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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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订、修改与正的历史考察”(作者:李正华发布时间:2009/06/28 来源:国史网)一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括号中的“注”是我自己加的,便于你理解)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4部宪法(分别为1954、1975、1978、1982年),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先后修改了三次、通过了四个修正案。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不具备制定宪法的条件(注:还未在全国实行普选,组成各级人大,选出各级人大代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经过近四年的建设和发展,195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颁布后,通过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规模的普选,为召开全国人大、制订宪法准备了必要的条件。)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包括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106条。它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阶级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特点,对我国的性质、政治经济制度、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内政外交、国防和社会发展前途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75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由于这次修宪发生在文革后期,政治生活的不正常导致此次宪法的修改存在着许多重大错误。此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的指导思想导致宪法的修改出现全局性错误;规定“四大”即“人民群众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为阶级斗争扩大化提供了理论和法律依据;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使得人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宪法的保障。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也不完备,取消了国国家主席的建制;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实际上取消了检察机关;取消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因此1975年宪法是一部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社会主义宪法。
1978年的第二次修改:粉碎“四人帮”标志着“文革”的结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形势的发展要求对宪法进行修改。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中好的原则和制度,特别规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参加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规定。但是,由于还未来得及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未来得及彻底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宪法中的一些错误没有得到彻底纠正,没有恢复国家主席的建制,对“文革”采取肯定态度,继续规定公民有“四大”的权利,等等。
1982年宪法的第三次修改
1978年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革”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根据新的情况制订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情况和国家生活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修改。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它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宪法。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任务。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宪法肯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肯定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原来宪法中关于“公民的权利义务”一章,由第三章调到第二章,放在总纲一章之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体现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宪法加强了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国务院增设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写入宪法,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消了领导职务终身制。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1982年宪法的4个修正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通过了对现行宪法的4个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了各级人大和政府的任期。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的组成部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将戒严状态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宣布紧急状态,
三、新中国宪法在制订和完善中所体现的特点(这一部分是原文,我没有删减)
1宪法规定的国体、政体奠定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础
1954年宪法确定我国国体以来,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这一明确的规定,在历次的修改、修正中都没有动摇过。所不同的是《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提的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它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目前,我国“人民”的范围不只限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阶级和阶层,还包括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全体守法公民,即还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非劳动者阶级和阶层,包括港澳台的各阶级阶层的中国人民。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二者不存在本质区别。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反映了我国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客观事实。半个多世纪以来,尽管我国曾经在“民主的实践方面……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即便是现在,要实现民主政治的目标也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需要走。但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加强,民主权利也在不断扩大。
根据我国革命根据地政治建设的经验,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共同纲领》确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在“文革”期间一度遭到破坏,但1979年以后又得到恢复并不断完善。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国家最高政权组织形式和大陆地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性质与地位没有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近代以来各种政治势力斗争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作出理性选择的结果。中国为什么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照搬西方民主那一套?邓小平对此从三方面作过深刻论述:一,中国人口多,人民的文化素质不够;二,中国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三,中国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安定的政治环境。因此,“西方民主那一套我们不能照搬,中国的事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办。”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