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信用证条款存在模糊性、不明确性,甚至存在损害一方利益的“软条款”。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对受益人产生不利影响,使其难以履行或增加履行难度的条款。
这些条款往往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信用证操作过程中的争议。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信用证作为一种合同,其条款的订立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证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信用证业务的风险管理。
”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该法规定了信用证作为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
4. 国际商会(ICC)规定国际商会发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是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
UCP 600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第七条:信用证应明确、简洁、具体,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
(2)第十条: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单据或保险的描述,不应与买卖合同中的描述相矛盾。
(3)第十四条:信用证中关于单据的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
(4)第十六条:信用证中的修改,应在收到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关键术语第一章国际结算导论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现金结算:指在贸易中,双方直接用现金进行收付的行为。
非现金结算:指在贸易中,双方使用非现金的形式如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等其他方式。
现汇结算:指贸易双方选择可自由兑换货币即国际货币进行结算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及票据或银行信用。
记账结算:也称协定贸易结算,指国家之间所签贸易协定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只用于支付对方国债务,通过银行办理记账结算,不能自由运用。
货币可兑换性:指一国货币的自由兑换程度,只要不受限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货币则为可兑换货币,反之,则不可兑换。
国际商会:(ICC)国际民间组织,致力于协调国际贸易纠纷,并制定国际统一规则与惯例,虽非强制性公约,但被各国普遍接受。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用语。
推定交货:即货物单据化,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从而只处理货运单据而不管货物。
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即大额支付系统,是国际贸易中一国资金支付清算体系的主干线,其运行将对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效率产生重大影响。
小额定时结算:即满足社会经济中资金流动额度较小而业务量大的支付系统,一般由极强的支付能力如各国银行系统、私营清算机构经营。
FEDWIRE:联邦资金转账系统,属于美联储,即美元清算体系一员,是一个实时的、全额的、贷记的资金转账系统,包括电子薄记式政府证劵转账系统。
CHIPS: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由纽约清算协会拥有的私营支付系统,与前者类似,是一个贷记转账、作为替代纸票据清算的电子系统。
CHAPS: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一种以英镑为主的清算体系。
TARGET: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即是一个跨国大额支付系统。
负责欧元国家间大额欧元交易的清算。
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影响力最大的组织,其本身不包括结算和清算,只是通信网络,各国会员银行可通过此电讯系统联机,如此业务即可自动处理。
信用证常见软条款
信用证常见软条款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使用中常常会涉及到一些软条款。
软条款是信用证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与信用证的基本条款相比,软条款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调整。
本文将介绍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
1.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是一种常见的软条款,通过将付款金额分成几个部分,在不同的时间点进行支付。
这种方式可以使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分散风险,降低财务压力。
2. 提货期限提货期限是指买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提取和运输。
信用证中通常会规定具体的提货时间,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否则将影响信用证的有效性。
3. 延期付款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申请将付款日期延后。
这种方式可以给买方更多的时间来筹集资金,适用于一些大额交易或者买方资金周转不便的情况。
4. 多次付款多次付款是指买方可以将付款金额分成多次支付,每次支付的金额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这种方式可以使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分散支付压力,更加灵活地管理资金。
5. 偿付保证偿付保证是指信用证开证行承诺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款项。
这种方式可以增加卖方的信任度,保证卖方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
6. 付款调整付款调整是指信用证中规定的付款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这种方式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重量、数量或质量等因素进行付款的调整,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
7. 电子信用证电子信用证是指使用电子方式进行信用证的开证、修改和付款等操作。
相比传统的纸质信用证,电子信用证更加便捷、快速,并且减少了信用证操作中的错误和风险。
8. 部分装运部分装运是指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分批次进行货物的装运。
这种方式可以便于买方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灵活调整,减少库存压力。
9. 延期交单延期交单是指卖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交单的时间延后。
这种方式可以给卖方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货物,适用于一些需要加工或生产的商品。
人民币信用证软条款
人民币信用证软条款人民币信用证软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贸易融资工具,旨在解决信用风险问题,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软条款的设置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具体要求灵活制定,以下是对人民币信用证软条款的内容简要介绍。
首先,人民币信用证软条款中应包含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如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的明确能够确保双方之间的沟通顺畅,有利于后续交易的进行。
其次,软条款还应明确交易金额与货物数量。
明确的交易金额和货物数量能够帮助双方对于交易的规模有清晰的认识,能够避免因误解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另外,软条款应规定交付方式和地点。
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交付方式,如货物的装运、交货以及报关等环节。
同时,明确的交付地点可以避免因交货地址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人民币信用证软条款还可对付款方式作出规定。
双方可以约定付款方式为即期付款、电汇、托收等,确保资金的及时到账,避免付款风险。
此外,软条款还应考虑交易的保险和索赔要求。
交易双方可以共同确定合适的保险方案以保障交易安全,并规定在货物损失或运输延误的情况下的索赔程序,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在人民币信用证软条款中还可以设定交付日期和交付时间。
明确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时间可以帮助双方合理安排生产和物流,确保交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最后,软条款还应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可以共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的赔偿责任和违约金标准,并确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人民币信用证软条款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内容应具有可行性、灵活性和合理性,能够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有效减少交易风险。
因此,在设置软条款时,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需求,确保条款的全面性和指导性,为交易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
常见信用证_软条款_及其风险防范分析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它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通过银行信用,对出口人在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后保证可以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同时通过对单据的严格要求对进口人及时收到合格的货物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是目前国际结算中运用得最多的工具。
然而,近年来,有些信用证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使得信用证就成了废纸一张,无任何付款保证可言。
这便是在我国外贸实践中一直疏于防范而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信用证软条款”,有时也称之为“陷阱条款”。
由于信用证中各种软条款五花八门,难以识别,给我国的外贸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加强识别和防范,以利于出口实务操作和安全收汇,促进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常见信用证软条款及其表现(一)暂不生效软条款一般跟单信用证,特别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生效,出口方可以放心地发货、装船、制单、结汇。
但是,有一类信用证软条款却是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诸如:要取得进口许可证,信用证才能生效;品质证书须由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信用证才能生效等等。
这种情况就给出口商造成了收不到货的危险。
(二)单据有关的软条款1.设置表面上不难办到而实际上很难办到甚至根本办不到的条款如在海运提单中规定将内陆城市确立为装运港,或运输条款要求海陆联运,但又要求海运提单;这前后矛盾的提法,使出口商无法适从,也根本做不到,再比如,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的所有议付单据的日期必须早于买卖双方的合同日期等。
收到这样的信用证,一定要求买方及时修改,不能因为这是明显的不符合逻辑的错误而付之一笑。
2.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1. 引言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它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的条款通常被称为“硬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也经常会出现一些灵活性较大、有弹性的条款,被称为“软条款”。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浅析。
2. 信用证的定义和作用信用证是银行为保障出口商能按时收到货款而向进口商所开立的一种保证付款的文件。
它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以下几个作用:- 保障出口商的权益:信用证作为一种保障付款的方式,确保了出口商能够按时收到货款,并降低了与进口商的交易风险。
- 提高进口商的信誉:进口商选择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可以提高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信誉和声誉,获得更多有利的交易机会。
- 促进贸易顺畅进行:信用证的使用减少了跨国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促进了贸易的顺畅进行。
3. 硬条款 vs. 软条款信用证的条款通常被称为“硬条款”,即条款非常具体、明确、不具有灵活性。
这些硬条款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价值、交货期限等。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一些灵活性较大、可变动的条款,被称为“软条款”。
软条款相对于硬条款来说,更多地体现了信用证的灵活性和弹性。
例如,软条款可能涉及到支付期限的调整、货款的分期支付、货物的数量和规格的调整等。
这些软条款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了更多的交易选择和灵活性。
4. 软条款的优势和劣势4.1 优势- 提高交易的灵活性:软条款使得信用证更具灵活性,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的贸易需求和条件,提高了交易的灵活性。
- 减少交易风险:某些情况下,软条款可以降低交易的风险。
例如,可以通过软条款调整支付期限,避免因为资金紧张导致的延迟付款。
- 顺应市场需求: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市场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软条款可以使信用证更具有适应性,满足市场的需求。
4.2 劣势- 增加操作复杂性:软条款的存在使信用证的操作更为复杂。
由于软条款的灵活性和可变动性,可能需要更多的沟通和协商,增加了交易的难度和复杂性。
LC常见软条款
ANENDMENTTOBENEFICIARY
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3)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UPONRECEIPTOFANAMENDMENTOFTHISCREDIT
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软条款案例:
1)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SAMPLES HAVE BEEN RECEIVED AND QUALITY IS ACCEPTED BY THE APPLICANT
BEFORE SHIPMENT.
开证行发出的正本信用证修改,确认申请人在装运前已收样品,并接受其品质。
B/L小提醒:在信用证中常见的有不记名提单,也就是客户要求consigness为:to order of或者to the order of,这类的提单需要由shipper来背书转让,背书也可以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可以由再次背书转让,不记名背书是谁拿到提单都可以提货的。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ECORD CONCERNED.
申请人证明信,证明一套不可议付的货运单据已收妥,申请人的授权签字样式须与有关记录一致.
7)ORIGINAL L/C AMENDMENT THROUGH L/C ISSUING BANK CONFIRMING THAT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一、引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手段之一,通常由银行作为中介,以保障买卖双方利益。
在信用证中,有一种被称为“软条款”的条款,本文将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信用证的概念和作用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或意愿开立的一种保证付款的文件,保证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信用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保障;2. 过程透明、规范,减少不确定性;3. 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性。
三、软条款的定义和特点1. 软条款的定义:软条款即信用证中对申请人的义务进行弱化或约定相对宽松的条款,一般用于提高申请人开证的成功率,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和责任。
2. 软条款的特点:- 在信用证中对申请人的义务进行弱化;- 增加开证的成功率;- 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和责任。
四、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软条款类型1. 不要求经过申请人同意的修订:在信用证中,受益人可以不经申请人同意更改货物规格、数量、日期等条款。
2. 可选择性发货:允许受益人分批发货或合并发货,降低发货的限制。
3. 部分装运:允许受益人将货物分批装运至买方指定地点,而不要求一次性发货。
4. 转运规定宽松:允许货物在转运过程中经过第三国进行转运,而不限制转运国家。
五、软条款带来的影响及应对策略1. 申请人的利益维护:申请人要更多关注硬条款,确保符合自己的要求,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2. 风险防控:申请人要对受益人的贸易能力和信誉进行充分了解,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3.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合同的条款对于信用证的开立具有指导性作用,申请人应与受益人确立清晰的合同条款。
六、本文所涉及附件1. 信用证范本2. 合同模板3.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七、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信用证:即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可靠的、受两国或多国同时法律保护的支付方式。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在国际贸易的广袤海洋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和信任。
然而,其中的“软条款”却犹如隐藏在平静海面下的暗礁,给交易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顾名思义,是指在信用证中加列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得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变得模糊、不确定或者难以满足,从而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的收款设置了障碍。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信用证“软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种常见的形式是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例如,规定信用证需在进口商取得特定的进口许可证或者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后才生效。
这使得出口商在发货前无法确定信用证是否能够真正生效,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另一种常见的软条款是要求某些单据由进口商或其指定的人签署。
这就使得出口商无法完全自主控制单据的签署,容易受到进口商的刁难。
还有一种较为隐蔽的软条款是对货物检验条款的不合理规定。
比如,规定检验证书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或人员出具,且检验结果直接影响付款。
这样的条款容易导致进口商以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付款。
那么,信用证“软条款”是如何产生的呢?从进口商的角度来看,可能是出于对货物质量、市场变化等因素的担忧,试图通过设置软条款来保留更多的控制权和灵活性。
例如,当市场价格下跌时,进口商可能会利用软条款来寻找借口拒绝收货或付款。
此外,部分进口商可能存在欺诈的意图,故意设置软条款来骗取出口商的货物或预付款。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一些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不够严格,未能及时发现和指出软条款,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软条款的出现。
信用证“软条款”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对于出口商来说,软条款可能导致他们无法按时收汇,增加了资金周转的压力。
同时,为了满足软条款的要求,出口商可能需要付出额外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进口商恶意利用软条款拒绝付款,出口商可能会面临货物积压、资金链断裂等严重后果。
国际结算中的“软条款”问题及其防范
国际结算中的“软条款”问题及其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又称陷阱条款,通常是指在信用证中出现的、受益人不容易做到或无把握做到的条款,它亦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
其一般表现为一些可令申请人或开证行完全控制交易进程,有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
众所周知,信用证开证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条件下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大大减少了交易成本,有着汇付和托收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然而“软条款”的出现却“软化”了银行的责任,从而大大限制了信用证降低交易结算中风险作用的发挥。
“软条款”常常使受益人在议付时处于被动地位,进而遭受开证行拒付,所以已引起议付行和受益人的重视。
在出口风险管理中,信用证软条款是出口商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也是中国出口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
“软条款”信用证所带来的风险来势较猛,我国公司每年因“软条款”信用证造成的损失在4000万人民币以上。
防范“软条款”信用证风险,一方面要严格审证,拒绝“软条款”信用证。
在收到来证后,应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注意发现其中的“陷阱”条款,并坚决要求对方按合同要求修改。
同时,不是所有似是而非的条款都是软条款,有的只是自相矛盾的条款,或者是开证行的失误。
要求对方澄清或修改这些条款,是可以避免风险的。
另一方面,如果货物出运后才发现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也要冷静对付,寻找突破口。
应对信用证条款的每个细节进行透彻入微的研究,找到“软条款”信用证本身存在的漏洞和矛盾冲突之处。
有了对国际惯例的熟练掌握和对信用证条款的深刻理解,才能在交涉中显得有礼有节、有理有据。
信用证中出现的“软条款”类型(一)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的单据出口商难以获得或根本无法办到如要求的正本单据份数超出惯例,尤其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质量证、中两证、动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等),检验部门对这类证书一般只提供一份正本。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两份或更多,出口商显然难以做到。
再如要求的检验指标超出检验机构的检验范围,相关证书有关检验机构根本无法出具。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软条款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软条款以下是关于以“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软条款”为主题的1500-2000字文章:一、什么是软条款?软条款(soft clauses)是指在国际商业贸易中,出口和进口双方商定的一系列额外的保障措施和条件。
这些条款通常是在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中列明的,在确保买卖双方权益的同时,还能提供其他合作方面的支持。
软条款是根据特定贸易合同的需求而添加的,旨在减少不确定性并提供额外的保护。
二、为什么使用软条款?1. 提供额外保障软条款能够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额外的保障。
这些额外保障可以包括货物质量、交货期限、支付条件等方面。
通过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这些条款,可以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并保护双方的权益。
2. 控制贸易风险软条款能够帮助控制国际商业贸易中的各种风险。
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质量、包装和标记,可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并且没有损坏。
同时,明确规定文件要求也能减少付款和结算的错误和延误。
3. 支持业务合作通过添加软条款,双方能够在贸易合作中提供额外的支持和合作。
例如,在信用证中约定售后服务、培训以及技术支持等,可以加强买卖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增加长期合作的可能性。
三、软条款的常见类型1. 货物质量条款货物质量条款规定了货物必须符合的特定质量要求。
这些要求通常包括商品标准、检验和测试方法、质量认证等。
通过明确规定这些条款,可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并且没有瑕疵。
2. 交货期限条款交货期限条款规定了商品必须于特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交付给买方。
这些条款可以确保交货及时,并确保没有延误。
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交货期限能够帮助买卖双方合理安排生产和运输,减少供应链风险。
3. 支付条款支付条款规定了买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支付。
这些条款可以包括付款金额、货币种类、付款期限等。
通过明确规定支付条款,可以减少付款错误和纠纷,并确保买方按时付款。
国际商会对软条款的案例判决和专家意见
国际商会对软条款的案例判决和专家意见信用证软条款长期以来,跟单信用证一直被认为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安全有效的结算工具。
贸易界认为出口商只要取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至今上海许多出口商仍然笃信这种观点。
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收款的前提是单证相符(TERMS ARE COMPLIEDWITH)。
其含义是提呈了单据,并且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已被执行,受益人就可以从开证行处收到货款。
受益人提呈的单据中通常包含提单等物权凭证,进口商付款取得了单据也就取得了货物,从而达到钱货两讫,交易完成的目的。
对买卖双方来说,确实都很公平。
然而,近年来,有些信用证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主要表现为信用证中加到“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到某种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这种软条款信用证的付款保证作用有时甚至还不如可撤销的信用证。
在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如撤销通知的送达迟于议付,该议付仍有效,开证行必须付款。
而某些软条款信用证,尽管出口方完成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议付后开证行仍可根据软条款以种种理由拒付,而出口方和议付行无可奈何,或者这些条款是出口商根本无法办到的,信用证就成为一张废纸。
一、客检证书客检证书是指质量检验证需由客户以各种方式认可,始能生效。
进口商提出这种条款的起因是由于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进口商为了防止出口方装运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由自己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验货并相应出具检验证书。
这样,如果出口货物不合格,出口商就得不到进口方的检验证书,因而也收不到货款,起到了保护进口方利益的作用。
这样做法原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另一方面又使单证相符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商手中,其结果使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大大受到削弱。
近年来,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甚至使这一原本为防止出口商提供品质不符商品的一种方法演变成进口商可根据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自身资金余缺而随意拒付、拒收货物,强行压价甚至实施诈骗的手法,这实在是信用证历史上的一大突变,现举两例说明。
浅论软条款信用证的成因及其风险防范
浅论软条款信用证的成因及其风险防范引言软条款信用证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付款方式。
相比于传统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采用了更宽松的要求和条件,以便更好地适应买卖双方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软条款信用证的成因以及其风险防范措施。
软条款信用证的成因软条款信用证的出现是由于以下主要因素:1. 买卖双方的需求由于国际贸易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可能面临多种不确定性。
软条款信用证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灵活的调整,以满足双方的利益。
2. 降低交易成本传统信用证的要求和条件较为严格,需要买卖双方提供大量的文件和证明。
这增加了双方办事的成本和时间。
而软条款信用证可以减少证明材料的数量和要求,降低了交易成本。
3. 提高交易效率软条款信用证可以缩短信用证开立和付款的时间周期,提高交易的效率。
买卖双方可以更加灵活地安排交付和付款的时间,缩短资金周转周期,从而加快资金流动。
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尽管软条款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灵活性和便利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防范这些风险,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防范措施: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在签署合同时,买卖双方应该明确约定软条款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包括货物品种、数量、价格、包装要求、交付时间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可以有效降低因不明确条款而引起的纠纷和风险。
2. 严格的审查程序信用证的开立和审批程序应该严格执行。
银行、开证方和受益人都需要仔细审查信用证的要求和附加条件。
特别是受益人应该对开立的信用证进行详细的检查,以确保符合合同约定并避免潜在的风险。
3. 风险分散买卖双方可以采取分批交付、分批付款的方式,以减少单笔交易的风险。
同时,他们还可以通过与多个合作方进行贸易,分散和降低信用风险。
4. 信用保险的购买买卖双方可以购买信用保险来规避信用风险。
信用保险可以保障受益人的权益,一旦发生违约或付款风险,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定期沟通和协商买卖双方应该保持定期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其中存在的“软条款”却犹如隐藏的陷阱,给贸易参与者带来了诸多风险和困扰。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得受益人在履行合同、提交单据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导致无法顺利收款。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信用证“软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种常见的形式是对信用证生效附加条件。
例如,规定信用证需在开证申请人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
这就使得信用证的生效与否完全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确定信用证何时真正生效,从而影响了贸易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另一种常见的软条款是对货物检验的特殊要求。
比如,规定货物的检验证书需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或人员出具。
这可能导致检验结果受到开证申请人的主观影响,受益人难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外,还有一些软条款涉及运输和交货条款。
例如,规定货物运输方式、运输路线或交货地点等需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指示,这使得受益人在安排运输和交货时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那么,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一方面,开证申请人可能试图通过设置软条款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比如,在市场行情不稳定的情况下,通过软条款来控制交易进程,以便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交易条件。
另一方面,有些开证申请人可能缺乏诚信,故意设置软条款来欺诈受益人。
信用证“软条款”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对于受益人来说,可能会因为无法满足软条款的要求而无法及时收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可能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整个贸易流程来说,软条款的存在会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贸易效率,破坏贸易双方的信任关系,从而影响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带来的风险,贸易双方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作为受益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对于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与开证申请人沟通协商,要求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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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通常由买卖双方商定,并通过银行作为中介来实施。
信用证中的条款是确定双方权益和责任的重要依据,其中有些条款是比较灵活的,“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存在一定弹性和灵活性的规定。
软条款是为了适应不同国家、不同买卖双方的需求而设定的。
它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货物的描述和规格:买卖双方在信用证中可以商定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变动。
例如,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调整货物的规格、尺寸或品质,以适应市场需求。
2. 价格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可以针对价格进行一定的调整。
例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调整价格,以适应市场的波动。
3. 付款方式: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可以在付款方式上有所灵活。
例如,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分批支付或延期付款。
4. 交付时间: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可以在交付时间上有所调整。
例如,允许有一定的交货时间安排,以适应生产和供应链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软条款可以带来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买卖双方在商定软条款时需要谨慎考虑,并确保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相应的风险分担和责任。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为了适应不同国家、不同买卖双方需求而设定的灵活规定。
它可以在货物描述、价格条款、付款方式和交付时间等方面灵活调整。
商定软条款时需要考虑风险,并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权益。
信用证都有哪些“软条款”
信用证都有哪些“软条款”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
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外贸操作和安全收汇。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另一方面,软条款也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
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
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看一看具体的“软条款”都有哪些: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软条款信用证
软条款信用证一、软条款信用证的含义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结算方式,被进出口双方广泛接受。
不过近年来,有些开证行开证时,在信用证中加列某些条款,使得出口商尽管完成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议付后开证行仍然可根据这些条款以种种理由拒付。
这便是近年来在我国外贸实践中频频出现的信用证软条款,关于“软条款”的概念,《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中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
一般认为,“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的某些特别条款(也可能是开证行自己意愿的表示),由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或限制单据结汇效力。
二、软条款信用证出现的原因(一)客观原因1.信用证制度自身存有缺陷。
(1)信用证是独立自主的文件,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而开立,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信用证是纯粹的单证交易。
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平单据付款,而不是依据具体的货物。
(3)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银行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
银行提供了优于进口商的银行信用,使卖方的风险大为降低。
由此可见,现行的《UCP500》对于信用证方式下卖方权益的保护比较充分,对买方的保护则不够,因为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具体货物只受合同的保护,而货款则同时受到合同和独立于合同的信用证的保护。
根据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卖方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因单证不符而无法结汇,而买方则要承担与货物相关的所有风险,其在付款之后获得的可能仅仅一堆文件。
不过。
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从卖方结汇到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会有较长一段时间的海上运输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卖方欺诈买方,以劣充优,或根本就不装货,然后伪造相关的单证去银行结汇,对此,买方将很难获得司法救济。
正是因为现有的信用证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才导致信用证软条款的存有。
2、信用证国际保护的相对薄弱。
迄今为止。
国际结算合同范本模板
国际结算合同范本模板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专业的产品供应商,乙方是产品的购买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并进行国际结算的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标的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以下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产品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和包装要求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或样品。
第二条价格条款2.1 本合同采用的贸易术语为FOB(离岸价),即甲方负责将产品装上船,乙方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第三条付款方式3.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总货款的____%作为预付款。
3.2 甲方在产品装船后,应向乙方提供装运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质量证明书等。
3.3 乙方在收到装运单据后____天内支付剩余货款。
第四条交货和装运4.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完成产品的生产,并在____天内将产品装运。
4.2 甲方应在装运前____天通知乙方预计装运日期。
第五条质量保证和检验5.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5.2 乙方有权在收到产品后____天内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国际结算软条款
这些条款有些不仅影响了出口公司的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 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些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 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 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 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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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验货后付款,说穿了就是开证行对付款及单据均不承担责任, 这样受益人对货物及货权实际上完全失去了控制,处于一种窘困和无 保障的状态。应该说,这类信用证是完全有悖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的精神的。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 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 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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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的来证写得更为露骨:该证明确规定付 款的前提是要由独立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上就 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众 所周知,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400号文件还是500 号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在信用证业务中, 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 其他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 文件(UCP500)中,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的“处理” 一词,从“DEAL IN ”改为“DEAL WITH”,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 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独立的原则。而带有软条款的信 用证的主要特点,恰恰是在货物的问题上设置陷井,诱人上当受骗。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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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某公司来银行,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来,请求银行议付。 该客户虽在议付行开户,但此证却非该行通知。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 “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 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
我国出口结算中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2019年文档资料
我国出口结算中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结算和资金融通工具,信用证以其较高的安全性和迅捷性在国际贸易领域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据国际商会统计,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完成的贸易约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 以上,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80%-90%也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正因为如此,信用证又被称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
对于信用证软条款,国际上并没有公认的定义,UCP50C及修改后的UCP600 都没有提及,所谓的信用证软条款是相对于正常条款而言的,又被称为“陷阱条款”。
国内外从事贸易的实务者和学者一般将其表述为:信用证软条款是申请人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列的使受益人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而主动权始终控制在申请人或开证行手中的条款,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随时引用该条款,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而使受益人难以收汇。
其表现形式总结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控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如:“ 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 ,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 ”(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和“T his docume ntary credit will become effective provided you received theauthorization. 本信用证在你收到授权书后方能生效)。
此类条款将信用证的生效时间和条件完全掌握在申请人或开证行手中,申请人极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而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时间甚至使其失效,其实质是严格控制信用证交易。
这种情况中最容易迷惑受益人的条款就是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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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指出,截至目前,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的文件对此并无 特别的说明和规定,这也是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常出现的原因之一。 “UCP500”的文件起草人大都来自某些大国,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未 在“UCP500”中得到阐述,可以说是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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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信用证的的确确害人不浅。对于卖方来说,由于进口商及 其银行在信用证内加列了个别条款或字句,设置圈套,极易诱使其受 骗上当。如果真是这样,那损失就相当巨大;因此,对于软条款信用 证,我们国内的外贸、工贸企业人员必须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对 可能的风险作出适当的防范才行。然而,尽管处理软条款信用证是件 比较头痛的事,但也不必过于惊惶失措。即使是直至货物出运才发现 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也不应该束手无策。要灵活机智,要冷静分析, 仔细寻找突破口,较为圆满地予以解决。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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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某公司来银行,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来,请求银行议付。 该客户虽在议付行开户,但此证却非该行通知。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 “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 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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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条款还有“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和签署, 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 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 行的档案记录相符”等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 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 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 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 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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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的来证写得更为露骨:该证明确规定付 款的前提是要由独立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上就 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众 所周知,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400号文件还是500 号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在信用证业务中, 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 其他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 文件(UCP500)中,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的“处理” 一词,从“DEAL IN ”改为“DEAL WITH”,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 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独立的原则。而带有软条款的信 用证的主要特点,恰恰是在货物的问题上设置陷井,诱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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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人们似乎总是对转让信用证慎之又慎,对其风险格外重视。 然而一张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外乎是 一种欺诈,与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 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此 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 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 用证。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稍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 的人都会看出,在其实际动作中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因为开 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 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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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款有些不仅影响了出口公司的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 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些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 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 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 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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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 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 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 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 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那种比较典 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 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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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的解释就是该条款规定的单据或事宜,受益人无法做到或无法 独立做到,要想满足该条款,必须要得到审请人或开征行的同意,也就 是说该信用证能否履行,控制在申请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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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识别应对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是实践中一个非常难以把握的问题。实务界 总是希望有一个通用的规则,以便遇到一个需要判断的时候,如同套 用公式一样得出实际的正确判断,但问题并不如此简单。
出口企业在谈判阶段即签约前最好不要同意外商的这种要求,要力 争客户同意由中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这样不但可以方便出口 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出口商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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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业务运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如下的问题:首先要 认真审证。发现问题后要及时通过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修改或删除这 些“软条款”,以便于出口商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而不要等做到一 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时或者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 修改信用证,出口企业就陷入了被动局面。其次在出口销售合同中商 定好外商应从世界一流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这样出口企业的风 险会小得多。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 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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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 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 为准。
在这里,我们并不否认某些软条款信用证也有被侥幸执行的情况。 买方为控制货物质量,维护自身利益,采取了验货付款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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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国内出口公司为争取创汇、接受买方条件,致使这类以买方出 具验货证明的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实施。但是,在实际业务运作中,少 数不法分子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案例屡有发生。这种对受益人来 讲基本没有保障的信用证,一旦发生纠纷或欺诈行为,受益人风险巨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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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剥去软条款信用证的“皮”
信用证操作中的种种软条款,往往导致出口商的损失。
软条款信用证浅析
在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大类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着第 三类虽戴着不可撤销的帽子,事实上却附有大量软条款的信用证。而这 种所谓软条款的信用证(soft clause l/c),事实上就是开证行可以随 时随地自行免责的信用证。 就目前国际间运作实务来看,软条款信用 证的来势较猛。
对于软条款的判断,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所谓的软条款 是相对于硬条款而言的,信用证是银行承诺凭一定的条件付款的文件。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仅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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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将付 款。银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 出口商是否获得款项取决于他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并且按照交易 的正常做法,出口商是能够控制其行为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对 于出口商能够控制其行为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就是相对于软条款而 言的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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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 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 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信用证不生效,即无法出运货物,而一旦这期间货物的国际市场 价格下跌或有其他对申请人(进口商)不利的因素,申请人就会趁机 拒发装运通知,使信用证无法生效,从而最终使受益人不能及时提交 完整的出口单据给议付行寄单索汇,也使开证行自行免除跟单信用证 项下的付款责任。而期间那些5%甚至更高的履约金及佣金早已进入中 介人或开证申请人的腰包,一走了之;我产的出口公司则既遭受了损 失,又吃了哑巴亏。 对于软条款信用证,不少人都知道其危害,却 仍热衷于使用,这究竟是为什么?看来既有国内,也有国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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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否接受
如果客户开信用证中有条款规定,议付要提供的文件除提单、 装箱单及发票外,还要有客户签名的品质检验证明,通常此类信用 证被称为“软条款信用证”,对待这种信用证应采取谨慎的态度。 要求出具由买方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就是其中一种。如果信用证中 罗列了这些条款,出口商在出货时就有可能陷入被动局面。因为进 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签署所需品质检验证明,必然影响货 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签了字,有时如果未经开证行证 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
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
但是,尽管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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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号中,信用 证规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 有之签字式样相符两审法院都并不认为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而认定受 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签字因与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不符构成单证不符。
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 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 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 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前面提及的一 些主要的软条款现象,也只是作为一种判断之参考总之,对于何谓软 条款,是需要根据个案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解析信用证软条款
锦程物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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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什么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二、如何识别应对信用证软条款 三、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否接受 四、剥去软条款信用证的“皮” 五、信用证软条款:出口商的陷阱 六、一些软条款别一棒子打死 3 5 10 14 35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