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民营企业司法风险日益加剧案例触目惊心-7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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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法律风险案件(3篇)

企业家法律风险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初期由三位创始人共同出资成立,分别为张三(法定代表人)、李四和王五。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股权结构也逐渐复杂。

然而,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三位创始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导致了股权纠纷的发生。

二、案件经过1. 股权分配问题:在公司成立之初,三位创始人的股权分配比例为张三40%、李四30%、王五30%。

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逐渐掌握了公司的大权。

李四和王五在公司中的话语权逐渐减弱,开始对股权分配提出异议。

2. 公司决策权争夺:随着矛盾的加剧,张三、李四和王五在公司决策上的分歧日益明显。

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在公司决策中存在偏袒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而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对公司发展缺乏贡献,不应过多干涉公司决策。

3. 法律风险显现:在一次公司重大决策中,李四和王五因反对张三的提议而提出辞职。

随后,他们以公司股东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分配比例、解散公司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案件分析1. 股权分配不均:在创业初期,三位创始人的股权分配较为合理,但随着公司发展,股权分配不均的问题逐渐显现。

这种不均的股权分配,使得公司决策权过于集中,容易导致股东之间的矛盾。

2.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某科技公司作为一家初创企业,其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在决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股东之间矛盾激化。

3. 法律意识淡薄:三位创始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

他们在处理股权分配和公司决策问题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律风险,最终导致了股权纠纷的发生。

四、案件处理1.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股权分配不均,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公司进行股权调整,重新分配股权比例。

同时,法院认为张三在决策过程中存在偏袒行为,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

民营企业反腐专题研究

民营企业反腐专题研究

民营企业反腐专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二、民营企业腐败现象概述 (5)2.1 民营企业腐败的定义与特征 (6)2.2 民营企业腐败的主要形式与手段 (7)2.3 民营企业腐败的成因分析 (9)三、民营企业反腐的理论基础 (10)3.1 公司治理理论 (11)3.2 制度经济学理论 (13)3.3 行为心理学理论 (14)四、民营企业反腐的实践策略 (14)4.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6)4.2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17)4.3 加强外部监管与惩戒 (18)4.4 培育廉洁企业文化 (19)五、民营企业反腐的挑战与对策 (20)5.1 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与对策 (21)5.2 执法力度与效果的问题与对策 (22)5.3 企业自律与外部监督的关系问题与对策 (24)六、民营企业反腐的案例分析 (26)6.1 国内典型企业反腐案例分析 (27)6.2 国际典型企业反腐案例分析 (28)七、结论与展望 (29)7.1 研究成果总结 (30)7.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1)一、内容描述民营企业反腐的背景与意义:分析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背景下,民营企业反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反腐对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民营企业反腐的现状与问题:通过对民营企业反腐案例的分析,揭示民营企业在反腐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内部腐败等,以及这些问题对民营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民营企业反腐的政策法规:梳理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民营企业反腐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其实施效果,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空间。

民营企业反腐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教训:总结和分析在民营企业反腐过程中取得成功的案例,提炼出有效的反腐策略和方法,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民营企业反腐的对策建议:根据前述分析,提出针对民营企业反腐的具体对策建议,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体系、提高企业自身治理能力等方面。

陈有西8月1日浙江大学企业家班讲座提纲

陈有西8月1日浙江大学企业家班讲座提纲

财产权问题是国家基本性质问题
中国富人为什么要移民
十山九无头、溪坑横边流。
家无三代富、清官不久留。
大河有水小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
合法致富,富而心安
反腐败的路径选择
打黑的界限把握
富裕、文明、法治、有序
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正在加剧
财新传媒在北京召开的一起民企司法风险讨论会上,详尽地展示了一批案例和证据。其中湖北黄冈中级法院在审理的武汉万全城房产项目楼恒伟案、江苏牧羊集团许荣华案、天津渤海集团朱梦河案、黑龙江伊春光明集团冯永明案、湖北荆州天发集团已经平反的龚家龙案、南阳奥奔公司杨金德“涉黑”案等案件,显示出对民企的剥夺手法都非常恶劣。
浙江华伦公司案:债务25亿,民间债务10余亿,重整成功
刚开始浙江立人集团案,债务22亿,监视居住,政府接盘处理
刚开始的某集团案,77亿,取保候审,政府接盘处理
当前中国民营企业风险八大成因
喜盈门纪玉君讲到禹作敏的法律观念问题
追溯一下当前中国民营企业的风险根源有哪些因素呢?
第一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风险。革命时期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潮,宁可共同贫穷,也不能让别人先富。富人就是罪人。认为为富肯定不仁,灭尽天下富人,才有社会公平。这是种流氓无产者思想,“均贫富”是他们的朴素理想,结果会是社会重新进入共同贫困。
国有企业高管的刑法风险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务犯罪(贪污受贿)
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国资管理责任风险(流失)
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生产责任风险(重大事故)
大型国企的市场产品责任风险(产品事故)
企业并购转制中的股权重组风险(公股私化)
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追究
政府内部权力角逐殃及的风险
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营企业家犯罪

2021年度绍兴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2021年度绍兴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2021年度绍兴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绍兴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01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新昌法院案情简介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和新昌县某控股有限公司材料采购主管的职务便利,在向江苏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某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过程中,分别多次收受江苏两公司负责人和业务员所送的业务“回扣”合计人民币324420元。

新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扣押、退缴在案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44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苹果手机各一只,发还被告人陈某某。

典型意义本案系新昌法院严惩商业贿赂、严厉打击收受回扣人员、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典型案例。

回扣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性,同时又是伪劣产品泛滥,商品价格不正当提高的重要原因,严重破坏平等自治、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并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新昌法院在本案中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厉惩处犯罪行为,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陈某某处以刑罚;二是积极引导陈某某退赃,挽回企业高价采购形成的经济损失;三是助推企业合规建设,做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后半篇文章”,围绕与商业贿赂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提出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建议,以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漏洞,最终实现多方位、多举措、多渠道地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02浙江某管业公司与江苏某管委会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虞法院、绍兴中院案情简介江苏某管委会因某园区污水管网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后由浙江某管业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

民企法律风险高发领域案例之四家族企业遭遇“遗嘱门”

民企法律风险高发领域案例之四家族企业遭遇“遗嘱门”

民企法律风险高发领域案例之4缺乏继任计划是许多家族企业没有继续生存下来的重要原因。

大约70%的家族企业在其创始人死后或者退休后,被出售给了别人或进行了清算。

家族企业遭遇“遗嘱门”引子老人去世,数十亿元家产何去何从?面对步步紧逼,为何遗嘱继承人步步退让?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疑点重重的第二份遗嘱再掀波澜!感情与利益纠葛,在家族式管理下的民营企业,能否承受住“遗嘱门”的风吹雨打?案情回放2006年6月,一纸诉讼将大连新型集团这个家族企业内部的遗嘱纠纷彻底公开化了。

在外人眼中,新型集团是大连数一数二的房地产企业,资产达到几十个亿,而其创始者孙生有老人更是大连房地产界呼风唤雨的人物。

而现在,就在孙生有老人去世4年后,曾经团结和睦的家庭、实力雄厚的民企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被遗嘱争夺所折磨。

一切,还得从孙生有老人所立的那份遗嘱说起。

未能执行的第一份遗嘱1999年前后,孙氏家族及新型集团在孙生有老人的统领下迎来了最辉煌的时光。

但随着孙生有年事增高,让他不得不考虑自己百年之后,企业未来的发展以及接班人问题。

而就在这期间,孙生有和大儿子孙才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甚至一度要求孙才科离开公司,因为孙才科总认为父亲应该退下来,对父亲的很多意见都不满,甚至抵触。

而孙生有对女儿孙迎霞却是越来越信任。

2002年6月22日,孙生有老人立下遗嘱:第一,在其百年之后,任何子女不得分割其在公司中的45%的股份;第二,指定女儿孙迎霞继承这45%股份,并接替董事长职务;第三,其他个人财产由孙迎霞依法负责分配;第四,公司的现董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要精诚团结,协助孙迎霞做好他未做完的事业,把新型集团建成一个百年企业。

2002年6月29日,孙生有老人突然中风,不省人事,44天后与世长辞。

但是女儿孙迎霞并没能像他安排的那样顺利接管公司。

看到孙生有老人的遗嘱,儿子们持反对意见,特别是孙才科反应强烈,认为孙生有这样的安排不公平、不合常理。

在他的组织下,几个儿子强烈反对和阻挠孙迎霞的上任。

民营企业的11个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的11个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的11个典型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民营企业的 11 个典型案例1.职务侵占罪案例2.破产清算和重整案例3.知识产权保护案例4.合同纠纷案例5.股权纠纷案例6.财务违规案例7.劳动争议案例8.环境污染责任案例9.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案例10.企业家犯罪案例11.企业合规案例正文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也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 11 个典型案例,分析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帮助企业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1.职务侵占罪案例在某保险公司,业务总监与外部人员勾结,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方式,深挖彻查漏犯漏罪。

2.破产清算和重整案例某民营机器人公司因负债过高,申请破产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股东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最终,通过留债清偿、债转股等方式,挽救了公司,平衡了债权人利益和投资人诉求。

3.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某民营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发现其知识产权被侵犯。

企业应及时维权,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权行为造成损失。

4.合同纠纷案例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民营企业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

这类案例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决纠纷。

5.股权纠纷案例某民营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因股东之间存在分歧,导致股权纠纷。

此类案件需要分析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确定各方权益。

6.财务违规案例某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财务违规行为,如虚增利润、逃税等。

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遵循税收法规,防范财务风险。

7.劳动争议案例在劳动关系中,民营企业可能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

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福利,确保员工权益,避免劳动纠纷。

8.环境污染责任案例某民营企业因排放污染物,被追究环境污染责任。

企业应加强环保意识,合规经营,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广东高院发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东高院发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8-12-9)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一) 基本案情2003年4月,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某夫妻二人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股东为麦某、陈某和苏某,麦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同年7月,麦某代表东亚公司与大岭山房地产公司、颜屋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750亩土地进行开发。

随后,麦某以东亚公司的名义陆续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1010余万元。

2004年1月,麦某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终止履行上述合同,并以长新公司(股东为麦某夫妻二人)名义重新与颜屋村委会和大岭山房地产公司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又以长新公司等多个公司名义支付土地开发相关款项。

2005年6月,麦某与陈某用两人共有厂房做抵押,以东亚公司名义贷款660万元,用于长新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经营活动。

2006年4月,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指控麦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同年8月,麦某提前偿还上述尚未到期的贷款。

(二)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东亚公司登记的股东有三人,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东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注册资金以及经营期间的主要资金均由麦某提供,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麦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故于2018年1月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法院宣告被告人麦某无罪的生效裁判。

(三)典型意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难点问题。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从认定有罪到宣告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该案对于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保障力度,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企业家依法经营企业和办案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目录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案例2:广西柳州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案例3: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案例4: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5: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案例6: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7: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案例8:浙江嘉兴桐乡法院上线“活查封”管理应用,实现动产保全“数智化”案例9:广东广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决,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案例10: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基本案情】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股份)成立于1997年,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2亿股,募集资金29亿元,是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

力帆股份及其持有的10家全资子公司已形成了主营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产销的跨国性企业集团,曾十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出口金额连续多年位居重庆市第一。

然而,因汽车、摩托车行业深度转型,同时受战略投资亏损、内部管理不善等综合因素影响,力帆系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20年6月,债权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

同年7月,债权人以力帆乘用车、力帆汽销、力帆进出口、力帆摩发、力帆汽发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10家子公司实施重整。

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平等保障机制完善研究

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平等保障机制完善研究

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平等保障机制完善研究作者:赵树文安丽云宋雪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21年第02期摘要:强化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平等保障机制建设是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当前这一机制依然存在罪与非罪区分不清、强制措施适用不灵活、原罪问题处置不合理以及司法规则适用不平等等现象。

这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进而阻碍着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的发展。

因此,应围绕着科学划分民刑案件界限、优化强制措施的使用机制,科学处理原罪问题、强化刑事司法平等理念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正,以期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平等保障机制的完善,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權益,并推进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平等保障机制;平等保护;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21)02-0063-09当前民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撬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持续推进,事关“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模式”的有效实现。

由于民营企业家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推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必须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前的这个特殊时期,强化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似乎更具现实紧迫性。

①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强调:“民营企业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宝贵财富,是创新发展不可多得的有生力量,我们要把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让民营企业家有更多的荣誉感、自豪感、成就感,在新时代现代化强国建设中大显身手、大展鸿图。

”②因此,必须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完善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平等保障机制,惟其如此才能构建更加良好的政商关系,塑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真正维护好民营企业家的切身利益,更好推进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的发展。

一、刑事司法平等保障机制建构的意义(一)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家法治保障体系的完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的市场化需要法律进行规制和保障,因此必须引导经济建设发展进入到法治轨道上来。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word范文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word范文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1(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XX年版》,p.387。

):收购之后难经营据____(省、市、区、县)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____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____年万元抵付____年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复生产。

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

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

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

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

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

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

法律资料 陈有西辩护词 精品

法律资料 陈有西辩护词 精品

辩词之一:吴植辉为什么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吴植辉被控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单位行贿犯罪案第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植辉家属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本案一审辩护人,和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一起出庭,为他被控四项犯罪进行辩护。

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庭陈述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便法庭能够对照审查控辩双方的意见,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作出准确得当的判决。

通过参加庭审,我们认为本法庭严格遵守了中国法律的规定,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法定权利,审判程序是合法、公正的。

我们对尊敬的合议庭法官表示感谢。

经过法庭的调查质证,我们认为现有事实和证据,无法证明四项指控犯罪事实,吴植辉不构成犯罪。

我们支持吴的自我辩解,决定为其作完全无罪辩护。

现依据本案开庭中查明的事实、法庭有效证据和现行中国法律,提出以下详细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

一、吴植辉不构成挪用资金罪l 挪用资金罪的刑法构成要件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20《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2号),最高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如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陈有西王林案的报道文

陈有西王林案的报道文

上海中和正道法务专家陈有西谈王林案浙江省民营企业联合会法律顾问、上海中和正道法务专家、浙江知名律师、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陈有西自从担任王林案辩护人就再次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人物,这也是陈律师继顾雏军案、李庄案、李天一案后接手的另一起举国关注的案件。

陈律师在赴萍乡途中,接受凤凰评论《高见》栏目时就王林案谈了自己的看法。

在被问到受理王林案的原因,陈律师说:“其实受理王林案很正常,陷入刑事检控的任何人都有权请求法律帮助,和他有罪无罪、身份高低无关。

现在看来这个案件非常具有挑战性。

”对于媒体舆论对于案件的影响,陈律师认为:犯罪有没有指使、参与,指使、参与的目的、方法、手段是什么,这都要进行法律分析。

犯罪要根据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各种构成要件综合判定。

但是现在参与报道的好多记者朋友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用一种想当然猜测在报道,走在公安前面。

作为新闻,依据一些不确定的信息源、进行一些分析是可以的,但是作为法律定性真的不行。

当媒体用不确定的舆论来影响司法裁判,最后导致办案机关迎合这种社会定论,就不能算正确进行舆论监督。

在被问到选择案件的标准,陈律师说:“在大量的案件中,我当然会选择社会影响大、对国家法治进步有重大影响、对司法进步有重大促进、对我的时间成本更合算的案件来做。

因为一个人的精力有限,我不是神仙,能够管尽天下不平事,包打天下。

选择办大案、有挑战性的案,是希望我有限的生命周期中,能够介入中国这个特定阶段的一些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据悉,陈有西律师除了对重大案件、事件的关注,对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也有独到的研究,发表《民营企业的九大生存风险》,《仇官仇富语境下的中国民企生存环境》等论述,并作为上海中和正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家,为公司解决民营企业债务危机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指导。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XX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某(持股30%)。

公司成立初期发展迅速,但在201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1.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2015年,XX公司因市场需求下降、产品更新换代缓慢等原因,导致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公司出现严重的现金流问题。

2. 股东责任不明确:在公司经营困境时,张三、李四和王某作为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如董事会成员缺乏专业能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二)法律责任分析1. 股东责任:a. 张三:作为公司持股40%的股东,张三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张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李四和王某:作为公司持股30%的股东,李四和王某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次要责任。

在张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李四和王某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责任:a.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财务状况恶化。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经营状况负责,如因失职、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XX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涉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涉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涉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0•【分类】问答正文《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涉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仕浩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健全完善上述机制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和涉企案件再审纠错工作,不断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化建设。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强化政策指导和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高度重视涉企案件审判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案件再审纠错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挂帅,相关审判部门参加,加强司法政策供给,加强监督指导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包括今天发布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还先后发布了9批83个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法院进一步抓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提升涉企案件审判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民企法律风险案例提示(3篇)

民企法律风险案例提示(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民营企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对民营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以帮助民营企业防范和规避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新型智能设备,并申请了专利保护。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发现市场上存在多家公司生产类似的产品,且未经授权使用其专利技术。

该公司经调查发现,侵权方系一家小型民企,其负责人对该专利保护意识淡薄。

分析:此案例中,民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认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成本高,不值得投入;2. 缺乏专业法律人才,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3. 盲目模仿他人产品,忽视原创性。

防范措施:1.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2.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 邀请专业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咨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二、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二:某民企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每月采购一批原材料。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未能按期供货,导致民企生产线停滞。

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民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此案例中,民企面临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合同条款不明确,存在争议点;2. 缺乏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导致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3. 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防范措施:1.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理;2.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确保供应商履行合同;3. 加强法律意识,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三、劳动争议案例案例三:某民企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律】民营企业涉执案件的困境及对策

【法律】民营企业涉执案件的困境及对策

民营企业涉执案件的困境及对策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为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企涉执”)的案件是优化营商环境和净化市场主体的客观需要,要发挥司法职能,将执行强制性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让执行工作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本文基于福建省龙岩市两级法院民企涉执案件的实证数据,以破解民企执行难为视角,探析民企涉执案件的困境,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民企涉执案件执源治理提供新思路。

一、民企涉执案件的基本情况2016至2019年,龙岩市两级法院受理民企涉执首执案件13099件,已结案12931件,占比98.72%,其中执行完毕6116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953件,终结执行1389件,销案412件,驳回申请57件,不予执行4件。

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民企涉执案件数量较为平稳2016至2019年,龙岩全市两级法院民企涉执案件分别受理3504件、3170件、3328件、3097件,占比分别为17.94%、18.56%、24.22%、16.47%,民企涉执案件受理总体平稳,但2018年、2019年占比起伏较大。

(二)民企涉执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呈逐年递增态势2016年受理民企涉执案件申请标的额54.83亿元,实际执行到位率13.66%;2017年受理民企涉执案件申请标的额46.12亿元,实际执行到位率21.55%;2018年受理民企涉执案件申请标的额41.54亿元,实际执行到位率38.37%;2019年受理民企涉执案件申请标的额43.72亿元,实际执行到位率35.36%。

2016至2019年,民企涉执案件实际到位标的额分别为7.49亿元、9.94亿元、15.94亿元、15.46亿元,占比分别为13.66%、21.55%、38.37%、35.36%,其中2017年比增32.71%、2018年比增60.36%。

(三)民企涉金融案件量和申请标的额总体呈下降趋势2016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民企涉执案件中,涉银行为申请执行人案件共746件,申请标的额54.59亿元。

民营企业冤假错案范文(精选多篇)

民营企业冤假错案范文(精选多篇)

民营企业冤假错案范文(精选多篇)2021年民营企业冤假错案3篇第一篇: 2021年民营企业冤假错案美国如何处理冤假错案冤案已发生,批评和反思固然重要,然而最为紧迫的任务却是洗冤,尤其是对那些依然在押的被告人而言。

但不管在哪个国家,要让司法机关自己纠正错误,特别是可能牵涉到个人责任和巨额赔偿的严重错误,往往万分艰难。

一位美国学者曾戏谑地说:“在法律领域,我们在很多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制造冤假错案。

”这并不是开玩笑。

虽然没有官方统计数据,但根据密歇根大学洗冤登记中心的统计,自1998年以来,全美已有1473名蒙冤入狱者得以平反,仅2013年就有87起。

相比美国200多万在押犯,这个数字似乎并不多。

不过任何人都会问的一个问题是:除了已经确认的冤案,究竟还有多少人蒙冤在押?一个更为艰难的问题则是:究竟有多少人已蒙冤死亡?冤案何以发生?如果就中国而言,最大的问题可能是刑讯逼供。

不过在美国,因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只有不到15%的案件存在虚假的认罪供述。

然而这并不是说美国的警察没有问题,实际上,有将近一半的冤案与侦控人员滥用权力有关,其中既包括对被告人的逼供和诱供,也包括炮制虚假的物证、书证乃至证人人言,或是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除此之外,冤案的一大诱因是目击证人的错误指控,占比达到35%以上。

当然,一起冤案的产生往往不能归因于单个因素,而经常是警察权滥用、检察官渎职、证人作伪证和物证检验有瑕疵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冤案又是如何得以平反呢?就中国的情况看来,冤案曝光几乎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二是死者复生。

前者如杜培武、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案,后者如佘祥林和赵作海等案。

至于像念斌、吴昌龙等因为证据不足而最终被判无罪者,一是为数不多,二是因为最近几年司法机关的观念转变,可能并不具有代表性。

就美国的冤案统计来看,最典型的平反方式是DNA检测,尤其是对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众多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进行补充DNA比对。

民营企业的法治困境

民营企业的法治困境

民营企业的法治困境
陈有西
【期刊名称】《民主与科学》
【年(卷),期】2016(0)5
【摘要】当前法律环境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环境.严重影响了经济基础的稳定和发展。

而这个严重性还远没有被认识到。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陈有西
【作者单位】京衡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走出民营企业员工激励困境--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员工激励的比较研究
2.中国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分析——从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视角
3.宁夏民营企业融资的现实困境与破解之策——基于宁夏民营企业的调查研究
4.基于国外民营企业融资经验分析解决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5.浙江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困境分析——基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发债的比较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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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民营企业司法风险日益加剧案例触目惊心2019年10月29日 23:00来源:经济观察报作者:陈有西字号:T|T65人参与10条评论打印转发最近,北京、广州、上海、浙江、河南等地分别召开了一些研讨会,专题交流探讨中国民营企业司法风险问题。

司法实践中披露出来的一些案例触目惊心。

一些专家和律师已经非常有定论地认为,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思路和观念,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经济界企业界的现象,已经倒逼意识形态观念,如果不能准确定位中国现阶段民营经济的地位和性质,“第二次土改”的危险正在积聚和到来,将严重地左右中国下一步改革的走向。

民营企业司法风险正在日益加剧近年来,由于地方公权力仇富灭富、打黑扩大化、财富权力化转移、经济行为政治化等因素,使得民营企业面临着极高的司法风险。

一些案件中的企业家纷纷被以“参与黑社会”罗织罪名,旗下财产被公安、司法机关以各种借口剥夺、非法没收,财富资源以司法权干预的方式被重新分配。

而当前一些“司法抱团腐败”,使法院丧失了中立和客观,无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很多案件以表面上的“依法”,实现了实质上的非法剥夺。

很多改革开放三十年中积累成长起来的实力型民营企业,在行政导向、国有经济和司法权力的多重挤压下,纷纷破产和倒闭,很多企业主寻找后路携财出国,民营企业没有长期投资的积极性,转身投资投机型、短期型产业,对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影响。

中国民营企业绝大多数谨小慎微,比国有企业更守法、更靠自力更生起步。

目前面临的非常严重的司法风险,不是因为他们不守法、故意违法,而是因为我们的意识形态基础、政治观念基础和法律观念基础,都天然地存在着抑制和摧毁民营经济、私营经济的基因。

随着公权力全面介入经济,地方政府公司化、强大的国有企业的存在以及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持有的现状,使得民营企业家构成了和公权力经济的竞争关系。

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民营经济家处于弱势地位,甚至产生公权力掠夺民营经济的行为。

个别官员凭借手中权力,肆意掠夺民营企业家财产,甚至对其罗织罪名,施以酷刑,其中主要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因为各种原因违法剥夺民营企业家财富,没入国库,以“打黑”和“均贫富”的美丽口号,进行财富的第二次“打土豪”;另一种主要是介入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博弈,用司法强权,为自己的关系人服务,违法地重新瓜分、掠夺和重新分配财富。

一些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利及人身自由遭受地方公权力肆意侵害,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导致中国民营经济空心化,缺乏创新动力。

中国近年来有一种仇富心理,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产生了一种越来越浓的否定情绪。

不单单从个案里能看出来,在思想理论界也有。

我最近在广州辩护的两个案子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剥夺也是如此。

这是非常危险的一种迹象。

民企风险其实还包括了宪法观念和立法趋势上的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刑法》的连续八次修正,大量增加了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条款,企业罗网越来越紧,使行政权非常容易地找到刑法工具来收拾、管理民营企业,党政机关日益习惯于用司法手段干预民营经济。

司法摧毁民企的案例司法问题非常复杂,很多明显的冤假错案,由于法律是非判断要素的复杂和观念的不同,一直没有一种社会公认的定论,揭露和追究变得非常困难。

舆论的控制和引导,也使大量的黑幕无法揭开。

最近财新传媒[0.41 -2.41%]在北京召开的一起民企司法风险讨论会上,详尽地展示了一批案例和证据。

其中湖北黄冈中级法院在审理的武汉万全城房产项目楼恒伟案、江苏牧羊集团许荣华案、天津渤海集团朱梦河案、黑龙江伊春光明集团冯永明案、湖北荆州天发集团已经平反的龚家龙案、南阳奥奔公司杨金德“涉黑”案等案件,显示出对民企的剥夺手法都非常恶劣。

其中只有天发集团一个案例,已得到完全平反纠正,宣判无罪。

天发集团董事长、全国工商联石油商会会长龚家龙2019年被抓后不久,荆州市政府紧急出手,由荆州市主管经济的副市长牵头组成“风险化解小组”全面接管天发集团。

龚先被判刑一年七个月,经过申诉,法院改判无罪,但其上市公司S*ST天颐的所有财产已经被剥夺。

龚家龙和天发工会分别所持的天发集团65%和35%的股权,在2019年11月22日转让出去。

等他放出来时,财产掠夺已经完成。

这些企业家,实际上是非常善良的中国人。

这种事例,在全国各省区都有发生,大量的并没有他这样幸运,根本不可能平反。

江苏牧羊集团案,事实也很清楚。

检察长到看守所逼企业家签低价出让股权的合同;纪委出手把其他股东双规,逼他们让出股权。

民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股东大会,不是政府和党委,这种违法干预民企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已是严重违法。

《法制日报》发表了《公权力如此介入民企家事为哪般》,曝光了这个干预民事企业内部的股权争夺,当地工商、公安、检察、纪委,都在党委一把手的指挥下出动。

这些案例说明,动用司法权力,进行变相的掠夺,在今日中国已经是非常严重的现象。

有的学者形象地说,过去是“打土豪、分田地”,现在是“打土豪、归政府”。

打了以后,财产没入国库,政府富了,企业家完了。

有的地方上百亿打黑查扣财产收归政府。

发个文件,赃款赃物不依法由法院判决后进行拍卖处分,公安直接就拍卖处理掉,还说这是打黑的重大成果,搞打黑展览会。

这就是第二次土改,对富人的再次剥夺。

把富人都灭了,赶跑了,经济的动力没有了,资本没有了,回到改革开放前的老路,两三年就会出现严重的后遗症,社会欠债会很厉害,“均贫富”的结果,就是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实现共同贫穷。

当前中国民营企业风险成因追溯一下当前中国民营企业的风险根源有哪些因素呢?第一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风险。

革命时期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潮,宁可共同贫穷,也不能让别人先富。

富人就是罪人。

认为为富肯定不仁,灭尽天下富人,才有社会公平。

这是种流氓无产者思想,“均贫富”是他们的朴素理想,结果会是社会重新进入共同贫困。

第二是打黑扩大化的风险。

中国民企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环境中自发成长,很多的民营企业有一定的原罪,几十年的企业和个人的毛病,集中清算累加,没有一个企业家能够经得起这样的审查。

有的地方司法,将正常企业中的个别犯罪行为,定性为是为了犯罪而组建的犯罪基地和犯罪资本工具。

完全不顾其数十年合法经营的事实,一判决个人犯罪就将企业财富尽数没收。

民营企业财富的累积总有一些先天的毛病,三四十年下来,总有一些保安打人,自己偷税漏税,账目处理上的不当……找几个罪名易如反掌。

累积一堆罪名,就可以套上黑社会的帽子。

而这个帽子一套,人可以杀掉或者判无期,财产可以全部没收。

第三是财富权力化转移。

以前可以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现在不能暴力革命了,就用司法的手段,重新分配财富,用公权力和司法机器重新进行掠夺,重新进行瓜分。

全国已经发生的大量案例,充分说明了这种现实的风险。

第四是经济行为政治化的风险。

现在的企业家要批一个项目,要拿各种许可证,要和市长、县长打交道,在官场腐败普遍化的环境下,就要屈从于权力寻租。

在中国所有的企业行为,都没有办法避开政府权力。

企业家的好多行为,都和行政权力搅在一起,产生大量权力寻租。

一旦官员受贿案爆发,企业家就都是行贿人。

现在很多企业家出事,都是官员犯罪牵扯,涉及行贿犯罪。

第五是官员短期政绩观的风险。

官场内斗殃及池鱼。

当了市长、县长,就希望在任上,能够搞出几个大项目,对形象和仕途都有好处。

一任新官往往都有自己的一些企业家兄弟圈,要项目,要发财机会,因此对原定的地域范围的项目要重新洗牌,这样一种新官旧官抢项目的内斗,权力重新配置导致的内讧,也使一些企业家出事。

第六是计划经济的观念,权力插手民营企业。

很多官员习惯于用公有制的思维,将私营企业当成国有企业来管理,权力的运用没有界线,肆意插手民营企业内部事务。

没有基本的《公司法》法律观念。

不尊重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私有权,从来不明白民企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本身的股东大会。

第七是大家不太注意的——今日中国刑法罪名的泛犯罪化立法。

中国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个特征就是“经济刑法”高度发育。

《刑法》进行了八次修正,增加了上百个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罪名。

应当承认,在一个司法清明、司法人员严谨慎守的国家,这种罪名的细化,不会危及企业的运行和生存。

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本来是很有好处的。

但是今日中国的司法人员腐败寻租问题严重,法律素养和水平不高,这种罪名扩大化,反而大大增加了司法人员陷人入罪、进行权力寻租的空间。

第八是来自于行政权司法权腐败的敲诈勒索。

司法风险带来的严重危害民营企业的这些风险会带来哪些后果呢?(一)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产生大量破坏性案例。

像湖北天发集团冤案,武汉万全城案,江苏牧羊集团案,天津渤海集团朱梦河案,中国家具大王、光明集团实际控制人冯永明案。

其实追远一点,还有一直在申诉争论不休、看似已经有定论的牟其中案、仰融案、江苏铁本案、黃光裕案,对其财产的处理和罪名的定性,都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二)引发大量企业成功人士移民和资本外逃。

对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不确定性,使得很多民营企业家纷纷移民海外。

根据招商银行[12.34 1.65% 股吧研报]和贝恩顾问联合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可投资资产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家中,27%的已经投资移民了。

但其实据我们的日常了解,高达60%-70%的富人,都有移民倾向。

无恒产者无恒心,一个留不住富人的国家和民族是没有希望的。

他们的主要动因是惧怕中国的杀富政策“打土豪”随时到来,害怕观念因素造成的对民营经济财富的掠夺。

这类人的投资移民,对国家经济和产能、就业的损害是最大的。

(三)民企没有安全感,就没有长远打算,制造业和创新产业、长线产业萎缩。

没有一个企业感到自己是安全的,合法财产是能够保住的。

这导致民营企业主的短期行为和投机心理,没有心思搞长线的产业和基础性产业。

金融投机类、短期暴利型、权力获利型盛行,企业短期行为严重,都是短期投机竞赛,而不是效率竞赛、创新竞赛。

(四)国民经济缺乏长久稳定的支撑。

中国民营经济已经占有国民经济重要的比重。

有的沿海省份财政收入的70%以上依靠民企私企税收。

而国有经济营利模式主要靠垄断权、许可权、定价权、自然资源独家占有权才能够获利,真正自由市场中靠自身的经营能力获利的,基本上都是民营经济。

国家已经离不开民营经济。

如果司法不公,对民营经济造成妨碍和破坏,国民经济发展的势头将严重受影响。

(五)引发社会短期行为示范效应。

社会成功人士和中产阶级思想意识不稳定,对国家没有效忠精神和归属感,对整个社会心态产生的消极影响非常大。

社会缺乏稳定的中坚,社会心态浮躁,短期行为泛滥。

切实保护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民营企业的司法风险问题,有一个大环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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