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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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作者:王方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直接起源于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同时受到君主立宪制实践的影响,是分权学说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通过对三权分立学说来源的追溯和主要内容的理解,简要分析了它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

关键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59-02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地理环境论和历史方法论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

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出身于法国一个贵族世家,青少年时期的教育使孟德斯鸠熟悉了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后来从政的经验,使他洞悉了法国专制制度的黑暗和无能。

他继1721年《波斯人的信札》和1734年《罗马盛衰原因论》之后,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

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对之前西方行政学说思想中分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在这些思想的基础上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因此,我们要理解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产生,必须从其理论来源和实践来源两个方面把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洛克依据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实践在1690年出版的《政府论》中首次系统论证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学说。

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

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

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

孟德斯鳩之三權分立116 張育軒一、生平一六八九年一月十八日,孟德斯鳩出生於法國波爾多附近的拉伯列莊園,那時他的名字是”查理.路易.德.色貢達”色貢達為家族名.族是一個貴族世家,歷代服務於那瓦爾朝廷(建國於九世紀,十七世紀成為法國的一部分)孟德私家他的祖父購買了{孟德斯鳩領地}後來法王亨利四世(為那爾多的亨利三世)為酬謝其服務朝廷的功勞,將此升格為伯爵轄地。

孟德斯鳩的祖父是波爾多的議長,這是一個可以買賣的職位,後來由他的伯父繼承.一七一三年,孟德斯鳩的父親去世:一七一六年他繼承的伯父,成為波爾多的議長,並依遺屬繼承伯父”孟德斯鳩男爵”的稱號,自此,他的名字改為”查理.路易.德.色貢達.拉伯列和孟德斯鳩男爵”。

孟德斯鳩和一位信奉喀爾文教派的女子結婚,她帶來十萬鎊的嫁妝.後來他因為不喜歡議長的職務,加上一時需要錢,便把此職務以八十萬鎊的價格賣出去了,這筆錢再當時算是一比相當大的數目,也使她往後的生活過的非常富裕。

.孟德斯鳩年輕時專攻法律,也當過律師,並有政治經驗.外家非常好學,研究多種學問,以及擁有充裕的經濟能力和時間,使他能夠周遊列國.在看到法國政府的腐敗之後,花了將近二十年時間著成<法意>一書.另外有許多的著作,但以法意影響最為深遠:其中此次報告便是以其中的三權分立為主軸。

二、三權分立論在論述三權分立之前,孟德斯鳩首先探討了<自由>一詞,在探討許多想法之後,孟德斯鳩站在法律的觀點下了一個結論:自由是做法所律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權利。

孟德斯鳩把古今中外所有政體分為五大類,並把國家的權利區分為三種:1 立法權力2 有關國際法事項得執行權力-行政權力3 有關民事法律的執行權-司法權力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心境的平安狀態,這種平安狀態產生,必須有一個政府,而在這個政府統治下,公民不會懼怕另一個公民,也不會懼怕政府,是謂政治自由。

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人或同一組織手上時,自由便不復存在,因人民會懼怕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執行來在殘害他們。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第四章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政治教研组安文杰一、孟德斯鸠简介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

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

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

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

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

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

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

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观点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观点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观点一、法的精神的内涵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同各种相关事物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的总和。

这种关系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政体、自然环境(如气候、土壤等)、宗教、风俗习惯以及人口、贸易等诸多方面。

1. 法与政体的关系-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 在民主共和政体中,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

法律的制定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例如,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参与的权利,法律是保障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工具。

-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

君主政体下的法律既要维护君主的权威,又要保障贵族和其他阶层的权益。

君主的权力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君主不能随意剥夺贵族的世袭权利等。

- 专制政体则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在这种政体下,没有法治可言,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2. 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气候- 孟德斯鸠认为,寒冷的气候使人具有较强的体力和精力,人们更勇敢、坦率,对自己的安全较有信心,这种气候下的民族更适合民主共和政体或君主政体。

例如,北方民族往往具有坚韧、勇敢的品质,在政治体制上更倾向于有一定民主成分或法治约束的政体。

- 炎热的气候使人的身体和精神萎靡不振,人们缺乏勇气,容易产生依赖性,这种气候下的民族可能更适合专制政体。

比如热带地区的一些古老文明,在早期可能由于气候因素,在政治上更容易形成集权的统治形式。

- 土壤- 土地肥沃的地区,人们往往安于现状,比较容易被征服,容易形成君主专制政体。

因为肥沃的土地能提供充足的物质资源,人们不需要太多的奋斗就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从而缺乏政治变革的动力。

- 土地贫瘠的地区,人们为了生存必须辛勤劳作,并且更具有冒险精神和独立意识,更适合共和政体。

例如古希腊的一些城邦,由于土地相对贫瘠,人们通过海上贸易和手工业发展起来,形成了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在当前中国法治中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分权制衡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中国政治 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但在构建现代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分权制衡的理念 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分权制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通过将国家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 构,并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
结论
综上所述,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 过历史反思和现实启示,我们可以看到三权分立学说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重 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在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我们应继续借鉴三权分 立学说的精髓,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政治体制发展道路。
参考内容
在当今社会,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已成为民主政治的两大基石。其中,孟德斯 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本次演示将从分权制衡 与现代法治的角度,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进行历史反思及现实启示。
3、分权制衡原则对于构建现代 国家政治体制的启示
在构建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过程中,分权制衡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
首先,应充分认识到权力制衡的重要性,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 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其次,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规范 政府行为,确保政府权力合法行使。最后,要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 政治透明度,使政府权力真正服务于公民利益。
历史反思
1、三权分立学说的发展历程和 历史意义
三权分立学说源于古希腊和罗马的政治理论,强调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种权力 的分立与制衡。然而,这一学说的真正奠基者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在 《论法的精神》中详细阐述了三权分立学说,指出只有通过权力分立,才能实 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
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
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
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 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 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的主要内容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对良好的政体
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 体的原则或动力,他的论说中有许多精辟的论断,同时他对专制政体和 封建性罪恶进行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 是极有价值的。

一、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1)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
1、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
转向没落

2、长期的战争、饥馑、疫情加上政府的苛捐杂税 3、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


(2)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
1、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


2、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3、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

(2)三权分立的内容
1、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2、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
3、司法权的例外

4、突出了法治原则

(3)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 1、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 2、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

3 美国的三权分立

3 美国的三权分立
“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汉弥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分权”的意义就在 于防止专制,从而保障 民主和自由。但是,仅 仅“分权”并非就能保障 民主和自由。三权分立 学说论者认为“人性本 恶,政府也不例外”。
那么,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是如何实现“权力制约权力”、 “野心对抗野心”的呢?
问题探究二:三权如何“制衡”? 阅读课本回答美国的“三权”如何相互制约的?

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可以发布拥 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还有立法倡 议权,即建议国会立什么样的法。
三权分立起源
• 孟德斯鸠最早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
• 他论述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 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
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
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这些法律”。
•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 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 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
内容
①美国采取联邦制,以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 ②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组成;
③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1789年,
第一届国会在纽约开幕,
联邦政府的 成立
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
国会圆顶大 厦是美国参 众两院的办 公场所
白宫是美国 总统的办公 场所和官邸
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
(2)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

此前,奥巴马引用“休会任命”权为自己的做法辩解,
但26日美最高法院的裁决认为,当年奥巴马作出任命时,
参议院并没有正式休会。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雷耶陈述裁决书时说,当时国
会参议院休会不到10天,对进行休会任命来说时间过短。
他说:“按照宪法条款,总统做此任命的时候,国会停止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体制建立的奠基人之一。

其著作《论法的精神》集中反映了“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质。

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研究,有利于深刻认识西方国家的政体及其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三权分立论法的精神政体“三权分立”思想是西方政治体制建立的基本思想理论。

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正是集中系统阐述这一思想的重要代表作。

通过研读该著作,对全面系统的探究“三权分立”学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深刻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准确把握其对人类历史和政治生活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权分立”思想的起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深受亚里士多德影响,此外还与洛克的分权学说一脉相承,是洛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成为其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在这三种机能中,议事机能是最高最基本的机能。

只有这三种机能完全具备的政体才是健全的政体。

这应该可以被看作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

洛克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他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又叫司法权;对外权是与外交有关的宣战﹑媾和以及订约等权力。

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洛克认为,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

他主张,立法权应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行政权应由君主根据议会的决定来行使;对外权与行政权是联合在一起的,因而也交由君主来行使。

这更加接近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孟德斯鸠理想的政治制度是“按照英国样式”在法国建立君主制,即以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而把国家权力集中在内阁。

在孟德斯鸠眼中,英国人所实行的这种君主立宪制是一种“优良的制度”,它的特点是“小事问首长,大事问群众;因此平民作主,首长实行”。

可见在君主立宪制中,君主实际上是虚设君主,实质上是一个由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夏卫挺071350728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

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他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在这些西方行政学说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洛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

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

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英国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实践来源。

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快到转向没落的时代,而当时英国已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已赢得了相当的国家权力,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迅速发展。

孟德斯鸠他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实地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与制约。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一)三权的划分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时又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

行政权是“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

三权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

(二)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孟德斯鸠主张三种权力应有不同的人和机构来行使。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权力制衡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的重要动力。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他的着作是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学号:姓名:提起孟德斯鸠, 大概都会想起他的“三权分立”学说。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但同时许多人也曾对三权分立的思想做出过批判,那么三权分立的内容与实质是什么?应当怎样客观、全面地评价这一学说的性质与历史地位?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

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同时,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的接受。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

“(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他写道:“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从孟德斯鸠自然法思想看三权分立

从孟德斯鸠自然法思想看三权分立

从孟德斯鸠自然法思想看三权分立概述:西方的法律思想就像整个西方文化一样,也源于古希腊罗马,它是在古希腊罗马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并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个概念,实际上值得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主要是指17至19世纪初,西方自有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本文将从自然法学和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自然法思想来简单的对其三权分立的思想进行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古典自然法学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法一、何为古典自然法学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只政治势力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因为其在政治上的要求日益强大,所以就爆发了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就是借着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资产阶级用文艺复兴运动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这种新的自然法学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世俗化,在其中代替教条和神权的诗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代替神意的是人的理性。

因此,在这里可以给古典自然法学做一个定义,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大体上有以下理论,三个自然理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分权制衡理论,法律公益说。

其中,对于孟德斯鸠而言,社会契约论和分权制衡理论的影响颇大,下面,就对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进行简要的概述。

二、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一段名言: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角度出发的,要想享有这样的自由,就必须建立一个这样的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这段拗口的话主要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任何人要想获得精神上的自由,那他就必须是安全的。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是18世纪上半叶出生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古老的经典著作之一,对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他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最深远就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学说,他主张权利分立权力制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分权思想作为一种政治学说,由来已久。

早在之前的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以及马基雅佛利都提出过类似“分权”的主张,这些虽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是为后来的分权学说提供了条件。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1]。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孟德斯鸠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具体参加和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的讨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及其制约,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孟德斯鸠的国家权力理论是由国家权力划分和国家权力制约相互联系的理论部分组成。

在国家权力划分的理论问题上,孟德吸收了洛克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思想观点和思维方法。

孟德斯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二、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2]如果滥用权力情况发生,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使权力受到牵制,达到权力平衡。

具体而言,就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他的三权分立思想对西方政治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有助于深入了解西方现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研究变得更加迫切。

不同国家在实践中对三权分立制度的运用方式也有所差异,因此有必要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当今世界政治的挑战。

当前,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在学术界和政治领域仍然备受关注,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的明确界定和分析将有助于深入探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并揭示其在现代世界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1.2 研究意义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

孟德斯鸠作为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其对政治体制的探讨和思考对后世影响深远,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为现代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启示。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价值,更在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为维护政治权力的分立和平衡提供了有效的制度设计。

通过深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当今世界各国政治体制的发展和演变,为建设更加民主、法治的社会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不仅可以丰富我们对政治运作规律的认识,更可以为当今社会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提供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1.3 研究目的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孟德斯鸠对政治体制的重要理论贡献,通过分析其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揭示其对现代政治制度发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具体目的包括:探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来源和演变过程,解析其在当时背景下的时代意义和影响力;对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理论内涵和实践应用,评价其对政治治理的贡献和局限性;分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在现代政治制度中的现实意义和启示,探讨其对当今世界政治发展的借鉴和引领作用;总结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重要性和价值,展望今后研究方向,为深入研究和推进三权分立理念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一、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其著作《法政论》中提出的政治学理论,指的是国家政权应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权力机构,并各自拥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制衡,以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权力不被滥用。

三权分立的核心思想是防止政府的专制和暴政,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再由同一机构或个人掌握,而是通过将权力分散给不同机构来实现。

这样一来,各个权力机构互相制约,相互监督,形成了一个相对平衡的政治体系。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深刻影响了后来的宪政制度,成为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之一。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三权分立理论的重要性和优势。

二、立法权的独立性立法权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立法权由选举产生的议会或国民大会行使,确保了广大民众的代表能够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来,保障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立法权的独立性使得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稳定。

立法机构可以制定法律,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正义、透明的法律环境。

而且,立法权的独立也能避免政府滥用权力,制约政府的行为。

三、行政权的独立性行政权是国家管理国家日常事务的权力,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行政权应由独立机构行使,例如政府或行政机构。

行政权的独立性可以确保政府的职责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过度扩张,实现政府的权力合法和规范运行。

行政权的独立还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政府的行为,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机构独立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避免了政府滥用职权,并能够及时负责地回应公民的需求和诉求。

四、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是国家解决争议和维护正义的权力。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司法权应当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

司法权的独立性可以保证司法机构真正成为一个中立和公正的裁决者,以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司法权的独立性可以避免政府或行政部门对司法决策进行干预,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地运行和裁决案件。

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成果

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成果

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成果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是讲三权分立的意义,三权分权的特点,三权分立的实行的一种学说。

是政治领域内的一种学说。

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

“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其主要成果有:
美国的总统制: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

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采取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

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

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

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英国的内阁制:内阁制的形成和产生是近现代英国政治最显著的变化。

作为从19世纪至今英国的最高政治权力机构,责任内阁制走过了一条从向国王负责到向议会负责最后向选民和本党负责的道路。

内阁首相的出现,让英国政府在虚君时代依然有一个核心领导人和高效的行政组织来处理这个庞大帝国纷繁复杂的事务。

法国的双首长制:总统制国家有一个特点,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对选民负责而不是对议会负责,而议会制国家则是总统只是国家元首,总理掌握实权,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法国的情况则是总统是国家元首,对选民负责,总理由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总统的权力凌驾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之上。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内容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内容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内容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三种权力:有关制定法律的权力,即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即行政权;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即司法权。

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因过分集中而产生专制和独裁。

首先必须将国家的三种权力分别置于不同的机构之中,由不同的人分别行使。

如果把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构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

因为立法者就是执行者,如果制定的法律是暴虐的,那么,这种法律会被立刻执行。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与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会不存在。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产生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则一切都完了。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孟德斯鸠极力反对一国之中必须有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掌握某种至高无上的权力。

相反,他认为只有把政府全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阶层的手中,并通过彼此的渗透和相互制约,才会产生宪政与自由。

立法权表现的是国家的共同意志,应当归属全体人民,由人民全体掌握。

但他又认为人民在统治过程中缺乏议政能力,只具有充分能力来选择具有这样才能的人。

也就是说,人民可以通过选举,选举出代议机构行使立法权。

因此,选举权应赋予一切公民。

为了防止平民阶层通过选举控制议会,通过立法对贵族和特权阶层实施“报复”,立法部分应由代表人民的下院和由贵族组成的上院构成,同时享有立法权,并借相互否决的特权来制约对方。

但上院的立法权是受到限制的,特别是在关于征收银钱之类的法案上。

由世袭权力组成的上院,只有反对权,而不应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这一主张充分反映了他资产阶级立场与贵族倾向的妥协。

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

因为这一部分的政府权力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几个人管理好些。

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及其价值

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及其价值

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及其价值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实验中学夏克传邮码:528100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以英国君主立宪制为原型,在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三权互相制衡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孟德斯坞的分权制衡论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它对于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建设,功不可没;至今这一理论仍被西方国家奉为政权建设的普遍原则。

一、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时代背景恩格斯曾经深刻指出,“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生活本身所产生的。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形成,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厚的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的,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

首先,从思想渊源来看,早在远古时期,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的波利比阿就曾研究过分权学说。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代表作《政治学》中就提出了城邦机构的分权构想,他提出“任何城邦都有议事、行政、司法三种职能”,这在形式上为以后的分权设想和分权学说确立了基本框架。

波利比阿则关注了政治力量的混合与平衡,这种混合与平衡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中的制衡是有逻辑联系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促成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中的制衡思想。

到了16、17世纪,李尔本率先主张权利分立,强调新兴资产阶级同地主、大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分权。

当然,这还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却为后世的分权学说提供了理论准备。

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主张,洛克的分权学说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

洛克的分权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三权分立学说的真正创立者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系统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从而成为这一学说当之无愧的奠基者。

其次,从时代背景来看,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法国君王专制发展到最高峰快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作为法国社会第一、第二等级的封建贵族和僧侣们占据了政府、军队和教会中的重要地位,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进行历史反思,并探讨其在现代法治中的现实启示。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对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首先回顾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影响和演变。

随后,本文将深入探讨三权分立理论在现代法治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提出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现代反思,旨在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2.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背景与理论基础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诞生于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高潮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深刻质疑以及新兴资产阶级对理性、自由和平等理念的热烈追求。

孟德斯鸠深受当时社会变革及前人思想的影响,尤其是约翰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在其著作中首先提出了政府权力应当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为限制绝对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提供了初步的理论框架。

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分权理论,他认为,为了避免国家权力集中于一人或一部分人手中所可能带来的暴政与滥用权力,有必要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基本功能。

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体现普遍意志行政权执行法律,处理日常国家事务而司法权则通过独立审判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这三种权力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并且彼此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吸收了早期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力分立的理念,更是在考察各国政治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理论精华。

它不仅是对封建集权统治的一种有力批判,也是对未来国家构建蓝图的积极探索,对后世特别是美国宪法及其联邦体制的形成产生了直接而显著的影响,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构建分权制衡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石。

3.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核心内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现代法治和政治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衡。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 (168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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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孟德斯鸠其人
他对法院院长的职务并没有多大的兴趣,他热心于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他 在各种社交场合里亲眼目睹上流社会的荒淫奢靡的生活,对封建专制制度失 去了信心,积极探求一条全新的道路。 为了使自己能专心的从事研究,他于1726年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 高价出卖,获得一笔巨款,迁居巴黎,并进入法兰西科学院为院士。1728 年,孟德斯鸠花了三年时间周游欧洲,对各国的政治法律,国家制度,民情 风俗进行了深入的考察,获得了丰富的材料。1734年他的《罗马盛衰原因 记》问世。轰动了欧洲学术界,给他带他带来很高的声誉,但是真正使成为 举世文明的资产阶级卓越思想家的还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重要著作《论法 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它不仅尖锐的揭露了封建专制制度,反对天主教 和神学,更重要的是,他在这部著作中提出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理论,尤 其是在这部书中他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成立了资产阶级 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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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
孟德斯鸠主张:
立法权应当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来行使。 人民是立法的主体,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议 会,行使立法权力。 立法者应该拥有宽和适中的精神,避免极端的立 法行为。 立法应该以本国实际为依据,不能照搬别国的法 律。 代议制的最大好处,在于代表人数不多,并且有 能力讨论事情,而全体人民群众聚集在一起是不适宜 讨论事情的,这是直接民主制的重大困难之一。
行政权讲解
朱琳
主持
徐祺炜
幻灯片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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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 三权分立
关于孟德斯鸠
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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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 三权分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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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要求三权分别属于议会、国王和法院。

三权分立学说的意义
1)起到防止专制,保障自由的作用。

2)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

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

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

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分权的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

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

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

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

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

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

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

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

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

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

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

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

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

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

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

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

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

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

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三权分立由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关于资产阶级政权设置的思想。

主要
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法院行使,“三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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