司能够合理地享受租金支出的抵扣。

公司还需将调整后的数据及相关计算过程详细记录并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公司还需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新准则下租赁资产和负债的资本化对企业税务申报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调整方案。

通过对新租赁准则税务差异的调整,公司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风险,确保企业在税务申报时能够依法合规并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务减免。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给企业的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而通过合理的调整和策划,企业可以有效地处理好新准则下的税务差异,确保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合规和优势。

税务部门需要密切关注新准则的实施情况,及时对企业税务筹划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在新准则下的税务申报能够顺利进行。

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

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

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内容大纲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及税会差异二、辞退福利的税会差异三、离职后福利的税会差异四、短期薪酬的税会差异五、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税会差异六、股份支付的税会差异七、综合案例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及税会差异(一)会计规定(二)税收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国税函2009年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但是,不包括:企业发放给职工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薪金(属于福利费)。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没有合理规定,职工薪酬包括福利费。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3)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汇算清缴年度的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如果只预提未实际发放的不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税收:实际发生原则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的累积带薪缺勤费用,税法上应当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支付的退休人员工资和补贴,不得税前扣除,因为与应税收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属于劳务费用,作为经营费用据实扣除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 属于工资薪金的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按照福利费的扣除标准处理(税会差异)入不相关。

比会计上的职工薪酬范围小的多。

2.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扣除基数: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三项经费本身以及四险一金。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子女教育补贴,在会计上属于职工薪酬,但是税法上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产生税会差异。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

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
在第一个会计年度,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应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对固定资产进行 折旧计提,计提的折旧金额为75万元。因此,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财 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调整为125万元(100万元 - 75万元)。
在第二个会计年度,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应继续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对固定资产 进行折旧计提,计提的折旧金额为150万元。因此,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应将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调整为50万元(200万元 - 150万元)。
2023年1月1日:A公司 将股权出售,售价为 130万元。
财务会计处理
2022年1月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 100万
A公司记录购买成本
财务会计处理
贷:现金 100万 2022年12月31日
A公司根据公允价值调整股权价值
财务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万 贷:其他综合收益 20万
2023年1月1日
财务会计处理
A公司记录出售收入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20万
借:现金 130万 其他综合收益 10万
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
在这个案例中,财务会计和税法之 间的差异主要在于时间线上的处理 。
在评估阶段,财务会计记录了股权 价值的增加,而税法则没有要求进 行记录。
在购买阶段,财务会计和税法都要 求记录购买成本。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案例集
2023-11-06
目 录
• 案例一:永久性差异 • 案例二:暂时性差异 • 案例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案例四:企业合并 • 案例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案例六:关联方交易
01
案例一:永久性差异
案例介绍
本案例涉及一家公司,其在财务会计中采用直线折旧法对固 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根据税法规 定采用了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折旧计提。

【推荐】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

【推荐】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案例12017年10月1日,主体与客户订立一项针对两项知识产权许可证(许可证X和Y)的合同,主体确定该合同代表两项履约义务,每项履约义务均在某一时点履行。

合同针对许可证X所规定的价格为固定金额300,而针对许可证Y所规定的对价则是客户在未来三个月内销售使用了许可证Y的产品的未来销售额的5%。

在合同开始时,主体估计其基于销售的特许使用费(即,可变对价)为1500。

许可证X和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0和1000。

许可证Y在2017年10月转让给客户,而许可证X在2017年11月转让给客户。

会计处理第一步,识别客户合同:略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转让许可证X和许可证Y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时1800(300+1500)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1.首先,主体确定是否将可变对价(即基于销售的特许使用费)全部分摊至许可证Y。

将300分摊至许可证X并将1500分摊至许可证Y未能反映出基于许可证X和许可证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0和1000)对交易价格进行的合理分摊。

因此,主体得出虽然可变付款额明确地与转让许可证Y的履约义务的结果相关(即客户后续销售使用许可证Y的产品)的结论,但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许可证Y将不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原则。

2.据此,主体应当应用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分摊要求(即,基于每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

主体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别为800和1000)将固定交易价格300分摊至许可证X 和许可证Y。

即,分摊至许可证X的交易价格为133(800÷1800×300),分摊至许可证Y 的交易价格为167(1000÷1800×300)。

主体同时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与基于销售的特许使用费相关的可变对价1500进行分摊。

分摊至许可证X的可变交易对价为667(800÷1800×1500),分摊至许可证Y的可变交易对价为833(1000÷1800×1500)。

会计实务:会计与税收零差异的纳税调整举例

会计实务:会计与税收零差异的纳税调整举例

会计与税收零差异的纳税调整举例摘要: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通常情况下,会计与税收如果存在差异,自然要进行纳税调整。

但今年在受托为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审核中,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发现一个特殊现象,那就是即使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为“零”,也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甲公司2007年1月l日以8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

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

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以任何方式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2007年度乙公司实现利润100万元,2008年4月,乙公司宣布分配2007年度利润80万元,甲公司于同年5月收到现金股利2.4万元。

甲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该笔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七条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1)2007年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00贷:银行存款800000(2)2008年4月乙公司宣告分配利润时:借:应收股利24000贷:投资收益24000(3)2008年5月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24000贷:应收股利24000今年3月,甲公司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该表第七栏会计投资收益填24000元(假设该公司无其他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

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

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内容大纲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及税会差异二、辞退福利的税会差异三、离职后福利的税会差异四、短期薪酬的税会差异五、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税会差异六、股份支付的税会差异七、综合案例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及税会差异(一)会计规定(二)税收规定1.工资、薪金支出(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国税函2009年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但是,不1括:企业发放给职工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薪金(属于福利费).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没有合理规定,职工薪酬包括福利费。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⑶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汇算清缴年度的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如果只预提未实际发放的不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税收:实际发生原则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的累积带薪缺勤费用,税法上应当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支付的退休人员工资和补贴,不得税前扣除,因为与应税收入不相关。

比会计上的职工薪酬范围小的多。

2.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扣除基数: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三项经费本身以及四险一金。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子女教育补贴,在会计上属于职工薪酬,但是税法上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产生税会差异。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财税2018年51号)【注】超过部分,当年纳税调增,会计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纳税调减。

会计与税法差异案例分析

会计与税法差异案例分析

会计与税法差异案例分析案例一: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差异公司在一年内发生了200万的采购成本,按照会计准则,该公司将费用确认为成本,计入成本费用科目中。

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采购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即可减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购置发票等材料,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减少纳税基数。

而在会计准则下,企业一般不会主动计提抵扣的进项税额,而是将进项税额纳入成本费用中进行核算。

因此,会计与税法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将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而税法允许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应纳税额。

案例二:长期资产折旧计算差异企业购置了价值1000万的机械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将该设备按照10年的使用寿命进行线性折旧,即每年计提100万的折旧费用。

而在税法规定中,机械设备的折旧费用可以根据企业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计算,例如可以使用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折旧等方法。

虽然折旧费用的计算方法不同,但是最终的折旧额度通常是会计与税法一致的。

因此,会计与税法在计算长期资产折旧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准则采用线性折旧方法,而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

案例三:公司利润计算差异公司在一年内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成本费用500万,按照会计准则,该公司的利润为500万。

而在税法规定中,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企业可以申报抵扣一些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用、技术推广费用等。

将这些费用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后,再计算最终的纳税金额。

因此,会计与税法在计算公司利润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按照成本费用进行计算,而税法允许企业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会计与税法在进项税额计算、资产折旧计算和利润计算等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应根据两者的不同规定,在实践中进行合理运用,并确保企业的会计和纳税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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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案例1]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工资还是福利,有诀窍.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入福利费科目还是工资科目呢?很多人说,当然是福利费啦.也有人说,如果记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怎么办?段老师提醒您,只要我们将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是可以纳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福利费计算基数的.
 段郎解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只要职工食堂经费符合34号公告的规定,即使会计将其记入了职工福利费,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调整为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呢.
 [案例2]营改增以后,广告宣传费应当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公司签了一份户外广告合同,广告公司开了一张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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