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缴销事项鉴证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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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缴销事项鉴证报告(范本)
×××××××: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单位(XX公司)自__年__月__日至终止经营活动日(__年__月__日)的经营期间和自终止经营活动日至企业清算结束日(__年__月__日)的企业清算期间,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结清税款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委托事项不包括:关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有关税种缴纳事项。
委托人或被鉴证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缴销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被鉴证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收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如实申报纳税。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收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要求,对被鉴证单位结清税款事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对委托人或被鉴证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经营期间结清事项
__年__月__日至终止经营活动日__年__月__日的经营期间,被鉴证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税费有:
二、缴销事项鉴证
被鉴证单位已于××××年××月××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发票缴销手续,并取得由×××税务局确认的《发票缴销登记表》。
企业可据此办理注销清税手续。
三、清算期间结清事项
清算所得 XX
免税收入 XX
不征税收入 XX
其他免税所得 XX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XX
应纳税所得额 XX
税率(25%) XX
应纳所得税额 XX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XX
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XX
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XX
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XX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XX
四、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企业清算期间应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XX
(本页无正文)
中介机构负责人:
中国注册税务师:
联系地址: 电话:
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
1.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税款鉴证报告说明(范本)
2.企业经营期间税款计算缴纳情况分析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4.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5.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6.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2.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税款鉴证报告说明(范本)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税款鉴证报告说明
一、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
(一)执行《XXXXX》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会计经营假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经营期间按持续经营假设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清算期间按非持续经营假设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基本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X%、X%;城市建设维护税X%;教育费附加X%;营业税X%;企业所得税X%。
(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审核事项形成依据
(一)鉴证事项委托依据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为:XX【20XX】第XX号)。委托事
项不包括:关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有关税种缴纳事项。
(二)注销税务登记文件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经营期间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三)企业终止经营汇算清缴申报文件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经营期间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企业清算期确定的文件依据
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三、经营期间结清事项鉴证说明
本次鉴证所涉及的被鉴证单位经营期间为:年月日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