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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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关于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

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关于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
1 . 起源 与发 展
1 . 正当法 律程 序 的人权 分 析 正 当的法 律程序 即遵 守法定 程序 , 它是指 在进 行刑事 诉讼 中
将权 利提升 为人权 以及 人权概 念和 口号 的提 出, 是 欧洲文 艺 必 须遵 守法 律 的规定 , 它包 含两 方面 内容 : 一 是刑 事 诉讼 程序 应 复 兴运 动 的产物 。 随着 商 品经济 的发 展 , 从l 4世 纪开 始 , 在意 大 当由法律事 先 规定 : 二是在 刑事诉 讼活 动进行 中要 遵照法 律规 定 利 的城 市 中 出现 了文 艺复 兴的 思想 潮流 , 后 来扩 及德 、 法、 英、 西 的刑事 程序 。正 当法律 程序 体现 了法律 要体 现一 般 人 的利益 维
说“ 法” 本于 “ 以人 为本 ” , 不是 说法 以人 为“ 本原 ” , 而 是 说法 对自身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有所认识, 又习惯于滥用刑事追究权 ,

开始 就是 把“ 以人 为本” 作为其 根本 理念 的 , 是 以人 为其根 本服 并使用 残酷 刑讯 这种 为现在 社会所 不齿 的贬损 人格 尊严 的手段 ,
作 为研 究 的对 象 , 如 何成 为真正 的人也 是 当时的法 学家 制定法 律 的待遇 。
考 虑 的 问题 。
实践 中, 发现 一些 线索 并进 行 必要 的调查 是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行为 , 无 可 厚非 。但 可恶 的是 , 参与 案件 的刑 事 司法机 关 既没 有
2 . 中国“ 以人为本” 法学理念
班牙 等 国家 , 它 以反对 以神 为本 的封建 专制 , 肯定 以人 为本 的“ 人 护 一般 人 。 程序 法定 有利 于在 刑事 诉讼 活动 中保 护犯 罪嫌 疑 人 、 文 主义 ” 为中心 ; 以“ 人 性” 对 抗“ 神 性” , 以人 的实在 的现世 生活 来 被 告人 等 的人权 。 如 有 的学者 认 为 , 程 序法 定 原则可 以明确权 利

论刑诉法中的人权保护

论刑诉法中的人权保护

求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平衡 , 从而使被 害人 的诉讼 权 利 出现 了不断扩 大 的趋 势。刑 事诉讼 法第 8 8条 、 15条 第 4
规定 了被害人对 于不立案侦查 的案件 , 决定 不起诉 的案件 及
公 民的合法权益都有 着重 要的意义 , 这也是 我国人权保 障制
度 完善 的要求 。 ( ) 害人 当事人 身份 的权 利 一 被 1 申请回避的权 利。刑事诉讼 法第 2 . 8条 中规定 : 审判 “ 人员 、 检察人员 、 侦查人员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 当 自行 回避 ,
讼法 中的被害人员指直接遭受犯罪行 为侵 害的 , 并在诉讼 中
执行控告职能的 主体。刑事 被害 人作 为犯罪 行为 直接 侵害
的受害人 , 对犯罪 的全过 程有 较为 清楚 的 了解 , 准确地 提 能
供犯罪 的时间 、 地点 、 犯罪分 子 的特 征 , 对揭 露犯罪 、 实犯 证
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 更有利于被害人权 益的实现和保障。
人与案件 的处理结 果有利 害关 系 , 于司法 是否 公正 , 对 是否 赋予被害人法律上 的 申请 回避权利 便关 系到被 害人人 身权
益 的 问题 。
述 了我 国人权保 障的现 代性 与适应 性。本文 拟就 从这 两个
方面论述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人权保护 方面的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被害人人权保 护的内容 健全 了人权保 障制度
[ 关键词】
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法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5 (0 2 0—o 6 —o 0 8- 0 3 2 1 )6 o3 3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也有权 要求他 们 回避 ……。 在 肯定 ” 了被害人 当事人 的地位后 , 理所 当然 的享有 了申请 回避 的权 利 , 一立法意图的转 变 , 这 正是刑 事诉讼 法保 护人权最 显著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研究_刑法论文(1) [摘要]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

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无视人权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两个层面探讨解决刑事司法过程中肆意践踏人权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司法人权法律制度司法理念20XX年3月14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世称“人权入宪”。

这说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以人为本”理念和人权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受到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事司法作为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也受到了高度的重视。

笔者认为由于在刑事司法过程当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追诉犯罪的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而被害人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实际上其利益已经受到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保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等在司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低,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司法中处于一种众矢之的的地位,其人权遭受侵犯的几率非常高。

所以说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才是整个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人权”的概念和源流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是以人的资格而享有的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例如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等等。

我国学者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者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所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笔者认为人权的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得到社会承认的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总和。

人权的概念自产生以来其外延就不断的扩张,目前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作者:张偲宇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6年第10期【摘要】本文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有待完善的部分:应规定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应赋予被告人享有相对沉默权;应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应规定专门机关调查取证时辩护律师在场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一、人权的历史发展及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人权顾名思义就是指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必然产物。

人权包括人的生存权、政治权、经济和文化发展权等几个基本的方面。

最早提出人权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思想家但丁。

他提出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得做出违反人权的行为。

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对人权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强调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身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始崛起,对抗霸权主义和强权的热情和呼声愈发高涨,这一时期集体人权、发展权等新的人权概念得到了发展和推广,并获得了联合国的认可。

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的内容就是在这些概念上建立起来的。

但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人权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和审判的职能分别是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执行的,辩护的职能则由被告人和辩护人执行。

与属于国家部门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能力显然处于劣势。

要打破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强辩护人的辩护能力,这也正是刑事诉讼中遵循的一个原则,越弱势的一方得到越多的保护,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平以及公民的人权。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具体体现1、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我国于1997年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人身安全保障。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每个公民都具有人身自由权,没有法律的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对公民进行随意的逮捕和拘禁。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极探 索一条 既能 惩罚犯 罪 , 不侵 犯人 权的道 路 。 又 【 键 词】 权 ; 事 诉 讼 ; 关 人 刑 矛盾 ; 索 探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其 中第 l 明 确 规 定 : 若 , 6条 “ 禁 以非 法 的 方 法 收集 证 据 。 凡经 查 证 确 实属 于采 用 刑 讯 逼 供 或 严 者威 胁 、 诱 、 骗 等 非法 取 得 的 证 人 、 言 、 害 人 陈 述 、 告 人 供 引 欺 证 被 被
的今天 , 联合 国到世界各 国都在激励 和促进人 的基本权利 和 自 从
由而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政 府 顺 应 了 这 一 历 史 潮 流 , 着 以 人 为 本 和 本
保护人权的理念 , 已先 后 加 入 了 2 个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于 19 1 并 9 8年
l 签 署 了《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0月 公 。在 2 0 0 4年 3月 l 4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 权 概 述
“ 权” 为马克思 、 格斯 在《 意 志意识 形态 》 人 作 恩 德 中所 说 的 权
利 的最 一 般 形 式 , 指 一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政 治 、 济 、 化 等 方 面 即 经 文
的人 身 自 由和 其 他 民 主 权 利 。近 代 以 来 ,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深 人 人 随
约, 以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执 行 法 律 。 而我 国公 检 法 “ 工 负 责 , 相 配 ” 分 互 合 ” 实 际 上 是 _ 个 操 作 员 在 一 条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的 流 水 线 上 , 一 根 据不 同的 职 能共 同证 明 犯 罪 , 三个 机 关 扮 演 着 三 位一 体一 边 倒 这 式 的控 诉 角 色 。 因此 , 这种 模 式 下 , 检 法 三方 在 无 形 中共 同形 成 在 公 的“ 冤枉 一个 好人 , 放 过一 个 坏 人 ” 基 调 , 处 于 劣势 地 位 的犯 不 不 的 对 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来说 , 人权 保障 的状 况 , 实令 人难 以想 象 。 其 着 3 强迫 自证 其 罪 。根 据 《 事诉 讼 法 》 9 、 刑 第 3条 的 规 定 , 罪 嫌 犯 疑 人 对 侦查 人 员 提 问 , 当如 实 回答 。 因此 , 就 表 明 : 我 国 , 应 这 在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如 实 陈 述 的 义 务 , 有 保 持 沉 默 或 拒 绝 陈 述 的 权 利 。 没 在“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刑 事 政 策 下 , 坦 抗 的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拒 绝 陈述 会 被 视 为认 罪 态 度 不 好 而 受 到 从 重 处 罚 。 为 了 可 能酌 情 减 轻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法受侵 。
保 障就认为它被包 含在刑事诉 讼 的人权保 障之 中了。 因为
这 些 实 际上 属 于普 遍 意 义 上 的人 权 保 障 。 、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人 权 保 障 机 制 完 善 我 在较 长 时期 内 , 权 这 一 概 念 不 仅 不 被 重视 。 而 被 当 人 反
随 着 媒 体 将 诸 如 故 意 杀 人 案 、 劫 案 等 冤 假 错 案 公 诸 抢 于世 , 国人 在 惊 诧 之 余 将 满 腔 怒 火 喷 向 了人 民法 院 。 底 谁 到
约 》 18 年通过 的《 ;9 8 保护 所有遭受任 何形式 的拘 留或监禁
人 的原 则 》 国 际 文件 可 以 看 出 , 极极 少 数 涉 及 被 害人 在 刑 事诉 讼 中 的人 权
只是保 障公 民个人 权利得 以实现 的工具和 手段 , 它存在 的 唯一合法性 , 在于为公 民个人 正当权 利提 供保护 。 因此 国家 权 力 的 行 使 必 须 受 于 法 律 控 制 , 得 滥 用 , 防 公 民人 权 非 不 以
强调 要 “ 、 、 ” 打 击 犯 罪 。 “ 治 主 政 ” 年 代 , 事 稳 准 狠 地 在 人 的 刑
欧洲各 国资产阶级 革命 的胜 利 , 这一原则 成为各 国法律 中 保障人权的根本原则 , 以法律形式 确定下来 。与此 同时 , 并 联合 国也制定 了一 系列相 关的法律 文件 , 确定 了上述基 本 原 则 。从 联合 国大 会 14 9 8年 通过 并宣 布 的《 界人 权 宣 世 言 》1 6 颁 布 的《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公 约 》 15 ;9 6年 公 ;9 7年 通

随 着 上 个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 权 禁 区 ” 我 国 法 学 研 究 领 人 在 域 的 突 破 , 权 研 究 开始 成 为法 学 界 的 热 门话 题 近 代 人 权 人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姓名:张鑫学号: 1012001203131分校:西青电大专业:法学指导老师:黎鹏昊时间:目录内容摘要 (4)正文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8)(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8)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9)(一)刑讯逼供问题 (9)(二)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 (9)(三)强迫自证其罪 (10)(四)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0)四、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11)(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11)(三)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2)(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2)(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12)(六)强化实体与程序的并重 (13)参考文献 (15)内容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

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作者:折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摘要国家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追究犯罪活动,其一是要惩戒那些犯罪的嫌疑人,其二是要保证人权。

并且这两个方面在刑事诉讼之中都占据着同等重要的地位。

我国修订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这项法律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律,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

所以,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民主化作者简介:折静,榆林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15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两个主要目的来看,它的突出特点就在于保障人权,即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目标就是保障人权。

至今为止,我国有关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在逐渐的改革之中,所以人们的关注点也就聚焦在一些人权保障的问题之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探讨同时也是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重点和核心所在。

一、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根据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显示,不管是审判还是检查人员都不能通过一些非法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收集,而是要走依法的程序来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

从这点可以看出,此条法律规定的增设旨在尊重人的权利,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做法,同时也不再承认通过逼供而得来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进行审判,但是通过逼供而得到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太过于注重嫌疑人供词的法律效力,所以所有审查工作的重点全部都在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证词之上,甚至有的时候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使得案件审理极其容易出现差错。

因此,这条规定的增设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法律仍然强调公民的沉默权,根据第118条规定显示,犯罪嫌疑人兼具沉默权以及不得强迫自正其罪的权利,所以嫌疑人就可以自行进行选择。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作者:刘洋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但对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为更好地完善和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6-03作者简介:刘洋(1988-),男,河南孟州人,西安工程大学助理工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人权的概述人权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则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人权是指作为一国公民和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更无法实施相应的人权内容。

从1978年到今天,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实施人权的最完善也是最好的方式,用另外一句话说,法律的缺位就等于人权的缺位,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要靠法律的保护和完善。

没有了法律,人权就只能在最原始的表面上停留,只能用道德来维护。

人们都知道,道德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道德来保障人权,就等于对人权的侵犯。

法律通过处罚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从而发挥它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国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文化和政治高度,还必须完善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人权,以使人权得到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加强人权保障工作的新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策略,充分肯定了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人权;保障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

人权规范几乎渗透在一切法律部门中,并且成为各部门法应当体现的基本价值。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范畴之一,其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第一次在部门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由此更进一步表明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保障不充分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并不多见。

我国宪法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诉人的也只有第125条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除此之外,就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条款了。

并且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在我国,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以获得宪法上的权利救济。

(二)审判制度存在缺陷--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我国的二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都存在使被告人被二次追诉的危险。

浅析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
刑 事诉 讼 各 阶 段 所 享 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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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但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过
程 中 ,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人 权 保 障 方 面仍 然 存 在 着 不 足 之 处 ,被 告 人 的 人 权 远 没 有 得 到 切 实 的 尊 重和 保 护 而 人 权 的 保 障 又 是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关 键 ,所 以本 文 针 对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存 在 的 侵 犯 被 告 人 人 权 的 问 题 就 如 何 完 善 我 国刑 事 诉 讼 中的 人权 保 障 提 出 几 点建 议
殊 权 利 保 障 . 然 . 事 诉 讼 就 失 去 了 公 正 性 . 成 弱 肉强 不 刑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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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中 的 公 正 性 、 理 性 和 人 道 性 。相 对 于 国 家 . 人 永 远 合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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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要 给 予 处 于 弱 者 地 位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一 系列 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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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 保 障 人权 的必 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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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人权保障是至关重要的,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的现状以及相关问题。

首先,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事诉讼涉及到人身自由、权利财产等重大权益,对被告人的生命和尊严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和基础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申诉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人权保障问题依然值得关注和改进。

首先,侦查阶段的讯问和逮捕程序往往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些侦查机关滥用强制措施,对被告人进行非法拘禁和虐待,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其次,庭审环节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质证权也存在不足之处。

在刑事庭审中,律师的发言权和辩护余地受到一定的限制,被告人的质证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人权保障。

首先,在法律上加强对刑事诉讼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害人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具体要求,并限制了侦查机关的权力。

此外,还成立了诉讼追责机制,对侵害人权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其次,加强律师的参与和辩护权利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律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明确律师的权力和义务,保护律师在刑事庭审中的辩护权。

同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此外,加强人权教育的普及也是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关键。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样可以增强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关注,推动刑事诉讼环境的改进和完善。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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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一)
【摘要】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妥善处理刑事诉讼中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本文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等方面,积极探索一条既能惩罚犯罪,又不侵犯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刑事诉讼;矛盾;探索一、人权概述。

“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由一种纯粹体现观念意识的东西转变为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1948年12年10联合国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通过了一些有关人权的公约。

加强人权保护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从联合国到世界各国都在激励和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懈努力。

我国政府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已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

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

1、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入“人权”概念。

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2、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所在。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多少和地位的高低,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尺度。

实现刑事诉讼民主化,保障人权,反对有罪推定,充公赋予公民在被告法院定罪前的无罪法律地位,让公民在与公权力对抗时,充分行使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是国家在行使惩罚性质的公权力时,所应当清楚认识到的权力规范。

禁止公权力滥用,遵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循序渐进的处理刑事诉讼,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民主化。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1、刑讯逼供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逼供早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共识,亦是我国现行法律所不容的。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1998年最高法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6条明确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显然,这只是针对因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对于非法取证获得的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却尚无法律根据。

因此在实务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承认了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有效性,且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得不说,这种做法给刑讯逼供提供了滋长的温床。

然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人权、法治观念淡薄以及有关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其次在于缺乏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另外,公、检、法三机关在实际中往往过分相互配合,而忽视了相互制约,进而导致了权力的滥用。

2、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而我国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际上是三个操作员在一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流水线上根据不同的职能共同证明犯罪,这三个机关扮演着三位一体一边倒式的控诉角色。

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公检法三方在无形中共同形成的“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基调,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其人权保障的状况,着实令人难以想象。

3、强迫自证其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因此,这就表明: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保持沉默或拒绝陈述的权利。

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绝陈述会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受到从重处罚。

为了可能酌情减轻刑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不负担起自证其罪的责任。

4、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1日《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的这种保护措施是不全面的,实践中被害人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并不少见。

如果仅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这远不能弥补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巨大的身心痛苦,同时,这也不符合“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的原则。

但遗憾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并未允许此种权利的存在,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仍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确立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业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有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也有制定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未确立。

因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为采证而违反法定程序,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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