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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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征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征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征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08.1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征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8年12月1日前反馈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传真:************E-mail:**************附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整理)

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整理)

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 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模式:土地流转具有以下五大模式:1.土地互换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

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

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

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土地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苏府办[2002]76号颁布时间:06/17/2002实施时间:06/17/2002效力状态:有效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人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城镇规划区内试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子进一步集约利用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降低城市化进程中的用地成本,维护土地所有权者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不断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最近,国土资源部对我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作了批复,同意我市在城镇规划区内全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展开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是为了探索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同一市场、统一管理”的新途径,优化城镇土地资源配置,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地财产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和农民在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后获得稳定和长久的士地收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流转的范围和对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后,其使用权经过批准,采用转让,租赁、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除《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规定的以外,允许城镇规划区内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己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后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直接以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入市流转。

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变得尤为重要。

而在城市土地规划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成为了一个热议的话题。

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和有序流转,苏州市制定了《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苏州市的实际情况,综合各方意见,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流转条件,以确保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首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对于土地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市场化,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注重风险防控,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其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土地流转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根据土地规划,只有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地才能进行流转。

同时,流转土地必须满足土地流转收益要高于农业收益的条件,以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利益分享。

在土地流转的流程和程序上,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流转方需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或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交易,并按照相关手续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管和管理,严格审查流转申请,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不法行为,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的来说,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苏州市的土地流转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和操作指南。

通过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苏州市将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

然而,对于该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首先,土地流转是否对农民利益造成损害,需要进一步考量。

其次,如何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和透明,也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2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2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24号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2019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153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29.798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5.1145公顷;征收土地29.7984公顷。

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苏州市吴中区2019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吴中区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4、7、8、10组),双浜社区(原双浜村1组),国泰社区(原浮桥村4、5、6组),徐浜社区(原徐浜村6组),戈湾社区(原五浦村3组),国泰社区(原浮桥13组);城南街道东湖社区,红庄社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徐舍村5组,原田上村9组),珠村社区(原杨庄村1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一)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4组)0.3049公顷;(二)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7组)2.5208公顷,其中耕地1.5648公顷;(三)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8组)2.893公顷,其中耕地1.4453公顷;(四)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10组)1.1284公顷,其中耕地0.4839公顷;(五)郭巷街道双浜社区(原双浜村1组)0.3271公顷;(六)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4组)4.875公顷,其中耕地0.2336公顷;(七)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5组)8.2161公顷,其中耕地0.288公顷;(八)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6组)0.2528公顷;(九)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原徐浜村6组)0.1491公顷;(十)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五浦村3组)0.4754公顷,其中耕地0.2704公顷;(十一)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13组)0.5344公顷,其中耕地0.0169公顷;(十二)城南街道东湖社区4.1272公顷;(十三)城南街道红庄社区0.1420公顷;(十四)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徐舍村5组)3.5666公顷;(十五)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田上村9组)0.1603公顷;(十六)越溪街道珠村社区(原杨庄村1组)0.1253公顷。

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苏府1995第68号

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苏府1995第68号

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正文:---------------------------------------------------------------------------------------------------------------------------------------------------- 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苏府1995第68号)一、为了加强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的管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区行政辖区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苏州市区投资经营商业、旅游、金融、娱乐、服务业、商品房开发、工业等用地实行出让供地。

对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用地,自建自用的职工住宅、安居房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其动迁房用地,仍实行行政划拨供地。

四、苏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苏州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建设、计划和房产管理部门,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共同拟订年度出让计划方案。

出让计划方案须经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并报市委核准确定。

这项工作一般在每年一季度完成,以供全年计划出让土地之需,对外可公布地块。

出让工作由苏州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并代表市政府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土地合同、地价和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出让计划的,须报经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

对一些竞争力较强的黄金地段地块,采取招标或拍卖的形式出让。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苏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是一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壮大,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涉及面较广,为更好地修改完善该《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4月19日前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

二ΟΟ九年十月十四日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壮大,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城市(镇)规划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城市(镇)规划区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其他各类住宅用地的流转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的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项目用地等不得使用集体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拥有合法权源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及转让、转租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0]2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0]2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0〕2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步伐,有效改善市区城乡结合部环境状况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经研究,现将市住建局牵头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区三城"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步伐,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结合市区城中村(无地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改造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列入"三区三城"建设和城建惠民实事工程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推动,统一规划、分类改造,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市场运作、统筹平衡"的原则,扎实推进,按期完成。

二、实施范围市区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辖区内的121个城中村(无地队),其中,沧浪区51个、平江区41个、金阊区29个,涉及居民8825户,28233人(其中:农业人口2044人),占地面积620万平方米(含耕地和非住宅用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80万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8•【字号】苏府〔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6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8日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我市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苏发〔2016〕16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按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目标,确定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不符合现有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能耗等要求的产业用地;(二)经所在县(市)、区通过亩均综合效益评价认定为低效的产业用地;(三)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的存量建设用地;(四)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五)已建成但利用不充分或闲置的公共建筑、商业房产等所涉存量建设用地;(六)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七)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规定的改造开发范围内的其他城镇低效用地。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农民建房宅基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和有限期流转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有偿、有限期转让(包括作价投入和交换等)、出租等方式造成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苏州市城区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国家、省级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流转。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实行出让或划拨。

第六条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企业兼并、转换经营机制、改变企业组织结构及公益事业设施用地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属或实际使用者发生变更的,可通过办理权属变更审批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转换土地使用权或实际使用者。

企业转让、出租、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联营企业和跨乡(镇)组建企业集团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转换土地使用权属或更换实际使用者。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4日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交易是指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抵押、承包、股份合作或者其他依法进行的流转方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应当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

市人民政府在市和县级市(区)分别设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实行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协作联动,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他投融资配套服务。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的产品主要包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三)水域、滩涂养殖权;(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五)集体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六)农业设备所有权;(七)农产品及其期权;(八)农业类知识产权;(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7号,2007年2月1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7号,2007年2月1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7号(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城市(镇)规划区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规划区内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宅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

财政、农林、劳动保障、审计、民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等,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第八条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开发。

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必须先征为国有土地。

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苏地[1995]第5号

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苏地[1995]第5号

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正文:---------------------------------------------------------------------------------------------------------------------------------------------------- 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苏地[1995]第5号1995年1月1日)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减少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市财政局、物价局、土地管理局于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发出通知对苏州市区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定如下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凡苏州市市区行政辖区内的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改变用途为商业、金融、旅游、娱乐、临时经营性等用地适用于本办法,按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

二、适用对象(一)单位和个人将自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面建筑物出租的租赁双方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手续。

由出租人每年按出租土地面积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偿使用费。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由承租人负责向政府缴纳的,可由承租人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偿使用费。

(三)单位和个人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即为同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

(四)单位和个人将自用的土地改变为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每年按用地面积向政府缴纳改变用途有偿使用费。

(五)单位或个人临时经营性使用国有土地,由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向政府缴纳临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审批程序(一)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凭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向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出租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书,经审核批准,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改变用途许可证后,其使用的土地方可出租或改变用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对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制定如下意见: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范围本意见所适用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是指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产业项目。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市政府成立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服务产业目录,认定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供地方式出让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按照《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苏府〔2007〕84号)规定办理;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建,原用地性质与控规相符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原用地性质与控规不符的,应收回后重新挂牌出让。

四、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

苏州市相城区2024-03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苏州市相城区2024-03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苏州市相城区2024-03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5.《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442号);6.《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15号);7.《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然021)138号);8.《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9.《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相政发[2020)42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4)205号);IL《江苏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指南(试行)》;1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1)242号);13.《苏州市相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14.《苏州市相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15.《2023年度苏州市相城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16.《相城区黄康镇东桥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03、04、05基本控制单元调整及警民路周边老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17.《关于公布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苏人保养(2022〕9号);18.苏州市相城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19.苏州市相城区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20.成片开发拟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及其他资料。

二、基本情况相城区2024-03号方案共划定2个片区,涉及1个板块,为黄墩镇,片区总面积为162.194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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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苏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是一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壮大,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涉及面较广,为更好地修改完善该《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4月19日前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

二ΟΟ九年十月十四日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壮大,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城市(镇)规划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城市(镇)规划区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其他各类住宅用地的流转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的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项目用地等不得使用集体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拥有合法权源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及转让、转租等。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全面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宅基地、农民公寓、农民拆迁安置房等需要使用土地的外,其余工业、仓储、科研、打工楼、非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的商业、旅游、娱乐等项目用地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流转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个人、其他组织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市(县)、区应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因势利导,统筹规划,鼓励农民集体通过转权让利、保权让利多种方式实现土地所有者权益。

因国家公共利益或城市(镇)规划调整,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

但政府应根据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合理补偿。

第六条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流转方案须报经各市(县)政府批准。

农办、发展改革、规划、环保、财政、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资产监管、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登记、拆迁补偿等具体工作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衔接。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代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代表为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已经量化到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代表为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村内各村民小组。

经村内各该村民小组2/3(含本数)以上村民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没有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代表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依法取得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权属审核,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按规定进行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年期内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

任何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都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愿的原则。

村或村民小组出让、租赁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经本集体组织2/3以上(含本数)成员或2/3以上(含本数)村民代表的同意。

(3)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商品住宅、商业办公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项目。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4)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管理的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在各市(县)统一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规范进行。

(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6)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各类项目须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强度、规划指标、用地规模等均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标准。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也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的禁止类项目,限制类项目必须按要求经过有权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所有权合法明晰,无争议;(3)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依法办理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或已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4)拟出让或租赁土地已按规定落实农民安置补偿,或者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5)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与土地使用者、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出让或租赁合同,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协议书。

出让、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价款(租金)及支付方式等土地使用条件、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协议书应当明确开发土地的规划指标、产业类型、投资强度、闲置费收取、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协议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确定,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书面申请,包括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意向价格、项目类别、投资总额等内容。

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拟出让、租赁宗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权属证明;(2)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代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分别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2/3以上(含本数)成员同意出让、租赁该宗土地的证明;村委会代管的村民小组所有土地,需提交该村民小组2/3以上(含本数)成员同意出让、租赁该宗土地的证明;土地所有权代表为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乡镇政府同意出让、租赁该宗土地的证明;(3)土地所有权人与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原土地使用者退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城镇规划区外依法转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出具的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已落实补偿的证明及相关材料;(4)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5)规划用途为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各市(县)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核意见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及要求;(6)具有在苏州全市范围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土地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7)有意向使用人的,提供意向使用人的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意见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及勘测定界,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拟定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或租赁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出让或租赁的方式;(3)土地用途、用地规模、投资强度等是否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及节约集约利用的标准;(4)审核确定评估地价;3、根据政府批准文件,由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土地有形市场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

可协议出让(租赁)的,按规定进行公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文件,由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发改、规划、环保、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土地所有者代表的意见组织编制,但不得设置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条件。

具体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的相关规定。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成交后,或者协议出让(租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受让方(承租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及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协议;5、土地受让方(承租方)根据合同和出让(租赁)文件约定向市(县)财政指定专户缴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

并到当地发改、规划、环保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6、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受让方按规定缴付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土地受让方凭出让(租赁)合同、出让价款(租金)付清凭证、缴税凭证及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租赁)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利用条件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条款处置。

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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