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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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1、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2、孟德斯鸠的个人经历及主要著作

二、法的精神

1、法律的分类

2、法的精神的含义

三、政体学说

1、政体的分类

2、关于法与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关系

3、“法的精神”与政治自由

四、分权学说

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

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五、对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评价

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统治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 专制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长期的战争、饥馑、疫情加上专制政府的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民不聊生,伴随而来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经非常尖锐,但这个时期的农民力量薄弱,资产阶级的发展还要依靠专制主义才能发展。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孟德斯鸠就是在这种历史形势下,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思潮影响下,加之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作为启蒙

思想家的一份子,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体现了他思想的“妥协性”、“温和性”、“谨慎性”。其中,学术界公认的孟德斯鸠重要思想是关于法的分类,政体的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以及政治自由与宪政理论。

二、法的精神

1、法律的分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开始就论述了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他说:“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他也认为在法产生之前,就已经有“公道的关系”存在。他所描述的这种“公道的关系”,就是人类的理性,而人类的理性的规律反映就是法,因此法的基础就是人类的理性。由人类的理性出发,孟德斯鸠把法分为三种类型,即自然法、人为法、神为法。“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源于生命的本质。人为法是处理统治者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一国与他国关系由人制定的法。神为法是处理自身与宗教、与神的关系时遵循的法,他的力量主要来自于人们对他的信仰。孟德斯鸠认为,在法的三种分类的关系应该是自然法优于神为法,人为法优于神为法; 人为法遵循自然法。

2、法的精神的含义

孟德斯鸠关于法治和法律的观念是以理性为依据的。他讲:“一般地说,法律,在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这里所谓的理性,实质就是它所要揭示的规律、原则或一般的法。在法的定义问题上,他疏远了自然法学派,拒绝因袭建构社会和法律的本质理论的传统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系中的法”的概念,也就是把法放到与经验事实和真实历史的关系中去研究。通过探讨法与政体、法与自由、法与气候、法与民族精神、法与宗教等方面之间的关系,来揭示法的本质。他在《论法的精神》前言的一开头就写到:“我的原则不是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我首先研究了人;而我思考的结果是,在这样无限多样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我建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并发现个别的事例总是自然地服从于这些原则;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这些原则推演出来的结果;每一项个别的法律总是和另一项法律联系着,或者依赖于一项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为此,他指出:“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盲目的命运所产生出来的,这是极其荒谬的说法。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智能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由此可见,是有一

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这个理性论在当时神学统治一切的时代,无疑是一颗重磅炸弹,震撼了、瓦解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重要堡垒——教会的统治权。

孟德斯鸠以整个社会及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确定法律体现了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神有神法,物理世界有物理法则,动物有动物的法律,人类有人类的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就是他所说的“法的精神”。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所以,法律不能用来改变习惯风俗等社会制度性结构,显然,在他看来,法律存在于观念的领域,属于可能的范围;同时也存在于现实的领域。法的存在不取决于人们是否意识到,而是必然的。人们所能够做的是避免被偶然的东西或假象所欺骗,从复杂的多样化的东西中,认识事物背后的一致性和必然性。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孟德斯鸠认为法的核心是一种关系,即根本理性与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就与国家的自然状态、制度架构、人文传统、法的自身体系发生各式各样的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以法律为中心,以举例和对比的方式研究和论述了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不仅揭示了法的内在精神,凸显了法的重要性,也为新兴资产阶级批判封建专制和教会统治提供理论武器。

三、政体学说

1、政体的分类

政治制度是孟德斯鸠十分关注的问题。在《论法的精神》中,他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述了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以及同法律的关系。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同该国的政体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来自于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对国家和各项制度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政体的性质决定了政体的存在,构成了政体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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