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达国家科技金融现状与异同

国外发达国家科技金融现状与异同
国外发达国家科技金融现状与异同

Finance

金融视线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1587764.html, 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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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外发达国家科技金融现状与异同

天津财经大学 王志毅

摘 要:科技金融创新的主体是高新中小企业,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因此,为了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凸显其活力创新的优势,就必须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此来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新中小企业科技金融体系。本文通过依次对美国、日本两个国家分别在政府和市场两个层次的成功举措与经验,并进行分析对比。关键词:科技金融 高新中小企业 现状与异同中图分类号:F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2(c)-109-02科技金融在政府、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和科技型企业为了推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开拓新型融资渠道而推出的一系列专项政策与服务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与金融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科技金融创新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产业创新活力的必要条件,较高水平的科技金融创新是国家进入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支撑。科技金融创新的主体是高新中小企业,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因此,为了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凸显其活力创新的优势,就必须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此来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新中小企业科技金融体系。

1 国外发达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1.1 美国科技金融体系 1.1.1 政府层面

立法体系。美国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比较健全,涉及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技术转移等多个方面。最早的专项法规可追溯到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主要内容是反对垄断;1934年修改了《复兴金融银行法》,旨在促进银行向小企业的贷款;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奠定了小企业的政策基础;1964年颁布的《机会均等法》,规定了由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提供专项贷款;1975年颁布的《公平信贷机会法》,提出商业信贷机构在为小企业提供贷款时不得出现歧视性行为;1980年颁布的《平等执业法》,规定了小企业与联邦政府进行诉讼时,可以得到诉讼补偿费;其后政府和国会又先后出台了《小企业技术创新法》(1982年)《国家政策性技术转移法》(1989年)《小企业研究与发展促进法》(1992年再次修订)和《小企业再投资法》(2000年)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

设立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美国政府于1953年设立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其职能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1)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支持(2)对中小企业进行经营开发,并提供技术上的援助,如提供相关科技信息、专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帮助(3)为中小企业争取政府合同,有助于中小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4)担当中小企业代言人,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详细宣传争取政府支持政策。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主要分为三种模式:(1)提供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限额为15万美元的贷款,此类得到直接贷款的中小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创新程度高的中小企业(2)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发放的限额为15万美元的联合贷款,

并与金融机构共担风险(3)为金融机构单独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为贷款额的90%或50万元(4)风险控制方面,硅谷公司只贷款给受风险投资公司支持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资格审查,并与风险投资机构实现资源共享。此外,硅谷银行还采取了风险隔离(即将创业投资的资金和一般业务的资金分割保管,避免二者的相互影响)和组合投资(即有针对性得对不同行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实施风险控制组合)等方式来减低风险。 1.1.2 市场层面

银行体系。硅谷银行,隶属于硅谷银行集团,创于1983年,在全球科技银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目前已经拥有超过1万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硅谷银行独特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点:(1)资金来源方面,硅谷银行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吸收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存款,从而使得资金来源专业化,提高了承担风险的能力(2)债权运用方面,硅谷银行只从客户的存款中提取部分资金,贷给属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作为它的创业资本,目的是为了减少募集资金的数量和花费。(3)股权投资方面,即以银行入股的方式,在对高科技中小企业收取贷款利息的同时,取得企业部分股权和期权,从而能更注重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保障银行收回贷款的可能性。

资本市场。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成立于1971年,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的二板市场(NASDAQ),为高科技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提供了灵活的渠道,该市场具有如下特点:(1)上市不上市股票均可在此交易;(2)股票不挂牌,估价自由协商;(3)没有固定场所和时间。1.2 日本科技金融体系 1.2.1 政府层面

立法体系。

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和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日本政府早在1949年就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法》和《小企业信用保护协会法》,并在1963年同时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援助法》、《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投资扶持股份公司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其后在鼓励金融信贷、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投资方面为“高度技术工业集地区”、“特定产业有关地区”的中小企业相继颁布了专项法律,如《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法》(1967年),《防止中小企业倒闭破产法》(1977年)等,逐步形成了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主干,50多部专项政策法规为辅助的完整体系。

税费减免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基础强化税制,日本政府于1958年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基础强化税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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