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价[2008]302号 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于2009年9月9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号)。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九年九月九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费用定额适用说明七、费用定额的内容八、费用定额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房改有关价格标准的通知
肃南县
1100
1069
800
/
民乐县
1300
1300
1160
/
庆阳市
西峰区
1600
1600
1222
896
庆城县
1300
1300
1200
/
宁 县
1280
1280
1150
/
正宁县
1300
1200
1100
/
合水县
1100
1100
900
/
华池县
1300
1300
750
/
环 县
1600
1440
1350
/
镇原县
1750
1300
830
成 县
1470
1400
1200
800
文 县
1640
1600
1300
770
徽 县
1150
1100
1000
790
礼 县
1310
1250
1100
770
康 县
920
880
760
730
宕昌县
1360
1300
1100
730
西和县
1680
1600
1260
760
单 位
市场均价
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
1600
1550
1450
/
平凉市
崆峒区
1500
1300
1166
806
灵台县
1450
1200
950
880
静宁县
1530
1150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第一篇: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日期:2008-09-01 17:01:00.0【打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富建设 [2008] 215号
富建设 [2008] 215号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单位:近年以来,受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影响,原材料及人工价格大幅涨跌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特别是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已超过了可预见风险的范畴,对工程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和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市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结算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调价适用范围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
其他不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可参照执行。
2、满足施工条件已复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自复建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中途停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停建前后发生的工程量分别计算。
二、调价范围、品种1、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施工工期前80%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2、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总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达到1%及1%以上,且该材料施工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 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总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未达到1%,但该材料施工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20% 以上时。
三、调价方式1、凡符合调整范围所述情形的人工费,其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按下列方法计补人工差价:当施工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人工信息价平均值≥1.15倍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时,承担的人工补差差价=Σ(施工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人工信息价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信息价-1.15)×编制期人工信息价×定额人工用工量。
甘肃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
甘肃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于2009年9月9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号)。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九年九月九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费用定额适用说明七、费用定额的内容八、费用定额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建价2013585号文甘建价[...
甘建价2013585号文甘建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甘建价[2012]94号)。
二、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31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一章总说明一、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2011 514号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1]514号
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发生了较大幅度变化,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统一上调30%的基础上,再次上调10%(建筑装饰工程除外)的系数。
二、抗震加固维修工程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暨“甘肃省安装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17号)中“综合人工单价”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0%的系数。
三、人工单价的调整系数按照甘建价[2009]358号文规定的计算程序计算,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的人工单价调整系数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凡未办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执行本次调整人工单价的通知。
七、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2010年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2010年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原《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的基础上统一上调30%(建筑装饰工程、抗震加固维修工程除外)的系数。
二、人工单价的调整系数按甘建价 [2009]358号文规定的计算程序计算,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本通知的人工单价调整系数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五、凡未办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执行本次调整人工单价的通知。
六、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建筑管理调整人工单价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7月2日印校对:魏晋堂共印80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
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降低和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从2011年5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行的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管理的住房交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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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甘建价【2012】94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2]94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近年来,构成施工机械台班费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等价格不断上涨,为引导、调控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科学、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经测算、分析,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采用系数法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系数:
二、机械费调整按照甘建价[2009]358号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中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算,其计算基础为直接费中的机械费A3,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未取得《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计取机械费调整系数。
四、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甘肃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精编版
甘肃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于2009年9月9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号)。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九年九月九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费用定额适用说明七、费用定额的内容八、费用定额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建办〔2008〕27 号
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办〔2008〕27 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持续、大幅度上涨,引发大量的工程结算纠纷,致使许多在建工程合同履约困难。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以及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涨跌的动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凡2007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所产生的价差问题,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的工程,但合同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的,材料价格在约定价格上升或下降幅度10%以内(含10%)的,不计算材料价差;超过10%的,其材料价差超出10%的部分应予调整。
3.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的工程,虽约定了一定的风险费用,但未明确风险范围以外材料价差调整方法的,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低于所计风险费用两倍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维持合同价,不予调整;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高于所计风险费用两倍的,高出两倍的部分应予调整。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6.施工合同未采用固定价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
7.材料价差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承发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时期同类规格、品种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计算材料价差。
甘肃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
甘肃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于2009年9月9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号)。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九年九月九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费用定额适用说明七、费用定额的内容八、费用定额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价法调[2002]310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2]310号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处(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23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国家计委审定,现将《甘肃省定价目录》予以公布。
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中“定价范围”所列“管理办法”,由我局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文件清理和衔接工作。
附件:甘肃省定价目录(略)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结束——。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53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53号2002年9月9日)各地州、市物价委(局、处)、财政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建设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精神,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行为和计费方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兰州市(含五区)1.8元/me2,其它市(地、州)2.1元/me2,各县2.4元/me2;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兰州市(含五区)八层以下2.0元/me2、八层以上(含八层)2.2元/me2,其它市(地、州)八层以下2.4元/me2、八层以上(含八层)2.5元/me2,各县八层以下2.6元/me2、八层以上(含八层)2.8元/me2。
以上收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含设备价)的1.4‰计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设部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四、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肃价格网2008年信息发布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肃价格网2008年信息发布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肃价格网2008年信息发布情况的通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根据《甘肃价格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规定,我们对2008年甘肃价格网信息发布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统计。
2008年全省各级物价部门共发布各类信息5026条,其中省局发布信息2730条,各市州发布信息924条,各县区发布信息1372条。
总体上看,绝大部分物价部门能充分利用甘肃价格网这个网络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宣传报道价格工作。
甘肃价格网站2008年访问量已达60多万人次,月均访问量为5万多人次,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
一些市州、县区物价局领导非常重视,亲自抓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指定专人,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过去个别落后的市、县,经过努力现在已跃居前茅。
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县区发布信息少,甚至还有空白的。
如有的字体不符合要求,宽度超过栏目固定宽度;有的图片尺寸太大或文件太大; Word、excel 表格发布前未经调整,超幅宽;有的出现错字错句、病句,语言表达不准确等;有的填写内容不全,最多的是信息不填“来源”;有的信息内容不完整,发布的信息只有标题没有正文,或标题不完整,发布信息内容与栏目内容不一致,错位发布等等。
经统计庆阳市物价局和泾川县物价局分别列市(州)、县(市区)2008年信息发布第一名(详见通报表)。
现将全年各级价格部门发布信息情况予以通报。
希望各级物价部门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发布工作的认识,严格按照信息发布制度的要求,继续加大信息发布工作的力度。
进一步提高信息发布内容的质量,认真负责,仔细校对,查疑补漏,尽可能减少和杜绝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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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08]302号
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期,近期市场物价出现结构性上涨,建筑安装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增大建设成本,已影响到工程建设。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
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的,材料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价差。
4、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投标或合同签订时采用的材料价格(预算价格或指导价格)与施工期发生的实际采购价或指导价格调整价差,价差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5、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州可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三、各市、州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工期在6个月之内且合同价款较小(工程造价100万元以内)的工程,打足备料款时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工期超过6个月或合同价款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对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的,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或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最高限价)、招标文件时,应切合市场实际,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指导价格主要是用于指导建设工程当期工程结算,而不是预测建设工程后期材料价格的变化,在没有打足风险系数或支付足额备料款时,一般不宜采用建设工程当期的材料指导价格固定后期工程的材料价格。
五、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涨落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投标人应考虑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后的调整办法。
承包人不得盲目压价,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前提,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不得随意压级压价。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