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4f6809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c1.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食品超市、自选商场等成为各地重要的食品经营形式,在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选商场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存在许多二次污染的隐患,如销售过程缺乏应有防护措施、售出的散装食品缺乏可溯源性等。
为加强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部制定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以下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地做好如下工作: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将《规范》的各项要求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工作中,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企业散装食品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要大力开展《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社会和各部门对加强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内部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各地要分阶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在本《规范》正式实施前,各地要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对现有食品经营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掌握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督促企业合理规划经营场所的卫生设施和布局、健全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改善卫生条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
在2004年1月1日后,各地要根据已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一次散装食品卫生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要按区域、按单位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重点检查《规范》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消除食品卫生隐患,防止食品经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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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
食品许可发证管理办法
![食品许可发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321d5807fd5360cbb1adb77.png)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浙江省卫生厅2005-10—28浙卫发〔2005〕261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经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或年检)时予以换证,其产品包装标注有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的,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使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包括食堂)、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举办食品集贸市场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承办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除省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a171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2a.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9日山西省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1.全力开展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阻击战行动。
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管。
落实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各项规定。
严格校园食品安全监管。
从严从重从快处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支持和推动粮油肉奶蛋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生产经营和充足供应,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
执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关规定,强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承储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
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
![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f4cbb15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9f.png)
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30•【字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防疫机构承担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等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受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25米以内无垃圾、粪堆、渗透性厕所等污染源,有防绳、防鼠、防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制售冷荤、凉菜、冷饮食品,应有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三)从事送餐的应有专用配餐间,冷荤菜与熟食品不得用同一食品容器混装,食品容器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保持期限和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四)餐具、饮具应有专用消毒设备和专用保洁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五)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货、款分开,用清洁、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包装;(六)贮蒇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贮藏室应有防鼠设施、通风装置,保持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30厘米、离墙10厘米以上,并设架分类存放,粮食加工厂的仓库地面经防潮处理的可就地存放;(七)食品加工、贮存、销售场所杀虫灭鼠,应使用器械或低毒药剂,不得污染食品;(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不得涂染指甲及佩戴饰物。
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318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3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6c00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c7.png)
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食品卫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当前,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是:1、卫生许可证审查把关不严,一些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的,也取得了卫生许可证,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2、卫生许可证对允许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方式、范围和有效期限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监督执法力度的提高;3、对申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重视不够,忽视法律知识培训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4、卫生许可证发放后监督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导致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现象时有发生。
以上问题是造成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隐患,必须高度重视,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为此,我部决定从现在起到明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职能。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管理,关系到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全局工作,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本地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部署清理整顿工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真抓实干,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5214945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6d.p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2•【文号】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
现就许可证的启用及发放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请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三、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分类方式如下:(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山西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abfb823eff9aef8941e06a8.png)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在多个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进入商场、超市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
具体工作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承担。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受其所属机关的委托,以所属机关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第七条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核,应当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置专门窗口。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
审查员受理审查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核准员对审查员、现场核查人员的意见和提交核准的事项进行审核,签署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确定本机关主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负责人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负责人为核准员,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代为核准。
第八条行政审批大厅内应公示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一)从事食品批发的;- 2 -(二)经营散装食品的;(三)公众申诉、举报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四)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
![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974e93a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f7.png)
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卫生许可证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一种许可管理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申请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法、卫生法等。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并且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同时,申请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卫生健康培训,并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其次,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
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和非法添加剂。
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另外,申请单位必须配备完善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生产场所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和照明设施,设施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卫生监测和检测。
同时,申请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此外,申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追溯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能够及时追溯到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
最后,申请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卫生管理人员。
申请单位必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健康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总之,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是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种管理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申请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配备完善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追溯体系,配备专业的卫生管理人员。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进行规范经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01db36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7a.png)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晋卫[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卫[2006]40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7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适用本办法。
铁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卫生许可公告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23e65b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71.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定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1284e66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4d.png)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5.05•【字号】晋卫监字[1998]第30号•【施行日期】199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晋卫监字[1998]第3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照本办法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铁路分局卫生主管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程序:(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开业前或《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主动向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开业前初次申领《卫生许可证朋寸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2)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资料;(3)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原料配方、生产用的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资料;(5)食品标签、说明书;(6)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对试生产样品出具的检验结果;(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到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将取得健康证的人员名单报卫生行政部门;(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接受卫生知识、营养知识和卫生法规的培训,将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名单报卫生行政部门;(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六)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检验室,配备专职的检验人员,将检验人员名单报卫生行政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0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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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06〕19号2006年1月23日)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甘肃机场集团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2005〕第4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扎扎实实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为做好我省贯彻实施《办法》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地要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等多种有效的方式,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工作,掌握各项内容,使每个食品卫生监督员在食品卫生许可过程中能熟练应用《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食品卫生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和过程。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办法》的宣传,要将《办法》列入今年食品卫生的宣传内容之中,通过新闻专题、宣传报道和日常的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和熟悉《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程序,配合卫生监督部门搞好食品卫生许可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卫生许可的质量和效率。
三、各地要做好《办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从现在至6月1日《办法》实施前,要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原食品卫生许可有关规定与《办法》不相符的内容。
请各地对《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用语规范》进行讨论,找出与《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收集对我省食品卫生许可的建议和意见,以便修订《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用语规范》。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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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湘卫法监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4]32号)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公共卫生检验检测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厅组织对2002年5月30日印发的《湖南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现在已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维持现状,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按照本办法执行。
需要调整的,在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时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档案交接手续。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委托手续,并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三、原《湖南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涉及到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及消毒服务机构、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及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等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由我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制定。
二○○四年九月一日湖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明确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e26a2abed5b9f3f80f1c27.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5]4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06【实施日期】2015.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6日山西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5年,是食品安全工作抓改革、转职能、打基础、谋发展,深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关键一年。
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加快构建专业化、系统性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以问题导向为统领,切实强化监管措施和手段,坚决防控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强化法治建设为保障,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基础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深化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整治。
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加强抽检、建立追溯体系等措施,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
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控制,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研究出台指导意见。
开展重点食用农产品联合治理行动。
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
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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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实现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和省卫生厅《全省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的《意见》精神,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通告》和胡苏平副省长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查处取缔的必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圆满完成摸底调查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展开拉网式的摸底调查,并按附表1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登记。
特别是对乡(镇)、农村的小饭店、食品小作坊、食品小卖部要一户不拉落的进行调查登记,提出监督整改意见。
在调查中,要发挥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共同做好摸底调查工作。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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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及要求,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现就《意见》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意见》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意见》有关要求,学习《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深刻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增强做好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把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为加强对全省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卫生厅成立了由李俊峰厅长任组长,郝光亮副厅长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餐饮业、食堂卫生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按照《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省卫生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在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中,应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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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晋卫监字[2001]3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1.12.25
【实施日期】2001.12.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卫监字[2001]33号2001年12月25日)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铁路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新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申领《卫生许可证》程序办理。
第五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同的地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分别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及有关规章和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或者《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直接管辖的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