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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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价收费标准

土地评价收费标准

评估收费标准
1,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2017号)
1.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1.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注1: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按宗地标准的50%收取;但最低不小于300元/宗.
注2: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标准的30%收取, 但最低不小于300元/宗.
2,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2月10日,价费字[1992]625号)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详见下表:
注:1:单项资产评估时,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的评估值;
2:整体资产评估时,对于账内资产,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及负债的账面值;对于账外资产,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

土地收费标准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1996-44

土地收费标准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1996-44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辽价发[1996]44号)各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必须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方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土地评估费。

对土地评估机构的具体确认办法另文下达。

凡未经确认的评估机构不得收取土地评估费。

二、经确认的评估机构在本省范围内执业,对一般宗地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均执行统一标准。

(详见附表一、二)三、经确认评估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四、物价部门的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执行物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为暂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辽宁省宗地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二、辽宁省基准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附表一:辽宁省宗地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序号│土地价格总额(万元)│收费标准(‟)││ 1 │100以下(含100元)│ 4 ││ 2 │ 101--200部分│ 3 ││ 3 │201--1000部分│ 1.8 ││ 4 │1001--2000部分│ 1.4 ││ 5 │2001--5000部分│ 0.7 ││ 6 │ 5001--10000部分│ 0.4 ││7 │10000以上部分│ 0.1 │└─────────────┴─────────────┴─────────────┘附表二:辽宁省基准地价评估暂行收费标准│序号│城镇面积(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万元)││ 1 │ 5以下(含5)│ 4--8 ││ 2 │5--20(含20)│8--12 ││ 3 │20--50(含50)│12--20 ││ 4 │50以上│20--40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发布部门:辽宁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6年05月03日实施日期:1996年05月03日(地方法规)《简爱》是一本具有多年历史的文学着作。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1)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类业务收费标准文件

各类业务收费标准文件

各类业务收费标准文件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费用的通知定价费〔1996〕1617号1996-8-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维护中介市场正常秩序,现就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评估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91号令)的规定认定合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评估业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量和价格一致的服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副本)抄送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三、资产评估收费,按照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格字〔1992〕625号)的规定执行。

如果资产评估涉及房地产评估,则房地产应作为独立项目进行评估。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价格计算[〔1994〕XXXX 7月17号)执行附表:基于房地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房地产总价格(万元人民币)低于100元(含100元)且101年以上至1000年以上XXXX 1,00 1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已经调整。

具体规定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接受业务不受行政区域或行业的限制。

在经济上,它是自给自足、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和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以各自的财产承担。

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22•【文号】计价费[1996]1617号•【施行日期】199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6〕1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维护中介市场正常秩序,现就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评估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91号令)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评估业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和《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表》(副本)抄送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规定执行。

资产评估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房地产作为独立项目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按整体资产一并评估的,收费标准按价费字〔1992〕6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1.18•【文号】计价费[1997]第2257号•【施行日期】1997.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1997年11月18日计价费〔1997〕第2257号)江西省物价局:你局《关于我省土地管理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请示》(赣价办字〔1997〕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征地管理费问题(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颁布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第八条已明确了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按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凡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

但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在免收之列:1.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土地的;2.上述单位以自己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

(二)鉴于《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内容,已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公布取消。

因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再层层上交征地管理费,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也不得向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取征地管理费。

(三)征地管理费由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收取。

没有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

土地出让时不得另行加收征地管理费,也不得以其它名义收取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尚未完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城镇,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尽快组织完成当地城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2.17•【文号】计价格[1995]2287号•【施行日期】1995.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1995年12月17日计价格[1995]2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做好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规范土地估价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清查估价工作,应当按照尽可能避免给企业增加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中介机构的土地估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在土地清查估价过程中,凡当地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已明确不收费或已规定收费的地区,应当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为了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按期完成,必要时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和单位估价的,可适当收取费用。

只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只能收取印制工本费;既提供有关价格资料,又帮助企业进行价格测算工作的,可适当收取估价费。

估价费(含印制工本费)收费标准,在同一城镇内,小型企业每户不超过200元;中型企业每户不超过500元;大型企业每户不超过1000元。

对特大型企业、单位应按宗地数分段累进计收,其中,宗地数在20宗以下的每宗不超过100元;21-100宗地的每宗不超过50元;101-200宗地的每宗不超过20元;宗地在201宗以上的视同200宗收费。

对困难和亏损企业应当免收或适当减收。

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的费用,应予以退回,不能退回的应如数上缴同级财政。

四、参与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在收费标准上对中央企业、外埠企业和本地企业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实行双重标准,五、各单位的土地估价结果需报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的,在审查和确认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 年12 月12 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 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 元的按300 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 元的按300 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1992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给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费额度差额计费率(万元)1/10001100以下(含100)62100以上~1000(含1000)2.531000以上~5000(含5000)0.8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5510000以上0.1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收费标准1.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计价格第971 号)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累计金额(万元) 1 100 以下(含100) 5 0.5 2 101 以上至 1000 2.5 2.75 3 1001 以上至 2000 1.5 4.25 4 2001 以上至 5000 0.8 6.65 5 5001 以上至 8000 0.4 7.85 6 8001 以上至 10000 0.2 8.25 7 10000 以上 0.12.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22 号)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档次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累计金额(万元) 1 ,,,以下(含,,,) , 0.4 2 ,,,,,,,部份 , 0.7 3 ,,,,,,,,部份 , 2.3 4 ,,,,,,,,,部分 ,(, 3.8 5 ,,,,,,,,,部份 ,(, 6.2 6 ,,,,,,,,,,部份 ,(, 8.2 7 ,,,,,以上部份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档次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标准(万元) 1 ,以下(含,) ,,,2 ,,,,(含,,) ,,,,3 ,,,,,(含,,) ,,,,,4 ,,以上 ,,,,,3.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中评协[2022]199 号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一)计件收费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差额计费率‰(中)1 100 以下(含 100,起价 2000) 9-15 122 100 以上,1000(含 1000) 3.75-6.25 53 1000 以上,5000(含 5000) 1.2-2 1.64 5000 以上,10000(含 10000) 0.75-1.25 15 10000 以上,100000(含 100000) 0.15-0.25 0.26 100000 以上 0.1-0.2 0.15(二)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 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 元/人•小时;注册评估师:200-2000 元/人•小时;助理人员:100-1000 元/人•小时。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土地价格收费标准

土地价格收费标准

计价格[1994]2017号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1994年1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1.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
2.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3.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中评协[2009]199号
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4.房地产中介咨询、代理、经纪收费标准。

评估收费标准

评估收费标准
5001-8000
0.4
1.2
7.85
8001-10000
0.2
0.4
8.25
>10000
0.1
三、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国家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
土地总价(万元)
累进计费率(‰)
收费金额(元)
累计金额(万元)
≤100
4
0.4
0.4
101-200
1000-5000(含5000)
1.2
9.15(12.81)
5000-10000(含10000)
0.75
12.9(18.06)
10000-100000(含100000)
0.12
23.7(33.18)
100000以上
0.10
单项资产评估收费起收点为2000元。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取。
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业务为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可上浮40%,起收点为10000元。
二、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房地产总价(万元)
累进计费率(‰)
收费金额(万元)
累计金额(万元)
≤100
5
0.5
0.5
101-1000
2.5
2.25
2.75
1001-2000
1.5
1.5
4.25
2001-5000
0.8
2.4
6.65
3
0.3
0.7
201-1000
2
1.6
2.3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55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55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55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提高评估工质量,有利于评估机构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开展,现将《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是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要尽快落实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机构,认真组织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抓紧进行价格评估机构申报资格等级认定前的调查摸底工作,要摸清申报不同资格等级的单位、人员构成、注册资金、开展评估工作年限等基本情况,研究制定开展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方案。

各地的调查摸底情况,请于12月底前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三、做好价格评估执业人员培训和指导评估机构建立执业人员守则、内部管理制度等工作。

培训内容重点放在价格基础理论、评估实务、相关法律知识方面。

通过培训提高价格评估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评估水平。

四、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下达。

附件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有利于估价机构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依据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商品与服务价格鉴定、评估的机构。

第三条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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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表一: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二: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第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

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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