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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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2007-03-22 15:49文章来源:商业改革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其它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前言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们编制了《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目录??附件:附表 1.2.3.4.5.6.7.8.9.10.?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申请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3、商务部负责全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二、批发企业管理1、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仓储设施,申请经营闪点<28℃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接卸能力应大于200吨/小时;(3)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4)符合成品油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购销合同意向书;(4)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7)申请经营的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有效文件复印件;(8)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3、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零售企业管理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零售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2)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3)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5)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⒈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管理技术,提高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企业。

⒉术语和定义⑴成品油: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燃料油等。

⑵成品油零售企业:指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的企业,包括加油站、车队等。

⑶安全管理:指成品油零售企业采取的各项措施,确保成品油零售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危险情况。

⑷管理信息系统:指成品油零售企业采用的信息系统,用于管理业务数据、流程和各项业务指标。

⒊组织管理⑴企业架构⒊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明确的组织架构,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

⒊⑵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指导成品油零售业务。

⑵人员管理⒊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⒊⑵所有员工都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成品油零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

⑶设备管理⒊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定期对加油站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故障影响正常运营。

⒊⑵所有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操作和维护。

⒋销售管理⑴产品质量监控⒋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保证销售的成品油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⒋⑵需要对进货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控记录。

⑵价格管理⒋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⒋⑵价格变动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在加油站明显位置公示。

⑶销售记录管理⒋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管理制度,记录销售数量、金额等相关信息。

⒋⑵销售记录应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便于统计和分析。

⒌安全管理⑴设备安全⒌⑴加油站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⒌⑵加油枪、加油机等设备应经过安全检验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⑵消防安全⒌⑴加油站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等。

⒌⑵加油站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处理流程。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晋政办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商务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气象局、山西电监办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成品油市场供应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

我省既无油田,又无炼油厂,成品油供应全部依赖调入,省委、省人民政府采取有效调控措施,经各有关部门和成品油各类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我省成品油供应稳定,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但近一段时期以来,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的现象有所抬头,扰乱了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

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的势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四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完善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管理,首先要强调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健全内
部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


且做好预算、财务报表等报告,确保企业的财务收支正常运作;构建专业、规范的信息报送体系,营造尊重人权、团结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完善员
工福利措施,促进员工生产效率和积极性;把握企业信息安全,有效把控
合理的成本,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打造企业独特的价值体系。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下面心搜集了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示范文本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示范文本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前言制定本标准,有利于规范成品油流通行业经营行为,提升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国内成品油市场平稳有序开放。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加油站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0xx 年)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二○○六年十二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引言成品油仓储企业是承担成品油物资仓储、仓储经营和配送等服务的企业。

为了规范成品油仓储企业的管理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成品油贮存安全,商务部制定了一套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本规范旨在对成品油仓储企业的各项管理要求进行细化,为企业提供操作指南,促进成品油仓储业务的健康发展。

1.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成品油仓储业务的企业,包括国有、私营、合资等各类企业形式。

2. 术语与定义2.1 成品油成品油是指经过精炼、加工等工艺处理后的可供直接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燃料,主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等。

2.2 成品油仓储企业成品油仓储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成品油物资仓储、仓储经营和配送等服务的企业。

2.3 油品贮存安全油品贮存安全是指成品油在贮存和搬运过程中,不发生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和设施设备的完好。

3. 设施要求3.1 仓库设施3.1.1 仓库应符合《成品油仓储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确保存储环境达到国家标准。

3.1.2 仓库建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护等相关标准和规定。

3.2 储罐设施3.2.1 储罐的选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2.2 储罐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罐体无泄漏、腐蚀等问题。

3.3 装卸设施3.3.1 装卸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包括油品输送管道、泵站、过滤设备等。

3.3.2 相关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作业管理要求4.1 进货管理4.1.1 成品油进货时,需对货物进行验收和登记,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与采购合同一致。

4.1.2 验收记录应保存并备案,方便后续追溯和核算。

4.2 出货管理4.2.1 出货前应进行品质抽样和检验,确保出库油品符合质量要求。

4.2.2 出货记录应准确记录,包括出货数量、收货单位等信息。

4.3 仓库管理4.3.1 贮存油品应按照品类、批次、生产日期等进行分类和摆放,确保货物的清晰度和易查性。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一:总则1.1 背景与目的该管理技术规范是为了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安全高效的成品油零售服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成品油零售的企业。

1.2 术语定义1.2.1 成品油:指已经通过炼油、加工等工艺处理过的石油产物,适合用于燃料或其他用途的油品。

1.2.2 成品油零售企业:指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的企业,包括加油站、便利店等形式的零售网点。

二:管理体系2.1 企业组织机构2.1.1 管理层:设立负责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管理部门,制定企业的战略方向和发展规划。

2.1.2 服务团队:构建专业的成品油零售服务团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2.2 人员管理2.2.1 招聘与培训:确保员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定期培训。

2.2.2 绩效评估: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定期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与能力。

2.3 设备管理2.3.1 设备选购:选购符合标准的加油设备,确保安全可靠。

2.3.2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加油设备,确保其正常运作。

三:商品质量管理3.1 采购管理3.1.1 供应商选择:选取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1.2 采购过程:建立采购流程和标准,确保采购的成品油符合质量要求。

3.2 产品储存与保管3.2.1 储存条件:建立标准的油品储存条件,保证存储期间油品质量不受损。

3.2.2 库存管理:建立现代化的库存管理系统,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四:安全生产管理4.1 设备安全4.1.1 安全设施: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泄漏报警装置等。

4.1.2 安全操作:培训员工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加油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4.2 环境保护4.2.1 油气回收:建立油气回收系统,减少油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4.2.2 废弃物处理:合规处理废弃物,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5.1 价格公示5.1.1 明码标价:在加油站建立明码标价系统,并定期更新油品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正式样本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028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正式样本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前言制定本标准,有利于规范成品油流通行业经营行为,提升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国内成品油市场平稳有序开放。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加油站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0xx年)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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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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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5.010
E 01
SB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Administrant and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storage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product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成品油仓储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油库建设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经营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市场信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I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敏君、张建才、胡素梅、孙成海、陈永奎、罗时金、付立新、朱建平、梁雷、孙伟森、董芳。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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