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通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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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矿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7、113条规定。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能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条矿井开拓(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第3条矿井必须按《AQ1056-2008》标准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严格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的供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能源公司的统一规定,严禁欠风作业。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按月报能源公司生产技术部。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采煤工作面实测风量不得大于计划风量的10%。
第4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规定对串联通风管理。
每个矿井应控制一次串联通风,严禁二次串联通风,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必须装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
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第5条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应不大于110%。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各矿技术负责人每季、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一次对全矿的主要通风巷道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第6条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
第7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严格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第109、118条有关规定执行,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可视窗(硐室除外);装有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风门必须安装监控设施;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严禁绞车钢丝绳穿过风门。
第8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筑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严禁非正规回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无全负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带炭回采。
第9条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
0.5m/s,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幛,应做到严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幛。
第10条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反风设施检查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分管领导主持,通风、机电、安监、救护部门参加,并有记录可查。
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
第11条矿井通风负压要符合行业标准《AQ1028-2006》要求,否则必须采取降阻措施。
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12条矿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