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
财政部、科技部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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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 知 》 国办 发 [02 4 ( 2 0 】8号 )和 财政 部 等 4部 门印 发 的
激 励 政 策
分红 权 , 及 方方 面面 问题 , 涉 由此在 操 作 中难 以落 实 答: 从现 行 支持 自主 创 新 的 激励 制度 来 看 , 要 存在 股权 、 主
是 实施 股 权激 励 的 门槛 偏 高 。按 照现 行 政 策 , 业 企
问 : 实 施 办法 》 《 的基 本 内容 有哪 些?
B
【 编前 语】
最近 , 政部 、 财 科技 部联 合 印发 了《 中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企 业 股 权 和 分 红 激 励 实施 办 法 》 财 企 (
【0 0 8号 , 211 以下 简称 《 实施 办 法》) 。目前 , 政部 企业 财 司 、 技部 政 策 法规 司有 关 负 责 人就 相 关 问题 回 答 了 科
分 红 权 的条 件 , 以科技 成 果 作 价 投 资创 办 企 业 , 及 到 而 涉
问: 现行 自主创 新 激励 政 策具 体 存 在 哪些 需 要细 化 或
改革 的 问题 呢? 以下 三方 面 的 问题 :
一
事 业 单位 国有 资 产 处 置 问题 。 即使 院 所 和 高 校创 办 了 企 业 , 多数 技 术人 员既 要在 院 所 和 高校 任 职 , 大 又要 企 业 的
记 者提 问。
财政 部 、 技 部 解 读 科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7c74cc1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31.png)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1.10
•【文号】财企[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企[201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及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审批工作,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教育部(财务司、科技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等主管部门、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权属,负责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进行审批。
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申报前,应当由中央级事业单位审核通过。
三、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批文件,正式行文批复。
四、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布。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https://img.taocdn.com/s3/m/77c7bba1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aa.png)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一) 《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校国企纳入股权激励机制试点该意见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其中,为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铺平了道路。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单位承接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中关村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
根据试点单位性质不同,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
间接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条件支撑费、协调管理费、监督检查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项目资金都可以申报参加重大科技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
(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政府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都在支持之列,同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还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鼓励改革试点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鼓励改革试点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627917fc10a6f524cdbf8572.png)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鼓励改革试点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中示区组发[2020]12号为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股权鼓励改革试点工作,针对前一时期股权鼓励试点中所碰到的具体问题,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就股权鼓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问题说明如下(说明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试点单位参与股权鼓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试点单位应知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鼓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和《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鼓励分派制度的假设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股权鼓励工作,应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型企业。
(二)依照《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鼓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规定,拟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或技术折股方式的非公司制企业,能够在企业改制同时实施股权鼓励,但应同时符合企业改制和股权鼓励的政策规定。
(三)试点单位有归并、分立行为的,应在完成上述行为后实施股权鼓励。
(四)试点单位存在产权(股权)纠纷的,应在清楚产权(股权)关系后,方可开展股权鼓励改革试点工作。
二、关于“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要求依照《关于印发股权鼓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20〕3号)文件中确信的“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那么和《示范区领导小组专题会会议记要》(中示区组会[2020]4号)的要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条件依照“近2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执行,国有企业实施分红权鼓励、期权鼓励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约束。
上述“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扣除超级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级常性损益要紧包括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互换损益、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等,具体可参照证监会关于超级常性损益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3b746c1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15.png)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才特区的若⼲意见颁布⽇期:2011-03-04执⾏⽇期:2011-03-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D2020年)》和全国⼈才⼯作会议精神,创新⼈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才强国,中央⼈才⼯作协调⼩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下称“中关村⽰范区”)全⾯建设⼈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深刻认识建设⼈才特区的重⼤战略意义⼈才资源是第⼀资源。
在我国改⾰发展的关键阶段,⼤⼒推动⼈才发展体制机制改⾰与政策创新,提⾼⼈才资源的开发利⽤⽔平,对于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好⼜快发展,具有重⼤⽽深远的意义。
借鉴改⾰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才特区,是构筑我国⼈才发展战略⾼地、形成我国⼈才竞争⽐较优势、加快建设⼈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才体制机制。
要通过建设⼈才特区,⼤量聚集拔尖领军⼈才,促进各类⼈才的全⾯发展,依靠⼈才智⼒优势,提升⾃主创新能⼒,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范区具有建设⼈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范区在海内外具有⼀定影响⼒,聚集了⼤量⾼层次⼈才创新创业,⼈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
国务院批复中关村⽰范区实施⼀系列先⾏先试的政策,为进⼀步促进⼈才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关村⽰范区地处⾼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密集地区,科研资源⼗分丰富,⾼新技术产业发达,⼈才开拓事业的空间⼤、平台宽⼴。
要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借助优势、开拓创新,加快把中关村⽰范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体现中国特⾊的⼈才特区。
⼆、建设⼈才特区的总体⽬标从2011到2015年,⾯向以海外⾼层次⼈才为代表的国家发展所特需的各类⼈才,建设“⼈才智⼒⾼度密集、体制机制真正创新、科技创新⾼度活跃、新兴产业⾼速发展”的中国特⾊⼈才特区。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7e58dba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f2.png)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23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23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与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23年富安娜股权激1/341/34励纠纷案,2023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23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s://img.taocdn.com/s3/m/b221c5471711cc7931b71670.png)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问题解 答
规定,从国家层面支持中关村示范区 的建设和改革。为配合北京市股权 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北京市工商局 出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 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 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 〔2010〕94号)(以下简称《股权
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 入股登记要求一并提交企业国有 产权交易凭证;科技成果入股、 科技成果折股要求一并提交具备 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9.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外商投资企 业的应当如何办理?
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 和产业政策要求执行。外商投资 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提交文件、 证件请参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3.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履行什么工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股权激励工作 中主要履行确认激励对象股权的职
责,即股权登记工作。
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 或者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形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办 理公司变更登记。设立、变更登记 应当按照《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及《一次性告知单》的有关内容提
交文件、证件。
4.哪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登记适用 本办法?
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 技创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实施股权激励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
册的适用本办法。
5.非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如何办 理登记注册?
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按 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实 施股权激励,适用原则是参照《股 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1.股权激励有哪些方式?
股权激励有七种方式,即:科技成 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 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权和科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https://img.taocdn.com/s3/m/9f151ccc19e8b8f67c1cb9be.png)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15【实施日期】2015.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54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委2015年第22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15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完善激励制度建设,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设立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的政策性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包括:(一)企业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包括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购买企业股权;(二)高校和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新设立企业,激励对象(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在获得股权奖励的同时以现金出资方式认购新设立企业的股权;(三)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时,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购买该股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f2fef96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43.png)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2.05.06
•【文号】财税〔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6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5月6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cbea836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9b.png)
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答记者问最近,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日前,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是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的首项重要政策措施,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函28号文的下发,对于构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激励分配机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北京市科委牵头的13个部门,已据此在中关村展开“先行先试”工作,目前31家北京市属单位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试点方案已经获批。
同时,自主创新激励政策的辐射带动效也已经显现,武汉东湖、陕西杨凌等园区以及中组部人才基地纷纷要求比照执行。
在地方和企业的“试水”和“破冰”实践中,要求细化或改革现行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大。
因此,《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现阶段维护企业各方权益、增强方案可操作性、实现中长期激励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现行自主创新激励政策具体存在哪些需要细化或改革的问题呢?从现行支持自主创新的激励制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偏高。
按照现行政策,企业要对有关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具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条件。
目前,能满足该条件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多。
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该条件成为制约企业利用股权激励吸引和留住技术人员的因素。
二是政策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尽管现有政策对激励形式、资金来源、实施条件等有所规定,但缺乏实施细则,尤其是在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程序上,没有具体规定,从而无法有效地指导企业和有关部门开展激励方案拟订和审批工作。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https://img.taocdn.com/s3/m/a81b6305a6c30c2259019e08.png)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2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刘淇书记关于“加强中关村示范区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的工作力度,推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指示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市、区所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科技型企业中全面开展分红激励,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奖励与出售、股票期权的激励,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100家以上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申报审批工作。
积极鼓励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激励。
二、工作安排(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负责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协调沟通,积极推动中央在京机构的股权与分红激励工作,并做好市属单位股权激励工作的相关指导和服务。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推进以下工作:组织所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科技型企业填写《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情况调查表》,掌握所属科技型企业总体情况。
汇总报试点工作组。
组织拟开展股权激励的所属科技型企业,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方案模板》要求编制试点方案。
经试点工作组审批后开展试点。
将已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激励方案报试点工作组,纳入试点。
试点工作组将对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进行指导和规范,并统筹相关政策集中支持。
(三)试点工作组办公室组织推动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激励。
三、工作制度(一)建立联络员和工作考核制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负责领导、责任部门及部门联络人,并填报《股权与分工激励工作联络表》。
(二)建立工作半月报制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两周统计股权和分红激励进展情况,由试点工作组汇总后呈报市领导。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扶持政策目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扶持政策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4fbb45edf90f76c661371a88.png)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扶持政策目录⏹以下为中关村示范区现行的针对企业创新和创业活动提供扶持的部分政策目录,具体政策文件全文请参考:“政策法规”栏目。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207号)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8号)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7号)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园发[2011]37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园发[2011]3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8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园发[2011]36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园发[2011]3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园发[2011]2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园发[2011]10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园发[2010]46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园发[2010]4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园发[2010]38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园发[2010]4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园发[2010]4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园发[2011]25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0〕35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园发[2010]31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10]19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中示区组发[2010]16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园发[2010]7号)关于开展2010年首批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的工作方案(中科园发〔2010〕8号)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京科发【2009】574号)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中科园发〔2009〕51号)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若干措施(试行)(中示区组办发〔2009〕8号)关于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4号)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3号)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https://img.taocdn.com/s3/m/497635e5d5bbfd0a795673d2.png)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5]189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14]63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征管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5-2-28实施日期:2014-1-1结束时间:2018-1-15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5]189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委: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的奖励,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物价格确定,但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中关村科技园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中关村科技园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0cebde1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54.png)
中关村科技园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示区组发[200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3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的精神,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建立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试点单位、上级单位或投资人、员工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二)有利于试点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三)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试点范围与激励对象第三条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成为股权激励改革的试点单位。
示范区外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利用自己的管理知识,参与战略决策、领导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a19e6cd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a9.png)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2009年4月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发挥科技对经济支撑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关村创新资源优势,以自主创新为驱动,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加快改革与发展,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新贡献,提出以下意见。
一、举全市之力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着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是北京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充分发挥中关村创新优势,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重要实践。
要深刻认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大战略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紧抓机遇,全面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要积极探索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在中关村产生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使中关村成为全球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集聚区、世界前沿技术研发和先进标准创制的引领辐射区、国际性领军企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区、国家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试验区。
要推动中关村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开展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开展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试点。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92cb88a0116c175f0e4848.png)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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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下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
8月,北京市根据中关村示范区情况,下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示区组发[2010]17号)。
9月,市工商局牵头制定并发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4号)。
12月,中关村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24号)。
以上政策文件的出台为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和操作办法。
截至目前,共有350家单位申请参加试点,其中中央单位146家,市属单位204家。
已批复近50家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方案。
为加大推动中央单位试点工作,财政部、科技部于2011年1月12日印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及程序等进行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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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示区组发[2009]12号
为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针对前一阶段股权激励试点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就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问题解释如下(解释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一、试点单位参与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
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和《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应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型企业。
(二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规定,拟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或者技术折股方式的非公司制企业,可以在企业改制同时实施股权激励,但应同时符合企业改制和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
(三试点单位有合并、分立行为的,应在完成上述行为后实施股权激励。
(四试点单位存在产权(股权纠纷的,应在清晰产权(股权关系后,方可开展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
二、关于“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文件中确定的“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和《示范区领导小组专题会会议纪要》(中示区组会[2009]4号的要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
条件按照“近2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执行,国有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期权激励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约束。
上述“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包括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等,具体可参照证监会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
净资产总额是指计算净资产增值比例的期初数与上述净资产增值额之和。
中介机构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三、关于股权(份出售和奖励的有关问题
(一奖励对象
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第四条规定,股权奖励对象是“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第五条、第十条规定,股权奖励对象是“关键研发人员”。
经营管理人员不适用股权奖励方式。
(二股权(份出售的价格系数
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第五条规定:股权(份出售是指根据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出售价格不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企业资产评估值。
股权(份出售分期实施的,出售当期净资产收益率应当不低于股权激励前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激励方式的选择
鼓励符合股权(份奖励及股权(份出售条件的企业同时采取股权(份奖励和股权(份出售方式。
允许试点单位单独采取股权(份奖励或股权(份出售方式,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第六条规定,股权(份奖励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
(四股权变更手续
试点单位股权激励中涉及国有产权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为鼓励试点单位参与试点工作,北京产权交易所免费为试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非上市公司期权授予额度和价格
非上市公司期权授予额度,可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中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即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权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份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期权授权日与获授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非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作为主要确定依据。
已在北京证监局备案登记的拟上市公司的期权行权价格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五、分红权激励的要求
分红权激励的额度,可参照《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中关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规定,即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企业实施分红权,需设立经董事会确定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当企
业完成预期的业绩指标时方可实施分红权激励。
企业当年未实现预期业绩指标或年度税后利润没有增长的,不得实施分红权激励。
六、科技成果入股和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的有关问题
(一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适用主体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根据《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文件中确定的“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和《示范区领导小组专题会会议纪要》(中示区组会[2009]4号的要求,院所转制企业可参照科研院所适用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
(二科技成果入股和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的比例要求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可以进行一次性奖励,也可使用科技成果入股。
奖励比例除需符合《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的规定外,还需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已完成科技成果入股的不能再追溯奖励
对于试点单位在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 [2009]28号之前,已完成科技成果入股的,不得再将已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股权(份奖励给个人。
(四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中“净收入”的界定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适用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激励方式时,“净收入”是指转化收益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投入所得收入。
七、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有关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中规定,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出资入股。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将事业性收入用于投资入股。
八、科研院所的有关问题
(一企业下属科研院所的界定
凡按照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设立、以从事科研为主的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科研院所适用有关政策。
(二院所转制企业的适用方式条件
院所转制企业采用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的,参照科研院所适用的有关政策,不受“近2
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 以上”条件限制、以及“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条件限制,但应符合《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关于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相关规定。
院所转制企业采用股权(份奖励和股权出售(份方式的,参照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应的有关政策,需满足“近2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 以上”条件限制;院所转制企业采用分红权激励的需满足“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条件限制。
九、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适用法规
上市公司参加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已在北京证监局备案登记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北京市证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