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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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约与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违约与索赔案例分析

某山岭重丘区公路路基土、石方工程中, 承包商在协议中标明有软石旳地方未碰到软石,因此, 该施工段旳工期提前2个月。

但另一施工段在协议中没有标明有岩石旳地方碰到了较多旳次坚石, 使开挖工作变得困难, 工期因此迟延了5个月。

由于工期迟延, 使得施工不得不在雨季进行。

按一般公认原则计算, 影响工期2个月, 由于实际碰到旳地质条件比原合理估计旳复杂, 导致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 折算影响工期3个月。

为此, 承包商预备提出索赔。

问: 该索赔计划有关索赔旳内容、理由、证据、告知等, 用文字简要阐明要点。

答: 1.索赔旳内容由于意外地质条件导致施工困难, 导致工期延长, 对应产生额外旳工程费用, 因此, 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2.索赔旳理由施工中碰到协议中未标明旳较多坚石, 施工现场旳条件与本来旳勘察有很大差异, 超过协议提供旳条件, 属业主旳责任范围。

3.索赔旳证据(1)工程照片、施工记录、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旳签证, 与地质变化有关旳协议文献(如标书、图纸设计底记录、变更指令等)。

(2)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纪要, 以及以上多种记录汇报, 因此分析计算延误旳工期状况并证明期限可信度。

(3)与本领件有关旳人工报表、材料报表、机构设备报表, 用以分析计算多用了人工或延长工作时间, 增长了设备数量、种类或工作时间, 以及多用材料数量。

4、索赔旳文献重要包括: 索赔信、索赔汇报、详细计算书与证据。

5、索赔旳告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协议规定旳有效期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规定, 在发出告知后, 承包商应深入开展索赔旳取证工作, 以备规定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索赔告知参照形式如下:索赔告知致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我方但愿你方对土方开挖中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一、在协议文献标明有软石旳地方未碰到估计旳软石。

二、在协议文献中未标明有岩石旳地方碰到较多旳次坚石。

由于第一条, 我方实际工期提前。

工期索赔案例法律分析(3篇)

工期索赔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工期延误现象时有发生,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工期索赔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因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施工方遂向开发商提出工期索赔,要求赔偿因其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工期延误的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方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因素导致的,而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自身管理不善是延误的主要原因。

首先,关于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如果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若设计变更确实存在,且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材料供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材料供应不及时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如未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材料款,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关于天气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若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则施工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于2012年签订了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总价款为2亿元人民币,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承包方遂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增加工程款及工期延长。

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工程进度滞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方多次返工。

同时,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增加了工程量。

这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期延长至三年。

2. 工程成本增加由于工程进度滞后,承包方不得不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具体如下:(1)人工费:由于工期延长,承包方不得不雇佣更多工人,导致人工费增加。

(2)材料费:由于工程量增加,材料消耗量也随之增加,导致材料费增加。

(3)设备租赁费:由于工期延长,承包方不得不租赁更多设备,导致设备租赁费增加。

(4)其他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监理费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场地、资金、材料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场地、资金、材料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方多次返工。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的索赔涉及经济、法律、商务、管理、工程技术、谈判技巧等方面的综合知识,更包括一系列的决策活动。

承包商应当重视并认清工程索赔的原则和程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有效方法来实施索赔,提高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阐述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索赔工作的注意事项和要点,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学习参考。

一、南亚某国工程索赔案例1、工程概况南亚某国的水电站工程,利用13km河段上的95m水头,修建拦河堰和引水隧洞发电站。

水电站装机3台,总装机容量6.9万kw,年平均发电量4.625亿度。

首部混凝土拦河堰长102m,高23.5m,蓄水量为625万立方米。

堰顶安装弧形闸门5扇,控制发电站进水口的水位。

当5扇闸门全部开启时,可宣泄洪水9100立方米/秒。

电站引水洞经过岩石复杂的山区,洞长7119m,直径6.4m,全部用钢筋混凝土衬砌。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极不利的地质条件。

在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说明:6%的隧洞长度通过较好的A级岩石,55%的隧洞长度通过尚好的B级岩石,在恶劣状态的岩石(D.E.F级岩石)中的隧洞长度仅占隧洞全长的12%,其余27%隧洞长度上是处于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

事实上,通过开挖过程中的鉴定。

D级岩石占隧洞全长的46%,E级岩石段占22%,F级岩石段占15%,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段占17%,根本没有遇到B级和A级岩石。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塌方40余次,塌方量达340余立方米,喷混凝土支护面积达62486平方米,共用钢锚杆25689根。

水电站厂房位于陡峭山坡之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山体可能滑坡的重大威胁。

因此,出现了频繁的设计变更。

调压井旁山体开挖边坡的过程中,先后修改坡度6次,使其实际明挖工程量达到标书工程量表(BOQ)的322%。

厂房工程岩石开始中,修改边坡设计3次,增加工程量23000立方米。

虽然遇到了上述诸多严重困难,但在承包商联营体的周密组织管理下,采取了先进的施工技术,使整个水电站工程优质按期地建成,3台发电机组按计划满负荷地投入运行,获得了业主和世界银行专家团的高度赞扬。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m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表4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3.索赔费用计算⑴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施工合同管理索赔分析案例

施工合同管理索赔分析案例

施工合同管理索赔分析案例一、背景某工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任务。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工程进度按照约定的时间表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方因此产生了额外的费用。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了索赔,要求甲方支付因工程进度延误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索赔分析1. 索赔依据根据《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乙方有权在工程进度延误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索赔。

同时,乙方还需提供详细的索赔资料,包括额外费用的计算依据、工程进度延误的原因等。

2. 索赔金额乙方在索赔书中主张,由于工程进度延误,乙方额外产生了1000万元人民币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乙方提供了相关费用的详细计算依据和发票。

3. 索赔期限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在工程进度延误发生后的30日内向甲方提出索赔。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了索赔,符合合同约定。

4. 索赔责任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完成工程进度。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完成工程进度,导致乙方产生了额外费用。

因此,甲方应对乙方的索赔承担责任。

三、解决办法1. 甲方承认乙方的索赔权利,并根据乙方提供的详细资料计算出应支付的索赔金额。

2. 甲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索赔金额。

3. 甲方应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约定的时间表顺利进行,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

四、总结在本案例中,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了索赔,并提供了详细的索赔资料。

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甲方应对乙方的索赔承担责任。

通过协商解决,甲方承认乙方的索赔权利,并按照约定支付索赔金额。

本案例体现了施工合同管理中索赔的重要性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程索赔典型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典型案例分析

⼯程索赔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关于精装修吊顶增加⾓钢加固背景:某⼤型公共建筑精装修⼯程,由于⾛廊天棚处管道密集,吊顶吊杆⽆法固定,设计院的解决⽅案是在⾛廊四周增加⾓钢来⽀撑吊顶龙⾻,然后再做吊顶饰⾯板。

施⼯单位对加固⾓钢提出⼯程费⽤索赔。

施⼯⽅索赔理由:⼀⽅⾯设计院出图了,另⼀⽅⾯⾓钢确实增加了,费⽤增加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业主⽅反索赔理由:费⽤要不要增加要看合同约定,是否是深化设计与施⼯合同,是否进⾏了施⼯现场踏勘是判断该案例的关键点,⽽与设计院是否出图⽆关。

如果合同是深化设计与施⼯合同,且进⾏了施⼯现场踏勘,那么这笔费⽤是属于施⼯⽅设计深度不到位造成的,业主⽅是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的。

如果合同只是施⼯合同,施⼯⽅没有深化设计的权利和义务,只能根据图纸和清单描述来报价(因为装饰施⼯图没有管道系统的内容),⼜如果现场踏勘时管道⼯程刚巧还没有施⼯完成,这样虽然进⾏了现场踏勘但对于该处吊顶的报价也是⼀个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会提出疑问,但⼤多数还是不做判别按清单描述来报价,这样后期引起的索赔争议则看双⽅的协商结果,或者业主⽅买单,或者按⼀定的责任⽐例分摊。

案例2:关于⼟⽅报价背景:建筑⼯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按设计图⽰尺⼨以基础垫层底⾯积乘以挖⼟深度计算,施⼯⽅报价时按清单⼯程量乘以⼀定的系数计算得出⼟⽅的综合单价。

施⼯⽅索赔理由:施⼯报价的⼟⽅⼯程量与现场实际⼟⽅⼯程量相差较⼤,要求按实际施⼯的施⼯⽅案进⾏⼟⽅⼯程量结算。

业主⽅反索赔的理由:投标报价时基础、沟(槽)等⼟⽅的挖、填、运,除按⼯程量清单提供的⼯程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外,还应按施⼯组织设计提供实际的⼟⽅量(施⼯组织设计中应当列明⼟⽅计算式及⼟⽅量)进⾏计算和报价。

如果投标⼈未按施⼯组织设计提供实际⼟⽅量,或者提供的实际⼟⽅量严重不符,且回标分析时按该项的有效标中最⾼报价予以修正后仍中标者,中标后原投标综合单价作为合同单价。

工程施工单位索赔案例

工程施工单位索赔案例

工程施工单位索赔案例1. 概述工程施工单位索赔案例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需要向工程业主提出索赔的案例。

在工程施工中,可能会涉及诸多因素,如设计变更、材料质量问题、工期变动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施工单位经济损失。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工程施工单位索赔的过程和具体情况。

2. 案例背景某施工单位承担了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包括商业广场、写字楼、室外景观等。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水位较高、地基土质较差等原因,导致了土方工程难度增大、施工进度延误等问题。

同时,设计方面也存在设计变更、规范要求不清等方面问题,给施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3. 索赔过程在遭遇地下水位过高、地基土壤不佳等问题时,施工单位及时向业主提出了索赔申请,要求对涉及土方工程进行额外施工及费用补偿。

业主方接受了施工单位的索赔申请,并进行了一定的商讨,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业主同意向施工单位支付额外的土方工程费用,并在后续土方工程的施工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在设计方面存在问题时,施工单位也及时向设计方提出了设计变更的意见,要求设计方重新设计,并提供相应的补偿。

设计方对此表示理解,并进行了相应的设计调整和补偿。

最终,在业主、施工单位和设计方的协商下,设计方重新设计了相关部分,并支付了相应的设计费用。

4. 索赔结果通过施工单位的努力和协商,最终达成了对地下水位过高、地基土壤不佳等问题的索赔,业主方支付了额外的土方工程费用。

同时,在设计方面存在问题时,设计方也进行了重新设计并支付了相应的设计费用。

通过这一索赔过程,施工单位在遭遇困难时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成功获得了经济补偿,保障了施工单位的利益,提高了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了施工单位与业主、设计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5. 结论工程施工单位索赔案例充分展示了在工程施工中遇到问题时,积极提出索赔是保障施工单位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方式。

工程索赔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合同案例分析
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承接一项大型工程项目时,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详细的施工合同。

合同中
明确规定了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
地质条件异常复杂,导致实际工程量大幅增加,施工成本随之上升。

乙方(建筑工程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条款,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向甲方提出了索赔。

甲方在接到索赔要求后,对乙方提出的索赔金额表示质疑,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了成本的增加。

双方就索赔金额及责任归属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提出索赔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指令、现
场签证、成本增加的详细计算等。

乙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并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报
告来证明其索赔的合理性。

甲方则委托另一家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以验证乙方的索赔是否
成立。

在经过一系列详细的审查和协商后,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甲方承认了地质条件的变
化是导致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并同意支付部分索赔金额。

同时,乙方也接受了甲方关于
其管理不善导致部分成本增加的指责,并同意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工程索赔中,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双方在面对争议时应有的理性态度。


同中的详细条款为双方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基础。

双方都应该本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提供
真实的证据,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

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可以为争议的解决提供客观的
评估和建议。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者造成额外费用支出,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案例分析是对工程索赔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借鉴。

下面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工程索赔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在某高层建筑工程中,由于设计图纸中的错误导致柱子尺寸不符合实际要求,施工单位需对此进行调整,导致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支出。

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经过协商后,最终得到了一定的赔偿。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设计图纸的错误导致了工程施工中的问题,这是设计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

同时,施工单位在索赔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计算依据,以确保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协商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争取得到合理的赔偿。

案例二,在某桥梁施工工程中,因为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中的情况不符,导致了工程施工难度加大和费用支出增加。

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经过多方协商,最终得到了一定的赔偿。

分析,这个案例中,施工单位遇到了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情况,这是一种不可抗力因素。

施工单位需要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数据支持。

在协商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充分展示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所带来的实际困难和费用支出增加,以争取得到合理的赔偿。

综上所述,工程索赔案例分析是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索赔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得出一些经验教训,施工单位需要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索赔要求,同时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数据支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争取得到合理的赔偿。

希望今后在工程施工中能够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工程索赔中,施工单位需要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索赔要求,并通过合理的数据和证据支持,争取得到合理的赔偿。

建筑工程索赔与仲裁纠纷解决实例与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索赔与仲裁纠纷解决实例与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索赔与仲裁纠纷解决实例与案例分析引言: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往往伴随着各种问题和风险。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索赔和纠纷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建筑工程项目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建筑工程索赔与仲裁纠纷的解决实例,以期对相关问题有进一步了解。

案例一:材料供应商索赔案例背景介绍:在一座高层住宅项目中,材料供应商提供了一批次次品水泥,导致了部分建筑结构出现了问题。

项目方要求材料供应商赔偿损失,但供应商不愿意承担责任。

解决方案:项目方和材料供应商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决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

经过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判决材料供应商赔偿项目方损失,并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罚。

实例分析:此案例中,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次品水泥导致了建筑结构问题,给项目方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确保了项目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也提示了材料供应商应该更加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以免索赔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施工方索赔案例背景介绍:一家建筑公司承接了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的施工任务。

然而,由于规划设计不合理和工期过紧等问题,导致施工方面遇到了很多困难,无法按时完工。

项目方要求启动违约金机制,并要求施工方承担额外费用。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纠纷,双方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途径。

经过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认为规划设计方应承担一定责任,并判决项目方与施工方达成妥协,调整施工进度并对违约费用进行调整。

实例分析:这个案例中,工期和规划设计问题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通过仲裁解决了双方的分歧,并调整了施工进度和费用,从而达到了互利共赢的效果。

这个案例也提醒了项目方在制定工期和设计规划时应更加合理和详细,并与施工方进行充分沟通,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案例三:工程质量纠纷案例背景介绍:一座公共建筑项目在竣工后不久,出现了大面积漏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使用。

业主要求承建单位解决问题以及进行相应的赔偿。

承建单位认为是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了漏水。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10个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10个案例分析)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一)《案例1》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1)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3)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

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1)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

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美元。

(2)同意24个月工期。

(3)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1)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

(2)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

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

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

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

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案例分析:(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

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做出确认或否认。

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价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

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

工程索赔法律案例(3篇)

工程索赔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住宅楼工程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

双方于2010年3月1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的相关条款。

2010年5月,由于乙方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复杂,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乙方于2010年7月1日向甲方提出了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申请,要求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费用和额外工程费用共计300万元。

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甲方责任所致,因此拒绝支付索赔费用。

2010年9月,乙方将甲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费用和额外工程费用共计30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提出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是否成立?2. 甲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3. 索赔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数额。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乙方提出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成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复杂,导致工期延误,符合合同约定的索赔条件。

2. 甲方应承担部分工期延误责任。

虽然地质条件复杂并非甲方责任,但甲方在工程招标阶段未能充分了解地质情况,导致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困难。

因此,甲方应承担部分责任。

3. 索赔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数额。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工期延误费用按每日3万元计算,额外工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经核算,乙方提出的索赔费用共计300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期延误费用和额外工程费用共计3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索赔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1. 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的成立条件。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合同中有明确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条款;②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甲方责任或其他合同约定原因所致;③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我国某大型建筑企业,项目总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占地面积为1000亩,总建筑面积为200万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3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二、索赔原因及依据1. 索赔原因(1)不可抗力因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导致施工中断,影响了工程进度。

(2)设计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成本。

(3)工程地质条件变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条件与原设计不符,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增加了施工成本。

2. 索赔依据(1)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5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3)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8.1.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三、索赔计算及处理1. 索赔计算(1)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顺延30天,费用补偿50万元。

(2)设计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顺延60天,费用补偿200万元。

(3)工程地质条件变化:根据合同约定,因工程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难度加大,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顺延45天,费用补偿150万元。

2. 索赔处理(1)工期顺延:经双方协商,施工单位可顺延工期165天。

(2)费用补偿:经双方协商,建设单位同意支付施工单位索赔费用500万元。

四、案例总结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多种索赔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成功索赔工期和费用。

施工阶段工程索赔案例(3篇)

施工阶段工程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住宅小区项目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2亿元。

该项目于2016年3月正式开工,预计2018年6月竣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复杂,施工方在施工阶段遇到了地基处理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和成本增加,引发了施工索赔事件。

二、索赔事件1. 地质条件变化: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发现该地块的地基承载力远低于设计要求,需要进行地基处理。

经地质勘察,发现该地块存在软弱土层,需要进行深层搅拌等处理措施。

2. 工程进度延误:由于地基处理需要的时间较长,施工方无法按原计划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延误需要向业主索赔。

3. 成本增加:地基处理措施的实施导致施工成本大幅增加。

根据合同条款,施工方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这部分额外费用。

三、索赔处理1. 施工方提交索赔报告:施工方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向业主提交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地质勘察报告、施工进度计划、成本增加计算等。

2. 业主审核索赔报告:业主收到索赔报告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认施工方提出的索赔事项属实,并同意部分索赔要求。

3. 索赔金额确定:经双方协商,确定索赔金额为200万元,用于支付地基处理费用和工程进度延误造成的损失。

4. 索赔款项支付:业主按照协商结果,向施工方支付了200万元索赔款项。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反映了施工阶段工程索赔的常见问题,包括地质条件变化、工程进度延误和成本增加等。

以下是对本案例的分析:1. 施工方应加强地质勘察工作,提前发现地质问题,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索赔事件。

2. 业主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3. 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和标准,减少纠纷。

4. 施工方和业主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降低索赔风险。

总之,本案例为施工阶段工程索赔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助于提高施工项目的风险防范和索赔处理能力。

第2篇一、背景某市某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索赔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索赔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甲乙双方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索赔纠纷。

甲乙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地的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

合同总价款为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约定,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和部分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乙方遂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工程延期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乙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提出的索赔金额是否合理?3. 乙方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和部分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因此,甲方构成违约。

2. 乙方提出的索赔金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乙方因甲方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给乙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乙方提出的索赔金额主要包括:(1)工期延误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延误损失按每天10万元计算,共计600万元。

(2)材料损失: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部分材料,导致乙方额外采购材料,损失共计100万元。

(3)设备折旧损失:因工程延期,乙方设备闲置,损失共计50万元。

综上所述,乙方提出的索赔金额共计750万元。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范本文)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范本文)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单位因业主、监理、设计单位等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或损失的要求。

施工索赔是建设工程项目中常见的纠纷之一,对施工单位和业主来说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案例,总结出解决施工索赔问题的经验。

案例分析
案例一:变更设计导致施工索赔
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导致施工单位需停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动。

施工单位认为这些变更设计属于业主的责任,向业主提出了施工索赔的要求。

案例二:违约索赔
在某市政工程项目中,业主对施工单位提出违约索赔的要求。

业主认为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并且出现了材料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施工单位则认为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频繁变更要求,导致施工进度延误。

经验总结
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是施工单位解决施工索赔问题中的重要方法之一。

通过总结案例分析的经验,施工单位可以更好地应对施工索赔的挑战,并取得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所以,施工单位在面临施工索赔问题时,应及时积累和总结相关经验,不断提高自身应对施工索赔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索赔案例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索赔案例

一、案例背景某工程项目位于我国南方某城市,由A公司承建,合同金额为1.2亿元人民币。

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该工程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成本增加,A公司遂向业主B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二、索赔原因及事实1. 不可抗力因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连续降雨,导致施工现场积水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根据工程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的、非合同双方所能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经查证,此次连续降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 设计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B公司对设计方案进行了多次变更,导致施工图修改频繁,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成本。

根据工程合同,设计变更由业主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 施工条件变化在工程初期,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复杂,地下管线密集,导致施工难度加大。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布局与设计图纸不符,需要重新调整施工方案。

这些变化均导致了工程进度的延误和成本的增加。

三、索赔计算1. 工期延误索赔根据工程合同,工期延误索赔按照实际延误的天数和合同约定的每日索赔金额计算。

经核算,实际延误工期为120天,每日索赔金额为1万元,共计120万元。

2. 成本增加索赔成本增加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

经核算,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设计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成本增加共计200万元。

3. 利润损失索赔根据工程合同,由于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导致A公司利润损失。

经核算,利润损失为100万元。

综上所述,A公司向B公司提出的索赔总额为420万元。

四、索赔处理1. 协商解决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索赔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B公司对A公司的索赔申请进行了审核,认为索赔原因合理,索赔金额基本符合实际情况。

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同意支付A公司索赔金额420万元。

2. 法律途径解决在协商过程中,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索赔金额。

常见工程索赔案例分析及应对

常见工程索赔案例分析及应对

常见工程索赔案例分析及应对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因为合同履行、设计、施工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工程发生损失或者造成额外费用,施工方或者工程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索赔案例非常普遍,主要原因包括合同设计不周、施工方案不合理、工期压力等。

下面将分析几个常见的工程索赔案例,并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

1.变更设计索赔案例: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业主可能会对原设计提出修改要求。

施工方必须根据业主的要求重新设计,并按照新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变更设计会增加工程成本和施工工期。

施工方可以提出变更设计索赔要求,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和赔偿因工期延误导致的经济损失。

施工方应对策略:事先与业主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变更设计的程序、费用和赔偿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记录变更要求并与业主沟通。

在索赔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变更设计要求书、价格估算报告等。

2.工程延期索赔案例:工程项目可能会受到各种原因的干扰和延误,如天气原因、设备故障、施工方人力不足等。

工程延期会导致施工方面临额外的经济损失,如人工费用、设备租赁费用、固定成本等。

施工方可以提出工程延期索赔要求,要求业主赔偿相关损失。

施工方应对策略: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设定工期,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索赔事宜。

及时记录和报告工程延期的原因,并与业主进行沟通,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在索赔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延期通知书、工时记录、相关费用单据等。

3.施工质量索赔案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如构件开裂、漏水等。

业主有权要求施工方修复或更换有问题的构件,并追究施工方的责任。

施工方可以提出施工质量索赔要求,要求业主支付修复和赔偿相关费用。

施工方应对策略:在施工前进行充分的设计论证,选择质量可靠的材料和施工方法。

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质量标准和检测要求。

及时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与业主沟通,解决质量问题。

在索赔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施工质量检查报告、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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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案例分析口头约定纠纷之源——安装公司诉南京乐金电器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案【案情简介】原告,XX建筑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被告,南京X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安装公司与电器公司于2003年8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承担电器公司实验楼及生产厂房的施工任务。

工程采用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包括材料,、调增部分除外,工程结算按实际价格调增,的方式,合同一次性包死价款定为253万元,计划竣工日期2003年9月30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03年11月末,按合同履行完毕。

在施工过程中,电器公司根据工程施工图纸变更情况增加了部分工作量。

2003年12月8日,安装公司根据电器公司工程实际竣工后的签证单等情况单方计算增加工作量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28万元,电器公司认为增加工程量计算存在分歧,未审核确认。

同时,电器公司还将水电安装任务交安装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包死价款为40万元,安装公司按照口头协议履行了合同。

至2004年1月,电器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52.58万元,其余工程款电器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予确认、不予支付,安装公司遂于2004年10月11日将电器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电器公司支付工程款168.42万元,利息64800元。

【案件难点】安装公司所遇到的难点问题主要有,1、有效证据不足。

起诉前,安装公司能够提供的有效证据只有其与电器公司签定的实验楼建部分的施工合同,而该合同只约定了实验楼及生产厂房的土建部分,明确一次性包死价款253万元,其余水电安装及后期工程的增加部分并没有涉及。

2、工程量计算双方存在分歧。

由于双方在前期工程合作比较好,有基本的信任基础,因此水电安装及后期增加工程并没有重新签订新合同,调增部分采取工程结算按实际价格调增计算的方式予以认可。

在结算中,双方在调增部分的工程量计算上出现了分歧。

3、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奖惩条款对我方极为不利。

合同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工期延误一天罚款7500元,提前一天奖励7500元”。

合同工期60天,实际施工120天。

尽管有新增工程,但是工程竣工时间并没有重新约定。

【应对举措】安装公司经过充分的准备,探讨并详细分析了案情,认为,1、尽管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的合同约束,但是安装公司施工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2、电器公司投资的项目实际投资方是韩国的公司,中国的熊猫电器公司部分参股,该二公司的资金状况都比较好,同时,该二公司的社会信誉较好,3、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基于以上认识,安装公司经过努力,取得了有力的后续证据,1、2004年3月15日《工程竣工资料交付明细》交予电器公司接收并签字盖章,完成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书的交付,2、2004年3月20日,电器公司就工程量确认《备忘录》签字盖章,对253万的土建合同款及40万水电安装款予以认可,对128万元签证增加款项虽未予确认,但是电器公司提出认可的暂定价格为95万元。

3、电器公司通过《24亩地投资项目施工量增减内容一览表》将新增工程涉及的具体材料内容、数量、单价等详细列出。

4、电器公司施工负责人明确工期,确认“延误工期19天是指合同款293万及增加部分”。

【谈判和解】安装公司确认以上基本事实之后,开始与电器公司诉前谈判,未果。

安装公司遂起诉,起诉后,电器公司代表同意和解,希望安装公司撤诉。

双方的谈判过程一波三折,安装公司仅与韩方代表面对面的正式谈判就有三次,经过积极的交流,2005年1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电器公司同意支付工程款131.42万元,安装公司在2005年2月2日前撤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2005年1月26日安装公司向南京市中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电器公司支付安装公司工程款131.42万元,2005年2月1日南京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

【教训】1、工程合同不能口头约定。

安装公司调增部分工程量应当签订补充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否则,工程量不明确,责任难以追究,而且,一旦处理不好,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2、合同约定不明确,在产生歧义时,施工方的主动权较小。

【思考与建议】1、合同是履约管理的基础,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把关,对其条款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漏洞。

如果在工程量变更的时候,我们要跟对方重新商定合同,核对工程量、竣工时间等因素重新约定,该种类型的诉讼完全可以避免。

2、即使是追加工程量,也必须尽量争取签合同或者以《备忘录》等书面形式将合作方式、材料采购、工程款支付等细节详细约定。

3、重视资料,证据,的获取、整理与保存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客观上会成为事后诉讼的证据,因此,诉讼风险意识应该贯穿整个项目管理过程。

本案中,安装公司项目施工人员从庭审需要出发,收集有效证据,将能确认的40万工程量明确确认,存在分歧的工程量让对方给出了暂定价格,对极为不利的工期延误问题也做出了有利于己方的解释,这些证据的取得是己方谈判成功的关键。

尽管最后效果不错,但是多余付出的努力与辛苦也是不可以忽视的。

这些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就应该做到,可是在实际的项目管理中却被忽视了。

手续不齐全,非法施工,后患无穷——广西XX商城项目拖欠款工程诉讼案【项目简介】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003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在未经正式招透标手续的情况下,就被告投资建设的广西XX商城项目签订了《XX商城补充合同》。

合同对工程总承包、工期、结算计价、款项支付、垫资等条款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总额1.1亿元人民币。

同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XX商城补充协议》和《XX商城塔楼基坑支护合同》各一份,约定了该关于基坑支护、降水的问题,合同额分别为206.3万元和150万元人民币。

原告按约施工。

【案情经过】2004年3月,因被告增加投资规模且付款不到位,原告开始垫资施工,随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大量转移资金的行为,遂要求被告提供银行支付担保,被告同意。

同月,原告停工。

原告停工后,原被告双方开始了长达3个月的谈判,后双方终止了合同,签订了还款协议,原告垫资的资金439万元由被告在2004年12月30日前先返还230万元,余额在2005年6月30日还清。

但被告在2005年春节前,在工人的巨大压力下支付了30万元的现金,其余款项不予支付。

2005年7月,被告对原告方清欠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原告无奈之下遂起诉,2005年12月25日胜诉。

法院判决《XX商城补充合同》有效,拖欠金额属实,未按时还款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过高改为万分之二,原告对在建工程有优先受偿权。

【教训】1、手续不齐全,不能非法施工。

2、不能过分相信建设方的承诺。

本案中,原告退场后对被告的信用产生了过高的期望,对支付形势的恶化预估不足,直到大量信息表明被告到处欺骗之后,已经偏离的起诉的最好时机,给己方也造成了经济上的负担。

【思考】1、关于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因为在签订本合同时,正式招投标手续还在进行当中。

本合同被确认为有效基于两个因素,1,、政府认定XX商城项目为烂尾楼,同意原告边施工边办正式手续,2,、原告连续不断的发函要求被告完善正式施工手续,明确了原告主观上是没有违法性的。

2、关于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在诉讼中要牢牢把握住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启示】1、项目启动时手续要合法,避免非法施工。

原告边施工边办手续的做法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给企业带来风险,导致诉讼上的无能为力。

2、加强对建设方的前期资信调查。

施工前期,原告对被告的资信调查不实,迷信被告属政府名下的实业开发公司,补充合同签订时有庞大的开发计划及项目,未对被告资信情况做进一步的调查,导致纠纷发生及追讨困难,因此资信调查尤其是前期资信调查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3、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要及时、果断处理。

本案中原告即在发现被告经济出现问题时,及时要求被告提供支付担保、解除合同后退场。

当时如不及时退出,被告拖欠原告的数额将不会是439万元,而是成倍的增长,势必给原告带来经济和社会信誉的损失。

4、垫资工程一定要做好资金的风险防范,否则将面临“竹蓝达水一场空”的状况。

比较好的做法是要求建设方提供银行支付担保或者财产担保等相应措施。

结算不严谨方向难把握——XX总承包公司与XX影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项目简介】原告,XX总承包公司,下简称,总包单位,被告,XX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影像公司,2002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揽合同》两份,约定由总包单位承建XX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土建和安装,其中,土建工程造价980万元,安装工程造价200万元,合同工期6 个月。

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总包单位承建该工程的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造价为固定价116.03万元。

该工程于2002年9月1日开工,2003年6月30日竣工,2003年9月23日通过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并于2003年11月14日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004年2月28日,总包单位向XX影像公司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结算价为1583万元。

同年12月24日,又向XX影像公司发出了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函,XX影像公司公司以“待审计结束,按合同规定付款”为由拒绝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XX影像公司应于收到结算资料后安排审计单位或相关技术水平人员在4个月内完成决算的审核过程,而事实上XX影像公司直至案发之日仍未完成审计工作,并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不含部分质量保证金,约382.86万元。

【诉讼过程】,一,一审审理及判决总包单位于2005年7月份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XX影像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82.86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565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苏州中院于同日受理该案。

2005年8月9日,该案第一次开庭。

XX影像公司辩称,XX影像公司在收到总包单位的送审结算材料后,及时委托苏州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核,但总包单位不配合审价工作,咨询公司只有在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进行初步审价,审价结果为1200万元,但总包不予认可。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据此,咨询公司的审价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总包单位延迟竣工达230天之久,建材超出2003年3月的涨价因素涉及造价约40万元应由总包承担。

XX影像公司保留向总包单位追索其迟延竣工的民事责任。

总包单位明确,XX影像公司从未提出由咨询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价,庭审中也未提出证据予以说明,总包单位对此毫不知情,同时,总包单位也不存在迟延竣工的问题。

由于案件所涉工程造价争议较大,在苏州中院的建议下,总包单位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得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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