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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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一)保证、告知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 要因素
1、保证
保证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 (1)船舶有适航能力 (2)不改变航道 (3)航程具有合法性
2、告知
(二)隐瞒或欺诈,可使保险合同无效
(三)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同 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第八章 海上保险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保
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注意的相 关法律问题。
[本章重点] 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基本原则 2、说明与披露 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本章难点] 委付与代位权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
订约时货物起运地的发票价格(非贸易商品为起 运地的实际价值)与运费、保险费的总和
(二)保险金额
计算保费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
(三)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 (五)保险期限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 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的方式
直接订立与间接订立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方式包括: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 立协议,由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 在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而 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 偿的合同。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又称承保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
合同,但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 或依约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协议解除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是指保险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因一定事实的出现或消失而 灭失。保险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中国)
(一)险别 1、主险——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 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 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2、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二)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 责任:
三、保险损失的赔偿
(一)索赔原则
近因及可保利益,减轻损失义务
(二)代位权与委付
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 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经济补偿后, 应即取得对第三者的求偿权。代位求偿是损 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 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连同义务 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按实际全损 赔付
流动保险单的保险费是在签发保险单时根 据“总保险金额”和“平均保险费率”计 算的,由被保险人全部预付
预约保险单
又称开口保单,对一定时期出口货物采 取总保险的做法
预约保险单则没有总保险金额的规定和 限制
预约保险单的保险费是在货物装运之后 在约定的时间(如每月)按照已装运的 货物计算收取
实际上属于航程保单
2)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3)委付应及于保险标的的全部 4)委付非单独行为,须经保险人书面
承诺接受才能生效
委付的效力
1)被保险人将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义 务转让给保险人
2)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 额全额赔偿
对保险人的保护——提前解约权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发生 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 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 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 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 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 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 偿还。”该条规定赋予了海上保险人在保险 期间届满前单方合法终止合同的特权。
【案情介绍】
2000年10月16日,Y保险公司承保自德国汉堡运往中国上海 的装饰纸。投保人为B公司,收货人是W进口公司,保险条款 为一切险加战争险。该批货物于2000年10月6日装船,Z货运公 司签发了以Z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 舶为“H轮”。该批货物于2000年11月6日到达上海港,2000年 11月16日收货人W进口公司从码头提货,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 湿现象。2000年11月17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物水 湿的报告,2000年11月23日,Y保险公司在目的港的检验代理 人A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货损 原因系承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认定货物 实际损失为13521美元。Y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向收货人W进口 公司进行了赔偿,并从W进口公司处得到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 所以,Y保险公司据此向Z货运公司主张权利,请求赔偿其损 失。
代位权设立的目的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取得赔偿后,再 次向债务人即第三人求偿,从而得到两 次补偿
防止第三人仅由于与他无关的保险合同 而逃脱责任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1)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 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赔偿 请求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 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责 任范围为限;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 保险人的损失
代位权的限制
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保险人只能在已赔付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
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行使委付的条件
1) 被保险人应在约定或者法定时间内, 向保险人作出委付的意思表示,即委付 通知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
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 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 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 和除外责任
(1)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在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保险人招揽业 务、代收保险费、处理赔案等事宜。
(2)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2、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为投保人寻找合适的保险人,代其向保险 人接洽保险合同适宜。
(2)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应在被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经纪人的行为或不 行为不能约束保险人,可以约束被保险 人。
(二)最大诚信原则
是国际公认的货运保险原则,当事人各方, 尤其是投保方和被保险方在订立和履行保 险合同时,必须遵循此原则。
①如实陈述和披露(投保人在订立时,应将所 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或情况主动、 明白地告知保险人)
②保证。国际货运保险合同是诚意合同,保证 在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着重哦的 意义,它是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 (明式保证,默式保证)
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 生损失,应由各保险人分摊
第二节 海上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范围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三)损失和费用
1、损失
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2、费用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费用及额外费用
(2)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即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利益,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 保险费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 自然人。
(3)被保险人
受保险合同保障,有权按照保险合同 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期满给付的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时,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3、保险公证人
又称保险公证行或保险公估行。向保险 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 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估计、赔款的 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即保险对象,它不是指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指保险合同的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
三、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及其价值 1、保险标的 2、保险标的的价值 3、保险价值
2.按保险期限划分
航程保险单
是将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地点的 特定航程的保险单
货物运输保险
定期保险单
是订明对保险标的固定期限的保险单, 即保险人的责任以约定的时间为限
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混合保险单
3.按保险方式划分
流动保险单
又称不定名保险单,船名不能定名
对一定时期出口货物采取总保险的做法, 规定有“总保险金额”
4.按保险单形式 保险单 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保 险合同的证明 保险凭证
是表明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 证明文件
暂保单 联合凭证
七、责任期限
仓至仓,即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 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一直 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 为止
但是,以下情况发生,保险人责任终止 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满60天 被保险货物被转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 目的地
代位与委付的区别
1、适用损失情况不同
代位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 失;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
2、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代位权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 权利的同时,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 在接受委付时,不仅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 有权,而且还要承担因该标的物而产生的其 他义务
(1)保险人出具暂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等保险单证
(2)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3)保险人接受保险费,出具保险费收据 (4)其他书面确认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 意。包括:
保险事项的变更 保险责任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转让
背书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近因原则
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 原因,如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近因 不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被 保险人即无索赔权利。
(四)经济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 损失中获得利益
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 限
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 为限
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的某 一仓库被分配、分派
八、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概念: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利害关系
表现: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 的最高限额
被保险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所有权、占有权 担保物权和债权 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1、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
险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所有 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要求解除合同,但 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则应将保险费退 还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货物运输和 船舶航程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对 于其他海上保险合同,如合同中规定在保险责任 开始以后可以解约者,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约, 但保险人有权取得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 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
(三)索赔与索赔时效
1、索赔程序
申请检验 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在提货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及有关方
面索赔 提交索赔单证
2、索赔时效
即索赔期限
一般保险条款规定,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 卸离海轮后起算1年内有效;我国保险条 款规定索赔时效为2年
1、保险人如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益
1、自然终止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标的因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
而消失或全损
2、协议注销 3、义务已经履行而终止
4、违约失效
违约失效必须是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基本 条件,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或增加了危 险程度,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5、合同自始失效
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 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定的保险合 同,保险合同从开始时即视为失效。保险 人可以拒绝赔偿。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翻供和禁止抗辩,是 指当事人即已放弃他主张的权利,而后 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六、保险单的种类
1.按保险价值划分
定值保险单
是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船舶保险
不定值保险单
不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 额的限额,在危险发生后再危险发生后再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单
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或争得被保 险人同意,这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 一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保险代理人
我国《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 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 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代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