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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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卫生部规章制度

采供血卫生部规章制度

采供血卫生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采供血工作,保障采供血安全,促进公民献血意识,提高全社会的献血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血液卫生部是负责统一协调全国范围内的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依法对全国的献血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献血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其中,共同维护全国的血液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献血机构和献血活动,包括献血者的登记、采集、检测、处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献血者的条件和准入第五条献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慢性疾病;(三)体重在50公斤以上;(四)无艾滋病、乙肝、丙肝等传染病的患者或疑似患者;(五)女性献血者不能处于生理期或怀孕期。

第六条对于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的健康证明,进行详细的健康调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其适合献血后方可进行采集。

第七条献血者参与献血活动应当自愿,没有强制、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物质利益或其他方式进行诱导。

第八条对于已经献血的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跟踪,及时发现并处理因献血引起的不良反应或其他健康问题。

第三章献血采集和管理第九条献血采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集器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确保献血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献血采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操作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采集的血液应当及时送往血液中心或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处理,确保采集血液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献血采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和追溯制度,确保每一袋血液的来源和去向能够追溯到具体的献血者和采集时间。

第四章献血检测和质量控制第十三条献血采集的血液应当进行各项必要的检测和筛查,确保血液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血液应当定期进行病原学检测和相关的生化指标检测,确保血液不携带任何感染性疾病或危险因素。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及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及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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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要求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的的医疗机构至少要建立9个管理制度:
6.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
7.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培训制度; 8.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9.卫生行政部门对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排名和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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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医疗机构法人的职责 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建全岗位责任制, 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笫一责任人。(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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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科或者血库的设置要求和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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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要求完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至少在以下个方面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以 执行: 1.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八条) 2.输血科或血库工作制度(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第十一条) 3.临床用血来源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4.科研用血审批制度;(第十三条) 5.血液库存动态预警与临床协调制度;(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解读
马鞍山协和医院医务科 胡助时
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新版与旧版对比
新版(2012年版):六章41条(部长令)
分为:总则、组织与职责、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旧版(1999年版):无章,22条(部发文)
强化了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新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对医疗机 构违反规定或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罚, 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

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卫生监督协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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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供血的危害
1、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械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或者采集、供应 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 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 、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等病原微生物的。
※登记内容包括: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地点、 行医时间和特点、诊疗行为、诊疗标识、报告时间、 接报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后的通报信息、定期随访 监测反馈信息等。
※报告内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时间、地点 和行医人员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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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的协查
一、对卫生监督机构通报的非法行医重点地区和个案进行巡访、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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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
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时, 应立即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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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效果监测信息报告
※根据卫生监督机构通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 查处效果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辖区卫生监督 机构。
※协管员发现或者收集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的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登记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 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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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1)

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1)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 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 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 已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 了无偿献血制度。
《献血体格检查参考标准》
1984年10月11日
• 主要内容:献血者献血条件、化验检查、暂 不献血情况、有关病史者不能献血、献血 数量及时间 • 规范的检测项目(1984) • 血比重测定 • 血型初查 • 梅毒血清反应 • 肝功能 • 乙型肝炎表抗(反相被动血凝法或更好方法 )
英国的相关法规
• 为进一步确保所献血液的安全性,英国政
府2004年3月宣布,凡1980年以来在手术、 分娩或其他疾病治疗中接受过输血的人一 律不得再献血。 • 2005年,英国又制定了血液安全和质量法 规,对人血和血制品的收集、测试及其处 理、储存和分发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和 规定。法规要求所有采集和测试血液及血 制品的机构,必须是经英国药品与保健品 管理局授权并监督的“血液机构”。
英国的采供血
•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疯牛病,又多 次出现人因输血而感染此病的病例。英国 政府提高了对采供血安全的重视程度,采 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制定了相关法规。 • 从1998年起,英国的所有血制品都经过了 “清洁处理”。1999年10月起,英国卫生 部门又决定从血库的所有血制品中除去最 有可能传染疯牛病的白细胞,以降低经血 液传染此病的可能性。
• 欧盟指令2002/98/EC是欧盟输血的核 心指令,它制订了为人体血液和血液 成分的采集,检测,加工,贮存和发放的 质量和安全标准,同时是向公众确认 在其它成员国捐献的人体血液和血液 成分是符合与自己国家相同的标准。
法国的采供血
• 无偿献血符合欧洲议会一项决议提出的道德规 范:“血液买卖违反人体和人体任何部位不得 转让或者出售的原则。” • 法国实行无偿献血,遵循几条原则:匿名,自 愿,不与经济利益挂钩;接受过输血或者移植 手术的人即使身体非常健康也不能献血。 • 1998年7月1日,法国通过法规,在原有献血 法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输血安全问题。根 据该法案,法国唯一的献血运作机构──法国 血液中心在1999年12月29日成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决定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实行全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现将该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人员(一)血站1、一类:献血组织人员、体检人员、采血人员和管理人员。

2、二类:检验、质量控制、血液研究等人员。

3、三类:血库、成分制备等人员。

4、四类:与采供血业务相关的后勤人员。

(二)单采血浆站1、五类:体检人员、采浆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六类:检验、质量控制人员。

二、培训教材(一)血液管理、传染病和艾滋病控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规章。

(二)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教材。

(三)每个培训的对象均应通读上述全套教材;并根据岗位不同,按下述分类精读《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相应部分教材。

1、血站(1)一类:导言册,第一册。

(2)二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3)三类:导言册、补充教材(成分输血)。

(4)四类:导言册。

2、单采血浆站(1)五类:导言册,第一册。

(2)六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三、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由卫生部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按《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的要求组织实施,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

采供血机构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几个问题

采供血机构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几个问题
家规 定 的卫 生标 准 和要 求应 拒领 拒 收 。 血 站管 理办法 》 《 从通
过献 血 编 号 或者 条 形 码 即 可追 溯 到 血 液 的相 应 信 息 和保 护
献血 者 隐私 的角 度 出发 , 再 要求 在 血液 包装 袋 上有 献血 而 实 9 9年 1月 5 日 , 依
《 站管理办法》 二节第 3 血 第 4条 规 定 : 液 的 包 装 、 血 储
存 、 输应 当符 合 《 站质 量管 理 规 范》 运 血 的要 求 。血 液 包装 袋
2《 血站 基本 标 准》 的相 对滞 后性 现行 的《 站基 本 标 准》 2 0 血 是 0 0年 1 2月 1 t 布实 施 4 E颁
律 法规 存在 一些 有 冲突或 有 待商 榷 的地 方 。 者 就 自己的一 笔
些 理解 和看 法与 同行 探讨 如下 :
容如下 , ①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 ②献血者的姓名( 或条 形码)血型 ; 、 ③血液品种; ④采血 日 期及时间; ⑤有效期及时 间; ⑥血袋编号( 或条形码)⑦储存条件。 ;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
研究 也仅 开 始于 近几年 。 药 品管理 法》 有药 品生 产 企业 、 《 仅 经 营企 业 、 医疗 机 构违 反 本法 规 定 , 药 品使 用 者 造 成 损 害 给 的,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的规 定 , 这仅 仅是 一 条准 用 性 规则 . 需
要援 引其 他 法 律规 则 作 为依 据 , 际 案例 中分 别 援 引 《 法 实 民
用 血管 理 办法 ( 行 ) 第 七 条规 定 : 试 》 医疗 机 构 要 指定 医务 人 员 负责血 液 的收领 、 发放 工作 , 要认 真 核查 血袋 包 装 , 查 内 核

血液分级管理制度

血液分级管理制度

血液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血液管理和保障患者用血安全有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血液相关工作人员,包括采供血、输血科、检验检测科及其他涉及血液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三、血液分级管理的目的1. 规范血液采供、储存、输运、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安全;2. 明确血液管理的流程和责任,厘清血液管理中的主次关系,实现科学管理;3. 提高血液使用的效益,合理节约血液资源,降低成本。

四、血液分级管理的内容和标准1. 采供血环节(1)血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备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2)血液采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证书和培训,严格遵守采血操作规程,保障血液采集的安全和卫生;(3)供血者应当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体重、健康状况等条件下进行献血。

对于违反条件的供血者,应予以拒绝。

2. 储存环节(1)血液储存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规定;(2)血液储存人员应严格遵守储存规程,确保血液质量安全。

3. 输运环节(1)血液输运车辆应具备相应的车辆和设备,司机和护士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护照;(2)血液输运的温度、湿度、震动等条件应符合规定,确保血液安全。

4. 使用环节(1)临床医师应严格遵守血液使用的适应症,确保合理使用;(2)护士应严格按照输血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输血的安全。

五、血液分级管理的责任1. 血站负责人应对血液采供工作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监督落实;2. 输血科医师应对血液使用的适应症进行严格审核,避免不合理使用;3. 护士应对输血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输血的安全。

六、血液分级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卫生主管部门应对血站、输血科等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2. 血站、输血科等单位应对自身的工作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1]

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1]
•1991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护士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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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 律法规[1]
规 章(6个)
• 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 • 2008年1月4日卫生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或者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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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 律法规[1]
献血法可能考点
• ⑥法律责任
• 从18条至23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1、非法采血:(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采集血液的; 出售无偿献血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2、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 • 3、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 4、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5、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 • 6、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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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 律法规[1]
献血法可能考点
• ③献血制度: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
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 自愿献血。(卫生部2012年最新司法解释,年龄可放
宽到60岁)
• ④血站性质: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 ⑤设置批准部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用血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监 管责任,规定了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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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 律法规[1]
献血法可能考点
• ①颁布实施时间: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 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 月1日起施行。

抽血与采集标本管理制度

抽血与采集标本管理制度

抽血与手记标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医院抽血与手记标本的质量和安全,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医疗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进行抽血与手记标本工作的医务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护士、技师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抽血与手记标本的前期准备第三条专业知识与技能要求抽血与手记标本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过相关培训和考核,持有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工作环境准备为确保抽血与手记标本工作的顺利进行,医院应供应干净乾净的操作环境,保持必需的温湿度,并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清洁消毒。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医院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校准的抽血与手记标本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血与手记标本的操作流程第六条患者沟通与准备1.操作人员应与患者进行沟通,告知操作的目的、过程、可能的不适感和注意事项。

2.患者应空腹8小时,暂时停止相关药物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医生报备。

第七条术前准备1.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帽子等防护用具,保持个人卫生。

2.操作人员应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确保身份的准确性。

3.操作人员应将操作区域暴露并做好消毒准备。

第八条抽血与手记标本操作1.操作人员应选择合适的抽血针头和手记容器,并核对标签信息的准确性。

2.操作人员应正确选择抽血部位,遵从抽血部位选择的原则。

3.操作人员应正确穿刺,并掌控穿刺深度和角度。

4.操作人员应采用正确的手记方法,保证标本的完整性和无菌状态。

5.操作人员应遵守抽血与手记标本的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

6.操作人员应注意察看患者的反应,及时处理可能显现的并发症。

第九条标本管理与运输1.操作人员应将手记到的标本及时标识并登记,确保标本的准确性和追溯性。

2.操作人员应将手记到的标本妥当保管,防止污染和破坏。

3.操作人员应依照规定的标本运输程序,将标本送至相关试验室,确保运输的安全和时效性。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其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资料。

临床用血管理主要遵循的三个法律法规

临床用血管理主要遵循的三个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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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对临床输血的技术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输 血前评估、输血过程监测、输血后效果评价等。
本次汇报目的和结构
目的
介绍临床用血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提高医务人员对临床用血管理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结构
首先介绍临床用血的定义和重要性, 然后概述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最后 详细解读每个法律法规的关键内容和 要求。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免费用 血等权益,同时应得到必要的
关怀和补偿。
献血法实施中注意事项
加强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 知识和政策,提高公众 的献血意识和参与度。
严格采供血管理
加强采供血机构的建设 和管理,确保血液质量
和安全。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对采供血和临床用 血的监督检查,及时发
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04
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 分析应用,提高临床用 血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 性。
06
未来发展趋势及挑战应对
临床用血管理新趋势预测
智能化管理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发 展,临床用血管理将趋向智能化 ,实现血液全程可追溯、信息可
查询。
个性化输血
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输血 方案,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
完善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献血激励机制 ,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无
偿献血。
03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目标
背景
为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 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目标
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 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日期】1993-03-20【生效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输血相关法律

输血相关法律

五、临床输血检查标准
业务开展情况及管理 是否按规定开展输血前常规检验并及时发送报 告:血型、ALT、乙肝二对半、梅毒、 HCV-Ab、 HIV-Ab 是否规范受理临床输血申请及受血者血样试管 备血、入库、贮存、发放是否规范 是否按规定收回不良反应回报单及血袋 复查血型与交叉配血:受供者ABO及受血者Rh (D)血型
二、临床输血的法定规则
科学、合理用血 严格临床用血审批制度,需用全血,必须报医 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批准。 成分血使用率:三级医院不低于90%,二级医院 不低于70%。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 临床用血一次用血、备血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 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医师会诊,由科室主 任签名后报医务科批准(急诊用血事后补办手 续)。
一、临床输血相关法律
(一)法律 《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医疗机构对 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医疗机构应 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 输血。
一、临床输血相关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实施, 2004年12月1日修订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 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 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 播疾病的发生。
二、临床输血的法定规则
输血的重要环节与要件
输血前的谈话,并签《输血治疗同意书》。 确定输血后,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 输血科(血库)填写《临床用血申请单》。 血站受理用血申请登记或记录,供血出库登记、送血并 签字。 输血科(血库)出入库核对,交叉配血、发血。

采供血制品管理制度

采供血制品管理制度

采供血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确保医院采供血制品的质量与安全,规范采供血制品的管理流程,保障患者用血安全有效,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手记、储存、配送和使用采供血制品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输血科、临床科室、药房、检验科等。

第三条定义1.采供血制品:包含全血、红细胞、血小板、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全血澄清液、冷冻血浆、新鲜全血及其他经过合法程序处理的血液制品。

2.采血者:指经过医学检查合格,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从事无菌技术的专业人员。

3.供血者:指自己乐意捐献血液,并符合采血者的条件的个人。

4.质控:指通过采样、检测和评价等手段,确保采供血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5.患者:指在医院就诊并需要输血的患者。

第二章采供血制品管理第四条采供血制品的来源1.医院只从具备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的血液手记机构采购采供血制品。

2.严禁医院从非法途径获得采供血制品,包含个人捐献和未经备案的机构。

第五条采供血制品的采购1.采购工作由医院采购部门负责,采购前需向供应商索取相关文件,如采购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并对其进行审核。

2.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期等内容。

3.采购部门应对采购的采供血制品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采供血制品的储存与配送1.医院应设立特地的血库,保证采供血制品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血库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配备充分的冷藏和冷冻设备。

2.血库应依照采供血制品的种类和质量要求进行分区储存,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3.血液制品的配送应在冷链条件下进行,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血库应定期检查血液制品的库存情况,并订立合理的增补和更新计划。

第七条采供血制品的使用1.医院严格执行输血适应症的评定标准,确保输血的合理性和必需性。

2.输血前,医生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输血的风险与利益,并取得书面同意。

北京市献血条例

北京市献血条例

北京市献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6号《北京市献血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献血条例(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献血服务与激励第三章献血宣传与动员第四章采供血与用血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献血工作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强化单位动员组织作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本市鼓励自愿无偿献血行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献血者,树立献血光荣、传递爱心、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健康适龄的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第六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全社会做表率。

第七条献血者的个人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获得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

《卫生法规》课件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法规》课件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公章, 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 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 在我国,血站是最主要的采血与供血机构。 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 益性卫生机构。 • (二)无偿献血的采血量、时间间隔及用途的规 定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 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 繁采集血液。 •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 一、血液及血液制品 • 《血站管理办法》第65条: 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 成分。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45条: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一节 概述
• • • • 二、我国血液与血液制品立法 1996年12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1999年1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试行)》 • 2005年11月,新《血站管理办法》 • 2007年10月《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 •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 《献血法》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三)各级红十字会职责 • 无偿献血最初是由国际红十字组织倡导的。 中国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会法》和《献血法》 的规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四)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组织和宣传职责

抓好采供血工作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

抓好采供血工作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

·教学与管理·抓好采供血工作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王海弘,李明辉,王翠玲,袁 远(山东省潍坊市红十字中心血站质管科 261041) 【关键词】 血液管理; 理解; 把握; 法律法规DOI:10.3969/j.issn.1672-9455.2012.03.063文献标志码:C文章编号:1672-9455(2012)03-0362-02 自2008年《献血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采供血机构和主管部门也相继建立了配套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为输血事业的发展和血液管理工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保证了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但目前仍然存在着献血主体结构不佳、季节性缺血、临床用血不合理等比较普遍的突出问题,归咎实质就是对法律、法规缺乏正确的认识、执行力薄弱、血站服务滞后、临床用血观念陈旧等。

作者针对这些问题,重新解读和深刻领会《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血液管理工作实际,制订出实时有效的措施,并在贯彻和落实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践行,现报道如下。

1 法律法规的识别和理解随着社会和媒体对血液的密切关注,不论是从业者还是普通大众,对有关血液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时常有人用“法”的专业术语咨询或者诠释一些问题。

作为采供血机构的业务人员或者行政管理人员,在编写文件、制订制度时,经常写到:“为了贯彻《献血法》……”、“按照《血站管理办法》……”、“执行《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等字句,但是人们是否明白,这些依据的表述是不在同一层次上,有些是法律或法规,属于法律范畴,必须执行,否则以违法论处;有些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国家标准,属于管理上的概念或技术规定,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力,否则以违规处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或标准,除了效力等级[1]、行使主体不同外,内容、形式和结构也不尽相同,理解和运用起来有时感到有些困惑,特别是同一方法或标准,在不同层次上以不同称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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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
课题研究:
现行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标准 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前言
•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日臻健全,人们法律及维 权意识日渐增强。由于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 善,人与人之间的互信程度较薄弱,医疗纠 纷包括采血供血纠纷随时可能发生。
• 采供血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又是 一项高科技高风险的职业。血站在采供血业 务工作中必须加强法律意识和执业意识,还 要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 法国实行无偿献血,遵循几条原则:匿名,自 愿,不与经济利益挂钩;接受过输血或者移植 手术的人即使身体非常健康也不能献血。
• 1998年7月1日,法国通过法规,在原有献血 法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输血安全问题。根 据该法案,法国唯一的献血运作机构──法国 血液中心在1999年12月29日成立。
法国血液中心
• 两者都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实践证 明:竞争促进了美国输血事业的良性发展。
美国采供血监管和执法力度强
• 美国每年需要输血的病人超过400万, 但因输血而染病的情况非常罕见。
• 美国负责供血安全的主管部门是卫生 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食品与药物管理 局,而负责采血和供血的主要机构分 别是美国红十字会和美国血液中心。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主要采 取了如下措施:
• 提供准确、全面的相关资料,献血的人 员必须签字表明自己读懂了这些资料; 通过问卷对献血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在 采血时严格的身份验证;实施严格的血 液检测程序;妥善运输血液和血液产品。
• 要求采血中心编写不适合献血人员的名 单,防止从这些人身上采血。采集来的 血液必须进行7种病原体测试。
• 该中心负责在全国范围内采血,然后分发 至各地卫生机构;并负责发生灾难时提供 急救援助,参与欧洲和国际科研合作等相 关活动。中心下设18个地区机构,此外在 全国还设有200多个输血点。
• 所有采供血机构都实行严格、统一的标 准,接受FDA和AABB的监管以及其它职 能部门相应的管理。
• FDA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直属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管辖的联 邦政府机构。
• 美国血库学会(AABB),具有悠久历史 和国际影响力;美国输血界称为“黄金 标准”的AABB卓越标准以及AABB认证的 主要程序是美国采供血机构普遍遵循的 法规要求和标准规范 。
• 例如: FDA的官员对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 采血中心前1次检查间 隔数月后,曾在某天 凌晨5时再次前来检查。
欧洲的采供血法律法规
• 主要由欧盟理事会制定和发布指令,每 个成员国都必须遵守规程中规定的一切, 但可以对法规有不同的理解,对规程持 不同的态度,当然成员国也可以采用比 规程更严格的措施。当成员国同意单个 国家的行动是不够时,欧洲联盟可以帮 助其制订法律等。在欧盟与澳大利亚, 新西兰,瑞士,日本之间是相互承认协议 的。
• 美国有的州直接采用AABB的标准作为 州政府的管理法规,机构内部通过建 立严格、详细、缜密的操作规程来进 行管理。
• 原则上FDA每2年对采供血机构检查1次, 检查时,受检方必须向检查方提供其 所需要的所有材料,FDA检查官员有权 随时检查并责令受检方停业或整改。
• 检查前不会通知具体 检查时间,所有机构 平时必须保证严格执 行各项标准,从而有 效地保证血液质量。
世界卫生组织(WHO)血液安全战略
----从低危献血者中 采集较安全的血液 (战略重点第一条)
----志愿无偿、定期 的、固定的、低危 的无偿献血者招募 就是我们的工作方 向
定期
志愿
低危
世界卫生组织(WHO)血液安全 战略
• 组织与管理-在全部地区建立组织安全、 国家级协调输血服务体系并实施全面质量 管理;
欧洲联盟
• 至2010年12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
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 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 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 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 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 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欧盟指令2002/98/EC
主要内容
• 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 我国献血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 我国血液管理的法律依据 • 我国管理采供血机构的法律规定 • 采供血工作专项整治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国外无偿献血情况
• 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 二十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
•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献血人数占一国人 口总数的4%,即能满足全国临床用血的需 要随着血液需求量的增长,各国参加献血 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瑞士 每年参加无偿献血的人数已占全国人口的 9%;美国每年参加献血的人数约占8%;再 次是日本,占7%。
• 血液检测-对所有采集的血液进行相关传 染病病毒的检测,包括HIV、肝炎病毒、梅 毒、血型、相容性实验、血液制备;
• 临床用血-按合理的临床用血方法开展临 床输血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输血。
美国的采供血
•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较早且最 为有效的国家之一。与其它国家不同的最 大特点是:在美国同一地区,往往同时设 有隶属于美国红十字会(ARC)的红十字血 液中心和隶属于美国血液中心组织(ABC) 的州或社区血液中心、医院输血科等。美 国许多部门,包括红十字会、州、社区、医 院等都有采供血职能。
概念
•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 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概念
• 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 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 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 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的综合成 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 为目的。
• 欧盟指令2002/98/EC是欧盟输血的核 心指令,它制订了为人体血液和血液 成分的采集,检测,加工,贮存和发放的 质量和安全标准,同时是向公众确认 在其它成员国捐献的人体血液和血液 成分是符合与自己国家相符合欧洲议会一项决议提出的道德规 范:“血液买卖违反人体和人体任何部位不得 转让或者出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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