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等教育反性骚扰的法案与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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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与管理
美国高等教育反性骚扰的法案与判例
林
杰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美国经过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女性权益保障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20世
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大学校园的性骚扰问题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关注。迄今,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案以扼制校园性骚扰和性侵害现象,并通过行政监督的手段敦促大学和学院建立起防范与处理性骚扰的机制和程序。美国各级法院则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促进了反性骚扰法律从文本走向实践。
[关键词]性骚扰;法案;判例;美国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15)03-0037-07
作者简介:林
杰,男,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教授,教育学博士。
在美国大学校园,性暴力一直威胁校园的安
全,破坏教育的氛围,其中性骚扰尤为突出,已成为普遍的文化问题。20世纪70年代之后,作为民权运动的成果之一,女性权益保障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美国联邦及州政府相继颁布一系列的法案以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免受性暴力和性骚扰的危害。美国各级法院的经典判例,保证了反性骚扰的法律从文本走向实践。
一、性骚扰的概念及现状
民权运动后,反性骚扰已被公认为是女性权益
的重要保障,但“性骚扰”要研究起来却并不容易:既没有被普遍接受的概念定义,也没有标准化的
研究工具,更缺少可比较的研究成果。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还未就性骚扰的概念形成清晰一致的定义。[1]1974年,美国教育联合会(ACE)发布了《高等教育中的女性》研究报告,其中只有一篇论文触及性骚扰问题。20世纪80年代后期,有关大学校园性骚扰的文章逐渐出现在专业期刊和大众传媒上,案例分析的对象从耶鲁的本科生到西点军校的女学员,范围广泛。[2]两位专事性骚
扰研究的女学者比利(BillieW.Dzeich)和琳达(LindaWeiner)历时两年,调查了约四百名大学成员后,
合著出版《好色的教授:校园性骚扰》指出,美国大学已非昔日高墙拱卫的伊甸园,性骚扰已成校园里不可小觑的现象。[3]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美国学者们对性骚扰的涵义和形式进行了持续不懈的研讨。性骚扰通常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性行为,是加害人使用语言、非语言和肢体方面的性行为对受害人施加持续广泛的不良影响。[4]高等教育中的性骚扰是指在大学和学院的学术和招聘中将性作为条件,或造成敌视性环境的不当行为。性骚扰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利益交换为目的的性骚扰(sexualcoercion),如男教师以成绩为藉口要挟女生就范;第二类是不受欢迎的冒犯言行(un-wantedsexualattention),如强行约会、跟踪他人、肢体接触;第三类是性别骚扰(genderharassment),如对女性的藐视、嘲讽、开玩笑、展示色情淫秽物品、利用邮件和网络骚扰等。[5]在职场和公共场合,第三类的性骚扰比例最高,覆盖范围最广。而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前两种类型的性骚扰则居多。
与性骚扰常常相提并论的是性暴力(sexualviolence)。性暴力是指在违背他人意愿或在他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对受害人采取的肢体性行为(已远不止语言或非语言的行为了)。性暴力包括性侵害(sexualassault)、强暴、殴打、家庭暴力、约会暴力等。[6]性暴力的危害程度要高于性骚扰,性暴力属于犯罪行为,而性骚扰一般属于道德范畴。但性骚扰极易发展成性暴力,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所以,美国许多大学将反性骚扰和性暴力制定成一个政策。也有一些大学从更宽泛的意义上界定“性骚扰”,将性暴力、性侵害、约会暴力等都归为性骚扰。[7]
美国的学者除了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界定外,还对性骚扰的本质及危害进行了深入分析。汤斯利(NikkiC.falseTownsley)等人从女性主义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分析了学术组织“性骚扰”话语的建构方式,认为不同学术组织的成员在不同的时间空间的角色、地位和话语造成性骚扰经历的差异。性骚扰在学术组织里几乎无所不在。大学也深受性骚扰问题的困扰。[8]专门致力于性骚扰问题研究的女学者菲茨杰拉德(LouiseF.Fitzgerald)等人认为:“性骚扰概念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是在组织或制度上,女性达成其教育和工作目标的障碍。”性骚扰迫使教师和学生失去工作、研究和教育的机会。有证据表明,性骚扰能够对女生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性骚扰受害者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在高等教育组织中,受害者主要是女性学生或教职工。[9]
20世纪80年代,一些大学进行了性骚扰的实证调查。虽然这些早期调查数量有限,但足以说明在美国大学校园性骚扰问题的严峻性和多发性。一项对密歇根州立大学的女生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在语言、肢体接触、性交易、性侵害四种性骚扰方式中,有25%的受访者至少经历过一种形式的性骚扰。[10]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在哈佛,有32%的获得终身聘任的女教师,49%的未获得终身聘任的女教师,41%的女研究生,34%的女本科生经历过肢体或语言的性骚扰。[11]一项针对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女本科生的随机调查中,有30%的受访者至少受过男教师的一次骚扰。[12]
近年来,关于大学校园性骚扰的调查越来越多。其中规模和影响较大的是2007年由美国司法部下属的国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InstituteofJus-tice)实施的一项专门调查。该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对大学生遭受性侵害的主要形式、特点进行分类和报告,为建立防范机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调查通过网络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共调查了6,800名本科生。结果显示:女大学生是受侵犯风险较高的群体。13.7%的女生在入学以后,遭受过至少一种形式的性侵害,其中,4.7%受到身体上的暴力侵犯。在人口统计学特征上,种族和民族的差异不明显。而年级与性侵害风险高度相关: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比三年级和四年级学生受性侵害的风险大得多。这主要是由于低年级女生涉世未深,易成为高年级男生及男教师性骚扰的对象。而随着年级的增高,女生受到身体强迫性侵害的机率增高。但只有极少数受害人报告说他们对加害人采取行动,如提起诉讼、要求校方严惩加害人等。[13]
二、政府的立法与监督
在应对高等教育性骚扰的难题中,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主要起着立法和监督的作用。政府出台的相关法案,既为法院的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大学和学院创造安全的校园环境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性骚扰的立法
美国联邦及州政府颁布了许多法案禁止性骚扰。1964年的《民权法案》第7项(TitleⅦ)禁止在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种族、宗教和国籍而对他人进行歧视。[14]这一规定保护了学术组织中的雇员(教师和职员)免受性骚扰,但是却没有明确禁止针对学生的性骚扰。因为学生并非是学校的聘用人员。1972年联邦颁布的《教育法修正案》第9条(TitleIX)解决了这个法律问题。第9条是当时美国高等教育界全体女性抗争的成果,是《民权法案》第7项在教育领域的延伸。第9条明确规定:凡受联邦资助的学校教育活动和项目,禁止性别歧视。[15]这不仅使美国女性在教育机会均等上取得巨大进步,也使大学反性骚扰获得了法律依据:性骚扰属于性别歧视。迄今为止,《教育法修正案》第9条仍是高等教育反性骚扰最重要的法律条款,其保护范围覆盖了美国所有的学院和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