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行政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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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年、欧阳鑫. 《中国政制史》. 武汉大学出版社. 8 2005.李孔怀.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三联. 4 2007. 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

体现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要求。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同时为了保证皇帝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为了皇帝的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封建统治者相应的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御史机构(监察机构),以监察各级官吏的行为。因此可以说,作为一种系统化、制度化的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为适应封建国家的行政管理而产生的。

组织成熟阶段:监察制度在唐朝时期更为完善,唐代监察机制沿袭隋朝制度,仍称作御史台,设副职御史中丞二名。并把御史大夫职责确为“掌持国家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即由御史大夫主理国家刑法,并有弹劾众官的违失、违反朝廷纪律。御史中丞辅助御史大夫实施其职。唐朝御史台一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司其职。三官的官阶各不同,各有不同职责,形成唐代严密的监察系统。

而唐朝另外建立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谏官系统,虽然谏官以皇帝为监察对象,把皇帝当作为国家最高官吏,对传统的以法治官,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等违失进行直言直谏,劝使其改正错误。唐太宗时期的魏徵则为好例子,魏徵进谏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错误。谏官系统作为皇帝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不少决策错误,避免祸国殃民之政。虽受到皇帝,谏官自身政风受到局限制约,但其监察功能是无容置疑的。

唐代台院监察系统。唐代三院分置。沿隋制设御史台。“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御史台总领监察之职,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是御史台本部。弹劾违法官员是侍御史基本职责,主要针对诸王和中央大员。有独立弹劾权,允许风闻弹事。殿院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也有分巡两京任务。察院监察御史职司风宪。巡按州县,检查地方官吏为主要任务。至玄宗时“分察尚书省六司”。唐代地方监察,以十(后十五)道巡按方式进行。每道置采访处置使,由巡回制转变为监察常制。后道逐渐从监察区向行政区转化。“三院一道”构成唐代严密完备的监察体系。

唐代谏官系统。唐代行政监察体系完善更在于有一套有效的谏官系统。谏官,古有之,到唐代才形成制度。它以皇帝为监察对象。谏官,职在谏诤。唐代谏官行谏有制度保障。谏官,以给事中、谏议大夫为长,故唐谏官制度也称给谏制度。谏官有权与闻政事,当场置言,“掌侍左右,分判省事”,[6]“侍从赞相,规谏讽谕”。对朝政直接监督。

论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张旭日

唐代监察与行政分离倾向明显,监察体制臻于完善,御史台已成为独立监察机构。表现在:其一,御史监察不受官员任何约束,“台官无长官”;其二,御史可以风闻奏事且能“与大夫抗礼”;其三,给谏官独立行使职权;其四,御史任用不受吏部支配,人事权独立。(监察渐与行政分离)

唐代台院监察范围几乎涉及所有国家机关。给谏制度也是其监察职权扩大的表现。此外,六察官的出现,以及“三司推事”的实施都表明监察权力已渗透到了行政、司法部门。(职权范围逐步扩大)

唐代为地方监察也制订了“察吏六条”。《巡按条例》对御史巡察范围、内容及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监察法规日趋完善)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与行政的关系,是由混淆到分离、并逐步独立的过程。汉御史大夫尚未从行政中分离。汉还没有建立对行政有效的监察组织体制。而唐监察御史有权对尚书六部监察。明建立六科给事中,分别监察六部官员。六科给事中设置是监察与行政关系完善的标志。监察与司法日益结合联系。唐“三司推事”,则是明“三法司”之肇始,做出了奠基。(相关

关系不断调整)

唐地方监察体制是监察御史和道巡按御史。(极端重视地方监察)

监察制度确立之后,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后各朝各代都在借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实际需要进行了一些改革,使得行政监察制度各方面获得了进一步完善。

1、机构设置上。唐代,为使监察官的监察分工更明确,御史台内部被分为台,殿、察三院,分掌京都,宫殿百官,地方监察权力。

2、制度建设上。晋朝开始在言谏制度中引入了“风闻弹事”的原则,即谏官谏言无需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即使所谏不实亦不怪罪。至唐朝,这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与完善,大大增加了谏官的积极性。

一、管理职能的发展是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的依托。事物的发展总是遵循不成熟到成熟,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路线,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也不例外。

二、行政职能的发展说明监察制度背后的行政职能因素。唐在御史台内分台,殿、察三院就是对此最好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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