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高层次人才政府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和县高层次人才政府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云委人〔2013〕4号)

第一条为规范云和县高层次人才政府岗位津贴(以下简称政府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岗位津贴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云和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委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岗位津贴发放和管理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委人才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政府岗位津贴与业绩考核挂钩,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发放。

第四条政府岗位津贴适用对象:

(一)《云和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所列的县属企事业单位在职在聘、年度考核合格的第一至第五类人才。(二)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评选或审核认定,相当于以上相应层次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政府岗位津贴标准:第一类每人每月5000元,第二类每人每月3000元,第三类每人每月2000元,第四类中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第五类中工作业绩比较明显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引进的硕士学位研究生每人每月5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中享受政府岗位津贴的对象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批次评选名额不超过该系统副高总数的30%。)。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评选或审核认定,

在文化艺术传承、特色行业(产业)发展等领域具有较高成就的人员,在规定年限内可享受每人每月300-500元的政府岗位津贴。卫生系统根据《云和县“名医”、“名护士”培养工程实施办

法(试行)》(云委人〔2013〕3号)评选享受政府岗位津贴人员。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同时符合若干类别或同一类别若干项人才荣誉称号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已调离县域或不再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人才,自岗位变动次月起不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

第七条在享受政府岗位津贴期间,获得更高学历、职称或荣誉称号的,自获得的次年1月起就高享受相应标准。

第八条政府岗位津贴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12月,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云和县高层次人才政府岗位津贴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确定申报对象的考核等次,按管辖权限,将考核合格的申报对象有关材料送至业务主管部门;(三)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情况进行复核(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申报对象由县经商局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审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县委人才办;

(四)县委人才办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在所在单位及媒体上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签署审批意见,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政府岗位津贴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一次性发放给相关对象。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政府岗位津贴:

(一)录用(调任)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

(三)事业单位人员未经组织批准离职或在职不在岗的;

(四)年度脱离专业工作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

(五)在政府津贴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情况。

第十条政府岗位津贴由县财政承担,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中共云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8月1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